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美国宪法的诞生(5)
很长一段时间,从这份文献内容回推,美国史家、美国大众将这些与会代表视为无私的英雄,以他们的人格、智慧、远见成就了美国的大纲大本。这样的看法,到了20世纪初,受到了严格挑战。美国史学界兴起了一波来势汹汹的“修正派”潮流。检验费城会议原始资料,显示与会代表们明明就不是无私的圣人,发言讨论内容明明就不都是出于公共考量的智慧之语啊!
修正派提出了彻底相反的论点,主张《美国宪法》根本不是高贵民主理念的产物,而是当时个人及集体经济利益交错角力的结果。每一条条文、每一项政体设计背后都有经济利益上的动机。
又过了几十年,经过更多更详密的研究,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代表既非无私的高贵英雄,也不是斤斤计较利益的小人,他们的真实面貌介于这两者之间。而不管出于怎样的动机与考量,他们制定出的这套《美国宪法》,是不折不扣的人类文明的重大里程碑。
一个“更完美的联盟”
《美国宪法》序言中这样说:“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这里的Union,“联盟”,是集体组织的泛称,而接下来的分句,就是在形容这新的组织如何“更完美”。
费城会议中,代表们花了很多时间讨论怎样是“更完美的联盟”(more perfect Union)。虽然最终并没有对于“更完美的联盟”做出明确的决议,讨论的内容却毫无疑问已经在与会代表心中留下了明确的答案。
讨论中多次提到没有多久前发生在英国的事。在中文里,说到“英国”,其实是将两个不同的专有名词混杂在一起,Great Britain是“英国”,England也是“英国”。但这两个名词,并不是完全等同的。“英国航空公司”的原名,不会叫England Airway或English Airline,而是British Airway。理由很简单,大不列颠(Great Britain)比英格兰(England)来得大。英格兰是大不列颠的核心区域,但不是全部,大不列颠除了英格兰之外,还有威尔士(Wales)和苏格兰(Scotland)等其他地区,加起来才是大不列颠。
而大不列颠这个名字是在1707年正式确立的。那一年,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三个王国联合起来,组成了大不列颠这样一个大王国。
1787年讨论“更完美的联盟”时,在费城开会的这些人,很容易想起1707年发生在英国的事。与会的两位重要代表,康涅狄格州的托马斯·约翰逊(Thomas Johnson)和宾夕法尼亚州的威尔逊,都出生于苏格兰。他们的祖父辈,实际经历过大不列颠的组成。他们了解1707年的联合王国组织产生了什么样的效应。在他们眼中,英国的强大,正是这次联盟所促成的。
看英国的例子,从苏格兰移民来的约翰逊和威尔逊强烈主张:北美洲要建立的新联盟,应该仿效1707年英国的前例,要有一个共同的领袖,而且要是恒久的结合,不是临时的合约,不会过期失效的。
《美国宪法》的序言,就是由威尔逊提笔写就的。写下“更完美的联盟”,他心中想的应该就是发生在英国的前例,在价值判断上,明显倾向于让联邦凌驾于各州之上,借由创造“我们人民”,将主权从各州转移到联邦。
威尔逊属于联邦派,期待看到更大更强的联邦。会上相对有另一股州权派的势力,致力于维持各州原有的独立地位与权力。《美国宪法》是这两股势力反复冲突、折衷、调和、妥协,所产生的结果。
联邦派追求“更完美的联盟”,认为联盟、联合是好的;州权派则高度珍惜得来不易的独立与自由,对联盟、联合抱持怀疑态度,只愿意在安全、繁荣的考量下,进行最有限的联盟、联合。两种相反的价值观,谁也说服不了谁,谁也压倒不了谁,如是谈判产生的《宪法》,必然游移于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
清楚可见的例证:联邦有了自己的宪法,取得了“我们人民”所赋予的主权。但《美国宪法》不能取消各州州宪,只能在第六条规定,各州州宪若有和此联邦宪法抵触的,无效。从卢梭一脉相承的政治理论来看,等于是美国有了两种位阶的双重主权,州和联邦都拥有主权,都有规范主权形式的Constitution。
从主权在州到主权在民
前面引用的序言,认真计较,不是《美国宪法》真正的开头。在序言之前,还有标题: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两百多年来,太多国家都通过、建立了自己的宪法,给了我们一种对于宪法的熟悉,以至于往往忘了要探问:宪法(Constitution)究竟是什么?
《美国宪法》的前身,后来被《美国宪法》取代的,是《邦联条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由费城会议起草的《美国宪法》,一共包括七条,这七条,其原文就是从Article I排到Article VII。换句话说,这份文件的实质内容,也就是Articles of the United States(“合众国条款”)。原本管辖邦联的条款,被后来管辖联邦的条款给取代了,这样岂不是理所当然?为什么这份文件没有沿袭“某某条款”的标题,而改称Constitution?
选用这个词,明显受到了卢梭的影响。卢梭曾经为波兰和科西嘉岛制定立国大法,他采用的名称,就是Constitution,宪法。在卢梭的著作中,清楚定位:Constitution是规范主权的。
卢梭的政治理论中,认为“主权在民”的落实,就在人民的立法权。过去是依照君王或少数人的意志,决定要组织怎样的政府,决定政府与人民之间应该有怎样的关系。新的主权在民的国家,政府的组织、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由一套站在人民立场的根本大法所规范,不受君王或少数人主观意志所左右,如此才能保障人民的主权。
每一个人,不管什么身份、什么位子,都只能依照这套规范拥有权力、行使权力。这是主权在民最主要的检验标准。18世纪,卢梭的思想、学说,在北美洲有很大的影响力。最早采用卢梭式的Constitution定义的,是北美殖民地制定的自治条款,这些条款后来陆陆续续转型为独立后的各州州宪。
1776年独立后,原来的殖民地转型为具备有主权意义的州,所以各州有其实现主权在民的Constitution。因为主权在州,州是独立、自主的单位,所以在理论上,只是各州松散联合的邦联,不具备主权意义,也就不会有宪法(Constitution)。
今天我们理所当然将State译为“州”,理所当然将State视为美国国家整体中的一部分,然而从1776年到1789年的历史现实却绝非如此。真实的状况是,虽然一路维持叫做State,这个政治单位的意义,在1789年之后已经彻底改变了。
1789年之前,State的性质比较接近主权国家,而邦联也就比较像是“欧盟”,甚至欧盟前身“欧洲共同市场”式的组织。主要由各邦联合组成,目的在解决各邦间的合作与冲突问题,但这个组织并不具备任何越过邦政府,直接规范、统辖邦内人民的权力。毫无疑问,主权在State,所以各个State会援引卢梭的理论,制定各自的“宪法”。
《邦联条款》符合这种主权在“邦”、在State的现实。然而1787年费城会议通过的文献,却不再局限于这样的现实,动用了具备主权意义的“宪法”,赋加在新成立的“联邦”上。依照这个名字所显示的,联邦是有主权意味的组织,如此一来,联邦的主权,势必和“州”的主权处于紧张状态。原本只有State有Constitution,现在州有宪法,联邦也有宪法,两种宪法形成什么样的关系呢?
费城会议的原始宗旨,比较像是要制定一套类似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国际贸易协定,让十三个独立且自由的“邦”能够加强商业、贸易合作,去除不必要的壁垒阻碍。然而费城会议开完,拿出来的却不是一份外交、国际协定,而是和各邦抢夺主权的《宪法》。
如此变化,非同小可。各州要行使的同意权,不是单纯同意接受一份新的各邦合作协议,而是让渡原本属于State的主权,让渡给新成立的联邦,创造出泯除State主权界线的“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也就是创造出新的政治主体来。
“我们人民”明白否定了原本以State为单位的政治组织原则。这个“我们”,直接指涉了跨越State界线的人民结合,签署了《美国宪法》之后,原本在被各个州宪主权分隔开,彼此视为“他们”的人,就在新的联邦主权下,变成了“我们”。
《邦联条款》成立的主体,顶多是“我们各州”(We the States),我们这些州彼此同意组成邦联;《美国宪法》则跳过了State,直接诉求于“我们人民”。尽管没有表现在名称上,State 还是State,州宪还是州宪,然而骨子里,一旦《美国宪法》通过了,State就被从“邦”降格为“州”,州宪也就相对失去了原有的主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