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公司的创办与经营法律常识(7)
案例
张某与程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张某出资65%,担任董事长,为法人代表;程某出资25%,担任总经理;王某出资10%,担任监事。平时,公司的大小事务主要由总经理程某负责。朱某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朱某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承诺书的形式达成协议,约定公司为其交纳社保费3万元。总经理程某代表公司在该协议上签字。后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故约定该笔款项由朱某先行代为垫付,待公司资金困难解决后即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朱某。但时至今日,公司仍未履行承诺向朱某支付此款项。为此,朱某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给付此款。法庭的传票上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应诉,那么张某、程某、王某谁应该代表公司出庭?
分析
总经理是基于委任关系而产生的公司代理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营业,是公司的决策执行人。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主席,直接领导公司里的董事会,以及附设的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专门委员会,是公司的总决策人。监事主要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以及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本案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公司章程应该是董事长张某,因此即使在该协议上签字的人是总经理程某,董事长张某也应该代表公司出庭应诉,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节 公司债券、财务会计
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应该怎样设定才是合法的?
案例
北京的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在2009年设立,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由于该公司经营理念与时俱进,管理方法到位,并能不断地根据人们的需求开发出各种新型的软件,吸引了很多消费者,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因而,在公司成立三年之后,平均每年的收益已经达到了500万。现在公司的净资产已经达到3000万。公司为了扩大规模,拓宽销路,决定向国外市场拓展。在2015年4月,公司制定了发行债券的募集办法,将其以及相关资料交给了有关部门申请公开发行债券。那么请问,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中需要具备哪些内容才有可能被批准?
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可以增加公司资本,解决企业的融资瓶颈,同时扩大公司的规模,从而也可以提升公司的形象。但是,公司发行债券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公司想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制订债券募集办法,《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规定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需要载明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完整的公司名称及公司注册地等相关信息;(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该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该软件公司如果想要发行公司债券应该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债券的募集办法,从而提高被批准的可能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在公司将债权转换成股票之后,原来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不将债券换成股票吗?
案例
绿叶公司是某市的一家大型技术研发公司,自从成立以来,该公司的经济效益一直很好。该公司在2012年9月通过了相关部门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准,面向公众开始筹集资金。何某在经过了解之后,当年购买了该公司的20000份债券。2015年,该公司决定按照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的股票转换方式,将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何某在收到通知之后,不愿意将自己手中的债券转换为股票,因为他觉得债券的安全性更高,相对于股票风险小一点儿。因此,他便不同意将自己持有的债券换成股票。那么请问,何某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是,为了维护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其选择权。对于债券持有人的选择权,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此专门做出了规定,即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也就是说,债券持有人可以自愿决定是否将债券转换成股票,他人和公司不得干涉。
在本案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何某作为债券持有人,在知道这种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情况下,其有权选择不换发股票,继续持有债券。持有债券即在约定的日期,由公司兑本金还有利息。股票虽然收益相对较多,但是风险也相对比较高。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权,不过当事人具体的选择还是要经过综合分析,选择安全系数高,收益好的方式为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债券持有人在转让记名债券时是否有要求?
案例
蒋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部门经理,其在公司工作了几年之后,打算向公司辞职,自己出来和几个好朋友一起创业。在他准备设立公司时,发现自己的资金不够,还差几十万。他想起自己还持有该公司的一部分记名债券和股票。为了能够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他打算将自己持有的记名债券转让。但是,他听说转让记名债券很麻烦,他的朋友都劝他转让股票。但是,他觉得股票收益比较大,就决定要将记名债券转让出去。那么请问,蒋某转让记名债券要运用哪种方式才是合法的?
分析
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持有的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相对于无记名债券,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除了交付外,还需要其他的手续才得以完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由此可知,蒋某如果想要转让自己手中的记名债券,需要其以背书的方式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在转让之后,购买他的记名债券的人要到发行公司进行相关内容的登记,从而完成债券的转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必经程序吗?
案例
2014年5月,任某在大学毕业之后选择了自主创业。他自己投资50万创立了一家玩具公司,并聘请了毕业于某财经大学的好朋友穆某作为公司的财务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在一年之后,公司开始盈利。穆某将公司的财务管理的非常好,再加上两人又是好朋友,因此,任某非常信任他。在第二年时,公司进行一年一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时,任某告诉穆某说今年的财务报告不用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因为是穆某在负责,他很放心。但是,穆某告诉他说这样做是不行的,一人公司也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那么请问,任某的做法是正确的吗?
分析
任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司进行一年一度的财务审计是必需的法定程序,这也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即便是一人公司也要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如《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案中,任某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是其法定的义务,不能以案例中的理由而不进行财务报告审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应该符合哪些要求?
案例
2009年10月,王某和他的几个好朋友一起成立了一家食品公司。在公司刚刚成立的时候生产效益很好。但是,不久之后,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而王某等人的经营理念又跟不上时代潮流,因此,公司从2011年开始就一直亏损。后来,王某等人进行商议,都认为应该聘请新的人才来管理公司。否则,公司只能等待破产。于是,他们高薪聘请了颇有管理经验的于某来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一年之后,公司不仅开始扭亏为盈,而且效益很高。当准备提取公积金时,王某觉得公司发展得这么好,不用再提取公积金。但是,该公司的公积金只有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那么请问,该公司具备不再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吗?王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
该公司还未具备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条件,王某的做法是错误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在本案中,王某等人的公司公积金只有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还未达到法定标准,因此,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继续提取公积金,这样做也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盈利的考虑,王某应当积极主动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二、三款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提取公积金之后才能将利润分给股东吗?
案例
2013年6月,刘某等人成立了一家生产服装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由于刘某等人没有经营公司的经验,因此,他们高薪聘请高管来管理公司。同时,他们还出高价请了知名的服装设计师来公司工作。一年后,在他们共同的努力之下,公司运营非常好。在公司成立一周年时,刘某等人为了庆祝公司成立一周年,打算优先将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股东。分配利润之后剩下的钱再用来提取公积金,此时,该公司的总经理吕某说这样做是不行的,应该先提取公积金,然后再进行利润分配。那么请问,吕某的说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