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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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基于地方高校的视角

熊云辉作者简介:熊云辉(1977—),男,汉族,江西临川人,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摘要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有两种方式,即间接方式和直接方式,为此应从这两方面对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以达到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既能满足国家司法考试统一性要求,又能服从地方高校地方性要求

关键词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是近十年来理论界探讨的热点话题,各种观点林立,甚至截然相反,如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应独立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受其影响,有的人则认为,法学教育应围绕统一司法考试转,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应成为法学素质教育改革的风向标。笔者认为,由于学校的层次不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影响程度会有差别。对于老牌的政法院校和名牌法学院而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它们的影响不会太大,但对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影响则是实质性的,地方高校的学生、教师和法学院都能感受到这种影响,无视这种影响,则不是实事求是。为此,我们选择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这一课题进行研究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该意见明确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如此,本文的观点仍值得我们重视,有些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了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调整之前的一些情况。——邓和军注

一、概念界定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有关司法考试的称谓不统一。有的使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如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就采用此称谓。有的使用“国家司法考试”,如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就采用此称谓。学界有的使用“司法考试”或“统一司法考试”。笔者认为概念的规范使用应以现行法为依据,故采用法官法、检察官法的称谓,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统一性。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统一性,不仅表现为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评卷,还表现在为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设定了统一门槛,对参考人员统一了学历要求。

第二,中介性。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中间环节,法科生完成了法学教育后,应先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国家允许在校本科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联系。

第三,专业性。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要求应试人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考试内容为民商事、刑事等法律制度,是一种专门知识和能力的考试。

(二)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1.地方高校

地方高校,是相对中央政府主管的部属高校而言的,是指地方政府主管的公立高校,包括省属、市属大学、学院。地方高校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地方性,表现为经费投入的地方性、管理的地方性、发展的地方性和服务的地方性参见余茂才著:《地方大学的地方性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15页。

2.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指导下,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采取的培养过程的某种标准构造样式和运行方式参见龚怡祖著:《论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0页。。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指在法学教育思想和法学教育理论指导下,为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而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采取的标准构造样式和运行方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具有系统性、中介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特征。

3.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指地方高校在一定法学教育思想和法学教育理论指导下,为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而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采取的标准构造样式和运行方式。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兼有地方高校地方性特征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一般特征,其特征包括地方性、系统性、中介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素包括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培养途径和教学内容、教学运行机制等四个方面。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关系重点

研究法学教育就是探寻法学教育的运行规律,包括内部运行规律和外部运行规律两方面。“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属于探寻法学教育内部运行规律的课题,而“地方高校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则属于研究法学教育外部运行规律的课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也属于探寻法学教育外部运行规律的课题。其中涉及如何处理统一性和地方性的关系,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既要满足司法考试统一性要求,又要服从地方高校地方性要求,做到双赢,这是研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影响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方式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法学教育理论和法学教育实践得以发生联系和相互转化的桥梁和中介。在其之上有法学教育思想和法学教育目标,在其之下是法学教育实践和结果。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法学教育理论和法学教育实践的联系和转化中起着沟通双方、承上启下的作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影响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有两种方式。一是间接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影响法学教育理论,再经由法学教育理论间接作用于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一般而言,法学教育理论变革需要长期之功,短期内一般难见成效。一旦引发了法学教育理论变革,则会带来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刻变革。所以间接方式具有时间长、难度大、见效慢、深刻性易见的特点。二是直接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直接作用于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直接推动人才培养模式诸要素的变革。直接方式具有时间短、难度小、见效快、局部性明显的特点,详见下图: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对法学教育理论的更新

法学教育思想和法学教育目标是法学教育理论的两个重要内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理论的影响直接表现为对法学教育思想和目标的影响,进而推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思想的转变

当前,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思想的主流,国家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两个文件中都提出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法学教育在贯彻素质教育思想时,并不顺利,带来一些困惑,如法学教育到底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参见徐显明:《法学教育的基础矛盾与根本性缺陷》,载于《法学家》2003年第6期,第13页。?为此,法学教育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的人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就是大众教育、通识教育参见曾令良:《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定位——我国多层次兴办法学教育的反思》,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第151页。,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应该从大众教育走向精英教育,参见龚廷泰:《论大众化教育走向中的法学精英人才的培养》,载于《法学家》2003年第6期,第27页。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应该从通识教育走向职业教育参见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载于《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第429页。,还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应是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一体结合参见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于《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87页。。我们认为,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角度看,法学教育在性质上应该是法律职业教育。因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求应试人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为国家选拔法律职业人才;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又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和纽带,法学教育无疑应服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职业取向的要求。法学教育一旦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思想则会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影响法学教育,宏观上会影响国家举办法学教育的方针和管理法学教育的体制,中观上会影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微观上会影响法学教师的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思维、法律伦理四方面,其对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课程体系的构造,要合理分配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课程比例,做到法律知识课和法律技能课并重,理论课和实践课并重;二是培养途径,要改变课堂教学的单一培养途径,增加课堂外教学,实现培养途径多元化。

2.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

法学教育目标依学校层次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有专才型与通才型、学术型与应用型、单科型和复合型等区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会影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第一,专才型与通才型。专才型培养目标着重于对学生按照专业领域进行专业化教育,但由于其注重专业的学科逻辑体系而有别于高职教育;通才型培养目标着重于对学生实行构成高等教育各个学科共同基础、不直接服务于具体专业的教育参见龚怡祖著:《论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76页。。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是专才型还是通才型,学术界无定论。不过,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角度看,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应是培养专才型人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要求应试人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为实体法、程序法等法律知识。如果地方高校进行通才型教育,其学生恐怕无法应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专才型教育,则实现了法学教育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对接。

第二,学术型与应用型。学术型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从事科学研究的人才,应用型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适合于技术、管理、社会服务、教学等类型工作的人才参见龚怡祖著:《论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81页。,一般认为,部属、研究型大学较多的是培养学术型人才,地方、教学型高校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受地方高校地方性制约,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多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选拔人才而设定的,它不仅注重法律知识的检测,更要求加强法律技能的训练,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能较好地从事法律职业。这就要求地方高校必须注重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第三,单科型和复合型。单科型人才是用单学科知识和方法培养出来的单向性人才。复合型人才是运用跨学科方法培养出的人才。一般认为,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从单科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法学教育业也不例外。站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角度看,单科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并无优劣、高低之分。如既懂英语、经济又懂法律的法律人才和只懂法律的法律人才参加司法考试并无差别。因此,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有条件,完全可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实现人才的一专多能。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直接作用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推动人才培养模式诸要素变革,包括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培养途径和教学内容、教学运行机制等方面。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专业设置的调整。专业设置一般涉及设置口径、设置方向、设置时间、设置空间等方面。就设置口径而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要求法学专业设置口径宜宽不宜窄。由于教育部在20世纪90年代改变了法学专业口径过窄的局面,统一了法学专业为宽口径,目前法学专业口径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相互适应的。就设置方向而言,为了更好地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相衔接,法学专业口径之内没有必要分专攻方向。就设置时间而言,高校一般在大一、大二以通识课为主,大三、大四以专业课为主。司法部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导致了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时实际上只学习了三年,如果扣除大一、大二通识课学习时间,实际专业学习时间仅为一年,学习法律知识一年余就参加司法考试,这是极大的挑战。这必然要求地方高校要压缩通识课的学习时间,争取在大一、大二就开设专业课,做到专业课与通识课同步。如果不想压缩通识课的学习数量和学习时间,另一种方法就是延长专业学习时间,改四年制为五年制。就设置空间而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选修第二学位未构成制约;有些高校允许在法学本科和法学研究生之间打通,实行本硕贯通制,也能满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要求。

(2)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课程体系的改革。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既有法律知识的测试,又有法律技能的测试,还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测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20日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将进行改革: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邓和军注。长期以来,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更是长期缺失。因此,地方高校应根据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内容调整法学课程体系。第一,应增设实践课,如开设法律诊所课、模拟审判课、模拟仲裁课、案例分析课等,并实现实践课模块化、体系化。第二,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可以在学生进校第一学年开设,以2学分为好。第三,强化法律技能课,如法庭辩论课、法庭语言课、法律文书写作课、证据调查课,等等。

(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培养途径和教学内容的创新。培养途径分为教学途径和非教学途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教学途径提出如下要求:第一,应更新课堂教学方法。教学途径的中心是课堂教学,“灌输式”“填鸭式”是课堂教学的传统做法,这种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需要,应引入参与式、讨论式、问题式、模拟式等强调学生主体意识和能动性的教学方法。第二,课堂教学实行小班、小组授课。由于法科生招生规模扩大,地方高校大多实施大班授课,这种授课方式不但使参与式、讨论式、问题式、模拟式等新式教学方法难以实施,也使“灌输式”“填鸭式”老式教学方法实行不尽人意,效果甚差。因此,应尽可能实行小班、小组授课。第三,实行学、练、研一体化教学。地方高校法学院应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法学实验室、法律诊所,大三、大四的学生可以到里面学习、训练和研究。第四,积极利用网络教学,可以进行网络虚拟审判、虚拟仲裁,也可以开设网络课程。在非教学途径方面,地方高校可以项目带动学生参加科研,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设立纠纷解决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丰富第二课堂;举行辩论赛、知识竞赛等,活跃校园文化。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教学内容提出如下要求:要改变理论教学为主导的局面,应确保理论、法条、案例三出现,以理论阐释法意,以案例运用法条,达至理论与法条的融通;要将司法考试内容有效组织到单门课程的日常教学过程中,在知识点讲解中适当穿插司法考试案例题;为了避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沦为应付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地方高校应做到人文知识和专业知识并重,法律知识和学术知识并重,学习能力和考试能力并重,专业主干课程和地方特色课程并重。

(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教学运行机制的完善。综合来看,教学运行机制包括基本教学制度、培养方案和淘汰模式三方面,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地方高校教学运行机制的影响也集中在这三方面。第一,对基本教学制度影响。基本教学制度有学年制和学分制两种基本模式。地方高校限于师资、管理水平的不足,无法全面实行学分制,由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学科目相对固定,考试时间安排在大三学年,实行学年制更有利于法科生应对司法考试。因此,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应实行学年制学分制相结合。对于涉司法考试的科目实行学年制,对不涉司法考试的科目实行学分制,允许学生自主选课。第二,对培养方案的影响。课程设置是培养方案的核心,应根据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涉及的法学科目,进行课程选择和调整课程设置的结构样式。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司法考试的所有内容参见饶龙飞、熊云辉:《当法学本科教育遭遇国家司法考试:革命还是改良》,载于《公民与法》2010年第6期,第26页。,因此课程选择不存在问题,主要是对课程设置的结构样式进行调整。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多采用“通识课+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的课程结构样式,这和传统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基础课”的三层楼结构样式没有区别。笔者认为,地方高校法学培养方案应该采用“平台+模块”的新型课程结构样式,具体构造为:通识课为第一个平台,下面设通识课1和通识课2两大模块;学科大类课为第二个平台,下面设法律综合知识课、刑事与行政法律课、民商事法律课、案例分析课四大模块。划分这四大模块的根据,就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科目由综合知识、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实例(案例)分析四部分组成。第三,对淘汰模式的影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国家为选拔法律职业人才而设定的淘汰机制,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适应这种淘汰机制。因此,地方高校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也应引入淘汰机制,具体做法如下:一是改进淘汰手段。涉司法考试科目应一律实行闭卷考试,试卷题型应包括司法考试的题型;二是合理设定淘汰率。淘汰率有高淘汰率、中淘汰率、低淘汰率之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应采用低淘汰率,年级淘汰率控制在3%以内为好。

三、结语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冲击是实质性的。首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冲击了法学教育理论,表现为法学教育思想的转变和法学教育目标的重新定位,这进而对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挑战,此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间接作用。其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带来了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诸要素的变革,此为直接作用。为此,我们对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培养途径和教学内容、教学运行机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协调运作进行了颇为细致的探讨,基本上重构了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达到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既能满足司法考试统一性要求,又能服从地方高校地方性要求,做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