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设计常用条文速查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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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基与基础设计

2.1 地基设计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3.0.1 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3.0.1选用。

表3.0.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条文解析】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是按照地基基础设计的复杂性和技术难度确定的,划分时考虑了建筑物的性质、规模、高度和体形;对地基变形的要求;场地和地基条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3.0.2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 Pa,且体形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了地基设计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地基设计的安全,在进行地基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地基设计的原则如下:

1)各类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这是由于因地基变形造成上部结构的破坏和裂缝的事例很多,因此控制地基变形成为地基基础设计的主要原则,在满足承载力计算的前提下,应按控制地基变形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建造在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3.0.4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危害程度。

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6)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防水位。

2 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方法进行。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3 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当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了对地基勘察的要求:

1)在地基基础设计前必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2)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作出规定;

3)对不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建筑物的地基勘察方法,测试内容提出了不同要求;

4)强调应进行施工验槽,如发现问题应进行补充勘察,以保证工程质量。

抗浮设防水位是很重要的设计参数,影响因素众多,不仅与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因素有关,有时还涉及地下水开采、上下游水量调配、跨流域调水和大量地下工程建设等复杂因素。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要在勘察期间预测建筑物使用期间水位可能发生的变化和最高水位有时相当困难。故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规定,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3.0.5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条文解析】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的最不利组合和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按地基承载力计算和地基变形计算以确定基础底面积和埋深时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相应的作用效应为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在计算档土墙、地基、抖坡的稳定和基础抗浮稳定时,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的基本组合,但规定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不应小于1.0,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中作用的分项系数均为1.0。

在根据材料性质确定基础或桩台的高度、支档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档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此时,S中包含相应作用的分项系数。

3.0.7 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条文解析】

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规定,工程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地基基础设计必须满足上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5.1.1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 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形式和构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 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5 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条文解析】

基础的埋置深度通常指的是从设计地面到基础底面的深度,通常应根据建筑物和地层的整体状况做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基础的埋置深度首先应满足使用功能上的要求,例如,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等的要求,初步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和构造等。其次,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如高层建筑和水塔、烟囱、筒仓等高耸结构物,就应验算为保证建筑物抗倾覆等的稳定性而需要的基础埋深。如为承受拉力或上拔力的构筑物,基础也需有足够的埋深以保证所需的抗拔阻力。另一方面,地基土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地基土可能具有的冻胀和融陷影响;甚至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等,都是在确定基础埋深时要考虑的因素。

5.1.2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

【条文解析】

在保证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基础应尽量浅埋。一般情况下,不宜小于0.5m,对岩石地基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受此规定所限。这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的经验总结。对大量低层、多层房屋采用浅埋基础较为经济合理,而且可行。

5.1.3 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条文解析】

除岩石地基外,位于天然土质地基上的高层建筑筏形或箱形基础应有适当的埋置深度,以保证筏形和箱形基础的抗倾覆和抗滑移稳定性,否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必须严格执行。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建设土地紧张,高层建筑设地下室,不仅满足埋置深度要求,还增加使用功能,对软土地基还能提高建筑物的整体稳定性,所以一般情况下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

5.3.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条文解析】

地基变形计算是地基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建筑物地基产生过大的变形时,对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来说,都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或生活,危及人们的安全,影响人们的心理状态。

5.3.3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形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值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2 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选择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

【条文解析】

一般多层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完成的沉降量,对于碎石或砂土可认为其最终沉降量已完成80%以上,对于其他低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50%~80%,对于中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20%~50%,对于高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5%~20%。

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表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注:1 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 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 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了地基变形的允许值。

5.3.12 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宜考虑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条文解析】

大底盘高层建筑由于外挑裙楼和地下结构的存在,使高层建筑地基基础变形由刚性半刚性向柔性转化,基础挠曲度增加(见图2-1),设计时应加以控制。

图2-1 大底盘高层建筑与单体高层建筑的整体挠曲(框架结构,2层地下结构)

主楼外挑出的地下结构可以分担主楼的荷载,降低了整个基础范围内的平均基底压力,使主楼外有挑出时的平均沉降量减小。

裙房扩散主楼荷载的能力是有限的,主楼荷载的有效传递范围是主楼外1~2跨。超过3跨,主楼荷载将不能通过裙房有效扩散(见图2-2)。

图2-2 大底盘高层建筑与单体高层建筑的基底反力(内筒外框结构20层,2层地下结构)

大底盘结构基底中点反力与单体高层建筑基底中点反力大小接近,刚度较大的内筒使该部分基础沉降、反力趋于均匀分布。

单体高层建筑的地基承载力在基础刚度满足规范条件时可按平均基底压力验算,角柱、边柱构件设计可按内力计算值放大1.2倍或1.1倍设计;大底盘地下结构的地基反力在高层内筒部位与单体高层建筑内筒部位地基反力接近,是平均基底压力的0.7~0.8倍,且高层部位的边缘反力无单体高层建筑的放大现象,可按此地基反力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角柱、边柱构件设计内力计算值无须放大,但外挑一跨的框架梁、柱内力较不整体连接的情况要大,设计时应予以加强。

增加基础底板刚度、楼板厚度或地基刚度可有效减少大底盘结构基础的差异沉降。试验证明大底盘结构基础底板出现弯曲裂缝的基础挠曲度为0.05%~0.1%。工程设计时,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主楼的整体挠度不宜大于0.05%,主楼与相邻的裙楼的差异沉降不大于其跨度0.1%可保证基结构安全。

6.1.1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1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 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4 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5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6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7 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8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条文解析】

山区地基设计应重视潜在的地质灾害对建筑安全的影响,国内已发生几起滑坡引起的房屋倒塌事故,必须引起重视。

6.3.1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条文解析】

近几年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在新城区的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填土场地,但多数情况是未经填方设计,直接将开山的岩屑倾倒填筑到沟谷地带的填土。当利用其作为建筑物地基时,应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按照设计的具体要求,选择合适的地基方法进行处理。不允许将未经检验查明的以及不符合要求的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6.4.1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条文解析】

滑坡是山区建设中常见的不良地质现象,有的滑坡是在自然条件下产生的,有的是在工程活动影响下产生的。滑坡对工程建设危害极大,山区建设对滑坡问题必须重视。

6.5.1 岩石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置于完整、较完整、较破碎岩体上的建筑物可仅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

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同一建筑物的地基存在坚硬程度不同,两种或多种岩体变形模量差异达2倍及2倍以上,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3 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内存在软弱下卧岩层时,应考虑软弱下卧岩层的影响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 桩孔、基底和基坑边坡开挖应采用控制爆破,到达持力层后,对软岩、极软岩表面应及时封闭保护。

5 当基岩面起伏较大,且都使用岩石地基时,同一建筑物可以使用多种基础形式。

6 当基础附近有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和滑移稳定性。存在不稳定的临空面时,应将基础埋深加大至下伏稳定基岩;亦可在基础底部设置锚杆,锚杆应进入下伏稳定岩体,并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同一基础的地基可以放阶处理,但应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

7 对于节理、裂隙发育及破碎程度较高的不稳定岩体,可采用注浆加固和清爆填塞等措施。

【条文解析】

在岩石地基,特别是在层状岩石中,平面和垂向持力层范围内软岩、硬岩相间出现很常见。在平面上软硬岩石相间分布或在垂向上硬岩有一定厚度、软岩有一定埋深的情况下,为安全合理地使用地基,就有必要通过验算地基的承载力和变形来确定如何对地基进行使用。岩石一般可视为不可压缩地基,上部荷载通过基础传递到岩石地基上时,基底应力以直接传递为主,应力呈柱形分布,当荷载不断增加使岩石裂缝被压密产生微弱沉降而却荷时,部分荷载将转移到冲切锥范围以外扩散,基底压力呈钟形分布。验算岩石下卧层强度时,其基底压力扩散角可按30°~40°考虑。

由于岩石地基刚度大,在岩性均匀的情况下可不考虑不均匀沉降的影响,故同一建筑物中允许使用多种基础形式,如桩基与独立基础并用,条形基础、独立基础与桩基础并用等。

基岩面起伏剧烈,高差较大并形成临空面是岩石地基的常见情况,为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应重视临空面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10.3.8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 加层、扩建建筑物;

5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6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条文解析】

本条所指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包括从施工开始,整个施工期内和使用期间对建筑物进行的沉降观测。并以实测资料作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之一,建筑物施工期的观测日期和次数,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建筑物竣工后的第一年内,每隔2~3月观测一次,以后适当延长至4~6月,直至达到沉降变形稳定标准为止。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6.1.1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性黄土层上;

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以改善土的物理力学性质,使土的压缩性降低、承载力提高、湿陷性消除。这是因为当地基的变形(湿陷、压缩)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直接在天然土层上进行建筑或仅采取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往往不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其中,湿陷变形是当地基的压缩变形还未稳定或稳定后,建筑物的荷载不改变,而是由于地基受水浸湿引起的附加变形(即湿陷)。

甲类建筑不允许出现任何破坏性的变形,也不允许因地基变形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故从严要求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

乙、丙类建筑涉及面广,地基处理过严,建设投资将明显增加,因此规定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然后根据地基处理的程度及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或湿陷起始压力值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以弥补地基处理的不足,防止建筑物产生有害变形,确保建筑物的整体稳定性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地基一旦浸水湿陷,非承重部位出现裂缝,则修复容易,且不影响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