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本书结构、主要观点与创新点
本书的章节结构是根据前述的近年来“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矛盾的问题展开。为了更好地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本书在行文逻辑上做出了如下的安排:首先是提出问题,通过对“保护的责任”理念的形成发展和近年来西方大国对非洲的干预实践及后果的分析,来说明“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矛盾的这一问题;其次是分析问题,通过对“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基础(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实施主体(国家、国际社会)和合法性(武力的使用)等三个问题的剖析来论证“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存在怎样的矛盾;最后是解决问题,即探讨如何构建起完整的“保护的责任”的制度体系以解决“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矛盾的问题。本书的主要观点及创新点也是在这一行文逻辑的基础上得以形成。
一、著作结构
本书主要由导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保护的责任”的形成发展及实践。本章主要是对“保护的责任”产生的背景、内容及其在实践中运用的效果等进行简要的回顾与分析。“保护的责任”产生的一个重要背景是21世纪之初西方倡导的“新干涉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中陷入了困境。“新干涉主义”陷入困境的原因在于:主权和人权关系的颠倒、道义的丧失和干预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自2001年联合国采纳了由西方国家首倡的“保护的责任”的理念以来,该理论不断取得发展,并得到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认可。2011年以来,美法等西方大国以“保护的责任”的名义先后对利比亚、科特迪瓦、马里和中非共和国等非洲国家进行了军事打击。西方大国对非洲的干预使得非洲国家及地区安全局势复杂化,同时弱化了非洲国家之间自主安全合作,因此总体上呈现负面的效果。通过对“保护的责任”的实施结果进行理论反思,可以发现它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严重的矛盾,这主要体现在理论基础、实施主体和实施的合法性三个方面。
第二章为理论基础的矛盾:主权与人权。本章是对国际干预的理论基础——主权与人权的关系进行分析。为了缓和当前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张力,“保护的责任”理论在主权方面提出“责任的主权”的概念,在人权方面开始注重“人的安全”的理念,对原有的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进行了修正。虽然它巧妙的规避或弱化了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冲突,但通过考察“保护的责任”对人权国际保护和国家主权的影响,可以发现其并未真正解决被干预国所存在的问题。应当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有关原则的指导下看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把人权问题放在主权的框架下进行解决,从而为“保护的责任”的实施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
第三章为实施主体的问题:国家、国际社会。本章主要是对“保护的责任”的实施主体进行分析。上一章论述了人权问题应当在主权框架下解决,同时保护的责任的报告以及联合国的相关文件都说明了只有在被干预国失去“保护的责任”能力前提下进行军事等强制性的干预,因此被干预国应当是“保护的责任”实施的首要主体,而国际社会承担的国际“保护的责任”只能起到补充和协调的作用。主权国家在承担“保护的责任”时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被干预国都是发展中国家甚至是脆弱国家,并且“无力或不愿”作为国际社会介入的标准难以判定,这就促使它们在“保护的责任”中处于被动的地位。而国际社会承担“保护的责任”的存在问题主要是因为其涉及多种实施主体,一旦要国际社会实施干预时,往往会演变为大国进行干预,而且其采取的方式最终是军事干预。西方大国使被干预国政府能力弱化,具体说来就是西方大国对非洲被干预国进行干预后使得原有的强政府变弱,而原有的弱政府更弱。同时西方大国的干预也弱化了联合国和非盟等全球或区域组织在“保护的责任”实施中的作用,这就进一步增加了“保护的责任”被大国滥用的危险。
第四章为合法性的争议:武力的使用。本章是对“保护的责任”实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的分析。“保护的责任”实施的合法性问题涉及国际法相关原则、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以及“保护的责任”所确定的干预的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实际上,这些方面都存在争议,也就是说“保护的责任”下武力使用的合法性存疑。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作为授权军事干预的合法性来源本身可能都不合法,以及“保护的责任”所涉及的干预的标准在实践中也缺乏操作性。在西方大国对利比亚、马里、科特迪瓦和中非等非洲国家进行干预的过程中,除了“正确的授权”从表面上看较为合法外,国际社会对干预行为是否符合其他标准则难以判定。
第五章为“保护的责任”的制度构建。本章是对“保护的责任”的制度构建进行分析。由于冷战结束后人权问题的严重性日益增加,人道主义干预发生的频率上升,特别是近几年来涉及“保护的责任”相关的四种特定罪行的干预案例有明显增加的趋势,“保护的责任”作为一种人道主义干预规范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受概念含义、实施合法性依据及政治意愿等问题,“保护的责任”制度建构及完善受到限制。当前,“保护的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可以通过国家、区域和全球等三个层次得以实现。当前区域组织作为“看门人”可以为“保护的责任”的制度构建提供重要的支点。只有区域组织和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区域内的主权国家及民间组织等实现了多层次互动并能兑现其承诺,“保护的责任”制度才能得到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二、主要观点
本书试图在“保护的责任”理论产生的背景、内容及在实践中运用的基础上,分析“保护的责任”在理论基础、实施主体和实施合法性三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围绕这些问题对“保护的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进行探索。由此,本书所形成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的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存在严重的矛盾。自2001年“保护的责任”概念产生以来,由于联合国的推动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围绕这一概念所建立的理论体系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保护的责任”的相关文本已经多达十个,尤其是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将其写入最终会议成果,并获得了150多个国家的认可。近几年来,“保护的责任”由理论探讨转化为实践运用。2011年以来,西方大国以“保护的责任”的名义对利比亚、马里、科特迪瓦和中非共和国等非洲国家采取了军事干预行动。在理论上,“保护的责任”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人权。它确认了主权国家自身负有保护其本国民众的人权的首要责任,当主权国家国内出现特定的罪行(种族灭绝、族裔清洗、战争和反人类)且其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保护人权的责任时,国际社会可以介入并替代其承担这一责任。但在实践中,西方大国以“保护的责任”的名义采取的军事干预行动却呈现负面的效果,它们并没有实现保护被干预国民众人权的目标,反而使该国和所在地区安全局势的复杂化和自主安全合作的弱化。由此,“保护的责任”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严重的矛盾,这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关于“保护的责任”的更深层次的争论。
第二,“保护的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存在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理论基础,实施主体和实施的合法性。“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基础(主权和人权的关系)的矛盾主要体现在:虽然其在理论上采用“负责任的主权”的概念,强调主权对人权保护的责任,但在实践中被干预国的主权被进一步弱化,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保护的责任”的实施主体(国家与国际社会)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在理论上,主权国家本身承担保护其国民人权的首要责任,在发生四种特定罪行的情况下各国家无力或不愿承担这一责任时,国际社会可以介入并承担保护人权的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被干预国都是脆弱国家,它们通常难以承担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而国际社会一旦介入,往往会演变为大国的干预,并且其采取的方式最终是军事干预。“保护的责任”的实施的合法性(武力的使用)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在理论上,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联合国宪章》都为武力的合法使用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撑。但在实践中,作为实施军事干预的两大前提(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和干预的标准)本身都存在合法性的问题。
第三,由于“保护的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存在严重的矛盾,再加上当前国际社会中人权问题日益突出,“保护的责任”实施的重要性增加,因此有必要构建完整的“保护的责任”制度体系。“保护的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可以通过国家、区域和全球等三个层次得以实现。在国家层面,主权国家应加强人权的立法保护,并能促进国家机构切实执行人权的相关法律,同时还能使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发挥有效的监督功能。在区域层面,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应更好地充当“看门人”的角色,在更好地参与“保护的责任”三大支柱的建设的同时,提高其人道主义干预的意愿和能力。在全球层面,理论上要进一步完善“保护的责任”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在实践中最关键的是要加强联合国在“保护的责任”制度体系中的作用。要对联合国安理会进行改革,并且要提升其对四种特定罪行提出预警和进行评估的能力及对危机的反应能力。尤其是要重视区域组织作为“看门人”(其地理范围内制度实施的有效监督者、评判者甚至是执行者)可以成为“保护的责任”制度构建与实施的重要支点的作用。只有区域组织和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区域内的主权国家及民间组织等实现了多层次互动并能兑现其承诺,“保护的责任”制度才能得到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才能将其拓展成能够广泛实施并能解决更多问题的国际规范。
三、基本创新
本书的基本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本书的选题较为新颖。虽然“保护的责任”的概念已提出有13年之久,国内外学术界已经产生了不少相关的学术成果,但国内尚无研究此问题的博士论文出现。本书试图从这个方面做出努力,以为“保护的责任”的研究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第二,虽然国内外学界关于“保护的责任”的研究成果已经较为丰富,但其中大多数是集中于该问题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缺乏对“保护的责任”所存在的问题的整体性研究。本书在分析“保护的责任”问题的基础上探索“保护的责任”制度构建的途径,有一定的新意。
第三,本书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和分析了“保护的责任”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矛盾是全书的逻辑主线。首先是通过“保护的责任”在理论内容与当前西方大国干预实践存在矛盾以提出问题,然后是通过对“保护的责任”在主权与人权、实施主体和合法性三个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矛盾以分析问题,最后是探讨如何在理论和实践上构建完整的“保护的责任”的制度体系以解决问题。这一分析逻辑或研究视角是本书在写作方式和观点上得以实现创新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