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的理论透视与实践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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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保护的责任”自2001年被提出以来就引起了各国学界的关注和激烈的讨论。这15年来,国内外学界不断深化关于此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总体来说,由于此理念为西方首创,国外学界关于“保护的责任”的研究起步早、成果也较为系统和丰富。相较而言,国内学界关于“保护的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少。究其原因,是国内学者在此理念被提出时普遍将它看成是“人道主义干涉”的代名词,并未予以更多的学术关注。及至200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大部分国家开始接受这一理念之后,“保护的责任”才算真正进入国内学者的研究视野。目前,国内外尚无真正意义上关于“保护的责任”的中文专著,虽然已有为数不少的论文专门论析这一问题,但其中多数的内容是只涉及其中的某一方面,研究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有所欠缺。随着当前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近年来西方大国以“保护的责任”的名义先后对利比亚、科特迪瓦和马里等国家进行军事干预所体现的一些问题,足以表明“保护的责任”的研究需要国内外学者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本部分先是对与“保护的责任”相关的主要原始文献进行梳理,然后再从国内和国外两个角度来对“保护的责任”研究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原始文献

迄今为止,“保护的责任”还尚无专门的国际条约,但与之相关的文本已经多达10个。这些文本多是联合国大会或者是一些人权组织所发布的报告。最早也是且最重要的文本是2001年12月加拿大建立的“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所发布的《保护的责任:来自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报告》。“保护的责任”在这个报告中被定义为“主权国家自身有责任保护本国国民免遭大规模屠杀和强奸、饥饿的侵害,但是当主权国家不愿或者无力承担这一责任之时,国际社会可以介入并承担这一责任。”注1从内容上看,这份报告最重要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修正了主权和干预的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干预已经由权利转化为责任,一旦某个主权国家不愿或者无力承担保护国民人权的责任之时,国际社会中的其他行为体则可以对这个国家采取干预行动。一国的主权不仅仅意味着平等且不受外部干涉,还意味着一种首要的责任,即主权国家要保护本国国民的人权。主权已经成为“作为责任的主权”,而不再仅仅是“作为控制的主权”。韦宗友.西方正义战争理论与人道主义干预[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10):43.同时,“保护的责任”包括三个要素或步骤:其一,预防的责任,即需要对冲突和危机发生的潜在因素进行预防;其二,做出反应的责任,即需要对已经或极有可能发生的人权侵害情形采取一些措施,比如经济制裁和军事打击等;其三,重建的责任,即需要对军事干预后的国家的重建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支持及援助。注2预防是这三个要素或步骤中最重要的方面,一旦预防不起作用之时才能考虑军事干预等强制措施。该报告后半部分重点讨论了军事干预,认为它应当受到限制,而且只有在发生大量生命死亡和大规模种族清洗的情形下,国际社会中的其他行为体才能运用报告里提到的正当的理由、合理授权、正确的意图、最后的手段、均衡性和合理的成功机会等六条标准对无力或者不愿承担保护本国国民人权的主权国家采取军事干预行动。

注1 ICISS. The Responsibilityto Protect[R].Ottaw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2001:8.

注2 ICISS.The Responsibilityto Protect[R].Ottaw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2001:6.

第二个文本是《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报告。这一报告是联合国所设立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或称名人小组)于2004年12月发布。该报告对前一个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肯定,但特别强调采取军事干预行动之前必须要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第三个文本是2005年的《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该报告是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发布。该报告重点关注了人权、发展及安全三个问题。在对前两个报告进行部分肯定的同时,这一报告着重提到了联合国在实施“保护的责任”过程中的作用。

第四个文本2005年的世界首脑会议所产生的最终成果文件。该会议专门对“保护的责任”进行了讨论,并将其写入了最终通过《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之中。与前三个文本相比,该文本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将“保护的责任”的实施范围限定为战争、反人类、种族清洗和种族灭绝四种罪行。随后,“保护的责任”得到世界范围内多达150多个国家的广泛认同,一些发展中国家(比如菲律宾、布隆迪和哥伦比亚)甚至在其国内法中采纳了“保护的责任”的理念。

第五个文本是2009年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联合国大会上所做的《履行保护的责任》报告。该报告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的“三大支柱”,即“国家保护的责任”“国际援助和能力建设”“及时果断的反应”。他强调要尽快将“保护的责任”由理论探讨转化为实际行动,特别是要制定出“保护的责任”实施的具体程序、标准和限度等内容,从而防止某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保护的责任”的曲解和滥用。

第六个文本是2010年秘书长的报告《预警、评估及保护的责任》,该报告重点提到了如何使联合国建立起对危机的预警、评估及反应的能力。

第七个文本是2011年秘书长的报告,该报告侧重关注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重大作用,认为全球及区域之间的充分合作对“保护的责任”的实施极其重要。第八个文本是秘书长在2012年所做的《保护的责任:及时果断的反应》报告。该报告对“保护的责任”的第三个支柱的各方面进行了评估,并探讨了具体的实施战略,包括如何利用《联合国宪章》及伙伴关系进行负责任的保护。2013年的《保护的责任问题:国家责任与预防》则重申了“各国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灭绝和危害人类罪及其煽动活动”,而且在“各国明显未能保护其民众的情况下,预防工作还需要国际社会通过援助或行动进行参与”。潘基文:《保护的责任问题:国家责任与预防》,联合国文件(A/67/929-S/2013/399),第8段,2013年7月。2014年的《履行我们集体的责任:国际援助与保护的责任》概述了国家、区域和国际行为体能够在哪些方面协助各国履行其责任,重点关注了2009年秘书长关于履行保护的责任的第一次报告中所提到的第二个支柱,并为国际社会加强这个支柱提出具体的建议。这些文本都强调了预防在“保护的责任”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特别是主权国家应提升其保护本国国民人权的意愿及能力,国际社会中的其他行为体也可通过适当的方式介入来保障各国国民的人权。

二、国内研究

1.中文著作

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研究“保护的责任”的中文著作出版。虽然有一些著作涉及这个问题,但其中绝大多数著作是以较少篇幅论及或者在内容上间接相关,对此问题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的著作较少。综合已有的学术成果,目前国内以较多篇幅论述此问题的著作可以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两个角度进行归类分析。

(1)国际法角度

赵洲的《主权责任论》是国内少有的从国际法角度对“保护的责任”进行集中研究的学术专著。在该书第四章“保护的责任”中,作者以较大的篇幅对“保护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作者认为,在主权责任化的进程中,从“新干涉主义”到“保护的责任”的概念转换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我们需要对“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内涵和机制进行分析和建构。作者首先明确现代社会的基础是人权的实现和发展,而主权国家是保护人权首要且最重要的实施主体。再从承担“保护的责任”的能力来看,主权国家承担和履行着保护国内人民的首要和主导性责任,国际社会只是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补充。由于当前西方主导的“保护的责任”的模式存在严重的弊端,我们可以应用国际法中的“回应型法”为理论分析框架建构新的“保护的责任”机制,这一机制主要着眼于国内社会的自主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发展支助,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和发展人权。赵洲.主权责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09-333.这一著作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并为我们探索新的更为合理的“保护的责任”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思考。另外,杨泽伟的《主权论——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是国内较早地从国际法角度对“保护的责任”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进行研究的专著。在该书第十五章“‘保护的责任’与国家主权”中,作者先是从“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出发,认为“保护的责任”是以承认国家主权为前提,它使国家主权内涵更加丰富,并对国家主权的原则造成冲击,同时影响国家主权的因素也相应增多。杨泽伟.主权论——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0-262.这一著作的不足是对于“保护的责任”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研究的还不够深入,并且也对当前“保护的责任”机制的弊端没有充分的认识,但作为国内的国际法学界涉及“保护的责任”研究的早期著作,其学术价值不容忽视。

(2)国际关系角度

张蕴岭主编的《西方新国际干预的理论与现实》是目前国内较为系统和深入的论析大国干预问题并且学术水平较高的著作,该集刊中有大量篇幅涉及国内的国际关系学者对“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的集中的探讨和研究。比如在该书中,赵怀普探讨了“冷战后欧洲人道主义干预的理论、政策与实践”,认为欧洲在塑造“保护的责任”这一国际干预新理论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本质上讲“保护的责任”理论不过是美欧在冷战后新的国际政治结构下为维护现有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所散步的神话,是为西方武力干涉别国内政树立理论与法理依据所做的舆论准备。而韦宗友分析了“西方国际干预理论视角下的‘失败国家’问题”,认为带有西方价值观色彩的“保护的责任”理论主张国际社会有权对失败国家进行干预,但干预特别是军事干预并非拯救失败国家的良方,后者需要长期的、持续跟进的社会和政治能力建设。白云真则选取欧盟对利比亚的干预作为研究主题,强调在实践上欧盟日渐将国际干预“保护的责任”规范内化,虽然欧盟在国际民族冲突管理领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它实际上并没有真正采用“保护的责任”的政策。张蕴岭.西方新国际干预的理论与现实[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18.该书集中代表了中国学者对当今世界和平与安全问题的看法和思考,为我们认识和分析“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许多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刘波的专著《秩序与正义之间——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预问题研究》以英国学派为理论载体,在第五章第二节中探讨了“保护的责任”对于人道主义干预的共有知识建构的重要意义。他认为虽然“保护的责任”理论有其缺陷性,但其有利于打破国际干预问题的僵局,并为国际人权规范保护的建构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经验借鉴。刘波.秩序与正义之间——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预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154-161.值得说明的是,魏宗雷与邱桂荣和孙茹等合著的《西方“人道主义干预”——理论与实践》可能是国内最早涉及保护的责任的学术著作之一,虽然在第三章“国际政治争论中的人道主义干预”中对“保护的责任”的提出过程、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的评述,但其明确指出这一理念是西方在人道主义干预争论中所持的立场,它能否在联合国框架内建立共识及在实践中如何应用有待于时间的检验。魏宗雷,邱桂荣,孙茹,等.西方“人道主义干预”——理论与实践[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94-97.另外,2013年11月在北京大学召开的第六届“全国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专业博士生学术论坛”以“全球治理:保护的责任”为主题围绕“保护的责任”的“起源与理念、良心与现实、目标和手段及中国的作用”等多个议题进行了讨论,会后出版的论文集体现了当今中国青年研究者们关于“保护的责任”相关问题的最新成果。贾庆国.全球治理:保护的责任[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4.

除此之外,其他一些涉及国际干预的著作,虽然在内容上与“保护的责任”不是直接相关,论述的篇幅也较少,但也有助于深化对此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例如杨成绪主编的《新挑战——国际关系中的“人道主义干预”》较为全面的从“人道主义干预”与世界秩序、联合国作用与国际法、冷战后的民族矛盾以及“人道主义干预”的复杂性等四个角度分析了西方国家主导的“人道主义干预”在21世纪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到目前为止,这些问题依然存在,并成为制约“保护的责任”理论发展的重要阻碍因素。盛红生、杨泽伟和秦小轩等著的《武力的边界》重点研究了武装冲突和人道主义干涉模式的发展方向和造法趋势,认为国际社会应尽可能减少人道主义干涉,防止其被滥用最好的途径是承认联合国为最重要的权威主体,让联合国对西方大国的干预的手段进行限制。而李先波的《主权·人权·国际组织》和刘杰的《人权与国家主权》都从人权国际保护的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出发,表明国家承担人权保护的主要责任,国际社会在国内措施不足以保护人权时可以依照普遍认可的正当程序进行干预。夏安凌的《西方新干涉主义研究》重点研究了新干涉主义的主要内容及其本质,提出国际社会需要在规范人权国际干预上达成基本的共识,并且应当加强合作以推进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改革,是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系统研究新干涉主义的第一部颇具特色的专业理论著作。因为“保护的责任”理论是在传统的人道主义干预(新干涉主义)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上述著作对我们全面而深入地研究“保护的责任”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杨成绪.新挑战——国际关系中的“人道主义干预”[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盛红生、杨泽伟,秦小轩,等.武力的边界[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李先波.主权·人权·国际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刘杰.人权与国家主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夏安凌.西方新干涉主义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涉及这方面内容的著作可能还包括:时殷弘.新趋势·新格局·新规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刘青建.发展中国家与国际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刘明.国际干预与国家主权[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罗艳华.国际关系中的主权和人权——对两者关系的多维审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肖佳灵.国际主权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俞可平.全球化与国家主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中文论文

在论文方面,目前国内关于“保护的责任”的中文研究文献的在数量上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中直接相关的期刊论文已经超过四十篇,硕士学位论文也有数十篇。对这些论文的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国内学界对“保护的责任”的研究的兴趣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预的关系

“保护的责任”产生的重要理论背景是1999年科索沃事件后国际社会在人道主义干预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西方国家所倡导的人道主义干预(“新干涉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面临困境。如何理解“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预之间的关系成为国内一些学者研究的重点。

国内许多学者认为“保护的责任”与传统意义上西方所倡导的人道主义干预(“新干涉主义”)在本质上没有明显的差别。虽然“保护的责任”在分析视角上有所变化,比如它将人们的关注点引向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分别承担的保护人权的责任,但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其与“新干涉主义”在内涵上的一致性。颜海燕.保护的责任解析[J].西部法学评论,2010(1):126.另外,“保护的责任”让人们不再重点关注主权与干预的关系中所能产生争议的问题,转而去关注人权侵害的受害者,从而减少大国干预时所能受到的政治批判,使以后人道主义干预行动更具道德性。邱美荣,周清.“保护的责任”:冷战后西方人道主义介入的理论研究[J].欧洲研究,2012(2):137.因此,“保护的责任”的相关理论并不新颖,其理论内核仍然是允许外部力量特别是大国不经主权国家同意对其采取军事行动,与传统意义上西方所倡导的人道主义干预(“新干涉主义”)相比仅仅是措辞不同而已。它以道义原则作为掩护使以后的人道主义干预行动更具合法性。黄海涛.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进程评析[J].国际论坛,2012(4):5.更进一步说,“保护的责任”可以被当作传统人道主义干预(“新干涉主义”)的同义词。宋杰.“保护的责任”:国际法院相关司法实践研究[J].法律科学,2009(5):56.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保护的责任”与传统人道主义干预之间的差异是显著的,它不仅在表述上使国际社会更容易接受,而且其在内容上也具有进步性。“保护的责任”是人道主义干预规范被重新框定的结果,从而有效地缓解了人道主义干预规范中包含的主权与人权及干预者与受保护者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的一些问题。黄超.框定战略与“保护的责任”规范扩散的动力[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9):58.而且原有的“新干涉主义”作为人道主义干预规范已经被国际社会摒弃,“保护的责任”标志着国际社会中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在干预问题上达成了脆弱的共识,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汪舒明.“保护的责任”与美国对外干预的新变化——以利比亚危机为个案[J].国际展望,2012(6):64.另外,与“新干涉主义”相比,“保护的责任”在内涵及外延上更为丰富,在理论基础、军事干预的前提和实施的合法性等问题上做出了新的探索。蒋琳.保护的责任:利比亚问题的国际法实践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123-124.

(2)“保护的责任”的规范效力

当前,国内学者在“保护的责任”是否已成为约束力较强的国际规范的问题上有着不小的争议。其中大多数学者认为“保护的责任”尚需进一步的完善,还不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约束力。他们强调当前所有“保护的责任”相关文本都不具备国际法效力,因此它难以被称为一项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黄瑶.从使用武力法看保护的责任理论[J].法学研究,2012(3):207.而且“保护的责任”也并未成为国际习惯,它并未列入普遍意义上的国际条约,同时并未广泛应用于国际干预实践之中。杨永红.从利比亚到叙利亚———“保护的责任”走到尽头了?[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2(5):73.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保护的责任”已经是国际规范。他们指出“保护的责任”在事实上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应对干预问题的共识,具备了成为国际规范的基础。尤其是随着国际刑事法院及一些司法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和近些年来的国际干预行动已经使得“保护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习惯性约束力。李杰豪,龚新连.保护的责任法理基础析论[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58.

(3)关于“保护的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内学者对于“保护的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上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其一,“保护的责任”在实践中破坏了国际法的相关原则。朱文奇认为西方大国运用“保护的责任”实施的军事干预“在道义上并不成立,而且它在事实上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原则。朱文奇.利比亚战争与国际干涉的新模式[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5):85.“保护的责任”在理论上丰富了和发展了主权的内涵和外延,使主权成为保护人权的责任。但这会导致国际社会在干预问题的逻辑上产生混淆。刘波.国际人权保障机制中的“保护的责任”研究[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1(4).“另外,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如果西方国家以其强大的实力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干预后以其价值观重建一个不同文明的国家,势必会造成更为严重的问题。”曹阳.国家“保护的责任”论论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4).

其二,“保护的责任”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被曲解和滥用的情况。例如,曲星认为“保护的责任”给予的理论解释空间较大,而且就近些年来的一些国际干预的结果来看它的确会被某些大国滥用。曲星.联合国宪章、保护的责任与叙利亚问题[J].国际问题研究,2012(2):6.而阮宗泽也认为近几年来“保护的责任”在实践中造成的结果之一是一国政权发生更迭,这与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及《联合国宪章》的内容产生了矛盾,其合法性遭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质疑。一国无力或者不愿承担保护的责任的情形难以客观的标准进行判定,这有可能成为大国干预小国可以利用的借口。阮宗泽.负责任的保护:建立更安全的世界[J].国际问题研究,2012(3):16.而杨永红在比较分析了国际社会各方在利比亚、巴林和也门与等国履行“保护的责任”上的不同态度与结果后,提出“保护的责任”的实施主要是以各国的国家利益为出发点,这也能说明为什么近些年来大国只是选择性进行干预。杨永红.论“保护的责任”对利比亚之适用[J].法学评论,2012(2).

其三,“保护的责任”在实践中并未真正有效地解决人权问题。“保护的责任”是一种问题解决路径,它侧重于如何应对严重的人权问题,并不过多探求发生人权问题的根源——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因此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人权问题。邱美荣,周清.“保护的责任”:冷战后西方人道主义介入的理论研究[J].欧洲研究,2012(2):136.另外,它在应对人权问题时极有可能产生恶性循环:反政府力量叛乱——政府军报复——国际社会进行干预——反政府力量达到目的——刺激新的叛乱,由此使冲突进一步加剧,人权问题进一步恶化。汪舒明.“保护的责任”与美国对外干预的新变化——以利比亚危机为个案[J].国际展望,2012(6):77.

(4)关于中国应对“保护的责任”的建议

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对于“保护的责任”的基本态度是主张以国家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积极参与“保护的责任”理论的发展及完善过程之中。毕竟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其应对人权问题时有巨大的国际影响力。中国应该密切注意与人权相关的国际法的发展,以严谨的态度和恰当的方式推动“保护的责任”的发展和正确的适用。赵洲.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履行“保护的责任”的规范依据及其适用[J].法律科学,2012(4):64.由此,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在“保护的责任”理论包含的内容进行严格的限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其在实践中被曲解和滥用。例如颜海燕提出中国在参与制定与“保护的责任”相关的国际法时必须坚持五个方面:坚持该规范实施范围的有限性;坚持国际社会作为主体的补充性;坚持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下承担相应的责任;坚持对发展内涵的重视;坚持对国际社会往非武力手段进行干预的引导。颜海燕.保护的责任解析[J].西部法学评论,2010(1):129-131.另外,郭冉给出的建议是:中国应当强调“保护的责任”的实施仅限于《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所提到的四种特定的罪行;中国应当强调并完善预防机制;中国应以多边主义的方式参与“保护的责任”的实施,特别是加强与区域组织的合作。郭冉.“保护的责任”的新发展及中国的对策[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8-29.

三、外文文献

“保护的责任”的概念为西方学者首创,经过13年的发展和完善,国外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研究视野也较为宽阔。由于国外相关学术成果甚多,笔者不可能穷尽其研究的各个方面,本部分仅选取以下三个角度来探讨国外学术界关于此问题的前沿性思考。

1.“保护的责任”的内涵及其与人道主义干预的关系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外学术界对于“保护的责任”的内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不过有些国外学者对此已有一些较为深刻的认识。卡登·斯塔恩(Catern Stahn)根据支持程度阐述了有关“保护的责任”内涵的五个主张:国家负有保护其国内民众人权的责任;未能有效承担“保护的责任”的国家将弱化其主权;国际社会可以非强制性措施进行干预;国际社会也可以武力手段进行干预;国际社会需要积极地承担保护的责任。同时他强调,从规范的角度来看,“保护的责任”的许多主张仍有不确定性,因此“保护的责任”更像是政治口号而不是实质上的法律规范。Catern Stahn.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Political Rhetoric or Emerging Legal Norm? [J].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7,101(1):118~119.布瑞利和图普等学者也认为,“保护的责任”需要进一步发展才能成为具有广泛束力的国际法规范。Jutta Brunnee, Stephen Toope. Norms, Institutions and UN Reform: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J].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s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2005,2(1):133.

由于“保护的责任”是在人道主义干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对两者关系的研究也成为国外学者研究的重点,从中也能认识到“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预在内涵上的不同之处。一方面,有学者认为“保护的责任”明显不同于传统的人道主义干预。例如,伊夫·马辛安(Eve Massingham)就提出因为“保护的责任”确定了干预的条件,也对干预行动中武力的使用进行了限制,最关键的一条是“保护的责任”被联合国所支持,而且将干预行动置于联合国安理会的管理和控制之下。但仍然没有解决联合国安理会困境和缺乏政治意愿的问题,担忧“保护的责任”做出的一些保证会因现实难以实施。Eve Massingham. Military Intervention for Humanitarian Purposes:Doe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Doctrine Advancethe Legalityofthe UseforHumanitarianEnds[J].InternationalReviewoftheRed Cross,2009, (876):78.阿莱克斯·贝拉米(Alex J.Bellamy)在分析了苏丹的达尔富尔事件后,认为伊拉克战争使英美等西方大国提出的人道主义干预规范的可信度减弱,英美等西方大国必须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范围内展开行动。其次,“保护的责任”可以限制可能发生的干预行动。“保护的责任”可以都被人道主义干预的反对者和支持者应用,主权国家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的地位限制了外部干预。Alex J Bellamy.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or Trojan Horse? [J]. The Crisis in Darfur and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fter Iraq, Ethics&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5,19(2):16.多罗塔·基尔里茨(Dorota Gierycz)在比较了传统的人道主义干预和“保护的责任”的一些异同后,表明“保护的责任”不过是传统的人道主义干预的改头换面的说法是不恰当的。Dorota Gierycz. From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HI) to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 [J]. The Ethics of Intervention/Protection,2010,29(2):30.另一方面,不少学者认为“保护的责任”有可能只是“新瓶装旧酒”。菲利普·坎利夫(Philip Cunliffe)认为“保护的责任”同样陷入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困境,侵犯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国家主权,同时伴随着对民族自决权的破坏。“保护的责任”就像人道主义干预一样有决定的权利,却只给出模糊的承诺。“保护的责任”甚至有可能比人道主义干涉更糟糕,大国可以随意利用却很少付出应有的代价。这只会让权力的使用更不负责任,助长大国对待脆弱国家及其人民的优势地位。Philip Cunliffe.Dangerous Duties:Power, Paternalism andthe“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J].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2010,36:125.弗朗西斯·阿比依(Francis Abiew)则表达了对“保护的责任”是“新瓶装旧酒”的担忧,通过对“保护的责任”的论述,认为“保护的责任”是从实践的角度阐释,进一步发展了国际社会为了人道主义而使用武力的理念,范围要比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要更加广泛,但也在客观上增强了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Francis Kofi Abiew.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edefining a Role for“Kind-hearted Gunmen”[J].TheEthics ofintervention/Protection,2010,29(2):74.

2.“保护的责任”的实施方式及内容

在“保护的责任”的实施方式和内容上,西方学术界基本上倡导带有西方价值观倾向的诸如军事和强制性制裁等干预手段的运用。例如加里斯·埃文斯(Gareth Evans,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联合主席、报告主要起草人)就强调了军事干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强调我们永远不能犯过去的错误,与使用武力本身相比,在应当为保护人权而投身战场时选择漠视和放任才是更大的错误。Gareth Evans.From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to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J]. Wisconsin Interna-tional LawJournal,2006,24:722.同时他进一步强调“保护的责任”实施的问题主要包括错误的朋友、安理会和主权国家的双赢、政治意愿及能力问题等几个方面。联合国安理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当“保护的责任”的相关决议需要在安理会通过时,需要在各国之间协商而进行妥协,结果最终报告与原报告的要求差距很大,也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错误的朋友”是,在实施“保护的责任”时,它会被其他国家进行利用而作为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借口,结果就弱化了“保护的责任”承诺的信用。能力问题是实施“保护的责任”时缺乏应有的资源。政治意愿则是指如何动员世界各国来真正贯彻联合国的相关决议。Gareth Evans.From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to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J]. Wisconsin International LawJournal,2006,24:726.安-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则提出,如果一国不承担“保护的责任”就应该进行制裁,甚至认为与英美等西方国家入侵伊拉克相比,苏丹和朝鲜等国家虐待本国人民生命的行为更应该受到惩罚。Anne-Marie Slaughter.Security, Solidarity, and Sovereignty:the Grand Themes of UN Reform[J].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5,99(3):631.另一位美国学者阿里卡·博隆(Alica L.Bannon)也认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固有的缺陷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的承担“保护的责任”,因而尽管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单边主义干预的不利之处,他仍提出特殊情况下的单边干预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保护的责任的目标。Alica L Bannon.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the U.N.World Summit and the Question ofUnilateralism [J].The Yale Law Journal,2006,115:1157-1160.

最近西方学者关于“保护的责任”实施的讨论较有代表性的是2013年《国际安全》春季和夏季两期的专题内容。这两期的专题集中探讨利比亚战争和人道主义干预。芝加哥大学的罗伯特·佩普教授(Robert A.Pape)首先提出国际社会进行人道主义干预要有更为实际且有效的标准,这些标准能尽可能的拯救更多的生命,而且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保护的责任”所确立的标准。对此,埃文斯、贝拉米和撒库尔等学者纷纷对其观点进行了批评,认为其脱离了现实的情况。Robert A Pape.HumanitarianIntervention and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International Security.2013,37 (4); Alex J Bellamy, Robert A Pape.Reconsidering the Case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J].International Securi-ty,2013,38(2); Gareth Evans, Ramesh Thakur.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J].In-ternational Security,2013,37(4).除此之外,阿兰·库普曼(AlanJ.Kuperman)认为北约干预利比亚为人道主义干预和保护的责任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这些经验足以形成一种新的国际干预模式。Alan J Kuperman.A Mode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J]. International Security,2013,38(1):133-136.

3.“保护的责任”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前文提到,预防的责任是“保护的责任”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方面。根源预防意味着要优化法律制度,可能也意味着要对国家一些机构进行改革。因此,对国际社会来说,应将其思维的模式从“反应文化”转为“预防文化”。ICISS.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Ottaw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2001:6,19-21.埃文斯强调,“保护的责任”是一个复合的概念,预防和重建的责任是传统人道主义干预所忽略的方面。“‘保护的责任’包括多种干预的方式,它被拓展了多个实施主体及其义务,即三个方面,即预防、反应和重建的责任。”Gareth Evans.From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to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J]. Wisconsi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6,24:709.克里斯托弗·乔伊勒(Christopher Joyner)也认为:“‘保护的责任’包括多个方面,因为它不仅包括有武力使用的反应的责任的阶段,而且也包括有效预防和干预后重建的责任等阶段。预防的责任表明需要采取行动减轻国内民众的不满和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根源。这需要利用各种手段,包括政治、外交、司法和经济等手段以及必要时的使用武力。”Christopher Joyner.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Humanitarian Concern andthe Lawfulness ofArmed Intervention[J].Virginia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2007,47:708-709.

有学者认为,从预防、反映到重建等三个阶段的完整程度及由政治外交等非强制性措施到军事干预的逐步演变的选择,“保护的责任”制度貌似已经相当完善,但实际上它回避了一些更为复杂的关键问题。例如,卢克·格兰维尔(Luke Glanville)在论述了“保护的责任”中的“责任”——国家的责任和国际社会的责任之后,提出责任与义务两者之间关系没有得到明确,“责任”不应被视为必需的,其原因在于理想与现实总有差距。而且当前缺乏惩罚的制度迫使国际社会承担责任。Luke Glanville.Onthe Meaningof“Responsibility”inthe“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J]. Griffith Law Review,2011,20(2):49.杰雷米·李维特(Jeremy Levitt)则认为“‘保护的责任’报告并没有澄清‘保护的责任’的三个要素应该如何相互产生影响,每个要素要求不同但又相互作用的制度。没有分析当前治理制度体现的结构是很难从根源上承担预防的责任。”Jeremy Levitt,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a Beaver Without a Dam? ,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25, Fall,2003, P.164.

有不少学者认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权国家履行“保护的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建立和提升国家履行“保护的责任”的能力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各种人权问题的根源。比尔·理查德森(Bill Richardson)指出美国等西方国家都应承担起国际保护的责任,并且美国在这方面应带头发挥作用。应当减轻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债务并对其进行资金扶持,以实现整个社会稳定、经济增长和人自身的发展。Bill Richardson, a New Rights Agendaforthe United States:New Realism, Human Rights, andthe Rule of Law, Harvard Human Rights Journal, Vol.21, Issue 1,2008:303-304.维林(J. Welling)在论证了经济发展与安全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后,认同国际援助是预防的责任的重要方面。Welling J.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in Internal Conflict:Through The Lens ofDarfur[J].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2007,14(1):161-163.

也有学者认为“保护的责任”机制的完善需要“保护的责任”发展成为完整的国际法规范。“保护的责任”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不应仅仅局限于种族灭绝和反人类等人特殊情形,它应当成为一种全新的国际法规范,需要对其进行拓展并适用于和人的安全和社会发展相关的更为广泛的人权保护领域的问题,因而避免使“保护的责任”变为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军事干预的借口,要促使“保护的责任”机制成为优化当前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Michael Newman.Revising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J].The Political Quarterly,2009,80(1):92-100.

在此,笔者认为,国际社会要实现其基本思维模式从“反应文化”到“预防文化”的转变,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是促使“保护的责任”向实现国际援助为内容的方向进展,二是促使“保护的责任”成为全新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国际社会应当完善“保护的责任”制度,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有效的帮助,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国家所存在的与人权相关的问题。

通过对研究文献的回顾和梳理,我们可以对国内外学界关于“保护的责任”的研究形成一个总体的认识。从研究的规模看,虽然国内关于此问题的研究成果已不少,但其中大部分集中在期刊论文,直接相关的著作十分稀少,而且目前国内尚无集中研究此问题的专著出版。相比之下,国外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已经十分丰富。从研究的内容看,国内学界关于“保护的责任”的研究多集中于宏观层面的分析,而国外学者则表现出对机制拓展等更深层次问题的兴趣。

通过文献比较不难发现,国内学者对于“保护的责任”的研究总体上显得比较悲观,认为其存在很多问题,甚至与传统的人道主义干预无异,对其能否发展成国际法规范持怀疑的态度;而国外学者对“保护的责任”的研究总体上比较乐观,虽然也有不少学者批评这一理论,但这些学者不仅仅停留在争论上,而在“保护的责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做出探索和努力,因此可以推动这一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和发展。

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对于“保护的责任”的研究多只是集中于某一个或某几个角度,对“保护的责任”理论本身存在的逻辑问题未有质疑,对其运用到实践造成的后果,特别是在实施程序、规则及制度建构方面未能做深入细致的探讨。本著作试图运用国际关系理论及国际法的相关知识对“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及与此相关的实践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该理论的完善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