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1)
第1节 结婚离婚
32.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换句话说,凡是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都不能结婚。
33.法定结婚年龄是什么时候?
答:《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所谓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任何一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不得结婚。此外,法定婚龄是划分无效婚姻与有效婚姻的年龄界限,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给予登记。即使当事人谎报年龄骗取登记,一旦经过查实,这种婚姻也属于无效婚姻。
34.只有登记以后才能成为合法夫妻吗?
答:由于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只有进行了结婚典礼,才是真正意义上结婚了。其实,在我国,结婚典礼在法律上无意义。只有结婚典礼而没有进行合法登记的婚姻是没有效力的,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见,只有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夫妻。登记不仅是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也是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体现。
35.监狱服刑中的劳教人员有权利结婚吗?
答:服刑中的劳教人员可以结婚。我国实行的是自由平等的婚姻制度,只要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在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事由下,就可以结婚,其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正在监狱服刑的劳教人员,其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是不能被剥夺的。
36.欺骗结婚的能申请离婚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只有在结婚时有胁迫情节的,法院才会受理可撤销婚姻的诉权,否则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法院对采用欺骗手段与另一方结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认定:如果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婚姻无效;如果只是隐瞒了家庭经济条件等信息的,那么以有效婚姻论处。
37.如果婚姻可撤销,那么在什么时间请求法院撤销都行吗?
答:法律规定,对于一些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婚姻,当事人具有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但是,对于该请求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不是在什么时间行使都可以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即其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此处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8.申请撤销婚姻时,他人可以代为申请吗?
答: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由受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是有明确规定的。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39.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0.法院会根据夫妻只要分居满两年就判决离婚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满两年的原因应当是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应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住房紧张等其他原因。此外,分居满两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不是说只要分居两年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一定准许离婚。如果分居两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41.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时,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现役军人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所谓“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是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应当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军人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2.丈夫犯了强奸罪,妻子要求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中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一般指5年以上),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如果丈夫犯了强奸罪,在一般情形下如果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要求离婚,通常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43.女方孕期性情大变,男方能否在此时提出离婚?
答: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女性在怀孕期间都会有情绪波动,甚至性情大变,这是正常的生理及心理反应,男方应多些耐心与呵护,不应因此提出离婚。即使因此提出离婚,法院也不会受理。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以内以及中止妊娠后六个月以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4.夫妻一方有第三者,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被准许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有第三者,并且在与第三者同居的情形下,另一方不仅可以要求离婚,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45.妻子能否以丈夫吸毒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有吸毒习惯,屡教不改,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另一方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46.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另一方发现后可以请求离婚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上述意见中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由此可见,当出现一方隐瞒精神病的事实导致双方结婚,并且精神病无法治愈或者久治不愈的,法律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47.提起离婚诉讼后是否还可以撤诉?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
(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48.当事人收到一审离婚判决后,马上再婚的婚姻有效吗?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等的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可以在十五天内提出上诉,在十五天内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下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在十五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当事人收到一审离婚判决后,婚姻关系还未解除,其立即与他人结婚是非法的。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9.离婚时,夫妻共同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0.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给予经济帮助吗?
答: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给予经济帮助。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该规定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离婚时的一种延伸和表现,也是扶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51.被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是属于子女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离婚时不可以分割。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此可见,离婚时,双方是不可以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的,而是应该依法履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保护好子女的财产。
52.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一方可以反悔吗?
答: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条款,与离婚所具有的人身性质不同,财产协议条款是可以反悔的,不过其有一个合理的期限与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如果确实存在法定的协议无效的情形,则协议归于无效;如果不存在,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驳回。但是如果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完毕后,时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如果一方在被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一年内,还是有反悔的权利的。
53.妻子在离婚时能否因在照料老人方面尽了较多的义务而向丈夫请求给予补偿?
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此可见,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双方离婚时,一方对家庭尽了较多的义务的,才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如果不存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形,则不存在补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