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4)
92.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会因收养关系解除而自行恢复吗?
答: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由此可见,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93.收养行为包括抚养亲友的子女吗?
答:我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由此可见,收养行为不包括抚养亲友的子女,他们之间不适用收养关系。
94.夫妻一方擅自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另一方可以要回吗?
答:子女是父母共同的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送养,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单独送养子女,否则,送养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我国《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95.收养关系当事人有权要求保守收养秘密吗?
答:《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收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内容,为此法律专门作了有关保密的规定。也就是说,收养关系当事人有权要求保守收养秘密。
96.养子女被养父母抚育成年后,收养关系还能解除吗?
答: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即便是养父母将养子女抚育长大、成年的,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养子女仍然可以同养父母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97.孩子被收养后,还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
答:孩子被收养后,他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就已经消除,对生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如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98.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需要承担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吗?
答: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由此可见,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来源的,经其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应该给付生活费,尽赡养义务;如果成年后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或者是养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还可以要求补偿其在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当然,如果是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无权要求支付赡养费。
第4节 家庭暴力
99.家庭暴力的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和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严重的家庭暴力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100.“家庭暴力”是犯罪吗?
答:“家庭暴力”的现象其实一直存在,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别人无权干涉,这是人们思想中存在的一般误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严重的家庭暴力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实行不告不理。
101.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应当怎么办?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指出的是,面对家庭暴力,受害方还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102.如何处理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
答:有的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不足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此时,就应该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同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能实时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10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怎么回事?什么情况下他人可以代为申请?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那么,关于人身保护令,他人是否能代为申请的问题,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10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力有时间限制吗?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谓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一个护身符,但是这个护身符并不是可以保护受害人一辈子,其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它到底有多长?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105.作出人身保护令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措施又包括哪些?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106.祖父母该如何帮助对于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
答: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都是其父亲和母亲,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尽到监护和教育的义务。但是教育孩子时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以家庭暴力的手段进行教育,否则就是违反了法律。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那么,一旦有父母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祖父母辈是不是能帮上孩子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由此可见,对于孙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祖父母是完全可以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孙子女的合法权益的。
107.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吗?
答: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来讲,其往往处于家庭中的弱势地位,没有钱。那么,起诉对于他们来讲,可能就变成了一件难事。为此,《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5节 继承
108.法定继承的含义和顺序分别是什么?
答: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方式。
《继承法》第十条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扶养关系,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09.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其份额必须均等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此外,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10.只要是死者留下的财产就可以被作为遗产继承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同时,该法第四条规定了个人承包合同的处理原则:“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见,只要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就是可以分配的财产。此外,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我国《继承法》予以规定,个人承包所得的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土地,则根据承包合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