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宪法与依法治国法律知识(1)
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哪些?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1)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2)它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3)它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保证我们的国家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
1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句话该怎样理解?
答:《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3)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14.言论自由权有限制吗?
答: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但《宪法》第五十一条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权是有限制的,只有依法行使的言论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15.关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宪法》是如何保护的?
答:私人财产权既包括对私人所有的生活资料的权利,也包括对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权利;既包括对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对公民个人合法取得的公共财产的权利,如土地等的使用权。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得出,这里保护的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受保护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那些以盗窃、抢劫、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非法财产不在保护之列。我国《宪法》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虽然从外在表现看来,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受到了侵犯,但这种征收或征用必须依法进行,这事实上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16.不可“私闯民宅”也是宪法规定吗?
答:民宅,也就是我们的家,是我们生活、学习和工作最重要的场所。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住宅是不受侵犯的,对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私闯民宅的是违法行为。即便是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的时候,也必须持有搜查令,才可以进入公民住宅。
17.通信自由涉及的方面有哪些?
答:公民的通信自由,是指对于公民的通信(包括信件、电话和邮件等),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在通信发达的今天,人们的通信自由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事实上,发微博、发微信、发qq消息、发MSN、发手机短信、视频等现在人们常用的联系方式,都存在通信自由,除法律规定可以干涉的情况外,任何人均不能予以侵犯。如员工的电话被其所在的公司监听了。那么,该公司的做法就是违法的,侵犯了员工的通信自由权。
18.行使检举权包括“捏造事实”检举他人吗?
答: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必须依法行使,不得将之歪曲。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就是说,公民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时,必须要事实求是,绝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打着检举的旗号对一些正直的官员进行打击报复,这不仅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19.宪法里有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吗?
答:加强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由此可以看出,“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健康。
20.在城市,可以因外来务工者没有户口就剥夺其选举权吗?
答:在我国,只要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的普遍性和广泛性。而城市中的外来打工者,只要年龄超过18周岁且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那么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以其在城市中没有“户口”或者没有“暂住证”为由而剥夺其选举权利。
21.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答: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由此可见,信教是一个人的权利,也是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22.“男女平等”在宪法中有何依据?
答: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男女平等的程度是衡量一国民主程度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实现男女平等,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体现男女平等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从法律上保证了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但是,由于几千年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残余对人们的长期影响,以及我国地域辽阔,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一些歧视和虐待妇女的事件还屡见不鲜,有些还相当严重。因此,依照《宪法》的规定,从立法上、司法上、宣传教育工作上和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妇女权利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23.抚育子女、赡养老人是在宪法中有规定吗?
答: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这是我国家庭长期形成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公民处理家庭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对于此,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即《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抚育子女、赡养老人是我国公民在家庭生活方面对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应尽的重要义务。现实中存在的父母遗弃和虐待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虐待父母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给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