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养老法律服务基本业务知识
第一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总则
1.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何时通过、何时实施的?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2009年8月27日进行过一次修正。此次修订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的。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幅度有多大?
答: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原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对涉及老年人生活、赡养、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其中:全新的条文有38条;修改的条文有37条;未修改的只有10条。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思路主要有哪些?
答:首先是修订目标明确:一是着眼于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二是着眼于深入研究重点问题,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着眼于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
其次是注意处理好各种关系:一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二是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地位与明确政府和社会养老责任的关系;三是增进老年人福利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四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与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有益做法的关系。
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二是规定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对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及老年优待作出原则规定;四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五是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六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的规定;七是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国家建设做贡献;八是规定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5.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什么亮点?
答:呈现五大亮点:一是将老龄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二是确立了老年人法定节日,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三是把“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范围,重视家庭成员的精神赡养,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四是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要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体系;五是提出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6.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立法宗旨,也就是制定法律的目的,集中地体现了一部法律的内容和精神。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灵魂,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和提供理论依据,对于确定法律的原则、设计法律条文、处理解决不同意见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具体有三个方面:
(1)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这是制定该法的首要目的。老年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其生理、心理调解能力降低,需要社会的特别关爱。
(2)发展老龄事业。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而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许多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都是其他发达国家所不曾经历过的。所以,进一步加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养老事业,是立法要重点解决的特殊问题。
(3)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一项立法宗旨,修订后的法律通篇都体现了这一宗旨,创设了一系列新的重要制度,如建立老年人节日制度、提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条。
7.界定老年人的标准为多少岁?
答:我国采取年龄标准,即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
8.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主要是指满足老年人在基本生活、日常照顾服务、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基本需要,享受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各种相关服务的权利。社会福利的法制建构目标,应当定位为社会成员多元需要的满足、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社会成员幸福感的提升。政府的基本职能,决定了其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中应居于主导地位,承担主要责任。政府主导社会福利是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前提和保证。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职责主要在于制定社会福利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扩大财政投入,供给基本社会福利,建立健全服务标准,监管社会福利,推动社会福利发展。
(3)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不仅要尊重老年人,更要给老年人提供优待。(4)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就是指老年人发挥自己的才智和特长,力所能及地为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我国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位居世界前列,财政收入连年快速增长。这些发展成果,为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共享提供了物质条件。当前,国家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使全体公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利得到实现和维护,努力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之间协调发展,使不同社会阶层均衡受益,由此确保全体公民公平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效解决我国转型期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具体的权利,如婚姻自由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接受赠与的权利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同时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宪法》第45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
9.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国家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是为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而增加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和法律原则。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是凝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国策。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积极老龄化的概念最早由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作为工作目标提出,2002年由联合国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讨论修订并写进《政治宣言》,正式成为应对21世纪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框架。该理念认为:老年人有巨大的潜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不但能改善他们自身的条件,而且还能积极参与社会条件的改善。积极老龄化的提出,标志着“老年人是资源”的观点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同。
积极老龄化就是要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全社会积极接纳老年人,形成良好氛围;各方面积极做好老龄工作,促进老年人的保障、健康、参与、发展;老年人积极面对老年生活,保持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发展,提高生活品质;青少年也要积极为未来养老做好物质和精神准备。积极老龄化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支柱,即保障、健康、参与。
树立积极老龄观,就是要做到“三个积极看待”:一要积极看待老年人。老年人曾为国家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在经验、知识、技能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经济社会发展可以依靠的重要力量。全社会都要尊重和接纳老年人,形成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同时要重视继续发挥老年人的作用。二要积极看待老年生活。老年期是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人人都要积极面对老年生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保持身心健康,实现终身发展。三要积极看待人口老龄化。我国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我们既要看到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各种挑战,又要看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利条件和发展机遇;既要发挥老年人作用,又要努力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精神需求,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繁荣发展。积极老龄观是积极老龄化的内核,体现积极老龄化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积极老龄化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积极老龄化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10.我国建设养老体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把“广覆盖”调整为“全覆盖”,要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
11.何谓养老服务体系?
答:养老服务体系,主要是指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爱、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的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督制度。养老服务体系是老年人在生活中获得的全方位服务支持的系统。既包括家庭提供的基本生活设施和生活环境,也包括社区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条件,更加包括政府、社会提供的有关服务的形式、制度、政策、机构等各种条件。但一般不包括物资和经济供养内容。
依据服务主要提供主体可划分为:家庭养老服务体系、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依据老年人生活居住形式可分为: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建设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据统计,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21242万人,养老床位已经达到551.4万张,超额提前完成了该项指标。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第二部分“内涵和定位”。
12.什么是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答:养老服务标准化,是指通过对养老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标准化原则和方法的运用,以达到养老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获得优质养老服务的过程。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是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为老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事关行业健康发展和广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长远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
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涵盖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支撑保障标准,以及老年人产品用品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相衔接,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形成规范运转的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格局;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管水平明显提升;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行业标准化意识和规范化意识显著增强,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主要任务包括:(1)加快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加紧完善包括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机构管理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在内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2)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研究。积极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划,深入分析研究养老服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进一步明确养老服务业标准在国家服务业标准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确定推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3)抓好养老服务标准的贯彻实施。要积极探索标准宣传贯彻的新途径和新方法,通过培训、论坛、讲座、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大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力争使养老服务标准落实到行业管理和经营服务的各个环节,提高全行业实施标准的自觉性。(4)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要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要求,按照民政部《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民发(2010)86号]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服务业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3)546号] 要求,积极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5)健全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要建立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制度,明确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总体要求”、第三部分“主要任务”。
13.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是如何进行功能定位的?
答: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个有机部分组成。
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补贴,鼓励他们配置必要的康复辅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倡议、引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以下功能:(1)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2)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3)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第二部分“内涵和定位”。
14.政府对老龄事业发展的职责是什么?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条、第8条。
15.何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也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2年,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2003年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把国民经济计划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既包括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也包括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依据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体现党和国家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任务,在实事求是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订的。反映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规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效益,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国民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统筹协调老龄事业发展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衔接,在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条。
16.何谓财政预算?
答:财政预算也称为公共财政预算,是指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分门别类地列入特定的收支分类表格之中,以清楚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透过公共财政预算,可以使人们了解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也可以体现政府政策意图和目标。
预算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收支安排的预测、计划。它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生活乃至国家行政管理中被广泛采用。就财政而言,财政预算就是由政府编制、经立法机关审批、反映政府一个财政年度内的收支状况的计划。
财政预算由一般财政收入和财政预算支出组成。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是指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财政预算支出是指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各项事业经费、社会保障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及其他支出。
从形式上看,它是按照一定标准将政府财政收支计划分门别类地反映在一个收支对照表中;从内容上看,它是对政府年度财政收支的规模和结构所作的安排,表明政府在财政年度内计划从事的主要工作及其成本,政府又如何为这些成本筹集资金。与一般预算不同的是,财政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财政预算基本内容的级次划分、收支内容、管理职权划分等,都是以预算法的形式规定的;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过程也是在预算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财政预算编制后要经国家立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公布并组织实施;预算的执行过程受法律的严格制约,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改变预算规定的各项收支指标,通过预算的法制化管理使政府的财政行为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
财政预算是政府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市场难以保持自身均衡发展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状况,选择适当的预算总量或结构政策,用预算手段去弥补市场缺陷,谋求经济的稳定增长。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是老龄事业发展的基础手段,能够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条。
17.何谓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是指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对老龄事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纲领性文件。1994年,我国制订了第一个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从2001年开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国每5年编制一次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每一个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都是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未来5年奋斗目标和任务的,它必须经过努力才能实现,这就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指明了方向;为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规定了重点发展领域、重点任务;为制定老龄事业和产业政策,加强扶持和管理监督提供了依据;为合理配置资源、做好项目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凝聚和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老龄事业提供了激励、鼓舞。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条。
18.政府中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是什么?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政府中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是老龄工作委员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10月成立的,为国务院主管全国老龄工作的高层议事协调机构。现成员单位有:中共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直属机关工资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老龄协会26个单位。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4)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龄工作;(5)组织、协调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有关老龄事务在国内的重大活动。
目前,各地都普遍成立了老龄工作委员会,其设置模式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相似,其成员单位和职责也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和职责相似。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条。
19.何谓人口老龄化?
答:所谓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而少儿和青壮年所占比例相对减少的动态过程。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中,65岁以上人口比例超过7%,或者60岁以上人口比例超过10%,即成为老年型国家或者老龄化社会。
据统计,1999年中国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2012年,中国60周岁以上人口1.94亿,占全国总人口13.54亿的14.3%。2014年,中国老年人口数量已经达到2.12亿,人口老龄化水平高达15.5%。根据预测,2050年全世界老年人口将达到20.2亿,其中,中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8亿,几乎占全球老年人口的1/4,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而且,从21世纪中叶到21世纪末,我国人口老龄化水平可能将一直维持在30%以上的重度老龄化平台期。也就是说,整个21世纪,人口老龄化始终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8条、第9条,《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法律对老年人有什么要求?
答: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照顾。但是,老年人在受到社会优待和关照的同时,也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尽管大多数老年人已经退出了工作岗位,但是遵纪守法仍然是一项基本义务。广大老年人带头遵纪守法,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为全社会成员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老年人还应当利用自己的丰富阅历,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起到积极作用,引导全社会遵纪守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
21.为什么将农历九月初九确定为老年节?
答:在我国,农历九月初九是传统的重阳节。“九”在古数中既为“阳数”,又为“极数”,指天之高为“九重”,指地之极为“九泉”。九月初九,日与月皆逢九,是双九,故曰“重九”,同时又是两个阳数合在一起,故称“重阳”,所以,这一天为重阳日。九九重阳,因为“九九”与“久久”同音,有长久、长寿之意,自古以来,人们对此节怀有特殊的感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将农历九月初九确定为老年人的节日,符合我国的传统,具有深厚的文化和民意基础。我国的节日中有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还有教师节、护士节等,都称为“节”,所以把这天确定为老年节。
自2013年起,我国亿万老年人开始有了自己的法定节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