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公司的创办与经营法律常识(4)
分析
所谓股权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强制权,对被申请执行人作为强制股权的持有人或所有人转让其股权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可见,股权的强制转让过程也就是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强制”地把属于负债股东的股权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给第三人的过程。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它特别注重股东的个人信誉、能力和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了解,故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在强制执行刘某的股权时,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吗?
案例
2013年4月份,57岁的杨德昌出资40万和朋友李江南成立了一家货运公司,由于李江南平常身体不好,所以管理公司的重担就全落在了杨德昌身上。杨德昌性格急躁,不善与人打交道,所以公司在其管理和经营下,业绩一直非常不好。2015年3月份,杨德昌对公司也丧失了信心,为了避免自身亏损,他以其妻子的名义建立了信达公司,并利用自己的职权和信达签订了一单买卖合同,向信达公司交付40万的货款。实际上信达公司并未交付任何货物。那么,这种情形下,杨德昌构成非法抽逃出资吗?
分析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根据现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础,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被认为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案例中,杨德昌由于自身能力不足使公司经营不善并日以亏损,为了避免自身损失,所以其利用妻子注册的公司和货运公司虚假订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出资抽逃,属于典型的“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因此应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财务管理协助抽逃出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
2011年,孙凤娟和其他7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嘉园公司,经过选举,孙凤娟成为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2015年3月份,公司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赵某给孙凤娟介绍了一个新的投资项目,后经过孙凤娟仔细分析,其认为该项目非常有发展前景。但此时由于孙凤娟投资的某房地产项目失利,亏损严重,手头无资金进行再投资,颇为苦恼。于是她想到了自己在嘉园公司做财务主管的表弟,向他表示将自己在嘉园公司的500万出资抽出来用来做新项目的投资,一旦回本马上将资金收回。2015年4月12日,表弟在孙凤娟的指示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将500万资金转到了孙凤娟名下的公司账户中。那么在本案中,表弟为孙凤娟抽逃出资提供帮助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分析
公司只要合法成立便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多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所规定的股东如何承担有限的责任,导致许多人采用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手段转移、侵占公司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孙凤娟的表弟作为嘉园公司的财务主管,掌管公司财政大权,在明知孙凤娟的行为属于违法抽逃出资情况下,依然利用制作虚假财会报表的手法为其提供帮助,根据法律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表弟和孙凤娟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节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与股份
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
王某家世代从事商业活动,积累了不少的资金,王某受家族商业氛围的影响,自小就很有商业头脑,于是,大学期间王某也选择了相关专业就读。经过了大学期间系统的学习,王某发现自家虽然长期从商,但是一直也没有独立的公司,更谈不上系统的管理模式。在大学毕业以后,王某便计划将成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不仅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而且还能更有力地维护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那么,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呢?王某决定去咨询相关的法律人员。
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那么,也就是说,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首先要在发起人数量和发起资金上满足法律要求了。(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这就是说明,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公司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定。(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王某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否则,公司的成立将会出现瑕疵,为以后的经营管理带来困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哪些内容?
案例
李某一直想开一家公司,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但是由于资金有限,这个计划一直没有提上日程。所幸的是,李某在老城区有一处老宅,在政府的旧城改造中获得一笔不少的征收补偿款,加上李某多年来的积蓄,李某共计有六百万可用资金。李某拿到补偿款以后,终于可以将自己多年以来的心愿实现,于是便和几个朋友一起筹划建立公司,几个公司发起人按照法律程序成立了公司以后,在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几人都不知道该如何制定章程内容。那么,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分析
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以后,还要按照相应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公司组织机构,例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同时,还要按规定制定严格的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其中,有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设立本身的强制性规定;有对公司资金、股份的规定;有些是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还有关于公司经营运作和解散清算等的相关办法。在本案中,李某在不知道如何制定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该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咨询有关人员,在公司章程中包含上述内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
法定期限内未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股款吗?
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筹划创办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但碍于资金不足,这件事迟迟没有得到落实。甲提出建议效仿其他一些大型股份公司一样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集资,后经过四人的商议,决定采纳甲的建议,发行股票,向社会公开募股集资。某股民购买了一部分该公司的股票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股民担心资金有去无回,便要求该公司返还股份,但是甲、乙、丙、丁四人纷纷拒绝该请求,认为股民既然认购股份,就无权要求返还。那么,甲、乙、丙、丁四人的说法正确吗?
分析
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撑,此时,发行股票,向社会公开募股集资是股份有限公司集资的一种形式,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起人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的股民虽然认购了该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但是该公司发起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时,认购股票的股民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创立大会有哪些职责和权利?
案例
郑某打算成立一家食品公司,但是郑某本身对于公司的成立等相关事项都缺乏深入的认识,于是多方查阅资料,并咨询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在学习的过程中,郑某听说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募股集资,但是此时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在认购成功以后,公司发起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创办大会。郑某意识到了创立大会的重要性但是却不清楚创立大会的主要职责和权利,那么,创立大会的主要职责和权利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