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贵犯法,不与庶民同罪
——八议、官当与中国古代的特权法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唐律疏议》
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
——《陈律》
东晋成帝时,卢陵太守羊聃脾气暴戾,为非作歹,滥施刑杀。在简良一案中,他徇私枉法,冤杀达180人之多。有官员向成帝上奏,称其罪当处死,但由于景献帝皇后是羊聃的祖姑,最后羊聃竟然免于一死。
南朝陈代时,建宁郡有个县令程滔犯了贪赃罪,本来被判处徒刑三年,但最终的结果却是,他以头上的乌纱抵掉了两年,又用金钱赎掉了剩下的一年,居然完全不用服刑。
类似的故事人们在历史书和戏剧中可能已经屡见不鲜,见怪不怪了。人们会认为,古代的官贵犯法,总能得到特别的优待,因为古代并不是一个依法办事的社会,宽宥和免除刑罚都是很随意的。但是,“官贵犯法,不与庶民同罪”,在中国古代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所谓的“八议”和“官当”。
蕴含“刑不上大夫”原则于其中的“八议”和“官当”制度都出现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也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说“准五服以制罪”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法特征,那么“八议”和“官当”则突出地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特权法的性质。
▲古代审判
“八议”是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享有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制度。具体包括:一、议亲,指皇亲国戚;二、议故,指皇帝的亲密故旧;三、议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人,如其言行可供人效仿的贤人君子;四、议能,指有杰出的政治、军事才能的人;五、议功,指为封建王朝建立过卓著功勋的人;六、议贵,指一定品级以上的官员以及有一定等级爵位的人;七、议勤,指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如日夜操劳、恪守职责的将军;八、议宾,指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上述八种特殊人物犯罪,司法官员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的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给予宽宥处理。一般情况下死刑均能免除,其他的刑罚则可以降等处理。
“八议”入律,始于曹魏的《新律》。同晋律一样,《新律》的编修者陈群、刘邵等也是当时的名儒。陈群出于颍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学说的教育,精通经典,主张崇德布化,其奏疏中动辄引用《周礼》《诗经》。刘邵长期执经讲学,对礼乐经典也有精湛研究。《新律》在他们的编纂下,吸收了不少儒家学说的内容,关于“八议”的规定就是儒家化最明显的标志。自《新律》确立“八议”制度后,隋唐又加以进一步完善,以后各朝都相沿不改。
“官当”,就是以官阶来抵当部分或全部刑罚的制度。也就是说,在封建制度下,有罪的官僚们可以用他们担任的官职作为交换条件,逃避或者减轻法律对自己的惩罚。“官当”作为一种制度最先出现在《晋律》当中,《晋律》规定免除官职可以折抵三年的徒刑。此后南朝时的《陈律》正式出现了“官当”之名,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意思就是说,官僚们如果被判四年或五年刑,可以用官阶抵当两年,其余的刑期还得服满;如果被判三年,可以用官阶抵当两年,余下的一年就可以用金钱来赎了。这正是被判了三年徒刑的程滔可以连一天刑都不用服的原因。但是《陈律》在规定以官抵罪时并没有区分官品的高下,后世的隋、唐、宋弥补了这一缺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明清时君主专制,皇权空前膨胀,法律不再有“官当”的规定,但官贵们犯罪实际上仍能享有各种优待。
“八议”和“官当”的出现,使对贵族官吏的犯罪处罚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以致使犯罪者完全逍遥法外,而这一切均是在合法的旗号下进行的,是封建特权法的典型反映。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特权法,意味着其内容贯穿着不平等的精神和原则,按照人的不同身份、不同社会等级来确定其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宗法等级社会的必然产物。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宗法关系为维系纽带的,各项制度的设计与运作都基于宗法观念而产生。而传统宗法观念的核心,即是认为社会成员有高低贵贱的等级区别,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每一等级的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逾越。这就是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来源。按照宗法等级制的要求,作为社会最上层的贵族和官僚,当然应该享有一定范围的、高于其他人的、专属于他们这一阶层的权利。礼的等差性和法的公平性奇妙地结合在一起,产生了特权法这样一个怪胎。
封建特权法的出现,也是君主为了巩固其统治的需要。君主的统治要能够维系下去,必须依赖一个服从与效忠他的贵族官僚集团,因此君主必须要采取一些笼络的手段,给予一定的优惠。将官贵们的特权用法的形式明文确定下来,无疑是一个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
链接: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规定在我国《宪法》中,而且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刑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指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刑法的特权,其具体内容包括三方面: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和行刑上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