第10章 坚持抓惩治和抓责任相统一(1)
坚持抓惩治与抓责任双管齐下,才能标本兼治,二者也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抓惩治是治标,对“四风”问题露头就打、执纪必严;抓责任是治本,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担当,用责任的担子倒逼党员干部为官作为。
一、抓惩治要咬定青山不放松
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没有变,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学习和贯彻这一精神,要求我们认准正确方向,踩着不变的步伐,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立足当前、谋划长远,以顽强的毅力和不屈的韧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
抓惩治必须保持坚强政治定力,不懈怠、不松劲。现在,在反腐败问题上仍存在一些噪音杂音。有的人认为,现在中央反腐败力度很大,一些干部在工作上放不开,影响了经济发展。这种观点忽视了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规律和我们主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现实。还有的人仍然对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意志有怀疑,或认为是政治作秀,或认为是政治斗争,这显然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实践和一些揭露出来的问题视而不见。诸多观点实质上都是企图混淆视听、把水搅浑,阻挡反腐败的大势,要么让自己好从中脱身,要么为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的势力摇旗呐喊。更何况相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漫漫征程,全面从严治党仅仅是开了个头,任重而道远。腐败自有人类文明史以来就一直存在,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任何权力都面临被腐蚀的危险,执政党永远会面对与腐败的斗争,我们要不为杂音所动,对别有用心的质疑和议论坚决回击,保持力度和节奏,形成持续威慑,强化不敢腐的目标;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不能腐的环境;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选对人、用好人,强化不想腐的源头。
抓惩治必须坚持严格执纪,动辄则咎。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从严治党就要执纪必严、动辄则咎,体现纪律的严肃性。一是执纪必严、动辄则咎,必须坚持惩处无禁区。当前,还有少数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有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或是口无遮拦、乱评妄议,有的自由散漫、目无组织,或是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的怕担当担责,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党中央多次强调,反腐败绝不封顶设限,不设特区、禁区、盲区。没有铁打的纪律,就没有铁打的江山,必须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各级纪检机关要严肃执纪,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切实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坚决同违反党纪的行为作斗争。当前,必须继续保持政治定力,踩着不变的步伐,凡腐必反,除恶务尽,把纪律和规矩执行到位,确保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二是执纪必严、动辄则咎,必须做到监督全覆盖。把严明纪律和规矩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扎牢制度笼子,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可执行、可操作、可监督、可问责的制度规范。把纪律执行到位,真正使纪律和规矩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充分发挥纪委和巡视机构的监督职能。当前,要突出对落实“两个责任”和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重点是监督检查已经出台的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述职述责述廉、重大事项报告、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等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当前出现的“四风”新动向、新形式,要创新监督方式,释放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使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让不正之风无处遁形,让违规违纪者无处藏身。
抓惩治必须明确重点,抓“关键少数”、抓重点领域。抓“关键少数”,就是聚焦权力集中、影响恶劣、对全局工作有带动作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从时间点上来说,就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发生在这些人身上的腐败问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影响恶劣,不仅会带坏一批干部,而且会影响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风气,妨碍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对其中买官卖官、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官商勾结和权色交易案件、窝案串案,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的行为,特别是对一些中高级干部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的行为,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抓重点领域,就是要查办那些资金资源相对密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系统或部门。要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中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等方面的案件。当前,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企业、金融等领域腐败案件居高不下,要严肃查处在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在房地产开发中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谋取暴利的案件,在矿产开发中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在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理的案件。严肃查处金融、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和教育、医疗、涉农、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领域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二、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担当
落实主体责任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牛鼻子”这个比喻,形象地道出主体责任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牵头管总作用。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党组织牢牢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从严管党治党,全党上下共同努力,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
第一,履行主体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生动局面。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十六条开宗明义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就是党委(党组)直接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