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帝国
质疑社会科学的发明者们,你们凭什么假情假意地认为自己是在造福全人类?难道在你们眼中那6亿“野蛮人”不属于人类么?而事实上,他们才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受难者。既然你们手握造福全人类的科学技术,为什么又如此趋炎附势,只将幸福的火种在文明世界传播。难道在你看来,上帝亦是如此曲意逢迎,趋时奉势吗?对于上帝来说,全人类是天下一宗,……要么患难与共,要么共享荣华。
—查尔斯·傅立叶(Charles Fourier),
《四次运动理论及凡人天命理论》
(Théorie des quatres mouvements et des destinées générales,1808年)
从1856年《巴黎宣言》发表为起点,一直到1909年的伦敦会议为止,在这半个世纪里,国际化进程取得了巨大进步,国际法的修订与完善工作也取得了空前的成绩,这50年间所取得的成就卓绝千古,是此前50年所有的成就总和都无与为比的。
—阿莫斯·赫尔希(Amos Hershey),1912年
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族主义在欧洲越发根壮叶茂,各国也都在休养生息,养精蓄锐。在此期间,国际主义思想及其行动模式实现了向实际化的新型转变,逐渐摆脱了旧有的单一的革命模式。此时,国际主义已经认识到国家间冲突的持久性特点,于是开始专注于缓解这种冲突的探索研究,旨在发展更为和平的矛盾解决方案;同时,新国际主义思想提供了一套更为系统的哲学原理用以规范统治,它强调建立持久且精简的国际机构的重要性。简而言之,早期的国际主义理念诚然对未来的意识形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19世纪末,国际政府新运动的兴起才是国际主义真正的蜕变,这表明国际主义已不再一味地想要脱离统治和权势,而是愿意接受统治,并为之让步。那么现在,历史的转盘指向了19世纪的法律和法学家。
1851年“世界和平大会”在伦敦发出号召,“爱好和平的朋友们,贡献出你们的宝贵建议吧,谈一谈你们对权利法典—《国际法》的看法吧”。与反战主义的反响不同,对法律的号召引起了世人的强烈共鸣。在接下来的十几年里,出现了一批跨国精锐人士,他们同全世界分享着自己的反战思想,他们认为世界能否得到救赎并继续向前发展在于维也纳会议上制定的保守秩序是否能被打破,并且还要看是否能成功削弱外交官的无上权力。然而,这群精锐人士的真正目的却是要编纂国际法典,使国际法的实践更加专业化,他们没有运用全民动员的方法,而是建立了一个新学科,并发展出其特有的体系、世界观和历史观。他们创立的这个学科至今仍然以国际法的形式存在着,他们曾经希望该学科能大放异彩,而今这种存在却不过是海市蜃楼。这些精锐人士希望这个学科能够成为处理国家关系的一种选择。一位优秀的英国法官曾经说过,大多数人认为,真正利害攸关的是“国际法法学家领导的法学派能否胜过外交官一派”。
他们认为,负责掌控欧洲列强外交政策的那些外交官已经意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法可以使他们的工作更轻松,此外还能迎合民意,获取更多人的支持。作为“各国的温和教化者”,国际法提供了一种途径来规范那些对抗不断升级、关系持续紧张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殖民扩张的年代,国际法为各国称霸全球的野心提供了理性的指导。因此,在19世纪末的重要外交会议上,即使是最不认可国际法的强国也聘请了法律顾问充实他们的谈判队伍。到20世纪初,国际法成了杰出的典范,曾经的空想国际主义者自我统治的理想终于得以实现。
战争法的重大突破
美国内战期间,总统亚伯拉罕·林肯请来了哥伦比亚大学的政治学教授—德裔美国人弗兰西斯·利伯,请他专门指导联邦士兵如何处置战争中的平民和俘虏。利伯既不是法学家,也不是反战主义者,他对德国民族主义和希腊独立的史实怀有满腔激情,这解释了他为何对美国反战主义者及其宏大规划心存不满。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强烈认同法律本身带有的教化力量。尽管应当首先肯定利伯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不得不说的是,他的指导内容毫无理论体系可言,根本就是各种规定、建议和禁令的大杂烩。但是,这些指导内容受到了国外政客的追捧,19世纪60年代末,利伯与欧洲法学家取得了联系,开始认真考虑编纂国际法一事,希望能以这样一部法律作为改善各国关系的手段。因此,他越来越看重国际主义的影响。离世前不久,他还写道:“国际主义是白种人宗教的一部分,它就是国际关系的福音书,总能化干戈为玉帛。”
《利伯法典》(the Lierber Code)颁布的那一年(1863年)见证了人性化战争的又一大进步,也是各国战争法走向国际化的第一步:红十字会在日内瓦宣告成立。1859年法国与奥地利联军在意大利北部卡斯蒂廖镇的索尔费里诺与意大利军队爆发了惨烈的战争,在战场上,重伤和垂死的士兵数以万计,横尸遍野。年轻的瑞士商人亨利·杜南(Henri Dunant)途经此地,决定发起一个中立组织无偿照顾伤病士兵。此时正值弗洛伦斯·南丁格尔(Florence Nightingale)号召对军队医疗系统和职业护理进行改革之后不久,杜南的提议可谓一呼百应。其中一位日内瓦的律师古斯塔夫·莫瓦尼埃(Gustave Moynier)开始着手成立救护组织的相关事宜。1863年,由他和杜南共同召集的委员会被视为国际红十字会委员会的雏形。次年,瑞士议会就此发起会议,会上12个国家签订了一项国际条例,一致决定对战场上的伤员进行救治。
第一次《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之所以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有两个原因:首先,公约是完全脱离了欧洲协调的秩序设立的—它号召了多个欧洲小国,开始便将大国悉数拒之门外,后来才允许这些国家加入。其次,公约摒弃了镇压战争的旧方式,转变为人道主义引导下的法律权威建设。随后发生的1870~1871年普法战争撼动了整个欧洲,其死亡人数之多、报复规模之大、在巴黎废墟的终战场面之血腥举世震惊。在战争的余波之下,各地皆处于哀痛之中,争斗者无暇顾及新的《日内瓦公约》,就在此时,怀着满腔改革热情的青年法学家们聚集在了一起。红十字会的莫瓦尼埃对“文明国家如此恶劣的行径”感到不可思议,他认为这些惨剧就是由战争法相关法律的不完备导致的。其他人一致推举著名的日内瓦律师古斯塔夫·罗兰–雅克明(Gustave Rolin-Jaequemyns)主持这项工作,早在几年前,他就推出了全球第一份国际法期刊。1873年,他召集了更多志同道合的同事,并在比利时的根特创办了一个新的国际法研究所。研究所的宗旨并不是为了组织大型政治运动或类似于过去那种无所事事的休息厅似的和平议事厅,他们想要举办一个国际性论坛,甄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在此相聚,形成论坛固有的学者风气。历史学家称这些人为“1873年度人物”,他们一致认为自己是公正的法学家,一生致力于法律的科学研究,他们是情操高尚的捍卫者,只为“保护文明世界的法制意识”。他们中有杰出的瑞士法学家约翰·卡斯帕·布伦奇利(Johann Kaspar Bluntschli)、美国法律的重要编纂者戴维·达德利·菲尔德(David Dudley Field)(他的弟弟塞勒是著名的商业大亨,在大西洋底铺设了美国到英国的海底电缆)、古斯塔夫·莫瓦尼埃以及来自低地国家的不计其数的大小人物。研究所接手了罗兰–雅克明的刊物《国际法立法比较》(Revue de droit internationale et de législation comparée),杂志很快赢得了广泛共识,并且成为宣传该研究所理念的舆论工具。
国际法研究所强调了撤除外交活动支配地位的必要性。实际上每个人都是一个政客,古斯塔夫曾经在《国际法立法比较》的创刊号中宣称:国际事务事关重大,完全交由外交人员去处理是靠不住的。关键在于法律不是由国王制定的,更不是由议会制定的,而是由深层潜在的社会趋势决定的:法学家的职责就是对法律做出解释和说明。古斯塔夫对法学家 “职责”的这一定义十分前卫,颠覆了世人对法学家的旧有观念。然而,古斯塔夫的所作所为多是在竭尽所能地提升协会及法学家群体的社会声望,这一定义的价值因此大打折扣,不免被冠以追名逐利的嫌疑。由此,古斯塔夫还督促民众要摈弃两种想法:一是淳朴的乌托邦幻想—幻想能立刻停止一切战争,二是“怯懦心理”—认为国际事务不会发生任何改变。他认为断言欧洲政治事务毫无意义,人们应该更多关注《国际私法》的编纂工作,更多关注这部法律如何保障国家安全的问题。
很快,国际法研究所及其成员便应多位政客要求开始提供法律服务,充分体现了其存在的价值。在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的提议下,1874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了15国会议,各国均派代表参加,首次尝试多国共同编纂战争法。由于没有哪个国家愿意被国际条约束缚,因此,此次会议并未达成任何协定,但还是彰显了法学家们取得的重大突破。而实际上,这个新设立的国际法研究所在整个19世纪70年代的10年间,一直在不遗余力地开展法律编纂工作,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了布鲁塞尔提议的可行性,随后在1880年的牛津大学会议上,终于出版了由自己编纂的战争法指南。
而与会的杰出法学家们的意见也表明其他群体对国际法也越来越关注,觉得该法可以惠及其他群体。俄国学者费多尔·马腾斯(Fedor Martens)是圣彼得堡大学的法学教授,他在布鲁塞尔会议上的主题发言也很受重视。作为一名法学家,他与沙皇关系十分密切。他坚定地认为,国际法的发展会令欧洲列强获益匪浅。英国拥有很强的全球影响力,因此对缔结法律相互约束的做法并不怎么感兴趣,德国的将领也拒绝法律限制,他们认为这是对德国权限的战略性削减,而俄国人则举双手赞成通过法律手段转化战争模式的想法。马腾斯声称,“曾在1874年倡导召开布鲁塞尔会议的国家是所有国家中第一个理解现代文明真谛的国家,也是尊重文明爱好者合法意愿的第一个国家”。对于俄国来说,向外界表明其自身对现代文明的深刻理解十分重要,因为经常有人说他们秉持原始主义。到了19世纪末,再没有哪个欧洲国家能对原始主义这一指责无动于衷了。
文明的标准
尽管国际法学家这一新群体总是趾高气扬、自视甚高,他们将自己看作正义的化身,用科学的手段研究法律和社会问题,但不得不说的是,维多利亚时期后期的国际法法学家已然将他们的学科植入到当代的主流思想意识形态中了,这其中影响最深刻的就是对欧洲文明优势的信仰。布伦奇利曾经写道:“我坚信国际法与人类文明的进步休戚相关,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人类取得的每一次重大进步也都意味着国际法的长足发展。”拿破仑战争时期,傅立叶曾经多次公开抨击文明这一概念,他认为文明就是一种追逐私利的错误概念,他呼吁哲学家对全人类一视同仁。然而,战争一结束,这种批判浪漫主义也随之淡出了历史舞台;实际上,文明这一概念承载着更通俗的新含义。本杰明·贡斯坦曾经对拿破仑王国的军国主义和大兴商业的不列颠王国的文明影响进行过对比,此后文明的含义便更加通俗易懂了。这个词很快便催生出一个全球文化版图的概念,该版图以欧洲为中心向外扩展。在法国历史政治学家弗朗索瓦·基佐(François Guizot)这样的人眼中,文明只属于欧洲列国,也是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划清界限的依据。约翰·斯图亚特·米尔在1836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写道,欧洲的文明进程代表着现代社会已步入了更高级的阶段,城市社会依法而治,在各个国际联盟的荫庇下,欧洲各民族自由向上,国泰民安。相反,诸如奥斯曼帝国一样的各国就是文明发展的反面教材,这些国家“用极为野蛮的方式统治人民,这种方式曾经在国家机构管理方面的确发挥过一定作用,但在当时这只是国家无能的表现,政府根本无法解决政治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文明的这些含义,以一套假想的通用法规为基础,欧洲确立了自己的世界领导权。意大利的马志尼派法学家帕斯夸莱·菲奥雷(Pasquale Fiore)曾用夸张的文字评价说:“人类的团结统一有助于人们对依法治国理念的理解和认识,法制几乎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人类活动。这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势。”
诚然,全球文化和社会的存在形式大不相同,那些法学家的工作就是向人们展现文明的标准如何能提供一种规范—一套能够用于国际评级及判断外交事务处理是否得体的准则。站在文明发展进程金字塔尖的是欧洲诸国,抑或欧洲曾经的驻领殖民地。紧随其后的是像奥斯曼帝国这样的“残暴”政权,它们有过一段制度史,具备一定的国家实力。处于金字塔底端的是非洲及太平洋地区的一些“野蛮未开化”的民族。这三种层次经久不变,最终自然而然地成了法律教科书中的一部分。1840年时,欧洲列强曾邀请埃及总督穆罕默德·阿里(Mehmet Ali) 加入“欧洲公共体系”。1856年克里米亚战争末期,奥斯曼帝国的苏丹也受到了同样的邀请。到了1876年近东危机时,欧洲列强便不再发出此类邀请,因为奥斯曼帝国和埃及王国的现代化政治发展迅速,然而欧洲看到两国的迅猛发展后果断制止了它们发展的步伐。
国际法研究所的另一位开山鼻祖—来自爱丁堡的法学教授詹姆斯·洛里默(James Lorimer)在讲授文明社会的三个层次时曾解释道,三个层次的文明社会分别对应着三种接受政治的程度—他分别称之为全体政治、局部政治以及自然政治(或者说人类原始政治)。所有人一致认同原始政治确实没有国际认知,但有些法学家认为奥斯曼帝国和古代中国的封建王朝这样的国家是否具有国际认知一事有待商榷。约翰·韦斯特莱克(John Westlake)认为,尽管新国际法“是欧洲现代文明的特有产物”,但是“对于国际社会的其他国家而言,应该享有国际法赋予它们的部分权力,但赋予它们全部权利又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其他人则反驳说:在是否为法治国家的问题上只存在是与不是的概念,并不存在半是半不是的说法。除了大多数欧洲人之外,并不存在真正的法治国家。不管怎样,其他国家的确比欧洲要落后很多—至少在欧洲强国战败于它们之前都是这样的。日本在1905年日俄战争中的表现便是一例,日本赢得了与俄国的著名战役,这无异于引发了世界史上的剧烈地震。人们一直认为文明程度的标准决定了国家等级,而日本这个“弹丸小国”无疑挑战了这一观点的权威性。一位日本外交官讽刺地说:“至少在现代的野蛮屠杀方面,我们证明了与你们的平等,随后便立马成了坐在谈判桌前的你们所谓的文明人。”
这些法律构想的潜在恶果很快在1884~1885年的柏林殖民会议上暴露了出来。从本质上来说,此次会议的本意是缓和欧洲各国在非洲的殖民竞争,但是充斥其中的却是对文明使命的探讨,借此让与会各国在非洲的殖民统治看起来合理合法。会议最终变成了题为“带领本地居民走向先进文明世界的使命的必要性”的讨论大会,法学家们商讨出一套新的章程,譬如在受保护国内“试行文明体制,慎重解决历来的野蛮问题”。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Leopold)聘请了一位名气很大的英国法学家,同时也是国际法研究所成员之一的特拉弗斯·特威斯(Travers Twiss)爵士作为他的法律公关,因为屡次立下汗马功劳,国王送给他刚果自由邦作为封赏。特威斯不但应邀参与重要会议,起草新宪法(毫无疑问,新宪法最大限度地赋予利奥波德更多权利),同时还被委以重任参与起草用于殖民地统治的法律。因此,法学家们自创了一种程式化语言,以便欧洲各国能用它评估各自对殖民地领土的主权。从某个角度来说,这种程式化语言肩负着拯救封建王朝的使命,使其逐渐清明廉洁起来,诸如责任、关怀、职责等说法一直保留至今,其含义竟然没有任何改变。后殖民时期“国际共同体”留下的词汇表现今仍在联合国机构的相关部门使用。
在柏林时,研究所成员很是赞同局外人的观点。按照荷兰国际法法学家领军人物托比亚斯·阿赛尔(Tobias Asser)的说法,刚果自由邦的建立“并不像我们熟悉的欧洲政治手腕那样仅抱有目光短浅的政治意图。总体来说,它的成立是为了巩固文明和财富的成果”。国际法研究所的创始人古斯塔夫·罗兰–雅克明对这一高度赞扬的措辞表示赞同,并认为在柏林会议上国际法的众位法学家的确是各尽其能地为各国明确了在非洲的行为准则。罗兰–雅克明倡导“国际主义精神”,但在比利时对刚果自由邦的专制统治一事大白天下时,他却只字不语。他的比利时同僚,第一位专业的国际法历史学家埃内斯特·尼斯(Ernest Nys)认为,1885年的《柏林法案》(Berlin Act)表明了欧洲列强希望扶持非洲并带领他们走上文明之路的决心。他一笔勾销了外界对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的攻击,并极力为他开脱,说他只是受到了英国商业竞争的驱使才会那样做。
因此,在这样一个殖民主义加速推进的时代,法学家的作用不容小觑。在宣扬“为了世界文明的利益,应当让法律、秩序和真正的自由的光辉恩泽全球”这一理念时,这些人的作用显而易见。只有洛里默(Lorimer)教授例外,他对这个人们普遍接受的崇高信念并不认同,在讲课过程中,他总是一针见血地向学生阐明任何法律规定都是彰显某种权力的方式:
文明国家理所当然地认为强国应自觉地为一个落后的种族指明发展方向,实现人类的文明生活,身负这样的使命后,强国就必然要行使其强权。他们为其权力的行使冠以保卫之名,却全然不顾及“被保护”民族的意愿。强国所谓的文明仅仅是出于对权势的贪婪,他们却认为这种文明是理性的、真实的,是在为低等国家的长远利益考虑。至少,相较于低等种族荒谬的、表象的近期意愿而言,他们才是真正在为低等种族的长远利益做打算。也就是说,低等种族所期望的一切只有在他们成为文明国家后才能实现,而文明的高等种族此刻已经拥有了这一切。
用通俗点儿的话说,洛里默想要表达的意思简言之就是这些强国们清楚地知道:我们已经接近于这样一个国际社会—各个国家都有义务照管国际社会中的弱势国家,无论它们是否情愿接受这种关照。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社会中,才会产生20世纪的联盟委托权和联合国委任权以及21世纪的“准保护”权。
但是19世纪的国际法具有两面性:法学家在证明海外殖民统治合法性的同时,还要维护欧洲主权国家在新兴社会的统治权(当时他们想到的主要是美洲)。1868年,弗兰西斯·利伯发表了一篇关于民族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文章,文中利伯强调了两者的兼容性:“文明国家旨在成立一个共同体,并使其日益发展壮大成为一个联邦共和国,它们同受国际法的约束,也共享国际法赋予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有助于确立马志尼视角下的欧洲联盟的设想。
老一代法学理论家在考虑到与欧洲之外的“低等级”种族的外交关系时,在立法中设置了许多禁令以防止双方关系恶化,而在各文明国家之间发展人性化外交关系时,这些阻碍人类文明交流的禁令都遭到了废止。这一新举措的种种影响充分体现在法学家最得意的成就上—海牙国际法会议对战争法的编纂。1898年,沙皇尼古拉二世提议补办一次大型的国际和平会议,这时的欧洲各国正暗中进行着军备竞赛,各国政客都为筹集重整军备的费用愁眉不展。然而各与会国齐聚海牙国际法会议之后,尖锐的分歧使会议几近终止。会议上日耳曼各民族间以及比利时与荷兰两国间关于军事占领统治的争论尤为激烈。日耳曼人对他们1870~1871年间在法国的侵略行径记忆犹新,他们妄图实现其占领区人民对他们的无条件服从;这场战争在法国民众来说也同样历历在目,他们希望占领国能够清除平民百姓的债务,同时也提议设置严格的条令对占领国进行约束。所幸,费多尔·马滕斯(Fedor Martens)为两方圆了场,草拟了《海牙公约》在战争法规及惯例的最终序文。序文只模糊地记载道:“平民和交战国仍然受到国际法条款的保护和约束,因为这些条款出自各文明国家共同设立的国际法惯例,出自人类文明的公法,出自对公共意识的需求。”
有关军事占领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对一国临时政务的管制,虽然另一个国家此时在该国的领土上作威作福,但这条法令却保护了该国的长远主权不受侵害。军事占领的特有概念也是在拿破仑战败后才出现的。过去,一国想获得他国的领土只能通过战争手段达成目的。但欧洲协调体系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局面,因为协调体系的设置本身就默认了成员国君主的军事占领行为。如果欧洲各大王权想要和谐共处,同时欧洲协调又能够有所作为,那么单边战争侵占他国领土的行为就会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在考量对其他强国的影响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双方达成共识,最终签订条约。因此,直到1844年,军事占领作为一国的临时状态才首次得到了正式商讨。
但采用这一途径的初衷是为了欧洲列强的关系顺利发展,所以它并不适用于“蛮夷之族”,因为他们缺少对王权的认知。“蛮夷”之地—比如说北非或者中东地区—符合“被占领”的条件,但实际上,这种“占领”多半是永久性的,正如1875~1878年近东危机期间俄国侵占奥斯曼保加利亚、哈布斯堡强占波斯尼亚一样。保加利亚先是成为自治行政区,随后脱离俄国统治,成为独立国家,而波斯尼亚却最终永远成为奥匈帝国的属国。被占领后,奥斯曼帝国的所有政府机构都被取缔,俄国对奥斯曼举国上下进行了改革;1878年后,哈布斯堡也在波斯尼亚实行了自己的文明体制。俄国在保加利亚、英国在埃及也皆是如此。2003年美国占领伊拉克之后,一位法学理论家曾对这种“变相的占领”做过评价:这种占领完全颠覆了各个文明国家在海牙的诸多协定。
1899年各国间战争法的相关谈判确实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果。他们在法律中明文禁止使用空中轰炸、化学武器、中空弹等军事手段,同时,他们还就军事占领的概念达成一致意见,确认这种军事占领只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一种短期的临时政务状态。但是参与协商讨论的和平主义者对这一界定着实失望。裁军的相关事宜从未得到过认真商讨,很明显,许多强国之所以派代表来参加会议主要是惧怕舆论的压力,而他们当日里派代表参加海牙会议也不过是为了安抚国内的舆论罢了。比如,德国外交大臣就曾告诫他的使团说:“我们必须向德国民众表现出我们为会议的人道主义事业尽心尽力了,同时还要避忌会议中那些不切实际而又十分危险的商讨。”在密切关注军事事宜的地方,军官远比律师更有话语权。军官将领们并不为自己从事战争职业而负疚—后拿破仑时期的反战情绪早已销声匿迹:正如冯·毛奇元帅(Field Marshal von Moltke)1880年12月对海德堡大学的法学教授布伦奇里(Bluntschli)所说的那样:“永久和平只是一场不能实现的梦,甚至连美好的梦想都算不上。战争才是维护世界秩序必不可少的元素。”
然而,从文明国家的划分标准上来看,《海牙公约》也只意在管制“文明国家”间的冲突。这样一来,从外交领域来说,国际法理论的传播并不包括对世界上其他所有国家的庇护。比如说,如果作为“非文明民族”的非洲人或亚洲人企图奋起反抗欧洲文明世界的入侵,国际法就并不适用于他们,也并不会对他们起到保护作用。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国际法已经对殖民军队的行为做出了规范,如有反抗,一定就是“非文明民族”的以身试法。1914年的英国军事法手册明确指出:“国际法法规只适用于各文明国家之间的战争冲突,冲突双方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服从法律做出的判决。国际法法规不适用于非文明国家及部族,这些地方的一切事务由军事指挥官自行裁决,可以借鉴相同情况的特殊案例,从而制定正义和人性化的法规。”
利益互惠是制定“帝国之法”条款的根本条件。有人提出,如果一个敌对国拒绝利益互惠的条件,既固执己见又难以协商,面对这种棘手的情况,相关国家可以采取任何手段使之屈服。这种方式在利益互惠原则出现之前就已存世多年,在空军成为殖民统治公认的有力武器后更是大行其道。在美国对伊拉克采取“震慑行动”很久以前,也就是中央情报局的官员威廉·科尔比(William Colby)发起那个极具争议的项目“感性与理智”(用以平定拉拢越共的支持者)半个世纪之前,科尔比的父亲,美国反暴动专家埃尔德里奇·科尔比(Eldridge Colby)发表了一篇名为《如何对抗野蛮部族》(How to Fight Savage Tribes)的论文,提出了以暴制暴的想法。文章中分析的对抗野蛮部族的方法清晰明确,一目了然。根据科尔比的说法,与这些原始民族实现理性和谈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
维护国际法的庄严秩序固然很好,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这些野蛮民族并不知晓国际法,更不会遵守国际法,反而会利用国际法来制衡遵守国际法的一方,所以必须采取其他措施。这种措施的手段不能比国际法法规的限制来得舒缓……而是……另一种形式的战争。对法国人而言,兰斯大教堂遭受炮击就是敌人的违法行为,足以激起全民的公愤……而如果一个炮弹从天而降,炸毁了他们信奉的万能之神的神庙,对执迷不悟的野蛮人来说,就是他们的万能之神取消了对他们的恩惠。如果一个世界公认的难以进行文明和谈的部落据点遭到炸弹袭击,那就意味着实力超群、技术领先、武装精良的文明国家已经对其宣战。这种袭击方式不仅可以威慑敌方,而且会令他们毫无抵抗地举手投降。如果不幸有平民伤亡,那也是在告诫敌方如果拒不投降、想要拖延了事,那么伤亡人数只会更多。就这样,黑白颠倒,一种非人道的暴力行为就成了文明国家的人道手段。
就这样,法学理论反而成了大屠杀、空袭炸弹、惯常的拘留的现实依据,欧洲的帝国主义本质暴露无遗,逾越法律的残酷暴行昭然若揭。在比利时对刚果的统治成为野蛮暴政的代名词前,年轻的温斯顿·丘吉尔在其所著的批判性书籍中就揭露了英埃联军的野蛮行为:为了恩图曼战役中牺牲的48名己方战士,总司令赫伯特·基切纳(Sir Herbert Kitchener)带领配备现代步枪和火炮的英埃联军横扫了苏丹的马赫迪军,残忍杀害了10 000名对方士兵。《海牙公约》对暴行的约束作用微乎其微,如果非要说有什么作用的话,那便是这份公约其实在为如此残忍的暴行保驾护航。1899年,《海牙公约》明确禁止空投炸弹,但只对公约签署国适用。从1911年意大利对利比亚首次空投炸弹,到英国空军对阿富汗和伊拉克的炸弹袭击,空袭炸弹已然成了殖民列强镇压属国国内反抗势力的廉价武器。难道在这一系列的冲突中,真有什么魔力让文明国家的士兵成了上帝的代言人?他们为自己的暴行贴上万能之神和崇高品德的双重标签,以上天之意随意地残害生命,这样的肆意妄为也能借用文明进步和国际法的名义吗?
英国记者威廉·托马斯·斯特德(W. T. Stead)在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后不久写道,他对20世纪初始两种极端的国际主义间存在的强烈反差震惊不已。在欧洲内部,文明意味着和平,而在欧洲以外,文明却意味着暴力。在巴黎,万国博览会的游客躺在埃菲尔铁塔荫蔽下的躺椅上,享受着巨大的蓝色地球(Globe Céleste)上展现的美好世界,人们聚精会神地看着各种奇迹在眼前发生,诸如第一部有声电影、自动扶梯等。然而,就在此时此刻,斯特德所说的“新国际主义”正远征亚洲,蚕食着中国。他们就像一支国际警务队,其中“汇集了各大洲不同宗教、不同种族的人”。他继续说道,这种“新国际主义”使事态变得更加紧急,《海牙公约》需要充分利用一切可能性指派一个国际调查委员会查清事实。他指出,问题的关键是世界急需的真正的国际主义能否挽救国际警务征途的十字军精神,能否制止强取豪夺、贪得无厌、侵占主权的殖民势力的发展。
不论爆发起义的原因是什么,各国际联盟军开拓文明的行为已经演变成对中国民族主义反抗运动的镇压,其中以义和团运动最为著名,而这只是更加有力地证实了海牙谈判制定的政策已经岌岌可危。俄国派遣到中国的士兵则严守规定,丝毫不逾越他们所理解的国际法相关条款。俄军士兵严于律己,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流血事件”,对于没收上来的东西他们也对平民做出了补偿。德国军队却采取冷酷残忍的立场,当时的中国人非但没有受到法律保护,反而成了德国人疯狂复仇的“合法对象”。德国威廉姆大帝更是臭名昭著,他曾派手下四处散布恐怖谣言,说这些人使用的“匈奴咒术”令各国外交使臣惶恐不已,于是他们为此又发行了一份刊物,并在刊物中撒了一个弥天大谎,他们声称这样做是为了“一劳永逸地走向文明之路”。
因此,所谓“文明国家”与“野蛮国家”间尖锐的分歧产生了一系列令人不安的影响;海牙会议制定的众多规则本身也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主要因为这些规则给各个党派留下了太多解释权。1914年在比利时,英美通过案例测试证明了德国就是匈奴人的后裔,德国军队实际上只是按照自己对战争法许可的新规定的理解我行我素。在侵占埃及后,英国单方面修改了占领期间的法律法规,这一做法与德军极其相似,他们认为权力由比利时国王转移到侵入势力手中是剥夺了国王对国家的主权控制。德国不但取得了制定及颁布法律的权利,还可以随意任免地方官员,操纵经济为战事做准备。在塞尔维亚的哈布斯堡军队也采取了同样的专制统治,反抗势力一旦出现,就立即被处以极刑,以杀鸡儆猴。哈布斯堡军队一心想要巩固自己的地位,并试图塑造一个严厉而公平的裁决者身份维护其所谓的公平。事实诚然如此,在前一王权向新的侵略势力移交政权这一问题上,海牙会议的各项规定本身就是含混不清的,因为一旦对此实施明确管制,合约签署国就会无利可图,也就没有国家愿意缔结公约了,因此模棱两可的规定就成了缔结合约的附加条件。
因此,到世纪之交时,在激进批判主义者看来,那些国际法法学家既是问题的解决者,也是问题的制造者,正如他们早期对康德的看法一样。1873年时,成为保守主义和民族主义的人越来越多,更甚的是,他们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拥护,一时间声名鹊起—到19世纪末,他们公然指责社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并开始起草政治犯的引渡条约,变得愈加地反民主。法律本身成了掠夺合理化的依据:法律一边为掠夺式的侵略保驾护航,一边还要声称掠夺者才是正义的所在。一些批判人士质疑国际法的内在权威性,他们也确实开始好奇这些对非欧洲人的无节制的暴力恐吓信条是否真的没有危及欧洲的自由信念。法国法学家弗兰兹·德巴赫捏(Frantz Despargnet)就此写道:“传递文明的隐藏权利就是掠夺野蛮民族的国家主权。”查尔斯·萨洛蒙(Charles Salomon)更进一步指出:“当心了!文明的隐藏权利能赋予残忍的侵略袭击以合法的理由,甚至在欧洲也是如此……难道就没有德国文明、斯拉夫文明、拉丁文明的存在吗?我们就只能接受一国凌驾于另一国之上的无上权力吗?”“二战”期间,欧洲各城市惨遭大规模空投导弹袭击,这正是他们曾经对所谓的野蛮人使用的招数,现在全用在了欧洲自己人的身上。这场大战标志着欧洲文明内部霸权统治的终结,有效制止了维多利亚殖民侵略思想的发展。同时,国际法还爆发了信任危机和地位危机,甚至直到现在,国际法再也没有恢复以往的风采和地位。
克里默的仲裁事业
继1899年第一次海牙会议后,1907年召开了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与第一次相比,第二次和平会议的与会国数量明显增多,非欧洲国家的参会热情大增,尤以美洲最为突出。美国法学家约翰·福斯特(John Foster)还代表中国清政府参加了会议。与其同行的是其孙子普林斯顿大学的大二学生约翰·福斯特·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这是杜勒斯首次参加外交会议。作为一名资深的美国外交家,约翰·福斯特认为1907年的和平会议“从某些方面来说,堪称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历史事件,因为这是全球所有国家政治代表的首次会面”。
海牙第二次和平会议后不久修建了和平宫。这座建筑是改变国际关系发展方向的新生力量的有力见证,虽然它仍然根植于欧洲文明模式之中,却展示了更加包容的姿态。这座新落成的豪华巨型宫殿展现了权威的力量,传递了人们渴望文艺复兴的愿望,其钟塔发出的钟声响彻荷兰大地。宫殿内的审议庭中摆放着雍容的大型通电烛台,屋顶悬挂着华贵的黄铜吊灯,墙上镶嵌着中世纪的新型彩色花窗,整个房间浑然一体,金碧辉煌。走廊里陈设着1907年与会各国带来的各式礼品—意大利的花白大理石、日本的丝质墙帷、瑞士的钟表、波斯的地毯、阿根廷的耶稣雕像,以及俄国赠送的3.2吨重的罕见的碧绿镶金花瓶。而和平宫这座建筑本身的积极意义也不容小觑:海牙会议上,两位世界顶尖的教授级外交官费多·马腾斯和美国的安德鲁·狄更斯·怀特(Andrew Dickens White)之间的对话为和平宫的建造创造了契机,最终美籍苏格兰裔“钢铁大王”、世界首富安德鲁·卡内基(Andrew Carnegie)出资建造了这座宫殿。这位极具影响力的美国富豪虽然因身为工会组织破坏者而声名狼藉,但是他也为“一战”前十几年里的和平主义事业给予过最为慷慨的资助。
作为第一座私人慈善捐建的宫殿,和平宫有着非凡的历史意义,这座建筑成了新国际主义时期处理国际事务的应急中心。这座宫殿以最为具体的方式见证了自梅特涅时期以来世界外交的风云变幻。美国逐渐在各种最高级别的国际外交活动中崭露头角,而正是和平宫见证了美国外交历程的新起点。钢铁大王卡内基的职业生涯从一个窘迫的电报员开始,时至今日,他已是世界人民心目中个人奋斗的楷模。他为国际和平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仲裁法庭的设立方面贡献尤其重大。当狄更斯·怀特向他提起建设和平宫的设想时,他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和极大的诚意。
然而,说起真正的政治功绩,和平宫不过是代表了人们对未来的信仰,别无其他。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由于日俄战争而延后一年举行。最终召开会议后,和平主义者迎来的却是再一次的大失所望。各个强国间的军备竞赛仍然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和平会议对此束手无策。和平主义者曾倡导创建国际维和警务队伍,以便使国际法庭对两国争执的仲裁决议能得到更好的执行,但这个想法在会议中却没有得到声援。与第一次和平会议相比,国际法方面也没有取得有建树的成就,众多法学家只能翘首企盼,希望第三次会议能有所突破。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洲际仲裁法规的修订取得了一定进步。1913年,78岁高龄的卡内基亲临和平宫的落成典礼,并亲自为与他齐名的当代伟人—英国和平主义社会活动家兰德尔·克里默(Randal Cremer)爵士的半身像揭幕,彼时,克里默爵士已因病逝世5年之久。尽管现今很少有人还记得这位国际工人联合会的前书记,但对于卡内基(或许可称他为20世纪最伟大的资本家)和卡尔·马克思(最伟大的资本主义批判家)来说,克里默这个名字让他们终生难忘并由衷敬重。克里默长眠于汉普斯特德公墓,虽然与马克思的巨型半身像仅相距约1.6公里远,他的墓碑却并不显眼,鲜少有人问津。而1864年,马克思组建国际工人联合会时,他只对克里默发出了入会邀请。在接下来的十几年里,国际工人联合会取得了长足进步,这一点与克里默的努力密不可分。克里默的父亲是一个马车夫,在他出生后不久,他的父亲就抛弃了这个家庭。家庭出身让克里默与旧时的外交政治毫不沾边,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他却从事了多年的工人维权工作,为选举制度的改革鞠躬尽瘁,正因如此,出身穷苦的克里默成功当选国会议员,并成为第一位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英国人,这正是对他职业生涯的高度表彰。克里默因成立各国议会联盟闻名于世,但他对国际事务的热情却体现在推动仲裁运动这一举措上,这也为他的诺贝尔奖之路奠定了基础。克里默去世后,他的墓碑上刻着短剑对着橄榄枝的浮雕,背景是一本打开的书,书上镌刻着“仲裁协议”4个字。纵观其一生,克里默为国际仲裁运动的崛起做出了巨大贡献。可以说,直到1914年世界大战爆发之前,仲裁运动一直是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主义运动。这一运动却在战前的几年一直被边缘化,直到战后十几年才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
“爱好和平的朋友们,尽情欢呼吧,一个受人敬仰的和平社会就要到来了。”克里默1887年在《仲裁者》(the Arbitrator)期刊中如是说。的确,仲裁运动从本质上说就需要结合当代的外交体制,让步于现存的外交体制。这就意味着该运动只是对不同国家的政治运作进行调整和修正,而并不是要进行大范围的彻底革新。早在19世纪30年代,美国的和平主义者就提出以仲裁协议替代欧洲原有的外交政策,但当时正值克里米亚战争时期,人们普遍认为,欧洲协调外交体制的瓦解刺激人们不断寻求新方法来改善国际关系。1856年,《巴黎条约》的签订为世界带来了短暂的和平,实际上,该条约只是在对发生争端的所有签约国进行调停。但如何将条约内容付诸实践呢?一些人认为如果各国不进行自我监督的话,那么该条约的所有条款都是毫无意义的。激进的不干涉主义经济学家古斯塔夫·德·莫利纳里(Gustave de Molinari)则认为,从1815年五大强国实际接管欧洲开始,他们便采取了一种理性做法,就是使这种“普遍协调”变成一种合法体制,使之适用于全世界。同时,他们还组建了一支小型国际警察队伍用以确保解决各成员国之间纠纷的法案能顺利执行。约翰·斯图尔特·米尔建议制定相关细则以保证各项条约的长久效力,一旦这些条约失去效力,就要及时制定新的规则。他希望“文明世界的各个国家能一致同意制定并遵守这样一部法典”。
理查德·科布登是仲裁机制的忠实支持者,他曾在英国下议院极力辩护并推销仲裁机制,他指出该机制十分实用,而且“并非是为迎合各国的国会体制而存在,也并不意味着这就是新千年的信念,更不需要人们对不抵抗政策绝对效忠”。老牌激进主义分子、英国国会议员亨利·理查德(Henry Richard)来自和平运动的腹地,他同科布登一道推进了仲裁运动。1849年,理查德随同科布登参加了在巴黎举行的和平会议;在连任伦敦和平协会秘书长达37年后,理查德于1885年正式卸任。这位“和平使徒”曾经辩称“不切实际的空想主义传教士和布道者对我们进行的无端指责”显然是在无理取闹。和平运动推进了国际仲裁机制的发展,同时也彰显了其本身的现实主义特点。和平是一个亘古不变的主题,时间只会让和平沉淀出更为重要、更为真实的特质,一位美国的伟人曾这样赞许1907年海牙会议上投身仲裁运动的与会人员:“他们既不是空想家也不是理论家,而是政治、外交和战争等多领域的杰出实践家。”
1885年,理查德与世长辞。同年,兰德尔·克里默参加了东伦敦选区的议员选举。竞选中,他不但表达了对劳工阶级的关切,更再次提到了19世纪中叶那些和平运动积极分子所倡导的国际法建设目标。作为科布登主义的支持者,克里默坚信仲裁协议是保证各国之间和平相处的行之有效的办法。早在1868年,克里默就曾初试议员竞选,虽然当时他不幸落选,但他已经明确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他十分赞成成立“国际仲裁委员会以解决各国间的争端”,从而为世界开辟“和平新时代”。1874年,克里默再一次参加竞选,在竞选宣言中,他提出重新修订国际法的想法,同时,他认为十分有必要“成立一个国际法庭以求和平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争执”。他创办的工人和平协会提倡用仲裁机制“替代战争”,随后,工人和平协会逐渐演变成国际仲裁联盟,并组建了自己的发行部门,出版各种宣传手册,抨击当时英国对埃及的主权侵略以及帝国主义的斑斑劣迹。
克里默和倡导仲裁机制的同道中人是19世纪国际主义运动中的先驱力量,而此时的马志尼正倡导通过解放斗争和反抗革命等做法来加速实现各国之间的“神圣和谐”,克里默的理念与此大相径庭。马克思的科学主张强调要将未来建设成为无产阶级的天堂,这也同克里默一派的观点毫无关联。与两者相比,克里默一派描绘的和平之路循序渐进,清晰明了,是深思熟虑后的智慧结晶。在各方一致认同的法律体系指导下,国会议员和国际陪审员做出了公正裁决,仲裁程序本身也就彰显了理性和权威性。但是,克里默一派最终也没能得到政府的认可,可能是因为这一派别并不像马志尼和马克思两位领导的派别那样广为人知,因此在整个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克里默一派一直没有得到世界主要强国的青睐。
与两代和平主义者一样,克里默从美国的外交事务中发现了改变旧世界、采取外交新模式的最佳途径。他利用国会议员的身份加强了与美国政府的相关交流。对于仲裁机制支持者来说,英美两国之间的交流至关重要,因为两方的关系还很脆弱,虽不至反目成仇、引发战争,但一旦出现重大分歧就可能分道扬镳。正是这几年的英美交流为随后的“英美特殊关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872年发生了著名的“亚拉巴马号仲裁案”。美国南北战争期间,英国为南军制造的巡洋舰“亚拉巴马”号重创北军部队,英国对美方损失的赔偿问题通过仲裁得到了和平解决,同时遏制了美国对加拿大部分领土主权的侵犯,这一事件大力推动了仲裁运动的发展。1895年,在处理英美两国间一次更为严重的危机时,仲裁机制再次发挥了重大作用。当时委内瑞拉和英属圭亚那的领土争端不断升级,美国从中调停。后经过仲裁调解,这一重大国际矛盾得到了妥善解决。当时,伦敦诸多的公众人物一致号召同以英语为母语的英美两大强国建立一个永久实用的仲裁机制,这些人中以威廉·格莱斯顿名气最大,克里默也位列其中。英国记者威廉·托马斯·斯特德当时在采访手册中倡议:“开战之前一定要先做个仲裁。”
仲裁运动不仅体现了理想主义,更是一种政治手段和处理问题的策略。英国自由党人清楚地认识到,委内瑞拉危机之所以愈演愈烈是因为美国意图利用门罗主义做掩护来转变外交态度,旨在控制中南美洲。但是英方并不在意,因为他们认为美国在西半球乃至全世界的崛起是符合英方利益的,所以他们配合仲裁,因为这样英美的联盟关系才会更为牢固。克里默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建立和完善英美之间的仲裁协议,这是他审时度势之后的决定,这位决策者的仲裁机制最终为人们所接受,成为取代原有外交理念的实用策略。
克里默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他选对了同盟。随着美国在全球地位的不断攀升,自信的美国统治者在世纪之交时决定采用仲裁机制作为行政手段,同俄国一样,他们通过参与国际法事业树立并巩固本国在世界的威望,根除各方威胁。1890年,美国国际大会在华盛顿召开,会议提议在整个西半球应用“美国的国际法仲裁法规”。这一时期,仲裁运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世界带来了短暂的和平,其中尤以美国为世界和平做出的贡献最为杰出。当时的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以发展小种族外交政策闻名于世,他同样支持仲裁机制,因为这一机制为大国关系提供了和平的保障。1902年,他发起了一次活动,旨在使三年前设立的常设仲裁法院能够发挥实际作用。欧洲的和平运动积极分子曾向他抱怨说,新法庭已经变成了一种摆设,没有任何国际争端需要进行仲裁,这样下去,法庭终将变成无关紧要的虚设。为此,罗斯福故意找出与墨西哥的陈年往事,挑起事端,最终两方协定将纠纷交给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处理,以显示该机构存在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罗斯福还大力推动了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的召开,以便能够继续处理1899年第一次会议的未竟之事。当时正值日俄战争一触即发之际,紧张的局势延误了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这时,罗斯福在双方的和平会谈中扮演了调解人的身份,敦促双方和平解决问题,正因为如此,1906年诺贝尔奖委员会授予罗斯福和平奖以表彰他为世界和平做出的贡献。挪威的诺贝尔奖委员会发言人为罗斯福宣读了如下颁奖词:
12~15年前,和平事业的推进并不像今天这样顺利。当时的和平事业被视为一种遥不可及的乌托邦构想。诚然,人们认为和平的理念是美好的,实际上它却只是理想主义者的天方夜谭。和平是如此的不切实际,与现实生活脱节,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根本没有生存空间。近些年来,各国主要领导人乃至最高元首都开始积极支持和平事业的发展,自此,和平事业的发展境遇发生了彻底改变,和平理念也由此逐渐深入人心。
克里默若能看到这种局面必定深感欣慰。罗斯福之所以发起复兴海牙和平会议的倡议,实际上也是在响应克里默参与创建的“各国议会联盟”的号召。1889年,克里默与其他人一起联合成立了“各国议会联盟”。在该组织内,他身兼副主席和英方联盟议会主席两职。1904年,该组织在美国圣路易斯市召开了“各国议会联盟”代表大会。在19世纪的前十几年里,“各国议会联盟”发展迅猛(该组织至今仍活跃在世界政坛,影响依然很大),克里默通过这一平台大力宣传了成立国际仲裁法庭的重要性。在外界看来,发起两次海牙和平会议的人是俄国沙皇和美国总统,然而实际上,若没有克里默,就不会有这两次和平会议的召开。1903年诺贝尔奖委员会授予克里默和平奖,而同样获此殊荣的罗斯福总统要比他晚三年,这也是全世界对克里默所做贡献的一种认可。这个来自朴次茅斯的马车夫之子成了举世瞩目的一代伟人,这便意味着革命性的变革在某种程度上掌控了国际事务的发展走向。
1905年1月,已逾古稀之年的克里默在迟到的获奖感言中回顾了自己走过的漫漫人生路。从青年时代充满热情和理想的和平主义者到后来的政治实践家,他回想起像他一样的“和平的朝圣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被视为不务实的梦想家。到1903年,仲裁机制的作用已得到了充分体现。克里默还提到当时刚刚发生在北海的英俄两国险些擦枪走火的事件来佐证自己的仲裁理念:
34年前,我还担任国际工人联合会书记一职,我组织提出了一个构想,计划成立一个“国际高级法庭”,当时我们受到了很多人的耻笑,被讽刺为空谈家、空想家。这些人斩钉截铁地说任何国家都不会赞同这个想法,成立高级法庭简直就是异想天开。
如今,我们终于扬眉吐气,海牙国际法庭的成立说明了一切,尽管在法庭成立初期未能阻止英国和布尔人之间的布尔战争的爆发,且部分国家对国际法庭仍抱有抵触心理,但是目前国际法庭的存在意义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一致认同,并处于稳步前进的发展趋势。说到这里,还要感谢卡内基先生的慷慨赞助,和平宫为国际高级法庭提供了永久的居所。如果还要说明国际法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最近(1904年10月)的英俄“多格浅滩事件”便足以证明。如果没有国际法庭的存在,俄国和英国可能要花数月的时间考虑这种所谓的暴行是否适合诉诸仲裁,而这几个月的迟疑就会被激进的媒体利用,被大肆地渲染,煽动民众,激起全民的反抗情绪,最终使争端无法得到妥善的和平解决。幸好,海牙国际法庭已经成立,可以在需要之时给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世界各国所用。尽管英国的几家媒体仍在疯狂地煽动民众,期待英国发起战争解决问题,但两方政府几天内就一致同意提交争端至海牙国际法庭,用和平代替武力解决矛盾。
克里默接着又说,在将国际仲裁法庭的构想付诸政治实践时,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显得至关重要。签订仲裁协议的做法很快就流行起来,协议带来的实际价值也证明了仲裁才是各国解决争端的首选方案,而不是裁军。除了对那些曾经给予自己支持的位高权重之人表示感谢之外,克里默还发自内心地对出席诺贝尔和平奖颁奖典礼的观众说,这一成就首先是“全人类的胜利”。虽然仲裁机制的确立也是“各国议会联盟”的成果之一,但这一机制却由来已久。19世纪50年代,克里默就已经将国际仲裁机制运用到当时激进的劳工运动积极分子的工作中,并发起了仲裁运动。如今再回头去看几十年前的情景,克里默感慨万千:“当时英法两国的工人阶级召集了一系列会议和集会,携手共进,在两国进行了多次巡回演讲,让两国的国民进一步谅解对方,化解矛盾。”
然而,没有人比克里默本人更了解仲裁运动了,这场运动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只是因为仲裁机制设法得到了政府中一些大人物的帮助。举例来说,克里默在“各国议会联盟”中最重要的工作伙伴、法国的和平主义社会活动家弗雷德里克·帕西((Frédéric Passy)就曾担任过法国的财政部部长。克里默的另一位拥护者威廉·詹宁斯·布赖恩(William Jennings Bryan)曾是美国民主党的领袖,也是前总统伍德罗·威尔逊任命的国务卿,克里默曾高度赞赏他,称他才是那个为“各国议会联盟”赢得了仲裁事业的人。共和党方面的杰出代表则是西奥多·罗斯福任期内的国务卿伊莱休·鲁特(Elihu Root),他坚信仲裁是美国发展为世界强国的重要途径。为了调解西半球各国的争端,他带头创办了仲裁法庭,同各国协商签订了大量的仲裁协议。
1902年,仲裁机制和国际法的拥护者终于可以为半个世纪以来取得的进步感到欣慰了,“世界各国的觉醒”让人们重新理解了世界协调的概念,世人对“处理国际关系的规章制度”的认识也发生了转变。当然,他们也要面临接连不断的异议,因为总会有人认为仲裁机制并不能确保世界和平。左翼分子认为资本主义一日不灭,战争就一日无法避免。右翼分子则想保护本国的特权,因此他们也大力谴责和平运动。当有极受人尊敬的领袖为和平现身说法时,他们甚至抨击和平运动是在利用伟人的形象和思想误导民众。
不过,仲裁运动的参与者主要是实用主义者,与过去那些成立世界政府的宏图伟略相比,他们更赞同相对中肯朴素的仲裁流程和目标。海牙常设仲裁法庭的英国成员约翰·韦斯特莱克评价说,在这个时代,各国逐渐增强了国家的主权意识,仲裁就成了十分实用的手段,用来规范各国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他曾经写道,20世纪末正处于达尔文时代,人们需要着重考虑人类的进化问题,而仲裁机制正是人类进化的表现。当民族主义不再盛行于世的时候,仲裁机制将会发挥更大的效力。换言之,要极力抑制“国际仲裁向国际司法的转变”。韦斯特莱克建议,各国应该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相关限制条款,防止国际仲裁的权利膨胀。这些限制条款基本形成后,各国就不会再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矛盾,只会存有政治层面的争端。诚然,仲裁机制不能解决一切争端,但这一体制也绝不是一无是处的。
1912年,当美国的伊莱休·鲁特荣获诺贝尔和平奖时,他同样向仲裁运动的先驱们表达了敬意,他们仅仅用了几年时间就使国际事务的处理水平上了一个大台阶。他谈道,人们很难一下子就接受达尔文颠覆性的人类进化理论,同理,战争也不能一夜之间就消失。他还呼应韦斯特莱克的观点说,有人妄想成立“一个权力型议会,由专人掌权,利用法律和国际警务力量操控各国政务”,这样的想法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人们的民族自豪感太强烈了。“实用理想主义”则设立了一种“新型的国际行为准则”—比如自1906年以来的113份条约。国际法在全球的地位也因此变得更为稳固,更具备科学的理论基础。如果适当提升该学科的教育水平,国际法的发展定会更进一筹。全世界所有公民都应该学会用“国际化思维模式”思考,因为这样有利于遏制民众的好战思想—“民众的集体意志”才是国际事务中最具说服力的力量。“文明的人类”不再那么粗野,他们更加清楚地意识到战争的残酷和“国内自我约束”的重要性。这样,人类的未来才更为光明,更为美好。
然而,鲁特和其他国际法学界的领军人物一样,认为仅凭仲裁机制处理国际事务是远远不够的。在欧洲,有些法学家呼吁建立国际法庭,而在美国,这些法学家则在努力探索超越仲裁机制转向“国际司法”的道路,而这正是韦斯特莱克警告世人莫要涉入的雷池。海牙的常设法庭还很弱小,仍然属于边缘化机构,而且尚处在基本起步阶段,这些法学家认为仲裁机制问题很多,当事方总是为了利益妥协让步,无法保持对法律的忠诚。一位著名的希腊国际法法学家曾经写道,新海牙国际法庭并非 “真正的国际审判法庭”,而是“大法官法庭的附属物”,鲁特完全赞同这一说法。他本人也认为在处理国际争端时,法官会更为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而外交官则必然有所偏倚。真正需要注意的是,一系列的仲裁协议和规章仅凭自身效力和权限是不足以形成完整统一的国际法体系的。
因此,在20世纪初,很多法学专家开始强调他们所倡导的国际法与国际仲裁机制的不同之处。美国的法律体系自本国的仲裁运动发展而来,又逐渐脱离了这一运动。1905年,美国国际法法学家联合起来成立了全新的美国国际法协会,该协会“致力于国际法研究,纯粹以国际法法理角度论事,与国际仲裁机制泾渭分明”。在安德鲁·卡内基的再次慷慨帮助下,他们开始为自己心中的神圣之法寻觅国际后援,希望成立一个国际法庭,形成一个判例法体系。1907年的海牙第二次和平会议上,鲁特本人提出了这一观点,开启了美国对国际法庭理念数十年贡献的新纪元。
一个世纪之后,在美国入侵伊拉克的阴霾里,美国国际法协会迎来了它的百年华诞,协会成员共同缅怀伊莱休·鲁特,忆起这位伟人对美国司法事业的贡献,呼吁世人学习鲁特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对民主至上的忠诚信仰。但是将鲁特视为21世纪美国全球领导地位的灵感之源未免有些言过其实,这样讲无疑是过度美化了其世界观及时代局限性。鲁特确实对民主事业做出过贡献,但这份贡献也只是一份绵薄之力。由于他信奉精英主义,所以虽然时常提及公众舆论,但他认为民意是可以影响和改变的,而真正的权力应该由少数具备科学理念的法学专家掌控。鲁特的这一看法是狭隘而保守的,他妄想通过法律规范调和利益和公平性之间的矛盾来解决政治、社会以及经济等各领域的冲突。这当然是一种所谓的“万能适用”观念,也是典型的美国观念。对最高法院运行机制的高度模拟吸引了当代众多法学家和决策者参与其中,在美国称雄世界的时代,正是这些人在左右美国的外交政策。
鲁特曾是美国国际法协会的主要成员,但他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难以置信的是,1897~1920年的几位美国国务卿除一人外都曾是这个协会的成员。不过,美国国际法协会的影响其实极其有限,在其他世界强国国内并不存在与之相媲美的国际法组织。在美国之外,也很少有哪个国家乐于让一群法学家名不正言不顺地掌控世界的命运。在法国、俄国、英国等国家也不乏守法主义的支持者,但这一思潮的大本营还是美国。然而,即便是在美国,也有诸多质疑指向守法主义,尤以参议院为首。他们极力反对法律对美国统治权的限制和约束。只要国际法计划还需要全美人民的充分参与,守法主义者在发展国际法的路上就会一再遭遇障碍。事实上,大战爆发前,美国参议院就曾悉数否决或严格限制鲁特、布莱恩以及其他人的诸多外交建议,之后不久他们又毅然决然地否决了国际联盟的决议。1945年以后,美国的世界霸权地位确立,自此,其普世主义和例外主义方能协调共存。但那时,国际法的内容与之前相比并没有什么改变,因此几乎没有人相信在这样一个战争频发、核武器盛行的时代,国际仲裁机制还能为世界解决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