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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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

从人身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当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

(二)人身保险的风险事故

从人身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人身保险的风险事故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多个方面,即当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或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时,以及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生、老、病、死、伤、残等人身保险的风险事故,相对于财产保险中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言,其发生的概率是比较稳定的。

以人寿保险为例,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的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年龄、性别、职业等。死亡率的规律直接影响人寿保险的经营成本,对于死亡保险而言,死亡率越高则费率越高。

但是研究表明,死亡率因素较其他非寿险风险发生概率的波动而言是相对稳定的,在寿险经营中的巨灾风险较少,寿险经营在这方面的稳定性较好。因此,寿险经营中对于再保险手段的运用比较少,寿险公司一般只对大额的或次标准体保险进行再保险安排。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很难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因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都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2)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分为标准体和非标准体。

标准体也称“健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其实际死亡率和预定死亡率基本相符。对于标准体,保险人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

非标准体也称“次健体”或“弱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较高,即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率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对于非标准体,保险人不能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而是使用特别附加条件承保,如增收特别保费、降低保险金额或限制保险金给付等。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保险利益的产生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

2.保险利益的规定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其不仅要考虑被保险人有没有保险利益,还要考虑保险利益的金额。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决定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其保险利益不应超出财产的实际价值,如果超出财产的实际价值,则超出部分无效。

在人身保险中,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其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只是考虑投保人有无保险利益,而不考虑保险利益的金额是多少,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

当然,在实践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要受投保人的交费能力的限制。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有量的规定性。如债权人经债务人同意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利益以债权金额为限。

3.保险利益的时效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一旦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赔款责任。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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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

例如,丈夫为妻子投保人身保险后,夫妻离婚;企业为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后,雇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调离原企业。在这两种情况下,虽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了保险利益,但人身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仍要给付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用货币来衡量这一特殊性决定的。在保险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此约定金额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另一方面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投保人交费能力主要根据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来判断。

(五)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不包括健康保险中的补偿性医疗费用保险)。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使得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根据事故发生时财产损失的实际程度支付保险赔款,并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人身保险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及其给付方法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因此,人身保险通常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补偿方式。当采取补偿方式时,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可以进行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

(六)保险合同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这是由于人身保险费率采用的是均衡费率,即每年收取等额的保费,不是自然费率,即反映被保险人当年死亡率的费率。这样,投保人早期交纳的保费高于其当年的死亡成本,对于多交的部分,保险公司则按预定利率进行积累。人身保险中某些险种的储蓄性极强,如终身寿险和两全寿险。

(七)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甚至人的一生。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得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及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测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其业务种类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接寿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因疾病、残疾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一般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业务种类包括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占的比重虽然不大,但由于保费低廉,只需付少量保费便可获得保障,投保简便,无须体检,因此是一个比较受欢迎的险种。

(二)按保险期间分类

按照保险期间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业务。其中,人寿保险中大多数业务为长期业务,如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等,其保险期间长达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同时这类保险的储蓄性也较强;而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大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同时这类业务的储蓄性较低,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小。

(三)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具体地讲,自愿原则体现在: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险、保什么险种、投保金额多少和起保的时间;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多少。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中途退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当前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办理,我国也不例外。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如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一张保单为某一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至少75%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为一个家庭提供保障的保险。

(五)按是否分红分类

按是否分红分类,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人身保险。一般来说,在分红保险保费计算中,保单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及预定费用率的假设较为保守,均附加了较大的安全系数,因而保费相对较高,公司理应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保守假设的盈余以红利的方式返还一部分给保单持有人。而在不分红保单中,所附安全系数较小,这种保单的成本结余不能事后退还保单持有人,同时为业务竞争的需要,保费的计收必须反映提供保险的实际成本。因此,不分红保险的正常利润,仅用于股东分配或提存准备金。

除上述分类外,人身保险按设计类型还包括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等。

(六)按风险程度分类

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分类,人身保险可以分为标准体保险和次标准体保险。其中,标准体保险又称为健体保险,是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没有明显缺陷的被保险人按照所制定的标准或正常的费率来承保的保险。大部分人身保险险种都是健体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又称弱体保险、次健体保险,即与一般的人相比较,被保险人是身体有缺陷的人,或者从事危险职业的人。由于这部分人群死亡率较高,为保证公平性,不能按照标准的人身保险费率来承保,必须采取特定方法或特殊技术来承保的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