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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婚姻法律知识

第1章 婚姻效力

1 被父母逼迫与他人结婚,该怎么办?

案例背景

阿红和阿海从小青梅竹马。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考上大学,于是商量着外出打工。打工期间,由于身在异乡,阿红和阿海相互照顾,相互鼓励。经过长期相处,两人互生情愫,很自然地发展为恋人关系。打工一年后,阿红和阿海决定回到老家把两人的事情向家里人说清,但却遭到了阿红父母的反对。阿红父母早已经为女儿物色好了结婚的对象,是村长的儿子阿强。虽然阿强人也不错,家里条件也好,但阿红觉得自己喜欢的人是阿海,不愿意嫁给他。阿红父母为了让其嫁给阿强,以死相逼。阿红无奈之下与阿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过得并不幸福,经常因为小事吵架,阿强甚至还会打骂阿红。阿红感觉这种痛苦的日子实在是过不下去了,却不知该如何是好。

学法有疑

阿红该怎么办呢?

法律讲堂

阿红和阿强之间的婚姻是典型的包办婚姻。所谓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被禁止的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阿红在父母的强迫下与阿强登记结婚,并非阿红本人的意愿,而且她与阿强也没有在婚后建立起任何感情,因此,她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与阿强离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一句话说法

我国法律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违背当事人的自由,父母也不例外,都不得强迫他人结婚,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人权,符合国际立法的趋势。

2 有效婚姻包括重婚吗?

案例背景

杨某是个典型的女强人,结婚后并没有回归到家庭,而是一心忙于自己的事业。杨某的丈夫没什么本事,成了“家庭妇男”。一次,杨某在外地出差时认识了李某。李某一表人才,事业有成。杨某与李某一见钟情,二人很快坠入了爱河。2015年1月,杨某瞒着丈夫,前往李某所在的城市与李某登记结婚。后来,此事被杨某丈夫得知后,到公安局举报。公安局对杨某进行了调查,并告知杨某已经涉嫌重婚,其与李某的婚姻是无效的。

学法有疑

公安局人员的说法正确吗?杨某与李某的婚姻是无效的吗?

法律讲堂

公安局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杨某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其中第一项就是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无论是通过登记而构成的法律上的重婚,还是通过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而构成的事实婚姻,均属无效。

本案中,杨某在与丈夫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同李某再次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行为,此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句话说法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法律规定,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原则性规定。一夫多妻或者多夫一妻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不会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3 只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登记属于有效婚姻吗?

案例背景

王某与刘某于2014年6月开始相恋,半年后决定结婚。但由于王某还未到法定年龄,因此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于是,两家人决定先举行结婚典礼,等到了法定年龄再办理结婚证也不迟。2015年2月,王某与刘某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典礼,亲朋好友都来祝贺。事后,大家也都认为他们已经是合法夫妻。那么王某和刘某的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吗?

学法有疑

只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登记属于有效婚姻吗?

法律讲堂

我国传统的结婚形式是举行婚礼,但法律对结婚是否一定要举行婚礼未做规定。而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实行登记制度,进行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必经程序,也是唯一形式。因此,结婚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以是否举行仪式作为婚姻成立与否的标志,更不能以仪式代替登记。也就是说,只举行婚礼而未办理登记的不属于有效婚姻。对于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举行结婚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句话说法

结婚行为只有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我国对此行为实施结婚登记,即想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只有到有关婚姻管理部门登记,其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4 被威胁而与他人结婚,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关系吗?

案例背景

李某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何某,两人互留了电话。聚会后的第二天,何某就打电话给李某,相约见了面且相谈甚欢。何某开始追求李某,李某对何某的印象也很不错,就与何某谈起了恋爱。过了一段时间,何某的坏毛病逐渐显露,经常酗酒闹事不说,脾气也非常暴躁。于是,李某向何某提出了分手。但何某不同意,并威胁李某必须马上结婚,否则杀掉李某全家。李某害怕何某做傻事,无奈之下与他结了婚。婚后不久,李某很难与何某生活下去,便想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学法有疑

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吗?

法律讲堂

本案是典型的可撤销婚姻。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某些婚姻要件,依法应当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而结婚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如要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本案中,李某是因为受到胁迫而与何某结婚的,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撤销的法定情节,且李某又是在结婚1年内提出的申请,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婚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一句话说法

对于违背当事人意志自由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的,比如被胁迫与他人结婚的,被胁迫人就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婚姻。但是,法律同时也对这一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时限,超过这一时限行使,受损害当事人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5 男女未婚同居产生矛盾,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吗?

案例背景

张某与刘某就读于北京某所大学,是同学也是恋人,两人毕业后便一起留在了北京打工。打工的艰辛加上独在异乡的寂寞,两人决定先在一起生活,但是不去领证。刚开始两人生活很幸福,俨然一对小夫妻的样子。迫于经济的压力,直到同居一年张某都没有向刘某提出结婚的事情。这时,两人开始发生矛盾,经常因为生活中的小事吵架。最终,刘某因无法忍受继续和张某生活下去而提出了分手。两人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矛盾,于是张某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学法有疑

男女未婚同居产生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吗?

法律讲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以得知,法院是会受理同居后一方因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的。当然,这样规定并不是从法律上肯定非婚同居的正当性,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后来发生纠纷时也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未婚同居的关系是无法得到法院保护的,法院只对未婚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而进行审判。所以,男女未婚同居产生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仅限于因财产或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的纠纷。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句话说法

同居不等于结婚,其不能受到我国《婚姻法》有关婚姻方面的保护,但是双方当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或子女抚养权益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6 我国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案例背景

蒋某与赵某是同村人,两人情投意合,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在一起生活了5年。平常两人也是以夫妻的名义参加活动,亲戚朋友也都以为他们已经结婚了。最近,两人感情出现矛盾,经常因为琐事争吵,赵某觉得和蒋某生活不下去了,遂提出分手,却遭到了拒绝。于是,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请离婚诉求。

学法有疑

法院会受理此诉讼请求吗?

法律讲堂

蒋某和赵某两人的这种没有经过婚姻登记就在一起生活的同居关系,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通常定义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区别的。从1994年2月1日起,没有进行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故本案中,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一句话说法

法律对于事实上具有婚姻关系的行为给予区别对待,这既体现了法律规定具有人性化的一面,也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科学性、严肃性。

7 婚姻关系可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案例背景

张某与女友李某是大学同学,感情一直很好。两人本来说好毕业后就结婚,可当张某向李某求婚的那一刻,却遭到了李某的拒绝。李某告诉张某,自己爱上了另一个男人,不能和张某结婚了。张某一听,非常生气,觉得李某背叛了自己。性格偏执的张某一气之下威胁李某与其结婚,声称如果李某不答应,就杀了她。李某怕张某做傻事,无奈与张某结婚。婚后,李某根本无法忍受和张某生活,遂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学法有疑

法院会受理李某的请求吗?

法律讲堂

法院会受理并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所说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本案中,张某以不同意结婚就会杀了李某为要挟,迫使李某与自己结婚,由此可见,李某是因为受到胁迫而与张某结婚的,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李某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法院也会受理并会支持李某的请求,作出撤销婚姻判决,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一句话说法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受胁迫婚姻是一方当事人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因此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8 父母有权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吗?

案例背景

张某三十多岁,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家里父母非常着急。今年6月,张某经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是一位IT技术人员,平时沉默寡言,性格偏执。张某与王某交往了一段时间后,觉得王某的性格并不适合自己,于是提出了分手,但遭到王某的拒绝。王某还威胁张某与其结婚,否则与张某同归于尽。张某没有办法,便与王某结了婚。婚后,王某经常对张某进行辱骂殴打,张某怕父母担心也就一直忍着。后来,张某的父亲知道女儿的处境后,非常生气,便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与王某的婚姻。

学法有疑

张某的父亲有权这样做吗?

法律讲堂

张某的父亲没有权利这样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也就是说,受胁迫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但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由受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并且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第二款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一句话说法

婚姻自由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也不例外。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其他人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干涉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婚姻,父母也不例外。

9 可撤销婚姻包括欺骗的婚姻吗?

案例背景

林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梦想着能嫁入豪门。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林某认识了青年男子赵某。当晚,两人聊得很高兴,彼此留下了联系方式,赵某还谎称自己是某富商的儿子。后来,赵某一直以富二代的身份与林某相处,甚至还向林某求婚,林某想到自己马上要嫁进豪门了,毫不犹豫地答应了赵某的求婚。结婚后,林某才知道赵某根本不是什么富二代,于是向法院申请撤销自己与赵某的婚姻。

学法有疑

两人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法律讲堂

两人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结婚时有胁迫情节的,法院才会受理可撤销婚姻的请求诉权,否则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法院对采用欺骗手段与另一方结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认定:如果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婚姻无效;如果只是隐瞒了家庭经济条件等信息的,那么以有效婚姻论处。

本案中,赵某谎称“富二代”并和林某结婚,只是隐瞒了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并没有胁迫林某,因而两人之间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林某申请撤销自己与赵某的婚姻的请求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第一款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一句话说法

因受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成立的,故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可以向有关单位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10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

案例背景

夏某所在的村子地处偏远,疏于教化。临近村子的曲某平日欺男霸女,横行乡里,无人敢惹。曲某认识了夏某后,就威胁夏某与其结婚,否则令夏某及其全家不得安宁。于是,夏某在曲某的威胁下与其结了婚。婚后,曲某时常打骂夏某,甚至将夏某软禁起来。三年后,夏某好不容易逃了出来,遂到法院申请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学法有疑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经过三年的时间,法院还会受理夏某的请求吗?

法律讲堂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但法院会受理夏某的请求。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一般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夏某的情况比较特殊,结婚以后,夏某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不能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法律对此另有规定,即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夏某在恢复人身自由后1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还是会受理并支持夏某的诉讼请求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一句话说法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一般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规定时间限制,有助于当事人及时地行使权利,稳定婚姻关系。

11 丈夫婚前患有性病,婚后妻子能以此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吗?

案例背景

邓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企工作,乐观开朗的她很快融入了集体中,结交了不少好朋友,其中也包括吴某。邓某与吴某相识后,二人很快成为恋人。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邓某一直觉得自己下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染上了梅毒。于是邓某再三追问吴某,最终吴某承认了自己在结婚前因私生活放荡而患有梅毒。邓某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学法有疑

邓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法律讲堂

邓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按照我国《婚姻法》及《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梅毒是性病的一种,属于法律指定的传染病,患有此病的人禁止结婚。本案中,吴某患有梅毒在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就与邓某结婚,且婚后该病尚未治愈,故二人之间形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邓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一句话说法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患有这些疾病的人不仅会严重危害患者自身的健康,还会传染给配偶,祸及后代。因此,法律禁止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在治愈前结婚。

12 当事人能否因婚姻被宣告无效而上诉?

案例背景

严甲与严乙是堂兄妹,两人年龄相仿,从小一起长大,有着深厚的感情。长大后,两人不顾家人反对,相恋并且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严甲一心忙于事业,无心照顾严乙及家庭,严乙经常因此与其争吵。不久两人感情出现矛盾,于是严乙提出离婚,但严甲却不同意。无奈之下,严乙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的请求。法院通过调查了解,得知二人是堂兄妹关系,于是判决宣告婚姻无效。严乙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学法有疑

严乙对此不服,可以上诉吗?

法律讲堂

严乙不可以上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严乙与严甲是堂兄妹,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院受理严乙提出的离婚诉讼后,经审查发现其婚姻属无效婚姻,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做法是正确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则可以上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一句话说法

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无效婚姻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判决确属无效的,属于终局性判决,当事人无权上诉,即使申请上诉,法院也不会审理。但如果当事人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法院应该受理,判决生效后也可申诉。

13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有什么后果?

案例背景

孟某与妻子李某结婚的第二年,孟某成立了一家食品运输公司,经济效益一直很好,李某也辞去了以前的工作,在家相夫教子。自成立公司以来,孟某需要交往的人很多,也经常出席各种商业聚会。一次,孟某在聚会上认识了杨某并对其产生了爱慕之情。杨某让孟某与妻子离婚,孟某不愿意与妻子离婚但又不想失去杨某,便骗杨某自己已经离婚。随之与杨某在另一城市再次结婚。李某知道孟某再次结婚的消息后,向法院提出了宣布孟某与杨某婚姻无效的请求。

学法有疑

法院宣布孟某与杨某婚姻无效后会产生什么后果?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孟某与杨某的婚姻自始无效,孟某的收入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李某有权要回。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一句话说法

重婚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因重婚被宣告婚姻无效后,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重婚期间所生的子女与合法婚姻所生子女享有的权利相同。

14 女方在被男方胁迫下与之结婚后,在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案例背景

刘某在一次相亲会上认识了汪某,二人互留了联系方式。后来,二人经常趁闲暇之际见面。其实刘某心里早已有了汪某,只是碍于自己是女方而不愿主动表白,直到汪某追求她时,她才表明了心意。二人交往半年后,刘某发现自己并不了解汪某,汪某不但心眼小而且爱算计。刘某实在受不了,便向汪某提出分手。但汪某不但不同意分手,甚至威胁刘某与其结婚,否则杀了她。刘某无奈之下与汪某结了婚。婚后,刘某听说因胁迫结的婚是可以撤销的,她想知道都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学法有疑

刘某请求撤销婚姻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法律讲堂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由此可见,刘某需要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因此,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一句话说法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有权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但申请时除了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外,还需要提交能够证明是受到胁迫而结婚的证据,这是有关机关确认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