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基层就业与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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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学生就业政策

第一节 就业政策法规的含义及作用

就业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及高等院校,为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而制定的基本原则、具体的实施程序、实施办法、权益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教育部及其他有关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培养学校、为大学生就业工作颁布的有关文件。

就业政策法规的作用有以下两点:

一、少走弯路,提高就业成功率

我们在求职之前,应先掌握就业政策法规,它可以指导你按正确的方向去求职,减少失误,节约你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也可以帮你了解国家的相关奖励或优惠政策,让你更理性地选择,这样毕业生在就业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求职择业,就能保证就业的有效性,提高就业的成功率。

二、维护权利,确保就业公正性

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有些就业政策和法规条款就是针对以前就业市场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对毕业生不公正的现象制定的,以保护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当然,就业的政策法规对供需双方都是公正的,毕业生自己违反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说,找工作双方签订协议,如果公司违反协议,工资数低于规定,或者私自解雇毕业生,毕业生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相应的赔款。如果是毕业生自己违约,那得支付违约金。这方面的案例较多。

第二节 国家及地方就业政策法规

一、国家就业政策法规的特点

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工作体制。国家制定的就业政策是针对全国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宏观调控的,它虽然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变化,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的就业政策法规还是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近年来,随着大学毕业生人数的大幅增加,中央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越来越重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杨伟国.大学生就业选择与政策激励[J].中国高教研究,2004(10).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比如,毕业生到西部工作采取优惠政策,后面会谈到。

(2)培育和建设更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比如,严格规范各种毕业生招聘会秩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惩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单位和中介等。

(3)继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比如,政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贷款和担保。

(4)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比如,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政策

在对大学生就业工作高度重视的同时,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和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对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与我们以后的就业是息息相关的。下面我们具体看看这些就业政策:

(1)统分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国家教育部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委托培养与定向生按合同就业。

(2)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国家对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如在教育系统外就业,原则上应在缴纳全部培养费及师范奖学金之后。

(3)结业生的就业政策。结业生是指没有拿到毕业证的学生。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单位接受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已被录用的结业生,在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比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结业生在一年内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毕业资格,工资待遇从补发证书之日起按毕业生对待。

(4)肄业生的就业政策。大学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国家不负责其就业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回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5)有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此类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级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6)毕业生到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应注意的问题。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是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学校才能为该毕业生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7)考研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多数考研的毕业生在择业时,考研的结果还未确定,因此这类毕业生就业时,应在协议中向用人单位声明,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则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不愿接受此条款,则毕业生不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8)毕业生改派的政策。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①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②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③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生申请改派,须向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符合以上原则的,由学校到相关教委或教育局办理改派手续。

针对毕业生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就业困难的人员将予专门指导,并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西部的政策

2000年底,中国政府做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号召大学毕业生积极投身于西部的开发与建设之中。紧接着国家教育部、人事部等职能部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出台了许多鼓励措施。国家支持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央财政对该计划给予适当支持。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同时,为志愿者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1)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免费提供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他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现行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6)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8)服务期为一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两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国家对志愿者的鼓励政策切实到位,近年来报名的大学毕业生非常踊跃,报名参加的人数多于招募的人数。每年招募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并且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明确。比如,明确规定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总分加10分;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服务期间,享受往返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每年4次火车硬座票半价优惠等。

四、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工作开始于1999年,下面简要地说说为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的保障和优惠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者,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2)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户籍限制。

(3)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对于大学生来说,了解并认识国家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抓住机会,勇于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去建功立业。

五、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后,就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现在使用的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其必备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约定补充条款等。

对于大学生来说,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而且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不能以试用为由拒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合同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合同期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有些单位,包括一些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为了保证毕业生在该单位长期工作,约定了很多提前解约的赔偿条款,毕业生务必认真对待。毕业生提前辞职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过高,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一般签短期合同(一年)为好,待转正定级后再签中期或长期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都已经相互了解。

(3)对于那些为了自身利益,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照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解除与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获得赔偿方面一视同仁。

(4)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应注意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相互衔接。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报到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借口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等做法都是错误的。

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障和生育保险等项目,具有强制性。

如果毕业生是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不用过多去考虑;如果毕业生是到私营企业、民营机构或被聘用到不占其行政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时,毕业生就得提出这个问题,至少要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很多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违反《劳动法》的,有些单位薪酬高,让毕业生以个人名义参加保险,毕业生应该主动参加。最后,应届毕业生最好到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委托办理人事代理,如果没有办理人事代理,会致使自己的工龄、档案、保险等受到影响,职称不能及时申报,各类证明如考研证明、出国政审等没地方开。

七、学校的就业政策和规定

(一)关于就业协议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档案的政策和规定
1.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也是毕业生报到前,表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存在着就业和录用意向的明确的和唯一的凭证,在整个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学校就是凭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的。

有效的就业协议具有的特点:第一,必须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任的基础上订立,是双方各自真实意愿的表达,双方应诚信地交代自己的真实情况;第二,主体适格。主要是指协议双方,一方必须是在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毕业生,另一方则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且正常营业、当年度有用人计划的用人单位;第三,内容合法。主要是指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程序规范。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第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用人意向;第二,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签名,在双方在场情况下填写协议内容,用人单位填写基本情况并盖章;第三,毕业生拿协议回学校鉴定、盖章;第四,毕业生及时将一份协议返回单位。

另外还应注意,毕业生在同一时间都只能持有一份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想领取第二份协议,则必须先解除第一份协议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从程序上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有效地维护毕业生的合法利益,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在签约前最好向单位了解工资待遇、福利、保险、服务期等情况。

2.报到证

“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高校毕业研究生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报到证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不论什么原因,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果毕业生不慎将报到证遗失,可由毕业生本人写明具体情况,毕业生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证明属实后,再为其补办报到证,且须注明“原证丢失,系补办”字样。

3.户口迁移证

大学生在学校读书,户口迁到学校,是临时性的,毕业后迁出。

户口迁移证是大学生毕业时其户口从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迁出的证明,不能丢失,不管到哪里,都要在规定时间内把户口“落”下来。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到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公安机关按《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地址迁移户口。毕业生不得自行指定迁移地址。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及工作单位证明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档案

证明大学生学习经历,里面有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和党团材料。这些都是原始材料,不可复制,大学生一定要重视自己的档案。如果大学生就业后所在的单位没有档案管理权,毕业生最好将档案转递给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因为人才交流机构是管理档案的专门机构。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档案可转入户口所在地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二)毕业生就业的程序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一般有以下程序:

(1)由学校提供就业信息,并负责推荐;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3)用人单位向学校返回接受意见(推荐表);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由学校将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就业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教育部;

(6)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后下发,由省、市地方调配部门按计划派遣。

第三节 现行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分析

一、现行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实施现状

2003年是普通高等学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2003年以来,大学生就业形式十分严峻,不容乐观,此局面的形成与以下几方面有着较大的关联。

(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

随着全国高等院校的大范围扩招,使得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虽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的国民素质,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文化强国梦想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在一段时间内也导致我国大学生数量陡增。据统计,2001年全国高等院校招生人数与在校生人数比1998年高出一番,这也进一步证明,高校扩招的直接影响使得我国大学生数量短时期内成倍增长,而大学生就业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现状,从而增大了大学生的就业压力,故而需要政府出台大学生就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

(二)传统就业观念的束缚

就业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大学生的就业选择,我国传统儒家思想中“学而优则仕”以及图求稳定等观念使得我国大学生毕业后自主创业的较少,从而加大了企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单位的就业压力。当代学生缺乏多种形式的自主就业和进行艰苦创业的思想准备和心理准备。

(三)社会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

目前我国正在处于城市化、城镇化的上升阶段,因而新增大量劳动力以及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随着国企改革以及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得大量工人下岗,同样加剧了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从2001年至2013年的13年中,中国毕业大学生的总人数从114万以逐年递增的方式发展到699万,在这13年里,中国的人口仅从12.7亿增至13.5亿。由此可见,中国大学生数量出现了“井喷”式地增长,随着大学毕业生人数的增多,其就业问题逐渐凸显。在近年,受2008年金融危机及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影响,大学生就业问题更被社会广泛关注,党中央和国务院指导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随着此类政策的相继推出,以拓宽就业渠道为手段、提升就业能力为导向、完善就业服务为基础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体系基本成型。从分类来看,促进我国大学生就业的政策类型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宏观调控类政策、基层就业与创业扶持类政策、就业准入与派遣接收类政策。宏观调控类政策是侧重于全局性的总纲领,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特征。基层就业与创业扶持类政策是促进就业的重要工具,前者将城市的就业压力减轻,后者则创造新的用工需求。就业准入与派遣接收类政策中,就业准入指地区准入和行业准入,派遣接收指大学毕业生到其所在单位报到的一系列规范。这三类政策类型又具体可分为总政策、具体政策和特殊政策。总政策即为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方针性政策,包含毕业生安置、使用等。具体政策即为总政策指导下的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程序、规定、行为准则。特殊政策即为针对基层就业和创业扶持等制定的政策措施。从内容来看,首先,在拓宽就业渠道方面,国家积极出台多项政策分解就业压力。相关政策将大学生引向基层的广阔天地中,引领高校毕业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现就业、推进基层发展的同时,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和人生理想。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证件审批、银行贷款、税务征收等方面给予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探寻以创业拉动就业的新型模式。其次,在就业能力的提升方面,政府积极建设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加强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在高校中开设就业指导相关课程,指导大学毕业生顺利完成择业、就业。提升就业能力是对大学毕业生能力的再次拔高,完成由学习向工作的过渡。最后,在完善就业服务方面,一方面完善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多部门的协调配合,统筹管理,探索建立政府、高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服务机构。另一方面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将就业服务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以便于纳入正轨,更好地发挥援助作用。

二、中国现行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基本体系

笔者通过对我国就业政策的搜集与梳理,认为中国大学生就业政策也可借鉴此种分类方法,具体可分为总政策、具体政策、特殊政策三类。

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总政策,具体包括:“认清形式、深化改革;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完善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程序;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领导;转变用人机制,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发挥市场作用,建立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原则规定。”总政策的主要特点在于政策具有方向性和全局性,换句话说,总政策就是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各主体需要遵循的方针或原则。总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前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管理政策和就业后对高校毕业生的管理保障政策。就业前的培养管理政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解放思想,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二是拓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三支一扶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西部就业;三是预测未来就业形势,做好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工作,不断深化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与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就业后的服务保障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规范就业市场的秩序,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各种招聘活动,同时要对招聘会的程序、秩序进行严格规范;二是要切实保障毕业生的权益,保障就业信息的畅通和共享。开放对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取消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

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政策是指在总政策指导下的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程序、规定、行为准则。总政策是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制定的方针政策的总称,而具体政策则是如何实现总政策的具体规定,是由地方在方针原则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政策。通过对吉林省、北京市、广东省等地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分析梳理,笔者将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政策内容四部分:一是就业准入和就业服务政策。就业准入就是对某些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采取限制进入的措施。就业服务政策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毕业大学生提供就业前和就业后的指导服务,如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咨询等都属于就业服务政策,就业服务政策的最终目的就是使就业者尽快熟悉和掌握工作环境与方法,提高毕业生的工作能力。二是规范就业市场。就业市场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的中介场所,也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环节中必不可少的。目前的就业市场主要是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会、定期招聘会等。通过规范就业市场,可以有效地保证毕业生就业的质量。三是高校毕业生的考试录用与创业扶持政策。考试录用主要是针对毕业生进入国家公务员之列和考入企事业单位来讲的。近几年,创业扶持政策越来越受到关注,国家和地方在积极倡导创业的同时,也出台了大量扶持政策,如减免税收、提供免息贷款、加强创业园建设等都为大学毕业生创业活动的开展提供着动力。四是对高校毕业生的保障政策,各地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保障政策的具体内容在细节制定上都有所不同,但还是围绕总政策中的保障内容而展开。

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特殊政策主要有面向基层提供就业机会和创造就业岗位两大类。面向基层提供就业机会就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发展,村官计划就是典型。村官计划最先由江苏省发起,后在北京、上海等28个地方实行。目前国家为了鼓励这种到基层发展的行为,对满任的大学生村官提供了诸如考取公务员加分,可留任村官一职等保障。此外国家还积极开发基层岗位,并对相当一部分岗位实行补贴,以此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在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同时,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目前来看,创造就业岗位的政策最主要的有“三支一扶”计划和“支援西部”政策。“三支一扶”就是毕业生到农村基层进行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近年来,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逐年增大,缓解就业压力的政策也逐渐纳入到就业政策中,如鼓励高校学生参军入伍的政策就属于大学生就业政策。

三、中国现行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特征

随着高等教育工作的持续推进,我国大学生群体日益扩大。这也意味着拥有大学文凭的社会劳动力在不断增加,相应的,其对应的就业问题日趋严峻。目前,大学生就业群体可以笼统地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届毕业生;一类是往届毕业生。两种类型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体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就业方式多元。一方面,随着交通、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普遍应用,时间和空间的概念日益缩小,大学毕业生选择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多,各种网上招聘种类繁多,门类丰富。另一方面,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催生出各式各样的具有特殊要求的新型职业,与传统的办公室和工厂不同,这类职业更显“另类”,比如酒店试睡员、私人导游等。

二是就业结构矛盾凸显。首先,供需矛盾难以弥合,这里的供需所讲的并非总人数与总岗位的数量关系,而是“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的尴尬现状,即“热门”行业异常火爆,“冷门”工作鲜有问津。其次,区域流向失衡,以“北上广”为代表的一线城市是大学毕业生追求的热门工作地,二、三线城市及偏远地区吸引力有限。最后,人才结构有待调整,有限的人才应当合理的划分到不同类型的行业,防止人才过分集中或疏离。

三是就业信息不畅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资源按照市场需求进行高效配置,人力资本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元素,同样遵循此规律。然而当下人力资源的需求信息并不十分通畅,阻碍了人力资源的自由高效流动。在大学生就业的过程中,相当多的求职者并未找到合适他们且确已存在的工作岗位。大学生就业的需求没有被满足,企事业单位的用工需求同样没有被满足,就业市场的饱和程度不高。

四是大学毕业生就业心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引导。在当前的就业严峻形势下,不少大学生对于就业有较深的压迫感与恐惧感,甚至产生负面的抵触情绪。“毕业即失业”的“谶语”让大学生对于将来的就业预期展望再添悲观。另外,不少大学生对于职业本身价值的认识存在偏差;将自身的择业标准划定得太高;对自身的特长及兴趣爱好并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受外界舆论及亲友的影响较大而缺乏自主性。不可回避的是,大学生就业特征既有阶段性特征也有全局性特征,但总的来说,以上所列举的内容从时间跨度和空间跨度来看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对于大学生个体而言同样也是普遍存在的。把握普遍特征,大学生就业情况基本可以厘清。

四、现行大学生就业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主体之间沟通协作问题

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大学生就业政策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政府、学校、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公众,其中政府在政策中承担的责任是最多的,或者说政策中对政府作为部分有很多要求。在具体的就业政策运行过程中,虽然需要其他协同政策的配合使用,但无论如何,政府在这其中发挥作用与否是关键所在,无论是供给充分的就业政策,还是培育完善的就业市场体系,政府的主导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也就是说,实现充分就业,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发挥其他政策网络主体的协同作用,坚持一致目标,协调用力,切实提高就业效率和改善就业质量。总之,政府在政策网络主体中既是一个主导者、协调者,也是政策标准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就业政策虽然已经形成了基本体系,政策中对各主体的角色和责任也进行了界定,但是政策主体间却是相互独立,缺乏互动沟通。独立的政策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而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是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需要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持,因此政策与政策之间难以形成合力,便出现了政策频繁出台,却无法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的现象,甚至产生了出台的政策对现实毫无作用的问题。政策网络强调了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大学生政策网络中,主体间的互动更是显得重要,因此说,为了解决目前大学生就业的难题,不断出台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政策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政策主体间的互动,让各自独立的政策相互支持发挥合力作用。郭平,颜烨弘,黄凌子,席鹏辉.关于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分析及建议[J].湖南社会科学,2010,(5).

从新中国成立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是全能政府,包办一切,针对于就业领域的问题完全由政府承担,即政府包办大学生就业,在大学生就业上实行统包统分,因此,在当时基本上不存在失业的问题。然而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2003年以来,受制于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中国社会所能容纳的大学生就业人口在逐渐减少,而与之并存的问题是大学生就业人数的大幅度增加,就业岗位和就业人数的矛盾越发尖锐。这直接导致的就是劳动力人口流动的不畅,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出现问题。目前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无论是对于就业还是就业岗位而言,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是较为盲目的,知之甚少的。这就需要政府对大学生进行必要的职业引导。

现行大学生就业政策存在着严重的主体之间沟通协作难的问题,政府、市场、高校、用人单位、大学生、政策自身等向量之间还没有形成协同之力,还处于一种分散、各自为政的状态,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不同主体间存在各自的利益诉求,从而破坏了中央政策的整体性、连贯性,进而导致大学生就业政策求才如渴,而高校毕业生却为无法找到心仪的单位而苦恼的矛盾。我国现行就业政策尚未建立完整的就业协商与谈判机制。目前在制定牵涉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法律法规制定、劳动争议仲裁、关系内容调节、薪酬状况改善、福利待遇保障等诸多内容的过程中还未能建立有效协商和对话。在漫长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劳资关系往往呈现的是两方面的矛盾,即劳资对立,企业与工人的对立。目前在处理市场经济中劳资矛盾的过程中,还尚未建立有效的劳资双方就业协商与谈判机制。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多元化以及公民精神的缺失进一步加深了市场领域内的矛盾。

就大学生就业过程而言,政府没有搭建沟通与协调机制,没有把用人单位、高校、大学生有机组织起来,进行平等的协商对话和谈判交流,这就不利于大学生的充分就业以及就业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奏效。同时,用人单位、大学生或待就业人群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第三方组织机构进行保障与平衡,这也导致目前的协商具有一定的非公正性与不平等性,处于弱势群体的高校毕业生也没有有力的武器进行平等的谈判。

(二)主体之间的功能结构问题

主体间的功能结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在执行上缺乏配套实施机制。以大学生创业政策为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涉及政府补贴,创业园技术支持等,但是由于政府与创业园在具体职责与功能上的不同,导致这些优惠政策的条件无法处于同一层面,大学生创业者无法完全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受惠条件冗杂、门槛高等问题的出现就是大学生就业主体间功能结构导致的问题。同时由于出台政策中的内容具有交叉性,同一事物的规定或措施在不同的政策中均有体现,导致大学生创业者无法理顺政策,更不知道该到什么地方以及如何进行优惠政策的申请。有时一些政策由于功能结构的不完整,伴随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高等教育理应动态调整,从过去的书本知识的学习变为实用性知识的学习,而大学专业的设置和高校培养的大学生的基本能力与就业岗位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其次,目前高等学校在学科与专业的设置上未能符合当前社会现实,特别是缺乏时代性与实践性。高校在人才的培养方面未能对准社会需求,没能“以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类型、规格要求为参照基准,对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进行调整”。

当前,高校已经成为较为独立的办学实体,高校也是需要生存和发展的,而培养大学生的就业率问题固然是影响高校质量的关键因素。除了政府与高校外,用人单位也存在着用人标准混乱,用人条件不明确等问题。就用人单位而言,在具体的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的过程中,没能做到真正地把岗位需要的优秀人才选用进来,在具体的人才能力和动力机制上缺乏人员岗位培训机制、动态的人才输出机制、完善的职务升迁机制等内容,这些问题使得人才不能找到合适的、心仪的岗位,造成了优秀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主体对于环境的适应性问题

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政策环境要求政策主体能不断适应环境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出台的政策真正发挥作用。但是通过实践和理论层面的分析发现,让主体很好的适应环境并非易事。此外,我国现处于转型期,转型期是一种特殊的政策环境,它的主要特点就是政策环境转变快,政策出台周期短,这要求政策主体要具有很高的适应性,但是面对不断出台的新政策,对政策主体来讲,做出及时的调整又是比较困难的。具体来说,具有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大学生就业政策缺乏良好的顶层设计。政府在大学生就业政策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政府在治理社会诸多问题包括就业问题的过程中,其政策的制定没有基于市场环境下的就业状况与发展趋势,没有对当前的就业大背景进行深入的调研与探究,使得大学生就业政策仅仅是花边政策,根本不符合我国当前就业现状,从而使得就业政策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我国目前缺乏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大学生就业政策,从当前供给的大学生就业政策来看,其具体性、针对性和全面性相对不足,严重地限制了大学生就业提升的目的。就我国现实而言,伴随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高等教育理应动态调整,从过去的书本知识的学习变为实用知识的学习,而大学专业的设置和高校培养的大学生的基本能力与就业岗位出现了一定的矛盾。

其次是就业信息政策没有针对性,无法有效地使就业信息与相关现时内容成功对接,进而使得目前的就业政策无法有的放矢地解决相关问题。目前大学生就业中信息输出存在严重问题,这也进一步说明就业信息平台自身建设存在很大的漏洞与弊端。就业信息平台是由多个要素和体系综合而成的系统构成,具体而言,包括就业信息互动系统,就业信息展示系统,就业信息综合系统等。在就业信息互动系统中要充分开发和运用电子邮件的互动交流在就业过程中的作用,一般情况下,电子邮件系统的非实时异步交互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传递信息的需要。但是电子邮件系统存在的邮件过多、信息过剩、协作交流的实时性不足、垃圾邮件泛滥、应用功能难以扩展等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就业信息输出过程中,相关的图片展示、音频视频展示、文字展示、其他展示等内容,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展示,信息的混乱以及无效信息使得大学生就业存在着严重的瓶颈,近而大大影响了就业信息平台建设相关的人、财、物具体功效的发挥。现行大学生就业政策主体结构还存在着信息交流范围狭窄,就业信息尚未整合的困境。

目前我国高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相对弱势高校在信息收集以及发布等环节与较高高校的差距明显,从而制约了弱势高校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前景。目前我国高校就业信息存在交流频率低、领域窄、内容局限等问题,近而长期以来形成信息分割、信息孤立、信息封闭的状况,高校之间没有完备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从而使得学生不能在就业过程中认清形势,更好地掌握就业状况。就业信息交流的欠缺也使得高校就业信息存在着就业信息失真、就业信息博杂等问题,从而使得高校毕业生产生了苦恼与困惑,客观上也造成了用人单位需求屡屡出台却频频失效的后果。具体而言,目前主体间协调困难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困境: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在大学生就业方面缺乏科学、规范的就业状况公布制度。从我国目前现行的就业状况公布来看,主要是以各个高校向社会公布的就业率为主,因为我国招生制度的原因,教育主管部门给不同层次的高校下的指标是有着差异的,即不同层次的学生可以有不同状况的就业率。我国高校的就业率对高校能够获得招生名额、专业设置、资金投入等不同层面的资源都具有重要影响。当前我国高校在提供相关就业率的时候往往是两本账,即实际与提交的就业率往往不符。然而不科学的就业率公式制度,政府和高校之间的权责不明,造成了高等学校诸多就业率水分的现状。其次,当前大学生就业政策尚未建立完备的、动态的就业信息监控制度。我国当前大学生就业政策尚未形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高校多元主体之间互通协同的就业信息监控制度。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高校和其他主体之间事权与责任不相适应,任务不清、分工不明,使得大学生就业政策出现多头治理却又整体混乱的局面,导致出现了顶层设计片面、基层服务不佳、就业市场混乱、人力资本浪费的局面。与此同时,我国现行大学生就业政策缺乏弹性的、互动的就业信息反馈体系,使得政府、市场、高校等主体供需内容不明确,从而形成了供需错序、资源浪费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