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中国史1·早期中华帝国:秦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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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一个备战中的国家

秦国对其邻国的征伐以及帝国的统一,都建立在商鞅变法的基础之上。商鞅由魏入秦,成为秦国的重臣。从公元前359年开始,他在秦国的军事和民生方面进行了彻底的、激进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最早肇始于齐国和晋国及其继承者。周朝同姓诸侯之间的战争带来的是王权的衰落和公元前770年周平王的迁都洛阳。这给齐国和晋国增加了压力,促使他们扩充了军队规模。这些诸侯国把周代贵族及其后人承担的军事义务逐渐扩大到了整个都城的人民,而后又延伸到部分特定的农村人口。商鞅的变法沿袭并加强了这些做法,秦的农民若在军队服役,则会奖励土地,这些土地可以为他们个人家庭所拥有和使用,并以此为基础向国家上缴赋税。但是,惩罚措施和激励措施同样严厉。

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的数量多达上千的秦代竹简为研究战国晚期的秦国提供了大量宝贵资料。但这些资料并没有改变我们对商鞅变法概况的了解,如同公元前1世纪早期司马迁的《史记》一书中所描述的那样: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二十等爵制);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奴。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1]

包括以上这些在内的改革措施极大地改变了秦国的军事和其他很多方面的状况。

第一,它们使扩大军队规模成为可能。从公元前第6个世纪中期开始,军队就逐渐主要由步兵构成。在公元前6世纪和公元前5世纪,长江下游地区的吴国和越国在他们向北扩张的过程中,把对步兵的倚重带到黄河流域。在引进步兵和商鞅变法的这两个世纪里,大量由农民组成的步兵部队在公元前4世纪增加了骑兵军队,取代了贵族驾驭的战车部队。

和贵族的车骑相比,步卒必须具备的军事技能更少,装备也更便宜。另外,把服役对象扩大到了农村,军队也就有了新的人力补充来源,国家和贵族就能够迅速组织步兵,挫败敌军老旧的战车部队。

最后,技术革新——弩的发明,鳞状的盔甲(由一排排的皮革片缝制而成,有时会涂漆)的发展,铸剑术的提高和传播(也是从吴国和越国引进的),以及铁兵器的更广泛使用——使得步兵成为一支真正不可战胜的武装。在群雄争霸的时代,发展壮大了步兵、配备了新式武器的诸侯国,能够迅速吞并没能在这方面进行变革的对手。

公元前7世纪,一支普通军队通常不超过1万名士兵,即使到了公元前6世纪晚期,一支规模扩充的军队也不会超过5万名士兵。然而到了战国时期,一支军队的士兵人数可能有10万之众,最庞大的军队则多达60万人。尽管大多数上战场的军队大概只有1万名士兵,军队人数的扩充仍然是相当大的。因此,任何希望存续的诸侯国都有必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征召士兵。但只有当诸侯国设法把兵役制扩大到更下层的民众和更广泛的乡村地区时,这一点才能实现。

商鞅变法所带来的第二个变化是城邦——这个战国之前具有统治地位的政治机构,后来在强大的敌人面前变得过时了。战败的城邦被征服者纳入版图,又重新把土地分配给它自己的人民,以此换取他们承担兵役和缴纳赋税。以前仅靠征伐获得土地,现在通过开垦森林或者兴修水利的方式也能获得可耕种的土地。随着城邦的消逝,建立在旧的城市基础上的贵族们失去了其在城邦政治秩序中的核心地位,与他们在军队失去地位一样。取贵族而代之的,是唯一的专制统治者。他的幕僚统计农户,发动他们为国家服务,并且收取赋税,来支持统治者的军事抱负。[2]

第三,商鞅的政策为国民建立了一套以兵役为基础的统一的管理制度。他的五人为伍的做法,促使法律能在他们自己的组织范围内得以实施,也保证了他们在战场上的良好表现。通过加强系统化的等级制度在全民中的影响,这种与军事相关的社会等级观念加强了。其他的诸侯国也尽力在做,但没有国家能做得和秦国一样成体系。任何能够在战争上杀死敌人或者因指挥有方而取得胜利、获得军功的人,都能拜官受爵,在20个等级中获得相应的爵位。依靠所获的爵位,人们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宅院和奴隶作为奖励。如果以后违反了国家法律,爵位还可以用来赎罪,或者为犯罪的亲属减轻罪名。

爵位不能够世袭,但如果一个人在战场上英勇战死,那么他的后人可以获得他应得的爵位。这种军功等爵制度几乎是秦国社会荣耀和名誉的唯一衡量标准。所有的社会等级都直接反映了他们的战场表现,即便是宗室贵族,也需凭借军功来保有其社会精英的地位。

在商鞅的改革下,秦把以往称为“县”的军事区域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基础。“县”这个字最早是指城市城墙外四周的区域,由农民和隶属贵族的奴隶居住。然而,到了春秋末期,这些“县”变成了在农民中征募士兵的主要来源地,宗室贵族和诸侯国开始意识到它的战略重要性。最后,整个秦国被分成“县”和“郡”(最初“郡”隶属于“县”),由此,普遍兵役制就变成了国家整个管理机制的根本。

商鞅的最后一个主要变革是建立了一个道路网,在农田四周围出矩形的网格,并把农村分割为一块块相同面积的土地(图1)。根据有关历史记载,这种网格覆盖了整个秦帝国。其证据来源于一个当代的研究,它利用大规模的地形图去检验中国的土地分布。证据显示,大部分北方地区,尤其是秦国和晋国地区,道路构成了一个从北向南、从东向西的极为惊人的直线分布。如果没有国家的干预和介入,不可能表现出如此大规模的规整性。

把农村规整为统一的街区与秦国的军事和国家控制系统是有机地连为一体的。商鞅认为,农业是所有财富的根本,理想的国家是由详细的法律条文指导下的小规模农民组成的。每家都分到够单个成年家庭成员耕种的土地。通过这样的土地分配方式,国家能够使土地得到最大面积的开发耕种,也能最大限度地获得为国家服兵役和纳税的成年男子。由于那些得到二十等爵制中高爵位的人能够获得额外的土地和奴隶,这种系统化的土地分配方式就为奖励的标准化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单位。在商鞅看来,像商人或手工业者这些不从事农业的人,都是危险的寄生虫,他们要分开登记在册。国家有时候要求他们在国家工程中提供劳役,或者在边防要塞中服兵役。

通过这些方式,商鞅变法摧毁了周朝形成的城市与乡村的社会和制度障碍。他把整个农村分成了矩形的方格,全国人口以军事单位划分,国家管理以军事地区划分,由此,他把全国人口的个人财产与军功或者农耕联系在一起。这种对军事和秩序的认同,以及发动整个社会致力于军事征服,是战国时代的显著特征,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帝国建立的基础。商鞅变法彻底终结了周朝的礼制社会,也终结了半独立城邦中的血缘家族,这些家族依靠手中的武装和宗教崇拜力量,从所控制的农村抽取生存物资。

农民村落作为一种财政组织的单位,伴随贵族宗室一同消失了。所有的武装力量,以及服役和贡赋,现在都集中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唯一能体现服役或纳税关系或血缘纽带的是独立的家族。虽然此前政治组织和血缘结构已经融为一体了,现在它们被分割开,构成一种国家秩序,由唯一权威的诸侯王及单个家庭所构成的宗族维持,而这些家庭各自受家长制宗法统治。[3]

在商鞅新法的重新调整之下,秦国——以往历史记叙中只关注于中心地域的边缘政权——戏剧性地进入了政治舞台。公元前340年,商鞅亲自统率军队击败了黄河流域中心地区的魏国。秦国赢得战争后,扩大疆域,攻破了函谷关,最后迫使魏国成为秦国的下属“同盟”。

公元前316年,秦国结束了早在130年前就开始的对西南巴蜀地区的征伐,即今天的四川盆地地区,把法律、土地分配方式、兵役制度强加给这些非华夏地区。公元前314年,它打败了最后一个敌对的戎族部落,彻底解除了西边的威胁。公元前312年,秦军又攻克了长江中游楚国的丹阳,保有了汉中地区。该地区是连接秦国腹地和巴、蜀的唯一屏障。随着魏国的消亡,秦国进入到中心平原地区。这些胜利使得秦国不再有受攻击之虞。这个四周被高山环绕的统一国家,现在控制了整个关中地区。

图1 印在灌溉渠方砖上的丰收场景,农田四周栽满了桑树

秦在南方的扩张使它获得了一个新的致富之源,这令它逐渐在诸国中占据上风。公元前310年,秦国在蜀地的成都修建了一个新的都城,该城以秦国都城咸阳为模版而建。在此基础上,秦国把四川盆地建成为一个重要的农业中心,它以著名的灌溉工程“都江堰”而闻名。都江堰分流了岷江的水势,分流的水又导向新的水道,然后通向这一系统的灌溉渠中。(地图4)这个水利系统至今仍发挥着作用,它把岷江盆地变成了秦国军队的谷仓。[4]

独裁者的出现

尽管商鞅变法把以旧贵族统治为基础的城邦变成了以农民为基础的战斗型国家,但是他没有设法保障个人统治者的地位。公元前338年,商鞅本人被新的统治者处以车裂酷刑。因为商鞅的法律对统治集团同样有效,新的统治者还是太子时,其太傅因为触犯刑律受到惩处,太子对此怀恨在心,一继位就予以报复。公元前307年,一连串的斗争使秦国处于受封宫廷大臣的联合执政之下,这些大臣都是新封地的受益者,新授予他们的不是对城镇或者城市的政治权威,而是对一个特定地域收取税赋的权力。[5]

秦的国力因以上挫折而变弱了,它于公元前295年被诸侯联军击败。短暂的恢复之后,它受到赵国骑兵的一次打击,损失惨重。当秦国的一部分军队对赵国进行一场毫无胜算的反攻时,其他的军队则被派往山东半岛的齐国,穰侯魏冉在这里扩大了定陶周围的领土范围,进而成为他的封地。

地图4

新政策的引进加强了统治者的地位,因而秦的历史在这里出现了一个重大的转折。说客范睢游历到了秦国,他在说服昭王时指出了魏冉的错误,并且提出“远交近攻”(“远”指齐国,即魏冉进攻的地区;“近”原指韩国,后指赵国)的战略。秦昭王接受了这些意见,任命范睢为相。范睢此后劝说秦王亲政,把目标指向公元前307年开始就专制擅权的太后和魏冉。公元前266年,秦昭王夺去太后的权力,并且将魏冉和他的同伙驱逐出了朝廷。此后,范睢被任命为国相。

这个事件意义重大,因为范睢是第一位提倡秦国进行扩张的政治家。他放弃了秦国以前的旧传统,比如为了适应暂时的需要与人结盟、毁约,或者夺取边缘的土地(比如东部的定陶)。他认为扩张的方式是远交近攻——结交远的国家,攻击近的邻国。对他而言,这是使秦国由诸侯国扩张成为一个大一统国家的唯一途径。为了强力推行统一政策,他坚持对占领的土地“得寸则王之寸,得尺则王之尺”。

这不仅是对被封为“穰侯”的魏冉的批评,也是对皇亲和高官广泛实施的分封制度的批判。这些受封者把持内阁,搜刮大量财富,私自招募军队,从而严重威胁到最高统治者的权威。范睢禁止了这些做法,把权力收归统治者个人之手,强大秦国,打击敌人。

统治者的权力随着禁军的引进得以加强。这支军队由职业军人组成,他们都享有很多的法律特权,只服从统治者本人的调遣。这类军队最早出现在吴王(前510——前496年在位)阖闾统治时期,他拥有500人的常规卫队,以及人数达3000、以坚忍闻名的士卒。

先秦哲学名著《荀子》一书描述了魏王的精英卫队,他们接受严格训练,身穿铠甲,携带强弩,箭囊装有50支箭,背扛长戟,头戴头盔,斜插宝剑,带着三天的口粮,能在一天内行军百里之远。那些满足条件并加入卫队的人,能够为他的家族免除劳役和赋税。[6]秦国的商鞅也组建了类似的军队,他们为著名的秦始皇兵马俑兵阵中所陈列出的士兵形象提供了较早的原型。因为皇帝生前的个人卫队捍卫他成为不可战胜的独裁者,所以在皇帝死后,把陶制的卫兵模型放入他的墓中,继续捍卫皇帝身故之后的世界。

范睢最终追求的不只是掠夺敌国的土地,而且要消灭敌国的人民。他的目标不仅是国土扩张,而且要彻底摧毁敌军,确保敌国再无恢复和反击的可能。这个新政策的结果是公元前3世纪的几次战役都以前所未闻的大屠杀而告终。据当时的历史记录,最大的一次杀戮发生在公元前260年秦赵两军的长平之战。赵国战败,40万降卒被秦军坑杀。虽然秦国自己也在这场战争中损失严重,且迅即被韩魏联军击败,从而将秦国征伐统一、建立帝国的目标延缓了几十年。但是,赵国被击败之后,秦国再无与之匹敌的对手了,剩下的就是公元前230年到公元前221年间秦灭六国。[7]

简言之,秦国崛起后获得对诸国的支配地位,并且能最终成功地缔造一个统一的帝国,依靠的是两个方面的发展。第一,在商鞅的领导下,秦国的改革具有很强的系统性,这很能体现战国时期的特征。这些改革把国家所有成年男子统计在册,发动他们服兵役,缴纳赋税。虽然所有诸侯国都在备战,但只有秦把这种模式扩大到整个社会的层面,使整个国家管理的各个方面都致力于发动和支持国家的武力征服。第二,通过范睢的改革,秦国成功地把权力集中到了统治者个人手里,这在诸国中是独一无二的。在其他各国的分封官员和皇室宗族忙于分裂政府权威时,秦国却把权力集于统治者一人之手。

秦的家国和“天下”

秦国重构的一个重要结果是一种独特的国民性的出现。作为相隔一方的土地和人民,秦在不断地定义自己,同时也被其他国家定义。在周代早期,秦国只是诸多国家中的一个,它通过一种共有的精英文化,如礼器、音乐、诗文,把自己和其他国家连接起来。秦国根除了贵族势力,把社会下层纳入到军事和徭役中来,这意味着地方传统变成了秦国的一种决定性的国民性。[8]

秦国的民族文化有其独特性,最明显的证据就是迅速出现的一些新的论述,把秦国和非华夏的蛮族相关联,把蛮族文化和秦国的政治改革相关联。战国中期以前,一些历史文献,比如《左传》《国语》《论语》《墨子》和《孟子》很少提及秦国,即使提及,也很少涉及秦国文化不同的方面。考古材料也显示秦国贵族和中原地区的国家拥有共同的文化。在他们的绘画和青铜编钟上,秦国仍然坚持着周朝古老的样式,即便其他国家已经引进了更受欢迎的修改过的绘画和编钟样式。[9]显然,秦国并不认为自己属于和蛮族有关的外来文化,这与公元前300年以后,尤其是汉代对秦国描述的不同。

到了战国晚期,不少历史文献开始提到秦国,认为相对于中原诸国,它是一种来自异域和更加落后的文化——它来源于和蛮族的混合,并吸收了蛮族的传统。《春秋公羊传》是一本大致成书于公元前320年到公元前233年的儒家著作,是第一本强调“夷”“夏”之大防的著作,它明确地把秦归为“夷”:“秦伯卒。何以不名?秦者夷也。”[10]

战国末期的文献记录认为秦国具有蛮族的风俗,这或许是它原初生活的状态,或许是通过吸收的方式得来的。《战国策》一书收集了战国时代历史人物的言论,书中说:“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德行。”同样在《战国策》中,有一位说客[11]认为秦是“虎狼之国”,它贪婪地想“吞天下”,他还进一步认为,“秦,天下之仇雠也”,由此秦不仅仅被认为是蛮族,而且站在文明和人性的对立面。[12]

到了汉朝,以上这些关于秦国野蛮风俗的评论,和秦国独特的地理环境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总的模式,以解释商鞅所推行的残酷的强制法律、秦始皇的残暴和秦朝灭亡的根源。汉代早期的哲学概要、汇编性的著作《淮南子》一书记载:

秦国之俗,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可威以刑,而不可化以善;可劝以赏,而不可厉以名。被险而带河,四塞以为固,地利形便,畜积殷富。孝公欲以虎狼之势而吞诸侯,故商鞅之法生焉。[13]

汉代史学家司马迁在他的著作《史记》中,对战国各诸侯国的大事年表进行比较时,对秦国做出了和《淮南子》相似的评论:“今秦杂戎翟之俗,先暴戾,后仁义,位在藩臣而胪于郊祀,君子惧焉。”在此,秦国残酷的法律和好战的国民性都被归因于秦国所处边远的地理位置,以及所居住的人民都非华夏民族。[14]

司马迁回应了《淮南子》一书,借商鞅之口做了以下评论:“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15]关于秦风野蛮的主旨是一样的,但商鞅这里的政策意图去改变他们。评论中提到,秦国仿照东方的鲁国或魏国来修筑宫殿和都城,表明其落后的文化状态,力图模仿文化更先进之国。

汉朝批判秦朝是野蛮文化的产物,秦法则是一种蛮族特有的地方惯例,这种批判在汉文帝时期第一个伟大的政论家贾谊那里达到了最高点。他最为著名的论述是《过秦论》,把秦的地理、风俗和统治者互相联系起来,终至秦朝的崩溃。该论文这样开头:“秦地被山带河以为固,四塞之国也。”秦国优秀的战略位置是它安全的保障,同时也是它孤立的根源。

这种隔绝的印象在贾谊对秦国皇帝的描述中再次出现:“秦王足己而不问,遂过而不变。二世受之,因而不改,暴虐以重祸。子婴孤立无亲,危弱无辅。”[16]在论述秦朝统治者的孤僻之后,贾谊解释说,“秦俗”对批评的忌讳很多,所以当统治者犯错时,没有官员敢提出批评。周朝实行“封邦建国”,这些邦国即使在周朝丧失权威时,仍然允许它的存在。和周朝恰恰相反,秦朝则完全依赖它的“繁法严刑”,因此在最后丧失了全部支持者。秦朝隔绝的地形特征塑造了其风俗,而这种风俗继而造成了统治者的孤僻,使他们极端地依赖刑罚。这种外来的风俗和周朝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后者造就了中华的文明。

贾谊其他的一些著作把风俗、法律和秦朝的命运之间的联系表达得更明确。在他的论文集《新书·时变篇》中,用以下这种方式解释了秦国民俗的衰落:

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秦人有子,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假父耰锄杖彗耳,虑有德色矣;母取瓢碗箕帚,虑立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睨。其慈子嗜利,而轻简父母也,念罪非有伦理也,其不同禽兽懃焉耳。[17]

上文中,商鞅变法使家庭瓦解成单个的核心家庭,导致血缘关系的松散。秦人贪婪和野蛮的本性在早期文献中被描绘为天生的,但在贾谊这里归因为文化,尤其是商鞅变法的影响。贾谊哀叹道,他所在的汉朝继承了这些腐败的秦国风俗。[18]

这类思想的一个版本出现在《春秋谷梁传》,这是一本大概成书于汉代的书,与《春秋公羊传》紧密相关。这本书认为秦的野蛮风俗是在有记载的历史期间形成的,但没把这种野蛮和商鞅变法联系在一起。相反,它认为这是公元前627年秦穆公发起的一场毫无理由的运动所引起的。但是,它也融合了贾谊的思想,认为秦朝的失败表明这个社会合理的家庭关系解体了,尤其是对子女的教育,以及男女之别。[19]

有关秦国野蛮、落后和异类的文化评述,可以简单看成是在秦国成为最强大的国家后出现的一场反秦辩论。然而,传统文献中零散的材料以及最新发现的考古材料证明,在那段时期秦国确实呈现出这种和中原文化明显不同,甚至敌对的国家形象。因而,《战国策》中指责秦国为“天下”之敌的内容,也出现在战国末期的哲学著作《韩非子》的开篇中,不过,它是用韩非子和秦王(后来的秦始皇)之间的对话来体现的。很明显,作者感到秦国不但接受,甚至还可能对这种敌对关系感到骄傲。[20]

有个广为人知的例子可以证明秦国自身的这种“异类”意识,那就是李斯对秦国音乐的描述。李斯是一个从其他诸侯国来秦的政治家,后来成为秦的国相,他反对当时秦国关于“逐客令”的提议,首次提出秦国需汲取外来的音乐:“夫击瓮叩缶,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者,真秦之声也;《郑》《卫》《桑间》《昭》《虞》《武》《象》者,异国之乐也。今弃击瓮叩缶而就《郑》《卫》,退弹筝而取《昭》《虞》。”由于这里引用的评论是上呈给秦廷的劝谏中的一部分,提及的“异国之乐”明显不是侮辱,如同在更早时代的逸事中所描绘的那样。李斯和秦国大臣都接受了一个错误的观点,认为中原国家的音乐都是新近引进的,这个事实说明秦国开始为自己和其他诸国的文化差异感到骄傲。“真秦之声”粗鄙的本质还可能意味着相对于流行的、地方的习俗,它为自己感到骄傲,这和宫廷雅乐恰恰相反。[21]

秦国文化和其他诸侯国文化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异在秦的几种文献中都有表现,其中有官方文献,也有在墓葬中发现的私人文献。在湖北睡虎地遗址里的一位地方官员的墓葬中发现的一份文献表明,该官员在新近被秦征服的原楚国地区服务:

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僻,除其恶俗。……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佚之民不止,是即废主之明法也。[22]

“圣王”制定的“明法”和野蛮国度的愚昧习俗之间强烈的对比,说明秦国中央政府在把它的意愿强加给地方豪强大族和被征服地区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23]该文表明了秦人和楚人(楚国诚然不是中原国家)之间存在着文化鸿沟。

另外的证据来自于一个戍卒的书信,出土于同一时期、同一遗址的另一个墓葬。其中一封来信的作者抱怨说,这个新近征服地区的人民都不愿服从占领者。他提醒收信人,不要到这些“新地”去,因为那里的居民都是恶棍。这种相互敌对的气氛在文学作品中也有表现,比如有一句预言:“楚虽三户,亡秦必楚。”在很多军事占领区都能遇到这种情绪,但毫无疑问,它们都加深了双方这种对彼此属于不同乃至敌对文化的认知。[24]

如同云梦发现的材料所显示的那样,秦国和中原国家存在的这种分裂被写进了秦律。[25]于是,在战国末期,有关秦国文化与其他周朝分封国以及南方的楚国都不相同的这种观念,不仅在传统上被秦和秦以外的国家接受,而且在秦政府的管理操作过程中成为一个正式的原则。

这种发展很符合我们当今关于中国前帝国历史时期的模式。在周朝,一个极大的疆域,包括黄河流域的大部分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以及某种程度上相当于现今四川的地区,都被周朝的精英文化联为一体。在战国时期,贵族继承制逐步消失,从而根除了精英文化的拥护者和化身。同时,秦国国民主要通过全民兵役制融入国家,这意味着地方特征已经变得具有决定性,特别是在为国家服务的人中。由于秦国引进了最为全面的新制度,它最有可能获得最高程度的区域一体化和自我意识。

这种模式中一个重要因素是该时期社会流动性的增长。随着世袭职位的消失,一些低等级贵族,甚或普通国人都能够通过在军队或政府中服役的方式,获得更高等级的社会地位,同时也带来了他们对音乐、饮食、文艺、信仰以及生活其他方面的本土观念。这种新的社会流动被墓葬中发现的文献证实,在《日书》中尤为显著。睡虎地和放马滩的文献例子揭示了一位秦国新生儿的生活面临着广泛的可能性,他可能成为奴仆或妾、地方亡命徒、官员、国相或贵族。墓葬出土的补充证据是公元前4世纪秦国葬仪的一个变化,它引进或再引进了地下墓穴的葬式(这本来是若干个世纪以前的一个地方习俗),而且采用了屈肢葬,而不是周朝的仰身直肢葬。这意味着区域性的习惯融入到了精英文化之中。[26]

无论是实行全民兵役制,还是全面视“非秦”人民为敌人,都加速了“我们——他们”这一观念在秦国的发展。它的表现形式非常直观,是在秦国修筑边境长城期间社会普遍流行的做法。根据《日书》记载,离开秦国时同样需要进行一个驱鬼的告别仪式,这和中原人离开自己故乡时的仪式非常相似。[27]

诸国之间日益增长的分歧在统一前的几十年里达到了顶点。战国晚期的政论著作《商君书》中的“徕民”一章大概成文于公元前250年,该文强调只有秦国本国人才能被征募进入军队,而新移民应当从事农业生产。稍晚时期,秦相提议驱逐从外国来秦的官员和谋士,认为他们都是出生地所在诸侯国派来的间谍。丞相李斯斥责并击败了这种排外政策,但当秦始皇召见韩非时,李斯却持与以前相反的观点:“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他说,“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遣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李斯的观点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即忠于自己的国家是人之常情,这最终导致了韩非之死。[28]

尽管证据稀少,但它挑战了当今中国一些学者所持的一种观点:随着战国诸国之间贸易的增长和文化的交流,全国的统一是自然而然、不可避免的结果。相反,整个战国时期,民族主义或地方主义的情感似乎在飞速增长,到了战国末期变得更加强烈。这种倾向随着知识分子的流动而得到缓和,他们在各个诸侯国之间奔波,求学、求职或寻找庇护,因此形成了更加开阔的“天下”观。[29]事实上,秦国宫廷内的“排外”情感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出于对某些自外国来秦的“客卿”的一种反应,因为这些客卿排挤朝廷其他宗派,而且地位日益重要。

在这一时期,秦国自视为异域的清晰的自我定义,也随着不断变化的边界而变得模糊不清。即使是国境线上的长城也不得不重修,以适应不断变化着的边界。[30]但是,总的来说,我认为战国晚期大一统的趋势相对于诸侯国之间尖锐的分歧更为显著,对抗统一趋势的只限于一小部分知识分子精英。

《商君书》和秦国的困境

我们早已认为商鞅是秦国改革的创造者,他领导秦国雄霸天下,成为一个几近神秘的人物,在后人眼里,他是独特的、有蛮夷之嫌的秦文化的来源和标志,一本有关政治学思想和方法的著作——《商君书》也由他的名字命名。这本书大体上在商鞅死后汇编而成,部分成文晚的篇章已经到了汉代。然而,此书得名并非武断,因为它的主要篇章反映了商鞅改革制度的一些理论化、系统性的原则以及战国晚期秦国的制度。有些章节体现了秦国实际的政策或者法律,但书中更重要的是那些详加阐释的、一个理想中的诸侯国应持的基本原则。[31]

最有决定性的原则是由农村人口组建的军队的特性,它使得整个秦国全民备战:“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32]这种思想贯穿全书,它始终在探讨如何鼓励人民致力于农业和战争——这样做就会被授予奖赏,相反则会受到惩处。

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作一则力抟,力抟则强;强而用,重强。故能生力,能杀力,曰:“攻敌之国”,必强。塞私道以穷其志,启一门以致其欲,使民必先其所恶,然后致其所欲,故力多。[33]

当农业是人民唯一的财富来源[34],而战争是唯一出路的时候,人民将冒死(他们当然厌恶死亡)为国家服务。通过把全体人民的力量投诸财富和战争,国家能够产生出战争所需的精力和人力。有能力的君主能够使他的人民“为上忘生而战”,使他们“乐战”,以至于“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35]。其他所有的人类价值观或者活动都对国家秩序构成威胁。

这些威胁被称作“虱”和“恶”:“六虱”(“曰岁,曰食,曰美,曰好,曰志,曰行”);“十二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36]多数的罪恶都出自早期的哲学典籍,这些观点尤其为儒家学者所研习。《商君书》反复提到的一个观点是,授予学者官职或者给予保护的做法,引导人民远离了“耕战”的原则。

虽然《商君书》有时被描述为一种集权专制统治的著作,但是官僚主义本身是被怀疑和批判的对象——它是逃避耕、战的另一种方式而已。书的第二章列举了享受着“厚禄”“游居”的“邪官”。相比那些因学问而授官,或者靠贩运粮食得利,或者为有钱人生产奢侈品的人,他们对国家构成的威胁更为严重。一个严重的官僚主义威胁着君主,因为它把君主和民情隔绝开来。“故治国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见遁心。今乱国不然,恃多官众吏。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37]

睡虎地秦简同样表现出这种对官僚的怀疑态度,与战国晚期的政论文集《韩非子》所描述的一样。国家不能依靠这些官员,因为他们通过欺骗君主并逃避耕、战之责,来加强自己的地位。《商君书》倡议按照商鞅所提出的“五人为伍”的方式来互相监督。如果人们能够互相监督和告发,就可以取消官僚,国家就能缩减为君主及其人民:

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合而复之者,善也;别而规之者,奸也。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38]

在一个治理得井井有条的国家里,民众都是君主的耳目,也是他做出判决的工具。商人、学者以及官员充其量是一种必须存在的罪恶,被减小到最小的数量,以保持对其强有力的监控。

然而,如果判决由民众来掌控,那么君主本人在国家管理中行使不了权力。事实上,除了坚持君主必须确保他的国家致力于耕、战以及抵御各类寄生虫外,根本没有谈到君主自身的统治技巧或者品性。这和《韩非子》以及大多数区域文化产生的政治哲学类著作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安排给君主的唯一角色是,他本人就是法律的来源。

这便是《商君书》第一章的主题,商鞅在书中劝说过秦国国君,这个正在变化的国家需要新的法令和制度:“夫常人安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此两者所以居官守法,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39]统治者只扮演法律制定者的角色,法律下发到百姓,由他们通过互相监视的方式来落实。

但这导致了一种矛盾的观点。一方面,一套完整的法律文本被存放在君主宫殿中的一个受秘密保护的“禁室”,任何未经许可踏入“禁室”者或试图篡改法律文书的人,都将毫无异议地被处死;另一方面,统治者的任务是向担负特殊职责的官员宣布法律,而他们必须回答其他官员或者普通百姓对法律提出的疑问。如果不能胜任答疑解惑之责,也将招致处罚。“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吏遇民不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则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敢开一言以枉法。”这类对官员以及民众咨询法律条文的强调,在秦国的法律档案中反映出来,其中一个特殊的部分,就包括了这类答问。[40]

于是,《商君书》中所提到的法令被统治者藏在宫廷里,同时也颁布给国家的每一个民众遵守。这两个方面都避免了对法令文本哪怕是只言片语的改动和歪曲。这加强了统治者本身就是法令的观念,因为两者都是以这种自我管辖的形式同时被藏在宫廷,也同时展现在全国人民面前。

或许《商君书》中最令人震惊、最有意义的思想直接产生于这种观念:国家内部任何多余的人或事,其功能最后都变成自我放纵的寄生虫。所谓“六虱”就直接产生于“三官”:农、商、官。如果农民有了“余食”,他们将会考虑怎样把寿命活得更长,或者吃得更好;如果商人有“淫利”,他们会追求美女和观感上的满足;如果官员无事可做,他们将产生个人的野心或者追名逐利。不但耕、战之外的任何能力是被抑制的,而且任何对人民多余的供给,都会变成一种威胁、一种危险。战争不但成为征服敌人、劫掠其财产资源的方式,而且消耗了国内任何可能造成国家毁灭的能量。一个真正的强国必须知道如何激发潜能,更应该知道如何将其扼杀。这个观点在文献中反复出现,通常任何能量和资源的积累都名之为“毒”,“夫以强攻弱者,亡;以弱攻强者,王。国强而不战,毒输于内,礼乐虱官生,必削。”这种观点在其他文献中也有表述:国家必须通过进攻敌国的方式来消耗国内人民的能量,如果不这样做,将导致人民道德败坏和好逸恶劳的滋生。国家要想保持秩序,人民就必须变得弱小,而只有持续地把他们的财富和力量用于战争之中,才能使他们一直弱小下去。[41]

于是,正如《商君书》所分析的那样,全国备战不只需要把人民所有的力量都投入耕、战之中,而且要时刻准备着迎接下一场战争,迎战下一位强敌。最终,战争不是为了获利,反倒是为了消耗,把私人手中掌握的资源和财力消耗掉,以防有人通过财富增长来获取私利,而不是为了国家的利益。

国家为战争投入了越来越多的资源,以至于不再有精力去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越来越多的人力和资源被战争消耗,国家迟早有一天变得无力承担,这时,国家就面临崩溃。这是一个“自攻之国”,“必削”。[42]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商君书》所暗示的这种命运,恰恰昭示着秦帝国的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