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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案件的执行

48 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案例背景

杨某下班后到农贸市场去买肉,正好发现有一家店铺的肉在搞促销,杨某觉得很便宜就买了一些回去。结果第二天杨某一家人全部上吐下泻,到医院检查后才知道是吃坏了东西,杨某这才想起是因为昨天买的肉。杨某找到了该肉铺的老板,向老板说明了情况,并要求老板赔偿其医药费,但肉铺老板坚决不同意,称自己的肉都是新鲜的。于是杨某一纸诉状将肉铺老板告上了法庭,法院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对该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

学法有疑

双方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讲堂

法庭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杨某与肉铺老板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对杨某与肉铺老板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句话说法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成功且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就可以结案了。如果调解不成功,诉讼继续进行。

49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标的涉及了案外人的财产,案外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背景

范某在与李某争夺汽车所有权的诉讼中,范某败诉,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范某将汽车交出来。但在执行的过程中,王某却从半路中“杀出来”,并声称该汽车为自己所有,并且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对这辆车拥有所有权的证据。

学法有疑

那么,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讲堂

本案中涉及了执行异议的问题。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或者提出不同意见。提出执行异议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二、案外人对被执行的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即认为该标的物为自己所有或标的物与自己有某种利害关系;三、要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来;四、一般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据以执行的原判决或裁定有误,可以提起再审。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另行起诉。因此,王某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句话说法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法院经过审查会作出处理的。

50 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强制迁出后也拒不接受房内物品的,谁来承担造成的损失?

案例背景

杨某于2014年5月1日向孙某借款40万元用来扩大超市规模,两人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杨某将借款归还完毕。还款期限到了之后,杨某一直没有还款,孙某多次催要也都未果,无奈之下,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归还欠款。在诉讼过程中,孙某因担心判决后依旧存在追不回欠款的可能,于是申请人民法院对杨某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还有一套商铺,可以用来继续开超市,便作出了查封杨某商铺的决定,但被执行人杨某拒不迁出。

学法有疑

人民法院对杨某拒不迁出房屋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如果强制迁出后也拒不接收房内物品的,谁来承担造成的损失?

法律讲堂

本案中出现的问题在司法执法的过程中会经常遇到。法院强制执行制度的设立目的就在于解决当事人不配合执行的问题,法院应当在当事人不予配合时利用司法强制力保障执法,实现公平正义,保障社会整体和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中,在被执行人杨某拒不搬出房屋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杨某搬出,并且如果杨某在搬出后拒不接收房屋内的物品,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法院也不负责,而是由被执行人杨某自己负责。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三款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一句话说法

在司法过程中,经常存在当事人不配合执行的问题,因此法院会在当事人不予配合时利用司法强制力保障执法,实现公平正义,保障社会整体和谐。

51 故意毁损被查封的财产的,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案例背景

2013年2月18日,孟某因资金短缺自周某处借款2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孟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为一年。2014年2月17日,该笔借款到期,周某多次要求孟某偿还余款,孟某均以没钱为由推脱。周某无奈将孟某诉至法院,并提起了保全申请。法院受理周某的保全申请后,遂作出裁定查封了孟某的自用捷达轿车一辆。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才发现孟某已经将其捷达轿车故意砸坏,车已经报废了。

学法有疑

孟某的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法律讲堂

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中,被告孟某明知该捷达轿车已被法院查封,却故意予以毁损,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方某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句话说法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有关当事人应该保护好,不得故意损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达成执行和解后,如何处理一方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

案例背景

钱某欠王某半年的房租,法院判决钱某支付王某本息共计15000元。王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认为大家出门在外都不容易,就与钱某达成和解:钱某在两个月内支付王某10000元,剩下的5000元由钱某到王某的厂里工作的劳务费用来抵消。但钱某既没有还钱,也没有去厂里工作。

学法有疑

面对钱某的做法,王某该怎么办?

法律讲堂

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未还的15000元。本案涉及到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物、数额、履行方式或期限等。达成执行和解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不需要法院的同意,这不同于执行担保,执行担保除了双方同意外还要取得法院的同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可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本案中,钱某未履行和解协议,王某可以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一句话说法

法律是公平的,当达成执行和解后,一方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

53 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案例背景

甲小区的管道坏了,业主多次找物业维修,一直未果。于是,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一周内维修好。可是已经过了两周,物业公司仍不见动静,后来,在业主的申请下,法院联系了维修管道的单位,并就维修费用对物业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

学法有疑

该物业一直未履行判决给业主带来不便,除了被依法强制执行外,还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法律讲堂

物业公司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可知,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实际是对迟延履行债务的一种惩罚措施,根据金钱与非金钱债务的不同,迟延履行金也有所不同,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金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而非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金则不同,如果迟延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则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的,则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句话说法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是必须履行的,否则不仅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并且还会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4 拒不执行判决的,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背景

张某和胡某是夫妻,张某有外遇的事情被胡某发现后,胡某向张某提出离婚,要求分得三分之一的财产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但张某不同意。于是,胡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诸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与胡某离婚,三分之一的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由胡某所得。判决生效后,张某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胡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至今无果。

学法有疑

张某拒不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法律讲堂

打赢官司并不意味着胜诉方能获得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生效判决能否得到完全履行才是当事人最核心的利益;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履行,那便是一纸空文,对胜诉方没有多大的实质意义。而在实践中“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情况很多。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可知,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罪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本案中,张某有能力执行该民事判决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底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张某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句话说法

生效的判决、裁定被履行后,才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否则判决书、裁定书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对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以保证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

55 败诉方不履行判决书,应该报告相关的财产情况吗?

案例背景

陈某与董某因合同纠纷问题诉至某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陈某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其责任,并对董某进行相应的赔偿。判决书下来后,陈某一直没有履行合同中的约定,董某也没有收到陈某的赔偿款项。后董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陈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但是陈某因经济困难,仍不能执行。

学法有疑

被执行人陈某应该报告相关的财产情况吗?

法律讲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可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以便于法院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信息,掌握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的条件,是否有履行判决的可能。法院的判决书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陈某在履行期限内并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且在法院发出强制执行的通知后,仍未执行。如此,根据法律规定,陈某应该向法院报告其相关的财产情况,便于法院了解其履行判决的能力,及时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一句话说法

诉讼双方当事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向法院报告其相关的财产情况。

56 被执行人死亡的,是否还需要执行?

案例背景

蒋某与余某是同学,余某想要开一家公司,由于资金不足就找到蒋某借款20万元,并写下借条,内容是:一年内连本带息共归还蒋某25万元。一年时间过去了,余某一直没有向蒋某提过还钱的事情,蒋某决定去找余某要,但余某一直躲着不见。蒋某一气之下将余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余某还钱。经审理,法院支持蒋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余某却突发疾病去世。

学法有疑

那么,被执行人死亡的,判决还执行吗?

法律讲堂

被执行人死亡的,并不必然导致执行终结,依据其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遗产而区别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据此可知,在执行中,已死亡的被执行人留有遗产,且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则在遗产的范围内执行;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所以,案例中的蒋某无须担心因余某的死亡而造成终结执行的后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一句话说法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无遗产可供执行,则执行终结;如果被继承人有遗产且继承人继承了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被继承人有遗产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57 当事人发起再审程序后,判决会停止执行吗?

案例背景

苏某与王某是多年的生意伙伴,从事虫草外销业务。苏某在归还王某欠款时,仅向王某索取了收据凭证而未拿回欠条,王某以欠条忘在家中为由,声称回家后立即撕毁。凭着多年的兄弟情义,苏某相信了王某的承诺。不料,2015年12月,王某一纸诉状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欠款及迟延付款利息共计11.5万元。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出示了本应撕毁的欠条,以佐证自己的主张。苏某却因疏忽大意,将还款收据弄丢了,最后法院支持了王某的主张。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苏某在家中找到了还款收据,便向法院提请再审,以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学法有疑

那么,当事人发起再审申请后,原判决会停止执行吗?

法律讲堂

除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及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发起再审程序外,当事人有权通过提请再审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知,法律赋予当事人较为宽松的进入再审程序的权利,只要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就有权申请再审。但是,出于维护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兼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当事人发起再审程序的,原判决、裁定并不会停止执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句话说法

当事人发起再审程序后,原判决、裁定不会停止执行。这也是维护判决严肃性的体现。

58 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的义务后,其名字可以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吗?

案例背景

李某和谭某因债务纠纷问题诉至法院。后来,法院判决李某偿还谭某钱款共计122000元。李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经过二审以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对于终审判决,李某拒不执行。因此,李某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受到了信用惩戒。没过多久,李某在妻子的劝说下,履行了判决书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将122000元及利息全部给了李某。

学法有疑

那么,李某的名字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吗?

法律讲堂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案例中李某就是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来,李某主动履行了判决所规定的义务,那么,按照该法第七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李某的名字应当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一句话说法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有可能被记入失信名单数据库。如果被记入失信名单库,可以通过履行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