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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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法学本科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的思考本文原载于《行政与法》2014年第9期。

邓和军 李斯才李斯才(1987—),男,海南琼海人,法律硕士,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法务工作人员。

摘要 本科生导师制作为国外大学高等教育普遍适用的制度,在我国国内高校却算较新制度,虽然有些高校已尝试设立本科生导师制,但并未从整体上达成共识在当今社会高等教育逐渐普及化与大众化的环境下,如何保证法学院校本科阶段学生的培养质量,如何培养造就高规格、个性化和创新型人才,乃是法学院校存在的使命与灵魂所在虽然一段时间以来法学院校逐年扩招,但扩招不能成为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低下的理由为提高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应该积极研究探索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保障法学本科生阶段综合素质的塑造,此乃法学本科生导师制的价值意义所在

关键词 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生导师卓越法律人才

 

教育部于2012年3月下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本书中简称“高教30条”)第22条指出:“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导师制、小班教学,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由此,我们认为,目前我们应该且也可以在法学本科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

一、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现状

众所周知,随着高校的扩招,从1998年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人数300多万(当年招生108万人)直至2012年约2400万人数(当年招生680多万人)增长迅速,且从2007年开始成为世界第一。参见《中国统计年鉴》相应年度资料。面对与日俱增的高校学生人数,我国本科阶段教育的培养基本是严进宽出的模式。学生通过残酷的高考竞争进入大学后,在学校实行学分制。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与其他人文学科教育无大区别,名义上是学生自主选择课程,但大部分院校对专业课程早已事先安排,即要求本科阶段至少学完法学核心的14门课程,学生并不能自由选择。学生能自主选择的是某些选修课,而这些选修课大多被学生认为是“鸡肋”。我们知道真正的大学学分制是以选课为核心,以教师指导为辅助,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综合教学管理制度,但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却是以期末考试的成绩决定学生专业课程合不合格,这就把学分制破坏得体无完肤,同时直接导致学生把法学课程学习重点放在应付期末考试上,忽视对专业的系统学习。很多学生对法学专业课的学习往往只是期末考试前的几个星期甚至一个星期,看看背背就能应付考试,而考试及格就算通过了专业课的学习。另外,大学本科阶段实行辅导员管理制,但辅导员基本上是学院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人,学院有什么通知或活动通过辅导员传达给学生,还有就是对学生生活上的管理帮助,一般不会涉及对专业课程的指导。

(二)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大学教育逐年普及的同时,大学生的整体素养包括专业能力与独立思考能力等却有逐渐下降的趋势。这也就造成了一种奇怪尴尬的现象:一边是源源不断的毕业生需要就业,而另一边却是企业在抱怨无人可用。这样的矛盾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更为尖锐,因为从2002年以来,法学专业一直都是较难就业的一个专业学科参见《“雾里探花”看法学》,athttp://sh.gaokao.com/e/20140213/52fc5f4e9cacd.shtml,2013年12月21日访问;阚枫:《就业蓝皮书:工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高 法学最低》,athttp://www.chinanews.com/edu/2012/06-11/3953096.shtml,2013年12月21日访问。,这就提醒我们要对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

对于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首先从学校的招生上看,很多高等院校都设置了法学专业(到目前为止全国有近700所高校招收法科学生),以致于每年我国法学专业招生达到数十万人。数量庞大的学生,面对高校教育资源的紧缺,使得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低下的问题显得颇为尖锐。其次是在法学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方面。我国大部分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对法学本科教育中课程的开设都是要求学生必修14门法学核心课程,选修若干其他院系的非法学课程。最后是在辅导员制度的设置上,在高校中大多数的辅导员是不用授课的,只是在生活上对学生进行指导。

由上述可知,现实中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法学专业学生数量方面,国内很多高校并不是根据学校实际专业设置的需要开设法学专业,而是跟风盲目地开设法学专业,造成我国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上的泛滥,且在实际中部分高校并没有具备较完备的法学教师资源与相关的配套教育资源;二是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方面,大部分的高校对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所有的部门法学以及与法学相关的课程都开设了,导致学生专业课的学习较为粗浅,都是“蜻蜓点水式”的泛泛而学,不能形成一个系统的专业学习;最后是辅导员的设置方面,我国高校的辅导员一般不授课,而只是对学生生活上进行指导,但大部分高校都是一个辅导员管理一个年级的学生,辅导员个人的精力有限,很多时候并不能对学生如何合理安排生活与学习上起到真正的引导作用,这让很多上大学以前学习计划都有人安排的学生变得无所适从,不清楚大学期间如何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与生活,造成整个学习生活的紊乱,严重影响了专业知识的学习。以上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存在的问题都是导致法学专业教育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而如何提高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一方面要对生源数量进行控制,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我国高校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培养机制,在设置科学的专业课程的同时,更需要有人(最合适的是导师)去科学地引导学生对法学专业的认识并向他们传授正确的学习方法,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平台。

二、在法学本科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在法学本科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从而拉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

对于一个刚刚踏入大学的新生来说,大学中的一切都是充满新鲜感的,这让很多学生容易受到不同事物的各种影响。与此同时,很多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在高中的时候都是班上的佼佼者,当进入大学以后,周围的同学几乎都是同一水平,心理不免有些落差。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刚入学的本科生们,这就需要有导师去全面关注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及时了解他们的心里想法,并作出相应的排解与疏导。再者,我们知道中学的学习方法与学习模式、接受知识的方式和对问题的思维方式等皆与大学有很大的区别,这也使很多新入学的本科生极不适应,这其中就需要一个适应与自我锻炼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就必须有导师去帮助、去指导,让他们能够更好更快地适应大学的学习与生活。因此,导师制有利于导师全面关注与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使学生能在这短短的四年大学时光里充分利用时间为以后的工作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目前,大学课程的教学是行政班模式,即大学里一个班集体就是一个行政单位,行政分班就是你所报的那个专业要分为若干个行政班,把学生分配到班级单位里。这样,大学生只有在上课的时候看到任课老师,其他时间很难跟老师有所接触与交流,这也就造成了很多学生在课余时间很难向专业老师就遇到的问题进行请教。再者,这也间接拉大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特别是教授级别的教师,学生会有种遥不可及的感觉。因此就有必要在本科阶段的教学中安排专业指导老师,近距离地对学生进行专业课程的指导。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专业课程的学习,而且有利于拉近教师与学生的距离,从而“使师生之间形成更加亲密的亦师亦友的新型关系,实现师生品质与精神的融会贯通,学生将会更加关注并且学习、效仿导师的生活态度、言谈举止、道德品质,导师的表现会对学生性格特质的形成起到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郭喜、胡哲儒:《中国高校公共管理专业本科生导师制的现状及对策》,载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第5期,第30页。。这样才能让学生进一步地感受到教师积淀的思想品德与专业知识,以及作为一个学者的素养与内涵,这对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都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

2.有利于实现对法科学生的个性化辅导

“传统的高等教育是单向的知识传递,以相对封闭的、静态的和单一标准去要求、评价和衡量学生,培养出来的学生都是统一规格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不强,缺乏创造和创新能力。拉毛才让:《对推行和完善高校本科生导师制度的思考》,载于《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142页。”但现代社会需要专业基础扎实、素质全面、具有科学创新精神的人才,因此其根本途径就是要改革人才培养和管理模式,因材施教。设置本科生导师制度,可以打破以往法学专业教学与指导分离的教学模式。给本科生确定导师后,导师可以因材施教,同时利用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对学生选课、选择专业方向以及学习方法、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参见邓北燕、黄钰欣:《改革本科生导师制 培育个性人才——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完善与改革为例》,载于《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2年第24期,第31页。。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与掌握,而且有利于对不同专业方向感兴趣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实现个性化的培养与辅导。

3.有利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2011年底,基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考量,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法律人才参见《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2012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其中北京大学、海南大学、湘潭大学等58所高校获批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国人民大学等22所高校获批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西南政法大学等12所高校获批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参见《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的通知》(教高厅函[2012]47号)。。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如何教育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方式方法应该有很多,但我们认为实行导师制应该是一种很好的手段。而从学生的角度来说,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的学生,在大学四年毕业之后从事法律方面的职业应该会占大多数。因此需要法学本科学生在本科阶段学习坚实的法律知识和打造深厚的法律实践功底,为以后顺利从事法律职业做好准备。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后,学生有专门的专业老师进行指导,有利于学生打造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有利于学生法律实践的锻炼,更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从而培养出优秀卓越的法律人才。比如英国律师培养就以学徒制(导师制)著称:通常表现为有志于从事法律的工作者首先拜某一成功的开业律师为师,充当学徒,通过协理某些事务性法律工作,如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准备诉讼材料、制作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以及旁听法庭辩论等方式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再逐渐过渡到自己独立开业程汉大:《从学徒制到学院制——英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历史演进》,载于《清华法治论衡》2004年4月刊,第2~4页。。这样使得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运用能够很好地结合,具备一个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

4.有利于实现现代大学教育的目的

现代大学以学术独立、思想自由著称,因此高等教育不仅要提高学生文化水平,更要提高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美国著名教育学家阿尔特·哈伯德曾有过一段精彩论述:大学最独特的功能在于,通过教育和辅导,开发受教育者的思维能力,它使年轻人变得善于思考而且思维开阔,同时懂得如何用自己的智慧和学识为自己的人生目标服务。因而可以说现代大学教育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培育学生的专业知识,即通过大学本科的教育使学生能够掌握一定的专业领域知识,能够从专业角度去思考问题;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维能力,即要求通过大学阶段的学习锻炼,学生能够独立地去思考问题与处理问题,同时掌握科学合理的学习方法。

大学本科四年的法学教育要求学生不仅具备法学专业知识,而且要有独立思考能力。对于刚刚从高中毕业的学生来说,大多数学生在上大学之前接受的都是应试教育,一切的学习都是为了考试,而当他们刚刚踏入大学校园时,就让他们独自去学习以前从未接触过的法学专业方面的知识,对于大多数学生而言是较为困难的。再者,以前的应试教育都是被动的接受知识,而大学一开始就要求独立思考问题,也让很多大学生无所适从。如果没有相关老师进行适当引导,很多学生都很难做到以上两方面的要求。因此在本科阶段实行导师的指导有利于实现现代大学教育目的。

(二)在法学本科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的可行性

1.本科生人数已得到控制

由于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高校的持续扩招,本科生数量不断增加,客观上一定程度地制约了本科生导师制的推行与实施,因为现实中面对庞大的本科生数量,很多高校的师资力量并不能够实施针对性的指定导师,就算给学生指定了导师,很多时候一个导师带十数个甚至几十个学生,而导师的个人精力有限,很难进行个性化的指导。随着时代的发展,思想观念与需求也多元化起来了,很多人并不一定选择大学毕业后才就业,而是直接进入社会。同时,经过十多年的扩招,很多高校已经逐渐减少和调整大学法学本科学生的招收数量。近几年法学本科生的招生数量开始呈逐年下降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师生比例悬殊的矛盾,对推行本科生导师制有一定促进作用。

2.教师人数已增加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研究生教育的推行,以及我国高校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各个高校的师资力量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高素质人才进入高校从事教学工作,高校的教师数量得到全面的提高。这为法学本科生导师制的推行,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师资基础。

3.学业优秀生制和实验班导师制积累了经验

现实中我国国内很多高校为了提高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对现有的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学业优秀生制与实验班导师制。学业优秀生制是指在普通的本科生中,选拔一些思想政治素质好、学业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能力强的学生,为其指定导师进行单独辅导。如海南大学法学院从1997年开始实行学业优秀生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实验班导师制是指在普通的本科生中,选拔一批优秀学生组成实验班,为每名实验班学生指定导师,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如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较早以前就开始组建实验班,近来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也开始组建实验班,效果很好。这两种培养措施的落脚点都是指定专门的导师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个性化辅导,从而提高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学业优秀生制和实验班导师制的运行积累了很多良好的、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经验,可资法学本科生导师制在推行时借鉴当然以往的导师制度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制度目标不明确,与其他管理制度如辅导员制度、班主任制度等相冲突;学校对导师制度宣传力度不够,学生对导师制度概念模糊,影响导师正确发挥作用;学生对导师不认可,不愿接受指导;高年级学生对导师需求小,造成一部分导师资源浪费;缺乏物质保障,所谓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师生沟通指导”无以为继;缺乏有力的监控机制,无法保障制度的有机运转等(参见阴医文:《构建符合创新人才培养需要的本科生导师制——本导制度运行现状辨析与发展对策研究》,载《中国大学教学》2013年第1期,第40~41页),今后推行导师制时对此要注意加以避免和防范。

三、在法学本科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的建议

为了提高我国高校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对我国高校法学本科生教育的改革势在必行,而引入并完善我国法学本科生导师制,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在借鉴我国国内学业优秀生和实验班导师制先进经验,以及结合牛津大学等国外高校实行的导师制的基础上,我们对在法学本科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合理的导师遴选与管理机制

推行导师制的目的是因材施教,个性化地培养法学本科生。对学生而言,导师的选择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本科生往后的学习与生活。这就要求导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学术专业知识,而且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因为“导师不但要在学习上给学生充分的指导,同时也要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了解学生发展状况”王钰:《我国高校本科生导师制的探索与思考》,载于《人民论坛》2011年第20期,第187页。。所以我们认为,在导师的安排方面,要结合学生的意愿,备选导师的简介含主要研究方向等信息事先要提供给学生,学生根据其兴趣选择相应的导师。法学院校可以根据学生选择导师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防止某个导师集中带多名学生。

在管理机制上,备选的导师必须是本专业的教师;当然如果确实存在教师资源短缺,可以考虑在博士生、硕士生中选择优秀的作为备选老师。法科新生应当在入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导师的选择,由法学院校统一组织与安排导师的选择。为保证指导质量,每名导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每一年级不得超过5名。指定导师后,可以取消班主任(或由其中一名导师兼任班主任),由辅导员、班干部或者所在班级的导师进行班级的基本管理即可。

在导师制的日常运行方面,原则上学生选定导师后不得更换,因为随意更换导师不利于学生与导师之间的合作配合,也不利于导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同时对导师制的日常管理会造成一定的混乱。但由于学生是在入学后不久就要选择自己的导师,而此时学生对自己感兴趣的专业方向并不是很确定,或者是刚开始感兴趣的专业方向过后发生改变,因而为了照顾学生的专业兴趣,对于那些在选择专业导师后发现对所选的专业方向确实不感兴趣的,在一个学期后,即入学的第一学期后可以在和原先导师沟通后,向学院申请调换导师。学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联系申请学生与相关导师做好调换工作。为了避免学生随意调换导师,应该规定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有申请调换的机会,过后不得再申请调换导师,即使申请,学院亦不能批准调换。

(二)确保充足的导师资源

现实中相当一部分高校都尝试设立本科生导师制,但制度建立后往往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一定程度上得归咎于导师资源不足,很多时候一个导师往往需要带10到20名学生,而导师本身还有教学科研任务,毕竟精力有限,很难面面俱到,因此导致了导师制中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往往流于形式。为了解决导师资源紧缺的问题,在建立导师制时,应当确保有充足的导师资源。高校应该拓宽导师资源渠道,学校除了现有的导师师资力量外,还“可以在一些优秀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中抽选一些学生来担任本科生的导师,他们年龄相近,能更好地融入学生中,给他们以指导和帮助。另外,还可以聘用那些已经退休的老师、教授来担任本科生导师,他们经验丰富,专业知识牢固,又没有教学和科研任务,能够有更多的时间来对本科生给予辅导和帮助”王钰:《我国高校本科生导师制的探索与思考》,载于《人民论坛》2011年第20期,第187页。。同时,高校还可以聘请一些声誉与学术能力较好的律师或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这些人员法律社会经验丰富,对学生社会知识与经验的积累有较大帮助。

(三)明确与细化导师的指导内容与方式

在有些高校实施的本科生导师制中,只为学生指定导师后就万事大吉了;对于指定导师后,导师具体的工作内容与方式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很多时候导师的指导流于形式。因此,必须明确、细化法学本科生大学四年中各个时期导师的指导内容与目标,具体如下表所示。

以上表格罗列的只是主要指导内容与指导目标,在实际日常工作中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并不能只限于表格中所列举的内容。导师应该有一些更细致的任务栏,如导师每学期应该组织不少于4次的座谈会,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动态;导师每学期应该组织不少于2次的案件讨论,提高学生的专业学习与思维辨析能力;导师每学期应该指定学生阅读相关论文或著作,并要求学生完成读后感想;导师每学期应当组织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比如参加庭审或者参观公检法机关等;导师每学年应当组织一次调研活动,帮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现状;等等。

(四)规范考核评价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首先,规范考核评价制度。对于导师工作的考核与评价,不能单单从学生的学习成绩上进行评定,而应当综合考察学生的整体素质,比如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方法与习惯、学生的身心与价值观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如果连续两个学期有关导师指导工作评定为不合格,应当撤销其指导资格,或者让学生重新选择导师。

其次,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在法学本科生导师制的推行中,导师的责、权应当明确且相一致,而如何保障导师的权利则是贯彻落实导师制的关键。因为如果导师的相关物质保障等得不到明确与落实,势必会影响到导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导师制的运行效果参见邓北燕、黄钰欣:《改革本科生导师制 培育个性人才——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完善与改革为例》,载于《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2年第24期,第31页。。因此在导师指导工作合格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导师一定的津贴或补助,比如每学年应该给予导师一定的活动资金,便于导师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对于导师指导下学生在有关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的,应给予导师与学生奖励;每学年应提供相应的调研经费,便于导师带领学生开展法律调研活动。每学年可以评比优秀导师,对于优秀导师,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以及在奖金分配、先进评比、深造学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参见谭长福、周志强:《本科生导师制的实践与探索——以河南工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为例》,载于《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165页。

最后,对于导师活动的相关经费,应当做好审计与公示工作,确保每一分钱都用于学生的培养上,避免导师经费的不正当使用实践中,确实存在导师不当使用经费的情况,对此除加强监督外,还要加以正确引导。参见徐岚、卢乃桂:《“成长的窗户”还是“冰冷的制度”? ——一所研究型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的质性研究》,载于《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11年第1期,第56~57页。

(五)导师经费的获取

导师经费是保证本科生导师制的基础,如何保证导师相关经费的充足,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当前导师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教育部和地方政府的拨款,而我国高等院校较多,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一,因此很多院校的导师经费光靠拨款很难维系。为了解决导师经费紧张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发动各个院校的成功知名人士对学校进行捐赠,成立专门的导师经费管理机构,独立负责管理相应院校的捐赠经费。对于导师经费的使用,按阶段公示,由学校组织人员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