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97 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案例背景
豆豆今年一周岁了,出生时被检查出患有地中海型贫血,豆豆的父母为了给孩子治病四处借钱。豆豆的父亲沈某甚至通过朋友介绍向高某借了高利贷,双方约定于2015年9月30日连本带息还清。因豆豆的病情越来越重,需要的钱越来越多,沈某及妻子根本没有还钱的能力,更别说借的高利贷了。高利贷到期后,高某带着一帮人去沈某家要钱,沈某称自己实在是没有钱还,高某一听既然不还钱只能撕破脸了,不仅砸坏沈某家的东西,甚至将百般阻拦的沈某打成轻伤。沈某的妻子赶紧报了警,警方介入后,高某等人向公安机关自首。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学法有疑
刑事案件能适用简易程序吗?
法律讲堂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案情比较清晰,双方对争议出入不大的案件,刑事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有很多的好处,例如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有助于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此外,简便的审判方式,也可以使当事人早日摆脱诉讼之苦。不过,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确实能够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还要保证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结合案例说明,高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案情清晰,争议不大,又归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一句话说法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但是其案件必须确实能够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还要保证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
98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案例背景
王磊在好友张强的怂恿下,打算去别人家“拿点钱”,于是,经二人协商,王磊放哨,张强负责盗窃,盗窃完成后,两人五五分成。后事情暴露,两人因盗窃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两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进行赔偿,后王磊、张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判决生效后,王磊及其家人认为自己是在张强的怂恿下才盗窃的,情节应该比张强轻,于是想要提出上诉。但由于王磊及家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怕自己上诉后,万一减不了刑,反而加重怎么办。后来,了解到刑事诉讼法上有个“上诉不加刑原则”,这才放心。
学法有疑
到底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呢?
法律讲堂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而且也有利于保证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执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句话说法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核心是不得加刑,保证了被告人如果不服原审判决,可以充分行使上诉权。
99 不懂汉语的少数民族当事人,如何参加刑事诉讼?
案例背景
夏某从小生长在新疆,到北京天安门看升国旗是他从小的愿望。于是,2015年6月夏某来到北京天安门看升国旗,到北京后先找了一家旅馆住了下来,第二天夏某早早起来决定打车前往天安门,到达天安门后,夏某向出租车司机要发票,司机说发票纸没有了,打不了发票。汉语不好的夏某以为出租车司机不愿意给开发票,因此双方发生了争执,厮打在一起,不一会儿出租车司机叫来了好几个人,结果夏某被打伤。事后,夏某诉讼至法院,法院依法受理,但是夏某是少数民族人,也不太懂汉语,不知怎么参加诉讼。
学法有疑
那么,不懂汉语的夏某该如何参加诉讼呢?
法律讲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我国《宪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这既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少数民族公民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此外,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本案中,因夏某是新疆人,不懂汉语,因此在诉讼进行中,夏某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诉讼。由于他不懂汉语,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一句话说法
各民族之间是平等的,在诉讼中,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自己本民族语言的权利,并且法院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100 如果证据确凿,即使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法院也可以定罪吗?
案例背景
2015年12月2日是周瑜23岁的生日,他邀请朋友到某饭店参加他的生日聚会。可能因为好久都没有在一起聚会了,所以大家都玩得特别尽兴,也都喝得有些高了。完事后,周瑜准备去结账,但已经喝高的周瑜走起路来很不平稳,结果正好碰到了服务员小张,这一下小张将酒全部洒在了周瑜的身上,周瑜大发雷霆,拽起小张就是一顿暴打,周瑜的朋友也赶来帮忙,结果小张被打伤,被送往医院。饭店经理报了警,后公安机关将周瑜等相关人员带回审讯,但周瑜却拒不认罪。可饭店的监控录像已经清晰地记录了周瑜殴打小张的过程,饭店的其他人员也可以证明,于是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公诉。
学法有疑
如果周瑜拒不认罪,法院可以依据确凿的证据给周瑜定罪吗?
法律讲堂
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周瑜拒不认罪,但是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周瑜犯罪事实成立,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据此可以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也是可以据此定罪的。证据的种类有很多,每种证据的证明力是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当然可以非常直接地认定案件事实,但是我国实行的是重实证、轻口供的原则。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处罚,但即使是零口供,只要其他的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审查起诉。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罪名成立。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一句话说法
我国实行的是重实证、轻口供的原则。只要证据确凿,即使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法院依旧可以判处其罪名成立。
101 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还能认定有罪吗?
案例背景
周日的早晨,张大爷到附近的湖边晨练,发现一位女士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张大爷以为这位女士晕倒了,就想要过去帮一把,结果走过去后发现不对劲,张大爷仔细一看原来这位女士已经死了。张大爷赶紧报了警,警察经过检查取证,初步认定该死者的丈夫王某有作案的嫌疑。随后,警方将王某带回公安局协助调查,后王某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理由是王某涉嫌谋杀中年妇女。法院通过对此案的审理,并对证据逐一进行认证,认为王某谋杀中年妇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本案还存在着很多的疑点,无法就此认定王某构成犯罪,但也无法完全排除王某的嫌疑。
学法有疑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吗?
法律讲堂
疑案,就是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因而难以决断的案件。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即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结合案例说明,死者丈夫王某虽有作案嫌疑,但是杀人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有很多疑点,因此不能认定王某构成犯罪。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一句话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102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吗?
案例背景
小伟的母亲在和小伟父亲谈恋爱时就怀上了小伟,不久后,小伟的父亲就去了美国再也没有回来。小伟一直和妈妈相依为命,因此,班上的同学经常嘲笑小伟是野孩子,甚至欺负小伟。随着年龄的增长,小伟的自尊心越发地强,听到有人在背后说他是野孩子时就会非常地气愤。有一天放学,小王等几个同学跟在小伟背后嘲笑小伟是野孩子,没有教养,愤怒的小伟捡起地上的砖头照着小王的头砸去,小王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小伟被提起公诉,但小伟是未成年人,因此小伟的母亲向法院请求不公开审理。
学法有疑
法院会支持小伟母亲的请求吗?
法律讲堂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是说案件审理过程不允许群众参加旁听,不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发表有关审判过程的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达到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不会公开审理。本案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小伟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鉴于犯罪的孩子年龄较小,如果公开审理,受到的冲击必然会很大,因此,法院会支持小伟母亲的申请,实行不公开审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一句话说法
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为了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犯罪,法院一般会采取不公开审理。
103 违反法庭秩序,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案例背景
韩某是某高中老师,也是女同学谢某的班主任。韩某经常借补课之名对谢某进行性骚扰,更是在一次“补课”中对谢某实施了强奸。不久后,谢某的母亲发现谢某怀孕了,追问之下,谢某说出了一切。谢某的父母在气恼之下,向公安局报了案,要求追究韩某的刑事责任。2015年5月12日,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在法庭辩论过程中,韩某一口咬定谢某是自愿的,并不是自己强迫她的。谢某的母亲听后非常生气,直接冲到了被告席,法警及时拦住了她,但谢某母亲还是一直嚷骂着韩某,造成法庭秩序混乱。
学法有疑
那么,谢某的母亲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讲堂
本案中,谢某的母亲违反法庭秩序,情节比较严重,审判长应当令法警将其强行逐出法庭,事后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对于一般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予以警告,并制止其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果不听制止,就将其强行带出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司法罚款和拘留;对于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句话说法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违反,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04 如何处理死缓犯在死刑缓期内故意犯罪的情况?
案例背景
2016年2月,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进入省重刑监狱服刑。在死刑缓刑考察期内,赵某与同监狱的钱某发生冲突,钱某对赵某破口大骂,赵某非常生气,赵某心想反正自己也是要死的人,多杀一个也没关系,一气之下便将钱某打成重伤,钱某被送往医院急救,监狱执行机关上报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对赵某的故意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学法有疑
死缓犯在死刑缓期内故意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讲堂
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执行处刑以后一般没有补救的措施。因此,我国在适用死刑方面是非常慎重的。此外,即使是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人,国家也希望能给予这些人改过的机会,死刑缓刑制度就是基于这样的目的设立的。在设定的两年死刑缓刑考察期内,如果罪犯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依法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如果有故意犯罪的,则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
本案中赵某在死刑缓刑期间,故意对他人进行伤害,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十分恶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赵某故意犯罪的事实查证属实,则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死刑的核准,对赵某立即执行死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句话说法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两年的死刑缓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依法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有故意犯罪的,则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
105 判决生效后起诉罪名有误该如何处理?
案例背景
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金某提起了公诉,郑州市人民法院判处金某交通肇事罪成立,金某也没有对此判决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判决生效。但没过多久,检察院突然发现,金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将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救助而造成残疾,依照法律应当将金某定为故意伤害罪。
学法有疑
对于判决生效后,发现起诉罪名有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讲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此规定,可以得知有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原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与作出原审判决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无权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出现错误,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结合案例说明,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因起诉的罪名有误而使法院对金某交通肇事一案的认定有误,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上级检察院依法对该市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抗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一句话说法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确实可以起到审判监督的职能,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