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典章 制度
礼法合治与中国古代的秩序观念
在如何建构社会秩序方面,儒家有其独特的思考,主张德治、仁政。孔子在《论语·为政》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推崇的是那种基于道德伦理的礼治秩序,并认为建立在刑罚基础上的服从,会导致百姓缺乏遵守秩序的自觉意识。
不过,儒家虽然不推崇刑律,但并不否定刑的作用。《礼记·乐记》中说:“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认为礼乐刑政各有侧重,只有互相配合,才能使民心一致而形成“治道”。荀子的“隆礼遵法”思想,集中体现了劝善和惩恶并举的治国理念。
依法家的立场,要建立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就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能以礼制中尊卑、上下等级的“例外”来施行不同的法律原则。同时,法家相信刑罚要比道德劝说更有作用。法家的基本原则可以用法、术、势三个字来概括,所谓的法就是法律,术就是统治技巧,而势则是掌握的权力。秦国就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取得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国家的功绩的。
在汉代之后,儒家思想逐渐获得统治者的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统治者完全按照儒家的理念来设计社会秩序,现实中主要还是儒法互补的。所以传统中国的秩序观也可以称为“礼法合治”。与法律所内在要求的平等性相比,礼所注重的是差别性的原则,即所谓“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曲礼上》)礼教的着力点在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差别,并认为这是人道之自然状态。
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中,给宗族和乡村社会保留了一定范围的非正式管理权,其中也包括进行道德教育,对一些违背道德原则或其他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置。
家长或族长拥有一定的处置权,这是因为家有家法(家规),对于家法的法律地位,虽然还有争议,不过,家规在某种程度上与国法有衔接。这就是说,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有族长仲裁,不能调解处理,才有国家司法机构处理。
(杨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