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势力范围
与印度、东南亚(泰国除外)和大多数非洲国家不同,在19世纪后半期,列强虽进入衰弱的清帝国,但中国并没有被列强所瓜分。中国之大,远不能为任何一国所独吞。而列强从中国获得令人眼花缭乱的战利品,各国又不能进行满意的分赃。结果是中国的主权虽受到损害,但却从来没有濒于灭亡。外国人始终承认中国的中央和地方的政权,而这个中央政权一直是和地方势力在进行着斗争。由于外国人的利益要求,而中国政府又软弱无力对其要求加以拒绝;于是在中国领土的某些部分,政府的权力在形式上被削弱了,甚至是被放弃了。这样在中国境内,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条约口岸、租界、租借地和列强的势力范围。
条约港口
“条约口岸”(treaty port)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词。“港口”的准确界说,是一件引起争议的事,《南京条约》(1842年)的英文本更广义地写成“cities and towns”(城和镇),外国人在这里有居住和贸易的权利。上海、广州、福州、厦门和宁波是海港,是无疑义的。到了1893年,增辟了28个地方开放对外贸易;在1894—1917年,又增辟了59处;在1917年总数达92处。在这92处通商口岸中,有的是内地城市,有的是在大陆的边境;另有一些是沿海港口或满洲的铁路交叉点;许多增辟的港口是在长江或西江沿岸。总起来说,这些地方统称之为商埠,即贸易港。从法律上说,开放对外通商的口岸可分为三类:“条约港口”,即由某项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开辟的港口;中国政府无条约义务而自愿开辟的“开放口岸”; “停靠港”,外国轮船获准在该港登岸或载运乘客,并在某种限制下载货,但外国人不得在该处居住。到1915年,92处通商口岸中,只有48处设有海关,这说明中国有许多地方在国际贸易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
在“条约港口”,中国的国家主权在两个方面被外国破坏了:首先,外国侨民在其领事的治外法权管理下,得在此居住,并拥有财产和从事工商活动(而且可以带护照在内地旅行,在法律上除传教士外,不得在内地居住)。其次,在某个条约港口卸下的外国货物,交付一次进口税(按中国不能控制的海关税率)后,如再转运至其他条约港口,即不再缴纳转口税。缔约列强强迫清政府将这种在条约港口实施的税率,扩大到自开口岸。自开口岸和约开口岸是不同的;在自开口岸中,外国“租界”或“侨民居留地”,是处于中国地方政府的市政管理和警察控制之下的。
在16个条约口岸设有外国的租界,即专门为外国侨民居住设立的特定区域,其地方的行政权(警察、卫生、道路、建设管理等)由外国人管理,其财政收入是外国当局所征收的地方税。例如天津、汉口、广州的外国人居住区为“租界”。在这些地方,中国政府征用或者买下整个地区,然后永久租给特定的列强(在天津,租给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匈帝国;在汉口,租给英国、法国、德国、俄国、日本;在广州,租给英国和法国)。占有租界的国家领事,常常得到租界工部局的支持;外国侨民通过租界工部局董事,可以转租到特定的财业。
上海的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根据条约,专门划给外国侨民个人居住和经商,但不租给有关国家。中国官员向从原土地所有者手中购买了土地的外国人颁发地契;外国人随即持地契在外国领事馆登记,领事馆发给购买土地的外国人地契保证书,使土地的转让更加确定,并且提高了这些财产的价值,使之对财产托管人的外国律师、传教士和其他的人,能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在租界里,虽然有很多中国人通过其外国代理人,实际上也拥有土地,但却是不合法的。在上海的租界内,中国人直接拥有大量土地,其所有权从来没有转让给外国人。
通过在北京的外交使团向总理衙门施加压力(这是列强在中国攫取利益的正式合法手段),上海的公共租界原来是英租界和美租界,大约有一平方英里的地面(见《剑桥中国史》第10卷),在1893年扩展到2.75平方英里,在1899年扩展8.35平方英里。原来面积为0.26平方英里的法租界,经过1881年、1900年和1914年几次扩展,扩大到3.9平方英里。1915年,公共租界工部局和北京的英国公使曾多次交涉,企图正式批准为公共租界划进更多的土地,遭清政府拒绝,而此时中国要求废除所有外国租界的民族主义情绪亦作出反应。但是,租界工部局通过占有邻近租界的土地(先是修建租界以外的道路,即越界筑路,然后铺设自来水总管道和电缆,最后在新扩展的地区征收税款和行使警察权力),事实上,这块土地成了外国控制下的“越界筑路区”,在1916-1925年期间有了相当的发展。
地图5 中国1920年前后的外国“势力范围”
在上海租界,通过外国领事颁布一系列《土地章程》手段,处心积虑建立起完全由外国人独揽大权管理市政的工部局。中国人在同意1842年、1843年和1858年的条约时,没有把这种类似地方自治发展当成一回事,当外交使团提请北京政府正式批准这些条款时,北京也不得不作为既成事实予以接受。在有些时候,使团对条款大加修改,如1898年修改上海的计划。1898年的《土地章程》,在1928年华人代表获准参加工部局以前,是公共租界“宪章”最后一次修正。这个章程,给占统治地位的“大班寡头政治”提供了正式的自治,但较之其所要求的要少一些。因为按照章程,租界每年纳税会议的决议,依然要受上海的领事团和北京外交使团的批准,这就使上海工部局的权力在名义上受到限制。工部局与领事团和外交使团之间的摩擦,也是屡见不鲜,有时达到公开程度。虽然领事团和外交使团对上海的外国侨民以盛气凌人的态度对待中国地方官员作了批评,但通常是支持这种态度的。
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形式上只是纳税人会议的执行机构,逐步扩大了权力,取得了广泛的行政权力,其中包括向租界中的中国居民征税和维持治安的权力(除了土地税——因为土地是在中国领土之内,和关税以外,中国不得向上海的租界征税)。工部局董事会的9名董事是在外国选民中产生;选民必须拥有不低于500两白银的地产,或每年缴纳不低于500两白银的租金。这类选民,在民国初年略多于2000人,不到在租界内居住的外国人的10%。如无重大事项,纳税人会议的到会人数很少。进入工部局董事会的人选,是由一个核心小圈子里的英国人严格控制,代表工商界的利益。工部局的市政雇员,绝大部分都是英国人(在20世纪20年代初,雇员总数为1076人,其中965人为英国人,还不包括在巡捕房中的792名锡克人),所有的主要部门——卫生处、工程处、电气处、沟渠部、财务处、救火队、万国商团以及工部局、董事会领导职务的负责人也都是如此。
从理论上说,中国的国家主权此时还保持完整,但实际上租界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治的一块飞地。在租界内,除了外国人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和特权外,公共租界当局实际上行使对中国居民的司法权。中国居民占租界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但在市政管理机构中却无权参与。中国当局只有得到有关的外国领事同意,才能逮捕住在租界的中国人。在上海的公共租界里,中国人之间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要由租界的会审公廨来审理,会审公廨实际上(不是根据条约权利)常被外国陪审官所左右。中国军队在租界的通过权,始终为租界的外国市政当局所拒绝。租界当局坚持,租界是在中国内战中的中立领土。
上海的外国人生活
租界里的大部分外国侨民的生活方式,都被那些雇黄包车(一英里五分钱),付现款乘舢板,主日教堂的捐献等漫画化了。普遍用来付款的票据或钞票,象征列强的商务、外交、军事和宗教代表们,在旅居中国生活于基本设备齐全的世界。其中有的人对正在变动的中国,作为真实而有见地的观察家,致力于学习中国语言、艺术、文学等,结交中国朋友。但这不能否认另一个事实,即字面的和比喻性的“食谱”,是由移植到中国的各种外国原料构成的。一位英美烟草公司的美国新雇员,回忆1911年8月在公司食堂的情形说:“这是我将在以后几年要吃的数百次类似便餐的第一次——清炖鸡汤,蘸面包末的炸牛排,大米饭,煮青菜和一块黏糊糊的糕点,英国式烹调总带有一股李—帕林斯调料味道。”
上海的居民很少到“县城”去。在闹哄哄的20年代和30年代以前,在空闲的时间里,可以身着条约港口特有的休闲服装,与外侨们一起度过。有钱的外侨,带着妻子,乘坐敞篷马车,上午在曲折的静安寺大道上来回漫游。在这条大道上,有大花园和网球场的大班(商号老板)别墅,是消磨英国漫长午茶时间的好地方。众多廉价的侍者,使得一些宴会和招待会,比英美烟草公司的食堂风格显得更为奢侈大方。这反映了外国式的上海,是一个英国人的“城市”——汤,鱼,带骨的肉,开胃的菜肴,甜点心,然后是咖啡,再给男士们送上葡萄酒,烈性甜酒和雪茄;打桥牌时连续送上威士忌和苏打水,在餐后可以消磨好几个钟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电影出现之前,有歌舞表演的餐厅和夜总会急剧增加。在此以前,在第一流的大旅馆和社交俱乐部以外的“夜生活”,仅限于宁波路上的卡尔登咖啡馆和餐厅等少数几处(见地图6)。在这些地方,为身着盛装的外国人提供精美的食品和音乐,“但是到了10点钟,男女共同参加的宴会结束,只有男士留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从10点钟直至次晨破晓,美、英、法,也许还有德、俄、意大利和西班牙不同国籍的女士,在江西路和苏州路阴森的灰色石库门房子中放荡地出出进进,使香槟酒和冒泡沫的勃艮第酒的销售额直线上升”。
在静安寺路东端,沿着护界浜,占有大块地面的跑马场,有着引人注目的大看台和俱乐部,每年举行两次(5月和11月)为期三天的大赛。场地的中心建有板球场和网球场。在上海的外国侨民热爱运动,特别喜爱骑马和打网球;这也许是在大多数社交集会中,对惯于豪饮的补偿。上海俱乐部有号称“世界上最长的酒吧”。板球俱乐部设有12个网球场和18个板球练习网。上海高尔夫球俱乐部成立于1894年,1898年建造了一座附有男女化妆室,以及用具间和酒吧间的俱乐部用房。
在骑马和打网球之余,还可以观看上海业余剧团和法租界的法国剧团演出。在5月到11月间,工部局铜管乐队在外滩公园演奏,冬季则在市政厅演出。每个外国侨民居住区都有自己的社团——美国社团、德国联合会、英国的圣乔治协会、苏格兰人的圣安德鲁斯协会、爱尔兰人的圣帕特里克协会。这些外国侨民的社团,在自己本国和民间节日,举行热烈的庆祝活动。花费精力和较为严肃的文学和教育社团,有亚洲文会华北支部、摄影协会、教会文学界联合会、美国妇女文学协会、园艺协会、美国大学俱乐部、德国交响乐团以及文学晚会等等。一些慈善团体,有上海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慈善协会、海员福音会和急救协会等。万国商会是各行各业社团中最强有力的组织,其他的社团,包括股票经纪人协会、驾驶协会,以及会员超过100人的工程及建筑师协会。
供欧洲侨民儿童就读的学校,有上海公学,法租界有法国工部局学堂和黄浦路的德国学堂,另外还有一所日本小学。几家医院分属工部局、几家慈善团体和日本社团。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公共图书馆有1.5万册西文图书。十几个教会团体在上海设立机构进行活动,使上海成为中国最大的传教活动中心。新教教会,包括规模很大的圣三一会(有13世纪歌特式风格的华中英国圣公会主教座堂)、新天安堂(英国早期风格,位于苏州路),位于外滩的浸礼教堂,位于黄浦路的德国福音教堂;法租界和公共租界都有天主教堂,还有一座清真寺、一座犹太教堂和一座日本的佛教寺庙。汇司洋行、泰兴洋行、福利公司、惠罗公司供应食品、家具、呢绒绸缎和妇女头饰;别发洋行供应图书和地图;霍普兄弟公司专营珠宝;上海药房坐落在苏州路上。外文报纸,有英文的《字林西报》、《大美晚报》, 《上海泰晤士报》、《大陆报周刊》,法文的《中法新报》,德文的《德文新报》和日文的《上海日报》——都能在上海买到和读到。
上海为外国人在华生活的榜样,建立了外国在华势力租界的模式。天津的租界由七个不同国家管理,包括三个英国独立的市政区、五座教堂、八个网球俱乐部、五家旅馆、七个不同国家的协会、七个社交俱乐部(英国的天津俱乐部最老,另外一个德国总会,一个法国剑术俱乐部,一个日本俱乐部等),以及游泳、曲棍球、棒球、板球和高尔夫球的俱乐部。赛马俱乐部在1901年新建一座精美的大看台,代替被义和团毁坏的旧看台。万国商团成立于1898年,市政图书馆位于英租界,藏书7000册。从1914年起,英国人伍德海主编《天津时报》(伍德海为《中华年鉴》的主编和发行人),以与日文的《天津日日新闻》、法文的《津郡权务报》、德文的《北洋德华日报》进行竞争。
在汉口,英、法、德、俄、日五国租界,沿着长江延伸了几英里;把这些小型欧洲城市连在一起的,是一条沿江的江汉大道。这是一条宽阔的林荫大道,在行车道和人行道之间,是绿树成荫和芳草如茵的草坪。每天下午,外国社交人士聚集在赛马俱乐部饮茶,然后打网球或高尔夫球。汉口有18穴的高尔夫球场,在亚洲是最好的。俱乐部的建筑有游廊环抱,内设游泳池、游戏室、衣帽间和一间宽敞的饮茶室——有一个著名的长酒吧间,在长江巡弋的外国炮舰上的军官,多到此光顾。
有着这样豪华奢侈的生活,就使人们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些“老中国通”要捍卫其特权了。所谓“上海首脑”,不但不容许中国官员对其进行任何干涉,并把典型的外交使团和领事团也视作对其碍手碍脚的累赘,认为有时对其虽可加以利用,但总是感到其过分考虑中国人的感情。我们所以强调“老中国通”的豪华奢侈,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是在上海及其他条约港口生活的人,是用鲜明的阶级界限来划分的。一个人所以出名,是看他从事的职业,加入到哪个俱乐部,以及他拥有的赛马号码。犹太人、葡萄牙人和欧亚混血儿,居住在与其他外国分开的地方。少数的犹太商人,在上海是很富有的。而葡萄牙人和欧亚混血儿,只能在商行中承担日常的工作,报酬也很低,如文书、办事员、图书管理员之类的职务。每个条约港口,都有一群外国流浪汉、穷困的水手和事业上可怜的失败者。外国社会金字塔底层与邪恶和犯罪的下层社会,在对条约口岸生活奢侈令人愉快的回忆录中极少提及,但这确实是外国在华势力中的组成部分。
地图8 武汉三镇(1915年前后)
租借地
外国在中国的“租借地”共有5处,是1898年列强为在中国争夺势力范围和战略基地,强行租占中国的5块领土。面积共552平方公里的山东胶州湾及其周围的土地,1898年3月被德国强行租占,租期为99年。德国并获得山东境内3条铁路修筑权,并规定铁路沿线10英里范围内的采矿权亦属德国(在1914年11月德军与日军经过激战后,胶州为日本所占,日本人在战斗中死616人,伤1228人。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附带事件。几经交涉,中国于1922年始自日本手中收回)。1898年3月,俄国人获得租占南满辽东半岛(包括旅顺和大连两个港口),订了租期25年的租约。此外,俄国控制的中东铁路,获准修建自哈尔滨至旅顺—大连的支线,即南满铁路,并可在铁路线区伐木和采矿。1898年5月,法国对清政府施加压力,获得租占广东省海南岛对面的广州湾港口,订租约为期99年,法国以该港为其海军停泊地。同年6月,英国获得了从大陆向香港殖民地延伸的一块土地(即“新界”),订租约为期99年。列强这一系列掠夺中国领土的行动,以1898年6月英国租占山东威海卫而告结束。英国在威海卫的“租用期,将与俄国占领旅顺港的时期一样长”。
与租界形成对比的,在租界中,租约期间的中国主权,暂时明确被取消了。缔约各列强一致同意,在其他“中国的”领土上拥有治外法权中的领事裁判权,不得扩展到这类租借地。其中山东和满洲两处租借地,就处在德国、俄国和日本——连同英、法两国;英、法的“势力范围”建立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在中国领土上更大“势力范围”的核心。
任何强国对势力范围的要求(包括贷款,建造和经营铁路,开矿,雇用其为“顾问”,或在中国某一地区行使形同司法权的优先权或独占权)的基础,如前所述,是持续侵犯中国主权的因素——中国的衰弱和列强的威胁。在形式上,不同国家的势力具有不同的基础,或是中国与特定的列强缔结协定。不把某一特定区域借让给第三国;或根据一些协议和条约,中国虽为缔约国的一方,但无力提出反对意见;或某些列强因近水楼台,坚持具有同样权利;中国并未参与,列强互相承认权利的协定。由于既成事实,占绝对优势的金融和商业利益,列强提出更多的要求。
俄国在满洲的权利,来自1896年5月的中俄密约。根据密约,俄国得在满洲修建中东铁路及南满支线,并租借辽东半岛。有了这样的基础,俄国政府着手在铁路区内建立实际上的政治和军事控制。1900年义和团运动时,俄军凭借有利地位占领了满洲,并以控制满洲的地位对朝鲜施加影响。俄国在满洲的势力扩张,引起了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俄国以失败告终。于是俄国的辽东半岛的租借地,南满铁路长春至旅顺段,连同俄国在铁路区域内的“权利、特权和财产”,一并转移到日本人手中。1905年以后,俄国继续对中东铁路路区及沿线的北满城镇(如哈尔滨),实行有效的政治管辖权。俄国和日本在满洲势力的最后划分,是在1907年和1910年《俄日协定》中正式规定下来。1914年,除美国外,缔约列强均承认俄国对中东路路区内居民的统治。日本以中国在1898年一视同仁的声明为借口,要求福建省为其势力范围,但并未得到实际结果。日本在满洲的特殊地位不断得到发展,中国除了把辽东半岛及俄国在南满铁路的采矿权给予日本外,别无其他选择(1905年12月的中日条约);并且另订协定,让日本在营口、安东和沈阳设立“居留地”,并给予修筑铁路的特许权。1906年,日本关东总督府设立,管理218平方英里的租借地及108平方英里的铁路区。日本在满洲的势力范围,1907年为法国所默认(日本则相应地承认法国的势力范围),亦在1908年为美国的罗脱—高平协定所默认,还被俄国所默认(如前述)。日本强迫袁世凯政府于1915年接受“二十一条”要求中的第二部分,其在满洲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辽东租借地的租期和南满铁路的特权,均延长为99年;并开放全部南满境内,允许日本人居住、经商和设厂,向日本侨民提供更多的矿区以便居住;许诺将来向日本资本家贷款,南满和内蒙东部雇用政治、军事和警察顾问时,优先录用日本国民。
关东租借地成了孤立于中国大陆的日本社会和文化区。日文出版物,色彩艳丽的和服,神道的节日,官方通货的日元钞票,成了这块殖民地和其主要城市大连生活的一部分。南满铁路从关东北上,穿过经济中心地带,其干线延伸483英里,直至长春;通过支线可达营口港;亦可从沈阳通往与朝鲜毗邻的安东,衔接上大连和旅顺。在南满铁路沿线城市及铁路两侧,日本竟不顾中国抗议,行使事实上的行政管理。关东总督府与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密切配合,会社的大部分股份都掌握在日本政府手中;会社接受关东总督的监督。日本驻满洲城市的领事均由会社指派,其中有许多人同时在总督府担任秘书。除了几条铁路外,南满铁路株式会社在抚顺(沈阳附近)和烟台[辽阳附近(原文如此。——译者注)]的煤矿以及轮船业和货栈,并在铁路区内设置学校、医院、实验农场、公用事业和路警。
在1931年以前,日本在满洲的政治权力仅限于关东租借地和铁路区内。但由于日本人在满洲占有优势的经济地位,可以把奉天省主要城市的货物都汇集到南满铁路,运往大连和旅顺港,再由此用日本轮船运往天津、上海、横滨和大阪。日本过高地估计了其对满洲军阀统治者张作霖的影响。北京政府的权力在张作霖的辖区内,确实是很小的。但张作霖却能巧妙有效地限制日本人,视其情况之不同,或是对日本人的要求置之不理,或是与之妥协,成功地利用互相竞争利益集团的倾轧,维持了中国满洲的半独立政权。
从1914年11月直到1922年2月,在华盛顿会议上签订中日山东协定,日本把山东归还给中国为止。在这段时间里,日本占领了原来德国胶州湾租界地;不顾中国的强烈抗议,日本进而控制山东境内的铁路和矿藏。其目的大概是想把山东的铁路与满洲的铁路联系起来,从而统治华北。在1897—1914年间,德国曾把胶州湾租借地作为海军部管辖下的殖民地来治理,并试图谋求铁路和采矿特许权,把势力扩大到山东全省。1913年,拥有55000中国人和5000欧洲人与日本人的青岛(胶州湾租借地总人口为20万),在外国人中以“远东的布赖顿”著称,气候宜人,沿黄海海边长达一英里多的优美海滩(奥古斯特·维多利亚湾),使之成为避暑胜地。青岛海滨饭店能容纳500位客人,与赛马场一起位于海滩附近。在伸向海湾的南坡上,建起了规划整齐的青岛“欧洲城”,铺设平整街道的两旁,先用瓦斯灯照明,后改装电灯。沿着绿树成荫的道路,有德国人的花园别墅,中国仆人住在主建筑后的“苦力小屋”中。大部分中国人住的“中国城”,是由靠近外国人住宅区,被拆除的中国村庄迁移来的居民所组成。这样,“中国城”实际上已与欧洲侨民隔离开来。青岛已发展成为一流的港口,市政当局管理着现代化的供水和排污系统,高效率的医院和一所德国初级中学。1909年,德国政府和中国官员共同努力,创办一所德华中学。青岛城市本身的工业投资较少,最著名的企业是建于1904年的英德酿酒公司,至今仍生产有名的青岛啤酒。
山东铁路公司和山东矿业公司成立于1899年,由上海德华银行等几家金融机构联合组成的辛迪加。与一些德国商行(例如礼和洋行)组成在理论上的中德合资公司,实际上从青岛至济南的胶济铁路完全是德国资本,并由德国人经营管理。在威海卫和黉山开采的煤矿,情况也是如此。德国的银行辛迪加以及英国的金融业,在各自政府的支持下,于1898年达成协议(建造一条从天津到达长江边的铁路),德国的势力将向北扩大到河北省。作为回报,英国在长江流域和山东省得到占优势的利益,亦得到德国的承认。但是在山东,德国也发现要求优惠的待遇越来越难以实现。1900年以后,德国在外交上处于孤立地位,在山东的独占权利,担心会危及其在华别处的商业利益,加上中国正努力限制德国在山东扩张势力范围的行动,这几方面因素结合在一起,就有效地把德国限制在其租借地及狭窄的铁路和采矿特许权的范围之内。不像日本人在满洲,中国及非德籍的路警负责青岛至济南的铁路警卫。德国接管铁路沿线邮电业务的努力也归于失败,只有部分矿山的特权可以使用;甚至青岛作为自由港的地位,在1906年也告结束。
中国南部的云南、贵州、广西三省邻近法属印度支那,法国要求三省为其势力范围,并于1898年得到修建从东京经边境进入云南的特权(筑路始于1903年,1910年竣工,完全为法国资本,由法国人管理)。法国得到保证,中国与毗邻印度支那的任何省份不得与第三国结盟,并获得广州湾的租借地。由于法国修建了东京至昆明的铁路,其商务活动,特别是在云南,也得到了优惠;但取得其他的特许权利却很少,也没有得到像俄国和日本在满洲实施的政治控制。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英国左右着外国在华商业,是中国最大的债权国,拥有主要的筑路和采矿特许权,向中国海关署和盐务署提供了大部分雇员,还有在中国一半的新教传教士。在某种意义上说,英国的势力范围扩大到整个中国全境,因此宁愿保持19世纪末国际对抗以前的状态。英国除了香港殖民地,1898年租借新界和将发展为海军战略基地的威海卫,其在华势力范围,缺乏特定的地域基础,因此也缺乏如同日本之在满洲,成为在满洲政治活动中有吸引的主角。英国虽已作出含糊的承诺,但京汉铁路的筑路权却被一个比利时辛迪加取得(大部分股权由一家“法国中国铁路公司”掌握)。英国政府的反应,给北京的中英(银)公司(由汇丰银行和怡和洋行组成)以有力的支持,取得了长江流域的铁路特许权(从山东边境往南的天津—镇江线、南京—上海线和上海—杭州—宁波线)、广州—九龙线以及在满洲的牛庄—山海关线的特许权。英国的这些特权都是1898年取得的。与此同时,金融家卡尔·迈耶和罗思柴尔德勋爵支持另一个英国集团的“福公司”,获得了开发山西和河南煤矿的特权,并建造一条东西向由河南矿区与京汉铁路连接的清化镇—道口镇线。英国之所以如此追求特许权,既基于财政原因,也基于政治原因;其政治目标在于阻止竞争对手势力范围的巩固。但英国对特权区的直接政治控制,既没有去加以设想,也没有真正取得。
第一次世界大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际体系的格局;同时,中国国内局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的情况,大为削弱进入20世纪以来外国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意义——只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除了在满洲的日本人,一些外国取得的铁路和采矿权,虽然以不同形式继续存在,使之中国的民族主义也感到不快。到了1920年,这些外国在华势力已居于比较次要的方面。
外国居民
对外国居华人数要作出精确估计是不大可能的。例如到底有多少万朝鲜人渡过鸭绿江,进入到满洲?海关每年对开放港口的外国“商号”和居民的估计数,除了在满洲的朝鲜人外,大城市所有的外国侨民集中聚居在主要地方。例如,在关东租借地的大连,从1910年起,与哈尔滨一起估计在内;但胶州湾租借地的青岛,在德国人统治时期就没有包括在内。表30列举了1903—1921年期间选出几年的海关估计数字。此表在几方面是有缺陷的。
表30 在华的外国“商号”和居民*
*表的一些缺陷已经在正文中讨论。
+包括未单独列出的其他国家的国民。
1905年以后,日本人大批涌进了满洲,海关作出了准确的反映,但表内的计数太低。例如,日本政府报道说,1914年在华的日本侨民为121956人。1914年日本从德国人手中夺取了胶州湾后,日本侨民向山东迁移。但日本侨民主要的居住中心,依次是大连、青岛、上海、安东、厦门。英、德、美、法四国侨民总数的40%住在上海(应注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侨民总数相对大量增加,德国侨民人数减少的情况)。
除了在满洲的日本侨民外,在20世纪第二个十年,几个主要在华的外国侨民如下:在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雇员2000人(其中1300人在海关);外交人员500人(按人数计算,最多的为日本人,其次是英国和美国人);传教士9100人(6600名新教徒,2500名天主教徒);军事分遣队和警察2.6万人(其中包括驻满洲的1.7万名日本士兵和警察);数千名工商业者,其数无法估计,但正是此等人群——除从事下等职业的日本人外,构成了上海和其他主要条约港口外国侨民的大部分。
海关对于外国商号的资料,特别容易引起误解,其所用的标准有很大伸缩性。就满洲而言,甚至为俄国和日本人服务的小铺子也统计在内;在中国境内,同一商号的上海总办事处,和在其他港口的分支机构分别统计。1911年,在上海的643个外国商号中,40%(258个)是英国人的,16%(103个)是德国人的,9%(59个)是美国人的,7%(47个)是日本人的,其余的为其他外籍侨民所有。1911年,在中国境内,拥有外籍侨民机构次于上海的城市,依次为天津(260个)、厦门(240个)、汉口(125个)、广州(102个)。
治外法权
几个条约港口的外国侨民和商号——还有住在内地的传教人士,普遍享有治外法权制度的权利和特权。1842—1844年订立的条约中,通过列强加给中国的正式协定,以及列强对特权的坚持,由此开始,全部“外国建立的机构”基本上都不受中国政治机构的管辖。原告为中国人(不论是个人或是中国政府部门),被告人为条约港口的外国侨民的案子,都由侨民所属国根据该国法律审理;无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都照此办理。中国同任一缔约国侨民之间,或不同列强在华侨民之间的争端,同样也不在中国人管辖的权限之内。治外法权主要由港口的领事官员行使,或者经过上诉,由在北京的公使馆官员行使。此外,英国和美国在上海都设有其本国的法庭;英国在华的高级法院成立于1904年,美国的在华法院成立于1906年。
总的说来,外国罪犯在领事法庭上受到的处理,不及在其本国严厉,这无疑伤害了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感情。但对中国经济和社会来说,更具有深远意义损害中国主权的,是中国当局不能直接对条约港口的侨民或商号进行限制与管理,发给许可证或征税。这些外国侨民或商号,作为“法人”只受其本国领事法庭的法律制约。由于一个外国侨民或公出,或出外游乐,随便到什么地方,都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所以外国侨民不仅在条约港口,实际上在中国任何地方都不受中国法律的制约。在中国的外国银行也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可以不受控制的发行货币,并且不受其他任何法规的制约。外国侨民或公司可以不直接向中国纳税,这并不是由于有任何条约权利的规定。中国税吏试图通过外国法庭去征税,是没有结果的,因为外国法庭执行其本国法律。传教士和其他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自由办理学校;对学校的选址、课程、教员资格等方面,同样也都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在治外法权的掩护下,自以为是的外国报纸,无所顾及地对中国和中国人进行吹毛求疵的恶意攻击。更有甚者,那些与中国非缔约国的臣民,都应是没有受到条约特权保护的外国侨民,但也因列强的滥用权利,也受到条约权利的保护,也不受中国司法的管辖。例如梅梅尔(M emel)、摩纳哥、波斯和罗马尼亚在中国的侨民,却享有法国领事的裁判权。一位美国外交官对此概括如下:“原来不受中国司法管辖的基本权利,被延伸和扩大了,直到包括不受中国行政管辖,除非在条约中有明确的规定。”
在上海、厦门和汉口的租界会审公廨中,治外法权的范围,甚至扩大到原属中国法律及司法程序的争端之中。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经与上海道员达成协议后,于1864年成立,用以审判租界内的中国罪犯;解决外国侨民申告中国人的民事诉讼,或外国侨民申告外国侨民及中国人申告外国侨民的民事诉讼。而根据历来签订的条约,所有此类案件均属中国司法管辖范围,由道员指定一名中国地方官员主持公廨。缔约列强在华侨民为原告的案件中,缔约列强有权(1858年《天津条约》第17款规定)派其代表为外国的“陪审推事”,会同中国法官一起,“依法调查案件,公正作出决定”。甚至在会审公廨1911年为公共租界当局接管之前,中国地方官的权力已大为削弱,除了纯属中国人之间的民事案件外,事实上外国陪审推事的权力已经起了支配的作用。1883年的一件判例案件,结束了中国地方官逮捕租界中华人的权力。在1903年的著名《苏报》案中,中国从租界引渡“政治”犯的权利受到限制。从1905年起,工部局的巡捕,而不是中国的“衙役”,执行会审公廨的拘留令和拘捕令。在辛亥革命过程中,上海工部局取得了任命中国法庭官员和付给其薪金的权利;外国陪审推事此时也正式审理中国之间的民事案件。这项临时性措施,不论在哪方面都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到1926年,随会审公廨“移交”归中国人控制,这项措施才告结束。
1917年8月,中国加入协约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和奥匈帝国在中国的侨民失去了治外法权的权利。与之相似的,十月革命也结束了俄国侨民在中国享受治外法权的特权。首先是中国政府在1920年9月,关闭了在汉口和天津的沙皇俄国的领事馆,并收回了汉口和天津的俄租界。其次是苏俄政府自动放弃在华的治外法权(虽然没有放弃对中东铁路的控制)。没有武力——即没有军事力量的支持,或至少是缔约列强的默认,治外法权制度,甚至对虚弱的中国,也是无法存在下去的。
军事力量
军事力量使之外国在华势力才得以成为现实。外国在中国境内的主要河流和沿海水域,不断部署军事力量,成为保障外国人的条约权利和财产及人身安全,所采取正规外交手段只是象征性的(有时是实际上)的后盾。外国炮舰驶入中国内河和条约港口,大型军舰停泊在中国沿海港口,是根据1858年《天津条约》第52款随意性解释的结果。该款规定:“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地方官妥为照料……”1896年,英国停泊在中国的海军总吨位是5.9万吨,俄国军舰的总吨位与英国接近,法国是2.8万吨,德国是2.3万吨,美国是1.8万吨。1908年,英国皇家舰队的总吨位达到7万吨,共有舰只33艘,其中铁甲巡洋舰4艘,二级巡洋舰2艘,其余27艘为小型战舰及内河炮舰。
使用武力,或用炮舰威胁使用武力,在19世纪后半期发生的“教案”中,是不断使用的威胁手段。1900年,英国炮舰第一次驶至重庆。在20世纪初,法国军舰对长江上游进行开发性考察,希望找到从云南铁路向外扩展贸易的通道。德国人积极在鄱阳湖地区的活动,引起了视长江流域为其势力范围的英国人极大的不安。在19世纪末,作为租借地的海军战略基地——青岛、旅顺、广州湾、威海卫,使外国巡洋舰和战列舰能定期驶入中国水域。
在1903年,美国与英国不同,没有保持驻于长江重要港口的炮舰舰队。美国的亚洲舰队,大约每年派战舰沿长江巡航一次;美国的长江巡逻舰队,也就是1908年到1919年间的太平洋舰队的第三中队第二分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有旧式炮舰6艘至8艘;而当时英国在长江的舰队则有15艘新式炮舰。在民国早期,外国炮舰在长江巡逻大多是例行的,水兵们最渴望的是上岸。但炮舰停泊的地方,是“为了维持江河的治安”;此举无疑是缔约列强为了保持其特权利益的目的。
在20世纪初,外国军队和警察在中国的数量,比上个世纪末并未明显增多。在几个租界内,城市警察和国际义勇队(商团)的力量日益增加。上海商团是规模最大的一支,在1913年有59名军官(主要是英国人)和约1000名士兵(一半为英国人,其余分属15个国籍的连队)。1898年,外国从中国取得租借地;1900年,列强又强加给中国《辛丑和约》,使外国在中国长期驻军,规模也更为庞大。
根据《辛丑和约》,列强可以在北京使馆界区域(使馆界卫队)内驻兵,并占有从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的要地;外国在天津驻扎军队,中国军队必须撤离该市。
驻于威海卫和广州湾的英国和法国的军队为数甚少,但德国在青岛驻的海陆军总数达2300人。1914年,有四个大队的日本兵共2100人代替了德国人,部署在青岛至济南的铁路线上,一直驻扎到1922年;这支日本军队还有为数众多日本宪兵的支持。在辛亥革命的汉口战斗中,英、德、俄、日四国向该港口派出军队保护侨民。英、德、俄三国军队于1912年撤走,日本有一个500名士兵的兵营和一支特种兵分遣队,在1922年以前一直驻扎在汉口。日本在辽阳租借地内设大本营,通常在南满铁路沿线各地驻扎有一个师团的兵力,其中包括骑兵和炮兵。1920年,总数达1万名的苏俄军队和16支日本的护路大队,驻扎在中东铁路区和南满铁路区。这是根据1905年日俄签订的《朴次茅斯和约》有关条款部署的。中国方面坚称,1905年12月中国与日本签约承认辽东租借地和南满铁路由俄国转手日本时,并没有同意日本部署护路军队。1920年,在满洲租借地的日本警察有811人,另外在南满铁路区和安东—沈阳铁路区的警察有1052人。
与在长江中的炮舰一样,所有这些外国士兵和警察,从数量上来说,并不是难以对付的军事力量。尽管外国军队的这些部署,是中国被迫同意接受的国际协定,如《辛丑和约》的规定,有其法律根据;但外国在华势力,无疑是对中国主权的肆意践踏。日本不顾中国政府的屡次抗议,在满洲和山东的铁路沿线做法尤为明显。人们完全可以理解为外国在中国领土驻扎军队,即意味着有治外法权的列强,能够在必要时使用武力来维护其单方面取得的权利。
外交官
北京的外交使团,在他们之中资历最深的一个官员屋中聚会,当我们在暖和的天气聚会于英国公使馆时,窗户朝馆内的一个小院子敞开着,院中的紫丁香正在春季盛开着。公使馆的鹦鹉常常一直耐心地听着,还参加我们的讨论(有时很得体),不时地发出哑哑笑声,或者一声压低的咯咯声,或者突然一声尖叫。它是一只会说话的鹦鹉,但是只会讲汉语,所以参会的大部分外交官都听不懂。
外交使团
在民国初年,外国在华建立的机构中,最惹人注目的是北京外交使团,是由15国的特命全权公使组成。秘鲁、挪威(1905年与瑞典分离)和墨西哥也与中国有条约关系;享有“最惠国”条款利益的国家共18个,但在1913年,挪威、秘鲁和墨西哥三国未派代表驻于北京。在外交使团内,有11个和中国签订《辛丑和约》的国家——德国、奥匈帝国、比利时、西班牙、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和俄国,形成一个交往密切的圈子。实际影响中国和世界事务的国家,是英国、日本、俄国、美国、德国和法国为其中之佼佼者。
华蕾先生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意大利驻华公使,基本上公正地评价了其同事们的汉语能力。朱尔典爵士在1876年作为一名见习翻译来华,在英国领事馆长期任职,工作出色,1906年在北京任公使之前,还出任过驻朝鲜公使。除了朱尔典外,外国公使都是典型的“外交官”,从一个职位调到另外一个职位(到1913年,比利时的贾尔牒男爵,丹麦的阿列斐伯爵,意大利的斯弗尔扎伯爵,法国的康悌)。朱尔典继续担任公使,直到1920年。其在北京的同僚之一,在叙及当时写道:
对他来说,中国不过是许多驻地中的一个,代表着其事业的开始和终结……在我看来,其世界是由大英帝国和中国所组成,而俄国和日本在背景朦胧中出现(有时近得碍手碍脚),其他的许多国家则在周围大惊小怪,干涉与其并不直接有关及其完全不了解的事情。
朱尔典的前任是萨道义爵士,1900—1906年在北京,虽然是比朱尔典爵士更为职业化的外交官[他是很受赞扬的《外交实践手册》(1917年及以后几版)的作者]。萨道义也是作为一名见习翻译开始其事业,因能讲一些汉语和流利的日语而闻名。他多年在日本、暹罗、秘鲁和摩洛哥的领事馆中任职,1895年被任命为驻东京的公使。其私人秘书描述其是“一个严厉的人,对其属员很严格,要他们做大量的工作,如其所自称的那样,是从一所严格的学校中培养出来的,这就是巴夏礼爵士学校……我从萨道义爵士那里学到了额尔金勋爵与中国官员打交道的一句箴言,决不要提出没有正当理由的要求;当你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就一定要得到满足”。日本的几任公使都是职业外交官(东京帝国大学法律部毕业生),因其过去在驻华领事馆工作具有丰富经验,可能已懂得一些汉语。日本和英国的外交文件表明,在这些年来,日本人和英国人一起,在所有列强的外交官中,是对中国的政治经济事务了解得最多的外国人。
1898年至1905年的美国公使,是前共和党议员康格,通过其与麦金莱总统的私人关系而获任此职的。康格的继任者为1905年至1909年任职的柔克义,是一位职业外交官,在19世纪80年代已经在北京和汉城任职。柔克义是一位颇有造诣的语言学家和学者(熟悉西藏的佛教,中亚及近代以前的中国与西方世界,现代以前的朝鲜和东南亚的关系)。1909年至1913年的美国驻北京公使嘉乐恒,是塔夫脱总统选派的,长期在伊利诺伊州共和党内活动,并曾作为麦金莱总统和老罗斯福总统的特使,派往古巴和委内瑞拉,是一位有经验的外交官。1913年至1919年的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曾在任威斯康星大学政治学教授时,其学术著作曾引起两任总统威尔逊的重视。芮恩施的回忆录《一个美国外交官在中国》(1922年),表达其对中国人渴望国际平等的深切同情(虽然是无效的)。巴黎和会把山东交给日本后不久,芮恩施就辞职了。
与中国外务部的日常接触,由主要国家公使馆中的“汉务参赞”进行。“汉务参赞”往往能影响公使馆负责人的观点。例如,从1911年至1922年任汉务参赞的巴尔敦,便是英国公使馆中起支配作用的人物。巴尔敦娶了怡和洋行一名董事的长女为妻,狂热地维护英国利益,其人虽不机敏,却惯于使用强硬手段,因之颇受在华的英国人喜爱;而其须对付的中国官员,则视其为不受欢迎的人。1922—1929年,巴尔敦任英国驻上海总领事。美国的驻华公使馆的汉务参赞,多来自美国在华的传教士。
使馆界(东交民巷)
驻北京的公使及其属僚居住在使馆界内,是国际法上的不正常现象。1901年的《辛丑和约》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地,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新的公使馆界区,比1900年以前扩大了九倍,位于内城宏伟的南城墙内,周围新建了一道围墙(和常驻的卫兵守卫)。使馆界的北面和东面,以一块地势略为倾斜的“缓冲地带”为界——这一块开阔的空地,是义和团运动中被夷为平地的帝国翰林院旧址,此时用作打马球,踢足球,学骑马和公使馆卫队训练的场地,也算是用来保护使馆界的。使馆界是从南城墙的前门向东延伸到哈德门(崇文门)(萨道义爵士等人在1904年谴责其同僚们的胃口太大了)。
事实上外交使团扩大的“权利”,大大超过《辛丑和约》第7款规定的范围。部分缓冲地被租给公使馆卫兵常常光顾的旅馆、酒吧间和一个领有执照的妓院。从理论上来说,这块缓冲地是列强共同拥有的产业;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的,是个别国家颁发建筑许可证是有偿条件的。实际上使馆界内已经有了商业企业、商店、教育机构和大量非外交人员——尽管清政府从来不打算开放北京,使之成为外国侨民居住和经商的一个中心。在使馆界内或周围,有顺利饭店、北京饭店、六国饭店(常常聚集一批寻求贷款和采矿合同的人);有汇丰银行、道胜银行、德华银行和横滨正金银行;有几个外国大型货栈,有一个士兵基督教青年会,两家卫理公会医院,一座为公使馆卫兵用的天主教堂,一座卫理公会教堂(可容纳1500人),一所卫理公会女子学校和燕京大学(也是卫理公会办的);有伦敦布道会的罗克哈特医学院,美国海外布道会的教堂和学校,盲人慈善堂等。按照规定,华人只有穿着特定制服的使馆仆人及雇员,才准许进入使馆界。事实上,使馆界内经常住有相当数量的中国人,这些人通常住在六国饭店。在1911年以后,六国饭店是以北京政府下台官员避难去处而出名。外交使团屡次向中国政府要求在使馆界内的“避难权”。张勋将军在1917年实行溥仪复辟失败后,就藏在使馆界内的荷兰公使馆内。
1914年才对使馆界进行联合治理,取消了三个独立部分(西段、英国段和东段)。在此以前,各段都是自行治理,并有自己的章程。由三名《辛丑和约》缔约国代表,两名使馆界内的居民代表组成行政委员会,监督执行新的治安章程和道路章程。公使馆和居民私人缴纳土地税,来维持行政委员会的费用。
总的来说,在北京的外交官,是生活在一个与中国人隔开的社会里。这种情况,在清末的最后十来年开始发生变化,民国以后变化更大。1885—1898年任美国驻华公使的田贝所说有一定道理:
新外交官来到北京后,第一个任务就是去拜会总理衙门,即后来的外务部,向总理衙门致意和取得对其官方资格的承认……对总理衙门的拜会,是新来者唯一必须做的事……互相也不必进行社交会面。这对中国人和外国人来说,都可以大大松一口气。除了极少数的情况外,社交对双方来说,都是特别令人厌烦的事。
在义和团运动后,清政府实行“新政”的太平日子里,受过外国教育的外务部和邮传部年轻官员,在晚上与公使馆的人打扑克消遣,这是大家已习知的。但是在北京的外国侨民社团(不论是外交人员或是私人)的生活,是独特的和自我封闭的。其中最为典型的要算英国人了,“他们以宴会、舞会、聊天及打高尔夫球等活动,来消解其思乡的苦闷,在欢乐中完全不顾其所在国人民的习俗、语言和情感”。意大利公使回忆1918年时,说:“一个外交官的山中城堡,对妇女和小孩来说,如果只从卫生的观点来看,这是件好事。但是大多数外交官生活在这个国家内,是处于孤立状态,并且与之格格不入。”
虽然外交官在北京是与外界隔离,但其在北京的物质生活享受却是十分奢侈的。下面是1900年英国公使馆大院:
占地在二英亩以上……原来是梁亲王的王府,由女王陛下政府租用。正房为公使的住所。这是一座优美的中式建筑,大门很雄伟,有一条高出地面的甬道穿过两条富丽堂皇的回廊(中文叫亭子)。这些建筑的屋顶都覆盖着只准高官才能使用的绿色琉璃瓦;黄色的琉璃瓦是皇宫专用之物。秘书们住在平房内,只有一秘例外,住在两层的西式楼房里;见习翻译和随员住在三所房子里……还有一个小教堂,一个剧场和一个保龄球场。
美国公使馆是用从美国运来的材料建成的,具有文艺复兴时代殖民地的豪华风格,周围的附属建筑,是一座真正的农庄,秘书、随员、见习领事和文书都住在那里。这是一个风景如画的村庄,有一座古庙和许多独立的宅院;每一处都用高墙围着,墙内还有花园。
1913年,意大利公使馆的一秘写道,他家里共有“从头等仆役到三等苦力”10名仆人,其中包括“厨师、码米童(manmiton)和两名阿妈,一人叫‘洗衣和照顾婴儿的阿妈’(wash-and-baby amah),一人叫‘绣绣阿妈’(sew-sew-amah)”。此外,公使馆的仆人包括“四名马夫,即一名老马夫和他的三个儿子(还有他的一个饲养小毛驴的孙子,由我付给薪金);还有一名洗衣匠及其帮手,一名花工和四名园丁,一名‘看门的’即门房,一名‘听差’即送信的”。
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北京的汽车很少,也没有像样的汽车行道。外国人主要靠骑马和乘马车前往赛马场(位于北京西郊,距城约四英里,义和团运动时被焚毁,重建后规模更大),或到颐和园野餐,或去香山。外国人喜爱散步。从崇文门至前门一段的南城墙,根据《辛丑和约》的条款,已移交给各国公使馆,很多外国人都在这里散步。这里有使馆界卫兵巡逻,中国人不得到此。在夏季的数日中,除了海关的官员外,外国人都到京城以西12英里的西山,特别是到八大处去避暑。八大处以众多寺庙闻名,外国人(和中国的权贵们)租赁寺庙房屋。外国人给八大处的八个山峰另外起了名字,其中有一座叫“布鲁斯峰”,还有一座叫“蒲安臣峰”。外国人在一年其他时间里,无休止地举行宴会、舞会和看戏等活动,从比较正式的礼仪中稍得放松——虽然大家都知道,朱尔典在炎热的夏日晚间,甚至在租赁的寺庙中单独就餐时,也是衣着整齐正规。外国人在八大处的周围农村散步,使这些欧洲游客得以接近中国民众的日常生活。
当然,除了娱乐外,还有工作。在1900年10月至1920年5月期间,公使团举行了219次正式会议。外交官们在一起无休止地讨论印花税、货币流通、金融危机以及其他财政事项;也讨论商业、航运和条约港口租界的事务,甚至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外交人员和领事馆工作人员的权利和特权;也讨论到中国的辛亥革命及其后果的问题;显而易见,还要讨论使馆界本身的管理问题。
外交压力
在治外法权和“不平等条约”制度下,北京的公使团和在条约港口领事馆属员,实际上可以认为是中国政府的组成部分,具有对在华外国侨民进行民事裁决和刑事审判的特权。公使们借故生端的警惕,一切违反条约的真实的或想像的情况——不但指字面上的违反,而且指精神上的违反。在《南京条约》订立后几十年积累的事例中,所指的精神违反,已成为缔约列强对条约权利含糊而任意解释的精神源泉。每当外国侨民的地位和利益受到中国政府的某项措施影响时,公使们总是毫不犹豫地对外务部或其他部门施加强大的压力,声称其已受到直接损失,百般进行交涉,很少同意接受适度的赔偿;对“侵犯利益行动的”“负责”官员进行无端的指责;要求一些被认为是诋毁外国人的出版物要受到查禁。这些要求,比清除长江和珠江航道上的障碍物要容易得多。此外,公使们还用很多时间和精力,攻击清政府或地方政府给予某一列强的特许权,或与之订立合同的行动。美国公使田贝在1906年写道:“在欧洲的国家里,如果他试图做这些事情中的一小部分,他就会拿护照离任。”田贝公使指出,驻华公使(由于国内“大报”上观点所造成的压力)“不得不假定,在一切案件中,其本国同胞都是对的,中国人都是错的”。如果这位公使胆敢对涉及其本国同胞的主要利益进行是非调查,他将因此被认为意志薄弱或道德败坏。
但是,列强外交官对中国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影响,还低于自己的估计。晚清及后来民国的官员有许多办法来拖延,佯装不知,或干脆不理不睬某一西方强国的纠缠。由于民族主义意识与维护主权的愿望渗入晚清的官僚集团,然后渗入民国的后继者,使之对外公使的抵制态度有所发展。就1913年的善后贷款而言,几个债主认为,让一个外国人进入中国政府监理贷款的分配,即能左右袁世凯总统的贷款使用。因此,列强争着担任民国的顾问和审计,最后贷款协定实际被拖延下来。实际上,外国稽核和会计所了解的,只是袁世凯愿意让其知道的事。
列强追求某些要求表现的态度(这些要求,常常是以中国含糊的声明为依据,而这些声明又常常是在外国的压力下作出的),与时运亨通的特权享受者提出要求的态度,对中国主权的损害,要比其真正获得的实利要大得多。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是美国坚持要参加1909年计划中的湖广铁路贷款。张之洞在1909年6月刚与德、英、法三国银行集团谈妥了贷款协议(在摩根财团、库恩—罗博财团、纽约第一银行和花旗银行怂恿下),这时美国塔夫脱总统发给摄政的醇亲王一封私人电报,要求美国银行集团也参与贷款。美国所以提出这项要求,是根据1903年和1904年中国政府对美国公使康格所作的承诺,即中国无力向汉口至四川的铁路(此时是拟议中的湖广铁路网的一部分)投资时,英国和美国资本可享有提供贷款的优先权。美国以此为据,对中国政府无情地施加压力,同时向巴黎和伦敦发出措辞严厉的照会。但是,那项被美国国务院称之为“庄严义务”的中国对康格的保证,并不存在。事实上,在1903年和1904年清政府外务部已断然拒绝了康格代表美国企业集团提出的要求。清政府在1903年对此类要求答复中称:“某国愿意承办何处铁路,亦应听中国商明准驳,方于自主之权无损。自不得以贵国与某国自行商议之事,作为中国允许之据。”美国1903年的交换文本,甚至在华盛顿也找不到。1909年7月,美国国务院要求北京立即把这些文本送到伦敦,以便支持其在伦敦进行谈判;但在美国拿到文本后,由于内容对美国不利,根本就没有给英国人看。
最后,由于压力而不是由于所谓“保证”,中国同意了塔夫脱电报的内容,欧洲金融集团也同意美国参加贷款。因为欧洲金融集团担心如果拒绝美国的要求,也可能难以实现对自己十分含糊的贷款保证。美国向湖广铁路网系统贷款并不曾实现,但在追逐并不实际的经济利益时,列强完全是把中国视为商品目标,而不是作为平等的贸易伙伴。
语言障碍是导致外交专横的一个重要原因。驻北京的外国官员,很少有人懂得汉语,条约港口的外国商人也多是如此;其中也有少数值得尊敬的人,但这是例外。在领事一级,语言状况稍微好一些。在1913年,英国除在北京的公使馆,还在28个港口设有领事馆,其中8个是总领事馆(广州、成都、汉口、喀什噶尔、沈阳、上海、天津、云南府),配备有较多的工作人员。在1913年,驻北京的英国公使馆有7名见习翻译。在20世纪以前,与美国领事馆形成对比的,在英国领事馆任职的,都是高度职业化的外交人员。这些人员都是通过竞争考试录用的,要在中国进行其终生事业。一个人在被任命为见习翻译之后,作为未来的领事,首先要在北京进行两年的汉语学习;结业之后,还要进行一次语言考试。这次考试的成绩,对于其未来工作的安排,是至关重要的。
1913年,美国在中国设有5个总领事馆(广州、汉口、沈阳、上海、天津)和9个领事馆;1912年,才任命第一个见习翻译,即是安立德。此人后任美国公使馆的商务参赞并是《中国:工商手册》(1926年)的作者。1913年,美国驻北京公使馆配备有9名见习翻译;在领事中,有些人显然是“中国通”,如驻长沙的领事詹森和驻上海的领事高思两人,后来都担任过驻华大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典型的短期任命和付酬雇用代理领事制度,与之相比,显然是个很大的变化。
在1917年以前,俄国领事馆人员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英国相当。俄国从圣彼得堡大学东方语言学院教师中,或从俄国的传教士中选用使馆人员。一些俄国传教士,从18世纪以来就在北京接受汉语言的训练。到1913年,俄国在中国设有8个总领事馆(广州、哈尔滨、喀什噶尔、沈阳、牛庄、上海、天津、北京)和11个领事馆(其中9个设在满洲和蒙古)。当年有4名见习翻译为公使馆工作。
1913年,日本在中国设有8个总领事馆(广州、青岛、汉口、哈尔滨、沈阳、上海、天津、香港)和22个领事馆(其中10个设在满洲)。日本外交人员认为,被派驻中国,不如去欧洲或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日本的领事馆官员,据说是把在华任职当成踏脚石,其外交语言能力常常受到会议的批评。总的来说,日本的领事队伍是高度职业化的(通过高级文官考试,主要是录用著名的东京和京都大学的毕业生),到中国去任职的人,要对中国的情况有些了解。
关于其他国家,德国1913年在中国设有1个总领事馆和8个领事馆;法国设有3个总领事馆和10个领事馆;奥匈帝国共设3个领事馆,比利时6个,意大利7个,墨西哥4个,荷兰9个,葡萄牙7个,西班牙7个,但通常由第三国侨民代管。缔约国列强,无一例外在广州、上海、汉口、天津都设有领事;而其余的领事机构所设置之地,则反映其各自声称的“势力范围”,例如俄国和日本的领事馆多分布于满洲,英国的领事馆主要分布在长江流域,法国的领事馆则分布在中国的西南。
传教士
1900年,基督教传教团在华北普遍受袭击;然后攻击者被多国的入侵所镇压。在这一转折之后,传教运动便进入了充满机会的新时期。在1860年的《中法天津条约》中,外国人取得“在所有的租地和置土地”的权利,遂据此在远离条约港口的地方建立布道站。
传教事业的建立
在民国初年,传教士在中国只是短期居住;传教团是欧洲人在中国的最大团体,其共同的目标是使传教士们团结为单一的集团。传教士受有治外法权的保护,几乎深入到中国的每一个角落。到1919年,中国关内和满洲共有1704个县,除106个县外,都报道有新教徒的传教活动。传教士一般都懂汉语,与听福音的中国人有比较密切的接触。其最大目标,是使当地人信奉基督教以平等来拯救每个人,并组织中国的基督教教会。到了20世纪20年代,许多传教士(至少是新教徒)开始看到,外国传教士虽经多方面活动,但在中国并未能创立强大的本土教会。外国传教士认为,创立本土教会的主要障碍,就在众多外籍传教士本身。中华续行委办会干事罗炳生,在该会一份对新教在华活动的权威性调查中写道:
可以预料,下段时期是过渡时期。此时工作的负担及对工作的控制,将日益从外国人转移到中国人。基督教界中日益高涨的民族意识,正导致最能干和最献身的中国基督教徒,对现状的某些方面深切的不满。他们有一种非常强烈的正当愿望,即基督教应摆脱被人视为“外国宗教”的沉重负担。西方教派分立的状况,不应在中国长期存在下去。他们认为,宗教界外国势力支配一切的状况,是在中国更迅速地传布基督教的主要障碍之一。
在1949年以后,基督教在中国被镇压之前,罗炳生所定的任务只取得很有限的成就。传教士和受圣餐入教的人数增加了,更多的中国人选进了教会的领导层,教会对教育和医药服务的质量有了提高。但在1922年以后的25年间,大多数外国传教士在华机构的成分,与20世纪的前20年情况相比,在性质上基本没有多大变化。
20世纪的前25年盛行的“中华归主”,可称之为一段短暂的插曲。在此之前,是义和团运动;在此之后,视基督教为外国帝国主义恶意产物的民族主义兴起。在义和团运动后不久的几年,中国的基督教盛行新教。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平庸无为的结果后,新教与中国的改革力量之间形成了临时联系。在清代的最后10年,当本地的教育设施和师资供不应求时,教会学校对中国的现代教育发展作了很大贡献;在民国的前10年,情况也是如此,并且不仅表现在初等教育方面。中国的现代西方医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传教士的示范行动和教授的结果。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青年,多半是由教会学校培养出来的——这造就了新型的城市爱国者和改革者,以及农业科学、新闻事业和社会学等新兴领域的开创者。新教教会事业的繁荣,是依靠与当局之间有不明确的联系。最后,新教之所以得到国民政府的认同,因为二者基本上以城市为基础,并且都是资产阶级式“现代化”的不同形式。即使保守的民族主义,像罗炳生承认的那样,从长远观点来看,也只能接受真正本土教会。由于教会立足于城市,而且是非政治性的,只是强调在现存的政治制度范围内拯救个人;基督教变得越来越脱离农村社会。这对于教会的活动具有革命的意义。这场革命,由城市精英支配的教会半西化及其对中国教会革命的控制,终于在1949年结束了;而这场革命原是教会所支持的。
1900年至1920年期间的“中华归主”(1922年用一个虽不恰当但却生动的词组(“Christain occupation of China”中的“Occupation”一词意即占领。——译者注),在所有方面都有相当发展。表31总结了关于新教传教团体的材料。
表31 在华新教教会的发展(人)
在义和团运动以后的数年中,罗马天主教布道会也迅速发展。1901年,在中国的天主教会,有1075名外国神甫和500名中国神甫,有72.1万名受圣餐者在天主教社团工作。到1920年,有1500名至2000名欧洲神甫,将近1000名中国神甫,1000名外国修女,1900名中国修女。200万名有权受圣餐者,1.3万名中国宣教士和教师,以及18万名天主教学校的学生。在13个以上的天主教布道会中,法国的布道会(如遣使会、外方传教会)特别突出。因为法国利用条约中信仰自由的有关条款,取得在中国建立天主教会保护地的特权。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一半以上在中国的外国神甫是法国人。天主教会正式组成51个“副本堂神甫的教区和教廷的大教区”,不按中国省份来划分传教教区。在中国,有将近1500个地方有外国或中国神甫。天主教徒最多的地方,是直隶、江苏、四川和山东。尽管天主教会在新教集中的大城市中也有活动,但其工作着重在农村,争取全家或全村居民都皈依天主教,并试图建立完整的当地天主教会,只允许教徒子女进入其所办的学校。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天主教传教会没有与义和团运动以后的新教教会相比,去着力在教育和医学方面发展,却去企图扩大对中国的社会影响和拯救灵魂。与新教教会的工作相比,当然这都是次要的。与19世纪的教案不同,20世纪20年代的反基督教运动,几乎全是针对新教教会的。这说明天主教的活动,依然处于形成中国20世纪的主流之外。
除原教旨主义的中华内地布道会及与其有联系的布道会外,1900年以后,新教传教士逐渐从劝个人信仰关心的重点,转向扩大中国社会全部基督教化的目标上。这意味着新教要在教育和医药工作方面,须投入更多的人员和经费,以便实现一位传教士领导人所称福音书的“社会含义”。
到1919年,共有6639名新教传教士,分驻在全国所有省份的693个地方,并分别在1037个布道站工作。在693个传教士驻地的中心,其中有578个(占83%)只有一个布道会,442个(占65%)驻有5名或更少的传教士。这些所驻传教士较少的地方,多是内地的省份。约57%的传教士驻于沿海省份,26%的传教士驻于长江流域省份,只有17%的传教士不在沿海省份和长江流域。传教士驻地的8个中心,是上海、北京、广州、南京、福州、长沙、成都和济南,各有100多名传教士,合占全部外国传教人员的26%。2/3的新教传教士和1/4有权受圣餐者,住在估计有5万人口以上的176个城市。这些城市的居民约占中国总人口的1/6。按地理位置排,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直隶和奉天7个沿海省份,共有71%的新教徒受圣餐者,63%的初小学生,77%的中学生。新教宣讲福音的活动,从所驻地中心向外辐射,1919年,宣称有6391个教堂和8886个福音中心,大部分的布道站离城市有数里之遥。
1920年,独立的新教传教团体,已从1900年的61个增至130个;另外还有基督教青年会、救世军和雅礼布道会等36个不以教派划分的基督教组织。传教团体的增加,是在1900年以后,许多小的教派团体(其中大部是美国的)来华的结果。这个时期,最大的布道会是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在1905年,新教的外国传教士,有一半来自大英帝国(包括大不列颠、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1/3来自美国,其余则来自欧洲大陆。到1920年,大英帝国和美国所占的比例颠倒了过来,美国此时却占了新教传教士的一半。天主教的传教活动,绝大部分由欧洲人所把持,美国的天主教传教士主要是在20年代以后才来华。表32显示主要教派的力量,不涉及其来自何国。
表32 1919年新教各教派的相对力量
从20世纪前10年起,虽然教派之间继续还有区别,各派之间仍保持其内部特性。但在中国的新教出现了一些倾向,即拟订出共同的和基本的神学,在一些活动领域中努力实现组织团结。由于中国人对欧洲人过去(中国人对此基本上不清楚)在忏悔方式上的区别,就需要修改和简化外来的神学理论。1907年,中国传教百年大会召开,采取了共同的神学理论,为所有的传教团体(除中华内地布道会等为信奉原教旨主义的新教团体外)提供了教义的指导路线。在组织上,规模较大的传教团体共同出版新教月刊《教务杂志》,支持非教派或跨教派文学团体;共同创办中华基督教教育会、中华基督教博医会、中华主日学校联合会;建立协和教会学校以及不同教派的学院和大学;共同发起1877年、1890年、1907年召开的中华传教大会和1922年的基督教全国会议。而基督教全国会议,首先正式接纳中国人主持的教会。新教统一的主要表现,是1913—1922年的中华续行委办会,由中华全国基督教协进会接替。这是又一次扩大了中国教会在基督教整个教会中的作用;当然,调和和合作也绝不是完全有效的。例如保守的中华内地布道会,在1926年就退出了中华全国基督教协进会。
表33根据1919年各传教团体的实际传教士人数多寡的顺序,列出了当时最大的新教传教团体,并列出其布道站数目和地理分布。当时是18个新教传教团体,共有传教士4350人(占总数的66%)和611个布道站(占总数的59%)。一个“普通”的布道站,可能有6名至7名传教士,但实际的分布情况却大不相同。如中华内地布道会、宣道会的传教士只有4人,或更少。而美以美监理会海外布道会、美国长老会(北美)、公理会海外布道会,则平均为14人或15人。总的来说,传教士集中在一个布道站,除了布道,还广泛从事教育和医疗事业。而人数分散的小布道站的主要工作(虽然不是唯一的),则只是传布福音。几个团体不同的工作重点,还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反映出来。中华内地布道会所雇用的员工,66%从事福音宣讲工作,30%从事教育,4%从事医疗工作。而公理会只有28%从事传教,64%从事教育,8%从事医疗工作。
表33 最大的几个新教传教团体,1919年
新教徒的内向性,从晚清一直保留到了民国。保罗·科恩对晚清时期的新教徒情况写道:
传教士生活在密集建筑的布道团院落内,结果导致其在心理、生理严重脱离周围的中国社会……除了不得已时,传教士不愿进入中国人的世界。传教士的目的,是要让中国人进入他们的世界。
随着这种隔离的状态,产生了一种对他们天职的绝对自以为是的心理。这种心理,常常压倒了因他们的政府使用炮舰去解决他们在华时期时有发生的反传教士运动而引起的任何道德上的不安。
布道会与中国社会
在义和团运动以后的20年中,许多新教传教士与其周围社会的关系,在原来寻求武装干涉以求保护其特殊地位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新教传教士在中国教徒面前所表现的文化优越感依然如故,但却突破了19世纪在布道会院中传布福音的界限,参加教育、医疗和慈善工作方面的活动,从而与20世纪初期的改革潮流汇合在一起。妇女教育(金陵女子文理学院成立于1915年),反缠足运动,基督教青年会和基督教女青年会,对城市问题和劳工问题的关心,救济灾荒,公共卫生(消灭肺结核,灭蝇运动),建造公共运动场馆和娱乐设施,禁烟运动,农业的科学研究(由金陵大学农林科发起),这都是新教传教士倡导或积极参加的事情。
布道站是传教团体购买或租用的房屋,周围筑有围墙,并受治外法权的保护,保持着传教活动的典型特点。在这块封闭的场地内,通常悬挂一面教会所属国的国旗,既是传教士的驻地,又是教堂、学校教室、医院或药房。典型的布道站位于城市的市区,临街的教堂每天定时开放,宣讲福音,由一名外国传教士及其中国助手主持。“站外”的教区信徒,由本地的牧师负责,布道会每年派人巡视几次。
每个布道站平均有两三个传教士家庭,另外还有一些单身妇女。每三个布道站有一名医生或护士;不过,医疗人员的实际分布并不平均。1919年,在中国的新教传教士共6636人,其中有2495人(占38%)为男性,1310名已获得担任圣职的牧师资格;2202人(占33%)为已婚妇女;1939人(占29%)为单身妇女。医生中的男性348人,妇女116人;并有206名妇女为受过训练的护士。由获得圣职的男性传教士负责教会的主要传布福音工作,并组织唱诗班。未获得圣职的男性传教士,在日益增多的教会学校中任教师;女性传教士从事教学和护理工作,并走访中国教徒家庭。
传播福音的主要方式,是在教堂或临街的小教堂布道;成功与否,一定程度取决于传教士的汉语口头表达能力。1910年以前,新教传教士的语言学校,只有中华内地布道会在扬州和安庆开办的两所,安庆一所的开办时间可以追溯到1887年。在每一个布道站,语言训练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不过教会面临的依然是汉语水平低下的严重问题。民国初年,各教派联合开办了一些高质量的跨教派联合语言学校,采用现代化的“语言教学法”,并使用分级教学课本。中华内地布道会在镇江和扬州设有“训练所”,实行六个月一期的基本课程教学;采用鲍康宁牧师编的基础教材,并聘用中国教师。1912年,金陵大学开办传教士训练部,订出每期一年学制的住校学习课程,由51名中国教师任课。学生完成第一年学业后,也可以接着上第二学年的课程。传教士训练部开办后,每年约有来自20个不同传教团体150名学员入校学习。在完成一年学习后,学员多通过函授继续学习。北京的华北协和华文学校于1913年正式组成,1920年隶属燕京大学。1921年,燕大录取了147名学生,所授课程与南京金陵大学传教士训练部雷同。此外,尚有成都的华西协和大学传教士训练学校(华西协和大学的一部分),上海东吴大学英语方言学校,广州协和华语学校。与外交官很像,很少有传教士能用汉文达到能说能写的程度,更很少有传教士精通汉语。但传教士中也有不少人大致能说当地的方言。
几乎每个新教布道站都设有一所初级小学;693个新教驻地,据称办了306所高等小学和141所中学。表34列出1919年各级学校的数目和入学人数,也列出1916年公立学校的入学人数。这些数字可能是由推测估计得来的。教会学校入学人数少于表31所列人数,但比例误差并不大。这些数字表明,教会初级小学学生仅为公立初级小学学生的4%,但教会高等小学和中学的学生人数却升至8%以上。1907—1920年间,教会学校学生——其中的一半,也许来自基督教家庭,已增加了三倍,而新教的受圣餐者人数只翻了一番。这表明教会在影响中国青年方面已取得成就,也显示了现代教育的吸引力。新教传教士夸耀说,中国每75名学龄儿童中,只有一名接受教育;在全部基督教青年中,每三人中就有一人在教会学校入学。
表34 新教传教士学校和招生人数,1919年
*包括同等水平的技术学校和师范学校。
新教的教会学校不但配备了外国教师(在高小和中学更常见到),而且也聘请了大约8000名中国男教师和3000名中国女教师。初级小学很简陋,往往是只有一间教室的学校,严重缺乏课本和教具;高等小学的设备就好一些,常常是用英语教学。教会学校采用教育部审定的公立学校课本,在开始是有选择采用。自1928年起,为了取得在政府备案的资格,才采用教育部审定的课本。所有的教会中学原来都有宗教课,国民政府规定予以取缔。教会学校的语文课本,规定必须使用教育部审定的“全国通用”的课本。大部分教会学校的科学教学很差,因为实验室设备太贵,供应缺乏,所以学校很少为学生提供职业训练。教会中学很可能不比公立中学差;在民国初年,教会中学发展过快,超出其实际能负担的财力。
在中国20世纪20年代的高等教育中,有20所新教教会办的学院和一所天主教教会办的学院。新教的学院经过改组,最终合并组成13所综合性大学,到30年代渐臻于完善。在20年代末,天主教会又增设两所学院。除了文科院校外,新教为了传教的需要,还办了几所神学院(其中有各教派联合创办的)和几所教会办的医学院;天主教也有几所神学院。成都的华西协和大学由加拿大人和英国人主持,在人事和组织上都具有两国的风格。新教的文科院校,大多是美国传教士主办的,以其就读过美国中西部小型大学为蓝图,在中国创办类似的大学。这些学院的前身,大多是19世纪后半期开办的高级中学,逐步扩大,并在学术上升格为学院,其目的是为教会学校培养出中国牧师和教师。
在1920年,新教的院校共招收2017名学生;在20世纪20年代一段迅速发展之后,1925年的学生总数已达3500名。1925年,中国的大专院校共招收2.1万名学生,新教院校占学生总数12%;而34所公立院校学生占88%。几所规模最大的教会院校——北京的燕京大学、上海的圣约翰大学、南京的金陵大学、济南的齐鲁大学的学生,每校都不超过三四百人。各校的教职员人数和开设学科的能力,也同样受到限制。在1920年,外国教师共有265人,中国教师——大部分为助教,有229人;其中还有不少人在同一校园的中学任课。
在1928年国民政府规定教会院校必须在教育部登记注册以前,教会院校都是在美国注册的,所以其在中国没有正式地位。教会院校实际是受教会理事会所控制,只能领得2/3的经费;学校教师聘任都不为本地校董会控制。教会院校在这个时期,有些像自给自足的一块外国飞地。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可能只有圣约翰、燕京、金陵三所大学的学术水平,可以与美国较好的大学相比。教会大学大部分学生都是教会中学的毕业生,才能完全接受大学的英语授课。因为教会大学除了中国文学和哲学外,其他的课程全部是英语教学。教会大学(还有教会中学)对中国学生的吸引力,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供优异的英语训练。优异的英语训练,为城市青年提供进入条约港口工商界和金融界的入场券,或进入政府部门(如电信、铁路和海关)的机会。对这些工作,英语知识是一项重要的本钱。到1920年,教会大学毕业生2474人中,如创建教会大学的传教士所期望的那样,有361人成为牧师或教师。但在20世纪前20年,学生入学不到一年就完成了学业。教会大学中有一些“退学学生”,原来其入学只是想掌握英语知识,而不是学基督教的人文科学教育。
20世纪20年代后期,中国兴起的民族主义洪流,教会院校也正当其时。在30年代,教会大学日益把其课程世俗化,并且其教职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也随之中国化,但其外来的特性仍然保留着。
19世纪从医的传教士,首先认为自己是福音的传布者。传教士医生在教会诊所或医院治疗病人,也是为了使病人能受到福音的感召。后来教会的医疗逐渐专业化起来,这反映在观念上的变化;教会的医疗工作专业化,可以与教育工作的专业化相媲美。1919年,据报告称,在693个新教驻地中心,其中有240个中心共开办了326所医院,每所医院平均有51张病床,共有病床16737张。这些医院共有464名外国医生、206名外国护士,以及2600名中国医务工作者(其中只有少数人是合格的)。亦如布道会的其他部分,这些医院都设在市内,而且集中在东部沿海各省。受过良好医学教育的医务人员,是非常稀疏地分布在这些医院,很少有一个以上的传教士医生定期驻在一个医院。这些医院除了突出的例外,一般是设备相当简陋,但却是很实用的。
中国西式医学教育,是从布道会医务工作的派生物开始的医生感到工作负担过重,对其助手施以非正式训练,医学教育遂发展起来的。到1913年,共有教学人员配备和设备不够齐全的小型教会医学院11所,其中8所培养男生,3所培养女生。北京的协和医学院(1915年由洛克菲勒基金会中国医药委员会接管,自此正式不再是一个布道会医院),才接近西方医学院的标准。改组后的协和医学院规模较小,到1936年,只有166名学生获得医学博士学位。协和曾因脱离中国农村医疗的需要而受到批评,但其确实成为具有国际水平的教育和研究的医学院校。
中国的政府机构
外国势力在华的人物,在中国政府的三个部门是非常明显的;这些人形式上隶属中国当局,但许多方面是在外国人的领导下,并在许多外国人担任副职的情况下,行使实际上的自主权。这些部门就是海关、邮政和盐务。
海关
从1865年起,北京设海关总税务司署;总税务司几乎每天都要与总理衙门打交道。1900年,海关归总理衙门管辖。到20世纪的开初几年,海关的组织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及海关人员的组成,基本上都是赫德(1835—1911年)所一手操办的。自1863年至1908年,赫德作为总税务司,在海关独揽大权。
赫德在中国50年的工作中,已获得很大的个人权力和独立性。这些权力和独立性,在赫德开始任职时是无法想像的,总理衙门也肯定不会给予,对赫德的效忠之心,官员们是不存怀疑的。在这几十年间,作为总税务司的赫德,总是不断谆谆告诫外籍员工说,其本人和众洋员都是中国政府的雇员。到1906年,赫德已经71岁了,健康状况不佳,退休已是迫在眉睫了。在清朝实施新政的10年中,要再寻得一位具有同样强有力的外籍继承者来代替赫德,是根本不可能的。19世纪时期,也许是较温和的“自由贸易帝国主义”,已经为狂热的国际竞争所取代。到了1898年,当时的全部关税收入,都成了甲午战争期间向外国贷款的抵押,以及《马关条约》规定的巨额赔款;海关实际成了外国债主向中国讨债的场所。1901年,当关税收入中未用于偿付外债的余额,条约港口50里内的常关——这时由外国税务司控制的税收,都用作庚子赔款担保时,海关被视为外国利益集团的工具。对此,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愤激情绪增长起来。而缔约列强仍顽固坚持对中国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与征税,以促进外国对华贸易,并以偿还外国债务为海关存在的理由。由清朝皇帝钦准的1896年和1898年《英德借款详细章程》和《英德续借款合同》条款就含有这样的内容。在贷款偿还期内,海关的行政仍应维持当时原状。在1898年的换文条款中,英国以条约形式迫使清政府同意,只要英国对华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占有优势地位,总税务司将由英国臣民担任。此外,海关还管理中国国内邮政业务,由外国人控制重要的运营部门。海关承揽了灯塔业务,遂控制了中国港口的领港工作(在许多港口,此项业务几乎全由外国人掌握),并且出版统计、商业和文化资料。在外国人眼中,海关是中国唯一的情报资料机构。自此以后的50年,还没有一个中国人在海关被任命为重要管理职务——甚至没有中国人担任任何条约港口海关的帮办。
1901年,海关由总理衙门移交外务部管理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但1906年5月,清政府设立独立的税务处(不是部一级机构,虽然税务处最初由户部尚书铁良和外务部侍郎唐绍仪领导),以监督海关业务。外国政府、海关雇员及债权人(与关税收入有关),认为这是对半个多世纪已形成的具有外国特性海关的威胁。1906年税务处的成立,是一个温和的尝试。在面临预料到外国反对情况下,尽量设法稍微降低海关的特殊地位,以确保赫德的继任者,不致取得半世纪以来海关总税务司的极大独立性。事实上,安格联爵士在其任总税务司18年间,所起的政治作用,从来没有可以与赫德的作用相比。新总税务司及其外籍属员,远不像19世纪那样专心关注中国的国际关系。1911年以后,中国人开始担任海关上层的内班中低级职务。在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以前,海关几乎没有出现重大的中国化情况。
对于在袁世凯总统任期内及其后历届北京政府时期里,可能分享权力的中国人认为,在外国人控制下的海关,是中国国家统一与中央集权很少几个稳定而具体的象征之一;而这些领导人都认为,在其领导之下可以重建国家。海关是恪尽职守的,在对外和沿海的贸易中严格征收关税。在1917年以前,还未有过“关余”。此时要在偿还借款和庚子赔款后,才能把余额上缴给北京政府使用。但从此以后,海关结余数额将有增加的前景,这对任何北京政府的掌权者都感到有潜在的利益。对巨额外债和赔款的有效偿还,固可以有助于阻止缔约列强有进一步行动,但仍不能减少其对华的影响。当时对德国、奥地利和俄国的赔款义务已被取消,关税收入出现结余。用这笔钱作为北京政府举行内债的保证金时,那么,归还这些内债即由外国人的总税务司负责。于是投资者认为,总税务司在中国的各派势力之间争权夺利的斗争中,在政治上是中立的,这事实上大为加强了政府的信用。
海关的主要责任是阻止走私,检查船货,征收进出口货物和沿海贸易的关税。海关的职责范围,适用于“各式外国标志的船只”和外国人租用的中国帆船。从1842年的《南京条约》,直到1928—1930年中国恢复关税自主,海关的关税税率是由海关与缔约列强商定的,实际上是与中国贸易的伙伴强加给中国的。固定的税率表,大部分是含糊地对进出口货物,按价征收将近5%的税额;税率在1858—1860年、1902年、1919年和1922年也上调了几次,以求实现对进口货物按实价5%的规定征税。但是,1902年的关税税率只有3.2%,1919年也只有3.6%。
设在每个条约港口的海关,都是中外共管的,其管辖权属于由税务处任命的中国监督和由总税务司任命的外国税务司(只有总税务司由中国政府直接任命)。虽然在形式上各地海关税务司有时要听从中国的海关监督,但实际上各地海关的实权都操在税务司的手中。港口海关的内班(行使行政职权)只按税务司的指令行事。当涉及与外国贸易商人发生争议时,和外国领事进行交涉,则是税务司,而不是海关监督;但监督能通过其书办(1912年以后改称录事),逐日了解税收情况。港口50里范围内的当地常关,由港口的税务司管理;常关的税收须送交港口海关,作支付赔款之用。有关海关办公人员及日常业务,总税务司责成税务司与监督会同办理;只有距港口50里以外的常关由监督管辖。
在1911年10月以前,总税务司及其下属各港口税务司,实际上并不在几个条约港口征税,也不把征收的税款存入银行或汇出。总税务司通过各港口税务司,只负责确定向中国政府报送征收关税数额的准确会计报表,中外商人直接向政府批准的海关官银号缴税;这些官银号是中国人办的,通常是由监督选定。关税收入款项的安全,监督需向清政府负责;监督的账目,须与外国税务司送报的报表核对。1911年10月武昌起义时,清政府政权在大部分地方瓦解(其中有许多是清政府指派的海关监督,因为担心自己的安全,离职他去)以后,这时的海关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担心独立各省的都督会扣押用作支付外债和庚子赔款的关税税收,向清政府宣布独立的几个省港口的税务司为了缔约国的利益,直接控制了海关税收,把税款存入银行。税务司这样的安排,在1912年2月正式被南京临时政府不得已接受了,并载入北京公使团强加给清政府的一项协议之中。协议条款规定,组成一个上海各国银行总董联合委员会,以监督作为支付外债和庚子赔款保证的关税,并委托总税务司征收各港口的关税。各港口税务司把税款汇到上海,存入外国银行,“以作归还该项洋债及赔款之用”,并根据委员会决定的先后次序,负责归还到期的借款。
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前,1912年协议中的两点内容一直生效。直到1921年,缔约列强有权决定在偿还外债之后,是还有“净存税项”,即“关余”;并有权在任何款项解交北京政府之前,须总董联合委员会批准。列强对可能关税余额的估算是慎重保守的,连历届北京政府都对此不满,但也无可奈何。此外,原先由中国的银行所掌握的巨额政府资金,此时也转存入上海的三家外国银行——汇丰、德华(1917年中国对德宣战)和俄华道胜(1926年受清理)。在及时付给外债利息的同时,这些外国银行总是存有巨额存款,用于各项投机事业。而且在偿还外债时,这些银行从处理货币兑换的业务中,赚取巨额利润。
海关收入的第一个用项,是海关职员的薪金和办公费用。这项费用,由中国政府与总税务司直接商定,1893年定为316.8万海关两,此数保持不变,直到1920年才增加到570万海关两。此外,各监督官邸的维修费,每年约需耗费40万海关两。1898年,海关收入总数为2250.3万海关两,1920年为4982万海关两。因此,这两年的征税费用——不包括银行总董的佣金,以及在征收和汇纯收入时产生的兑换上的损耗,分占总收入的15.9%和12.2%。1898年,海关办公费支付895名外籍职员和4223名中国职员(包括邮务科24名外籍雇员和357名中国雇员)的薪金,平均每人为619海关两。到1920年,海关共有1228名外籍职员和6246名中国职员(1911年起,邮政人员与海关分离)。这说明自1898年至1920年的二十多年间,又有许多新的港口被开辟为商埠。1920年,海关的办公费平均每人为763海关两,因收入的增加,也缓和了业务扩大引起的财政紧张状况。
表35 1915年的税务部内班
*包括一名朝鲜人。
+有海关临时级别的海关学堂毕业生。
海关的中外籍职员分配在三个部门——税务部、海务部(成立于1865年)和工务部(成立于1912年)工作。海务部负责测探沿海和内河的水道,操纵灯塔和灯船,修理浮标和指向标,维修港口和维护港口的治安。到1911年,海务部建成132座灯塔,56艘灯船,138个浮标(其中许多有哨声和煤气照明)和257个指向标(主要在长江和西江)。工务部负责维修海关的房屋和财产。海关的中心当然是税务部。
税务部的人员分属三个科,即内班、外班和港务科;每科又分为“洋员”和“华员”两部分。每个港口的内班是海关的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和会计,由一名副税务司领导;税务司又有一名副税务司和四个级别的帮办协助工作。各个海关所有人员的任命、提升、工作分配和调动,都归总税务司管理;总税务司只需向税务处报告任免情况。如前述的罗炳生,曾设想成立一个“中国真正土生土长的……教会”,赫德也不止一次重复其在1864年备忘录中的意图,“当能够塑造出一个当地的管理机构,并公正有效地取代它的时候”,外国人的税务司署“便可以结束工作了”。但是,在赫德担任总税务司期间,没有一个人当上内班中最低级的帮办。赫德曾一度设想,对英语有说话和写作能力的同事,可能最终会递补进帮办队伍中去。这些人主要是教会学校的毕业生,其中文教育可能有些欠缺,这成为阻碍其高升的理由。赫德援引北京高级官员反对提升这些职员,因为这些人来自教会学校,又多是南方人。北京高官们的反对其汉文不佳,就不足为奇了。在这些人中,很多是广东人,其次是江苏人、浙江人和福建人。这些人是在大的港口,由税务司主持的考试被录用的;其所以能被录用,除了英语能力外,还能懂得几种方言,最初主要做口译或笔译人员。到赫德去世时,许多人正做着和外籍帮办相同的办公室工作。1908年税务学堂成立,为海关提供了一批受过良好税务训练的毕业生;从这些合格的税务人员中,安格联开始任命一批中国帮办。
书办或录事是海关监督的会计人员。内班中的第三个中国雇员集团,是长于中文文牍工作的书法文书和抄写员,为税务司和监督准备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往来中文公文,也准备报送北京总税务司署再转送税务处的文件。
在1915年,税务部内班人员按职务和国籍的分别情况,如表35所示。外籍的内班人员,有的来自伦敦海关,来替其英籍高级同僚;有的是驻京公使团直接向总税务司推荐被任命的。这许多海关属员都是受过大学教育的年轻人,认为与在其本国相比,在中国可以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在人事任免方面,各地税务司官署常常受到压力。缔约列强进入中国海关人员之多寡,与其对华贸易之规模成正比。兹举例以明之,在1895年,中国海关根本没有日籍职员;1905年,有16名日籍人(全是帮办);1915年,有37名日籍人(包括两名税务司)。英籍人员在中国海关始终占优势。在1911年,全年都是用英国船只进行贸易,英国对华贸易给中国带来的关税收入,在海关收入总额中从未低于60%。经海关结算,即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1915年,中国对外贸易与港口间贸易总额中的42%的货物,是由英国船只运送的。
从海关业务一开始,赫德就强调税务司和帮办掌握中文说与写知识的重要。凡新来的外籍海关雇员,必先在北京进行语言学习,然后才能分配至某一港口工作。1884年,赫德命令对所有内班的外籍雇员,进行强制性年度语言考试。从1899年起,没有足够中文知识的人,原则上不得升任副税务司或税务司。任职满三年而汉语不过关的职员,或任满五年而汉文不过关的帮办,原则上要予以解雇。但对于此事,赫德对于下属要比在其他方面要宽容一些。内班中的外国雇员,从整体来看,只具有中等水平的中文知识;但大多数外籍雇员对中文基本是不通达的,只有极少数人成为杰出的汉学家。安格联在1910年10月对海关提出要求,是更严格的语言考试;根据语言能力对帮办进行分等的措施,立即奉命执行,并再次在1915年详细提了出来。安格联对此似乎满意。但海关人员亦和其他外籍人一样,真正能通达中文的人很少。
1915年,税务部的外班,包括881名外籍人和3352名中国人;在全部490名负责人员——超等总巡、头等总巡(外班的行政官)、管驾官员、验估、头等验货、二等验货、三等验货及铃子手中,除14名中国铃子手(检查进出口船只的货物)外,都是外籍人;英籍人又占支配地位。在881名外籍人中,英籍人有454人。在57个超等总巡、头等总巡和验估的高级职位中,英籍占32人,余下的3328名中国人(上文是3352名中国人,减去担任铃子手14人,应为3338人。——译者注)为称货员、看守、驳手、警卫、信使、厨师、门房、更夫和苦力。在港务科,40名警长、管驾官、技师和炮手也都是外籍人(其中英籍29人),而448名中国雇员,则担任水手、火夫、舱役。在海务部工作的1239人中,除少数中国人官居“要”职外,其余的职务,基本上是117名外籍人员的禁脔。在小小的工务部,33名雇员中只有14名中国人。总之,在6159名中国雇员(外籍雇员1376人)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中国人担任非低贱的职务。
外班的外籍雇员与内班的雇员不同,是在条约港口就地招用的。在海关的早期,这些人过去多是水手和冒险者,试图在中国沿海寻找发迹的机会。因此,内班人员和外班人员之间的社会背景不同,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内班人员的薪金、住房、津贴和晋升机会等,都反映出优厚的待遇;内班人员,被其他外籍人视为条约港口的精英之一。
到赫德离职时,不满情绪在海关已闹得沸沸扬扬。这种情绪不仅是针对外籍雇员高人一等的优越感而发,也是对赫德专横作风的普遍反应。安格联任总税务司时的官方通报,虽在语气上不比其前任温和,但也确实解决了一些具体的不公平现象。例如1920年,海关建立了退职和退休制度,而这是被赫德长期抵制的。
邮局
除了为清政府服务的驿站外,中国公众是通过私人办的信局来寄送信函;这种信局利用能使用的交通工具,为一些大中城市服务。外国列强在中国开办了自己的邮政业务。1896年,清政府建立了大清邮局。在中华民国开始几年,六个缔约列强仍在中国保持其自己的邮局和独立的邮政业务。英国在12个大城市和西藏的3处地方设有邮局,法国在中国15个城市、德国在16个城市设有邮局;日本在中国关内20个城市,在满洲租借地内的6处,在满洲另外23处设立邮局;俄国在中国28个地区,其中包括满蒙多处,美国只在上海一处设立邮局。列强在中国设立邮局的辩护词,说是因为“在华的安全通讯得不到保证”,这显然是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因为即使在从各个方面限制中国主权的各项条约中,都找不到外国在中国设立邮局的根据。虽然在1914年中国参加了万国邮政联盟,已使1906年的万国邮政大会上通过的《执行章程》中的一项条款归于失败(该条款为外国继续在中国设立邮局的国际法基础),但直到1921—1922年华盛顿会议,缔约列强才同意于1923年1月撤销其在华邮政。但是,外国对中国民族主义的让步,并不是没有附带条件;外国在华租借地的邮局要继续保留(日本人宣称,对此理解应包括满洲的铁路区,中国邮政部门由外籍人担任总办的特殊地位不得改变)。
外国邮政在主要港口所以要与中国邮政展开竞争,是因为在这些地方,潜在的邮政业务较易获利,而又不承担无利可图的边远地区的投递责任。在执行中国海关条例时,外国邮局的态度极为怠慢,在1914年后,曾几次拒绝中国邮局发往海外的邮件。外国邮局在19世纪60年代出现,也许是不得已的。但随着中国发展现代化的邮政制度,外国邮局再继续在中国存在下去,除了作为外国人在中国的特殊地位标志之外,就成为多余的了。中国邮局的现代化发展,是在海关的推动下出现的。在19世纪60年代,邮政作为海关的一项业务,在北京和条约港口之间传送几个公使馆的函件;到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发展为一项向所有用户开放,并使用西方电报线路的邮政服务。在1896年3月改为大清邮局之前,很少中国人的信局和外国邮政机构发生竞争,此后即不断稳步发展。
根据新的安排,大清邮局的管理属于总税务司,赫德把邮局作为海关的一个部门来经营。几个港口的税务司,也负责其管区的邮政事务。1898年,24名外籍人和357名中国人,从海关各部分分离出来,成立了邮务股。为了达到成为一家官方垄断机构的目的,邮务股一方面竭力设法限制信局的活动,另一方面又把信局吸收进来。1906年,总税务司特命邮务司被派往上海、广州和汉口工作,以减轻负担很重的海关税务司的双重责任。虽然邮政局的业务和人员发展了(在1911年有99名外籍雇员和11885名中国雇员),但收入却落在后面。在邮局与海关分离以前,海关常给邮局补贴,使海关的邮局能够继续营业。
邮局与海关在1911年5月分离,大清邮局转归邮传部管辖,由前海关邮务股总办帛黎管理。帛黎此时任大清邮局会办。此人为法国人,1874年进入海关工作,1901年被任命为海关邮务股总办,民国后任邮政会办,直至1917年。帛黎的继任者为铁士兰,也是法国人。这反映在1898年列强在中国“争夺特许权”时期,中国对法国作出的许诺,即中国的邮政“在选择邮政人员方面,要考虑法国政府推荐的人选”。但帛黎作为邮政总办的权限,比海关总税务司的权限更受到限制,因为帛黎在形式上是邮传部的一个局长的下属,这也许是中国民族主义高涨的结果。在1911年以后,邮政局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部门,而不是海关的(甚至安格联时期海关的)业务。但在以后的20年中,北京和各地仍有许多重要的邮政职务由外国人担任(是原来由海关调入的)。各地邮局职务的典型分配是这样,一名外籍邮务司总揽地区邮政,有华人或外籍副邮务司以及华人或外籍帮办协助其工作。北京的邮务总办(正式名称为邮政总局副局长)的办公室,还有25名左右的外籍职员,另有75名外籍雇员被派往各地。1920年时,邮政系统有一半的外籍雇员是英国人,1/4是法国人,其余是来自其他十几个国家;大约有3万名中国雇员在实际负责处理和投递邮件。
盐务
中外合办的盐务署是在20世纪,而不是在19世纪,是由列强强加给中国的。盐务与海关不同,也不如海关重要。
中国除了同意外国的咨询和技术指导外,是反对列强参与盐务管理的。外国人进入盐务,从1912年2月一直拖到1913年4月才结束,是列强向袁世凯政府贷予2500万英镑的《善后大借款》谈判的结果。当时主要的缔约列强——英、法、俄、德、日、美(美国在贷款谈判成功前退出银行团),通过六国银行团,寻求加强袁世凯政府,希望能够维持中国的统一和保护外国的利益。但银行家只有在获得足够保证条件下,才答应2500万英镑的巨额贷款。因为海关收入已完全用作以前几笔借款和庚子赔款的抵押,北京政府只能用第二保证,即用盐税的收入来作担保。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财团坚决要求采取措施对盐务进行控制(不仅仅是咨询和审计)。为此,几个国家迫使日益破产的袁世凯接受这个条件。因此,1913年4月26日签订的《善后借款协定》第5款规定,在北京政府财政部下设盐务署;署内设立由“一位中方总办与一位洋员会办领导的稽核总所”。在每一产盐地设立一个分所,“设盐务运司华员一人,协理洋员一人,会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
一个毫不掩饰的外国利益集团,插手中国的盐务税收之中。爱国主义者正确地将这种情况看作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在有些省份的中国盐务运司和外国协理并列,看来很像条约港口海关的外国税务司和中国监督,在名义上分享权力的安排。事实上,由于盐政是中国政治机构中一个要害部门,具有平衡国内收支的微妙作用和长期的利益关系,因此任何外国进入其中都会有无法避免的摩擦。海关是对外贸易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新事物;而稽核总所与之不同,最初只表现为盐的生产运输、纳税、行销等环节,进入复杂的国库岁入机构之中。稽核总所强行加在盐务机构之上,以确保所征收的盐务税收能成为中央政府用来偿还善后借款,所以稽核总所在一个时期内,确实取得了对盐的生产和销售的控制大权。但这种控制除了保证分期归还善后借款的本利外,对国际商贸的增长和保护不发生作用。盐税收入的实际增长,主要是控制北京政府的人受益;在1922年以后,主要是地方军阀的督办们受益。
稽核总所的外籍会办和外籍属员,是欧洲各银行的代表;而欧洲各国的银行,又分别得到其各国政府的支持。所以稽核总所的外籍会办,不仅仅是协定第5款文字上所规定的副手。但在稽核总所并没出现像赫德在海关的情形,弄成“政府中的政府”局面。在稽核总所初期,外国曾施最大的压力给以影响,当时对袁世凯政府的作为看来有些希望;袁世凯对稽核总所的第一任会办丁恩也给予支持。丁恩(1854—1940年)是以往在印度任职的文职官员,先后担任过北印度盐税专员,然后任印度货税和盐税的第一总税务司;在1913—1917年来中国任职期间,负责广泛的盐税方面改革。但其人绝非另一个赫德。财政总长和中国的总办,对丁恩一切工作给予形式上的批准,两人都是十足的傀儡。相反,丁恩和总长、总办尽管是代表官僚集权制的保守主义,却也卷入到民族主义的政治潮流之中。其利益在一段时间内,与外国辛迪加的利益是一致的;而且也乐于利用外国代表的势力,来压服地方上的离心势力。
盐务稽核总所的外籍雇员从未超过40—50人(1917年为41人;1922年为59人;1925年,中国雇员共有5363人,外籍雇员为41人)。而在民国初年,在海关工作的外籍雇员超过1300人。与海关不同,稽核总所的大批中国雇员,不受外籍会办的控制,有十数名的外籍雇员担任外籍会办手下的行政人员,其余的外籍雇员则在各产盐区担任审计、经理、协理,或帮办。由于这些外籍雇员及与其地位相当的中国同僚,所检查和审计的不是对外贸易,而是中国国内商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中国雇员并没像海关监督那样被降低到多余的地位。与外国帮助下进行改革盐务稽核组织中国的雇员却相反,外籍雇员并不深入到迷宫般盐务组织基层中去。就海关而言,外国雇员既是受管理和抽税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又是管理者和征税人;1928年以前,还是支付贷款和赔款的大量税款最终受款人。但在盐务方面,外籍雇员对外国的具体利益,只限于保证把税款收入按时付给外国财团的银行。到1917年7月,关税收入的增长,已经不仅可直接偿还先前各项条约所规定的外国债务,而且能够支付善后贷款。从此,偿还善后贷款,是盐务机构中的外籍雇员与外国势力发生间接的联系。
盐务稽核总所会办是英国人,该所的外籍雇员几乎一半都是英国人,这就加强了英国在北京和在长江流域的影响(在稽核总所的外籍雇员中,日本人的人数仅次于英国人)。两名稽核总办对“盐余”——即对超过善后借款分期支付数的盐税的控制,是根据借款协定的条款进行的。这些条款,要求全部收入一并存入外国银行,“非有总办、会办会同签字之凭证,则不能提用”。这使丁恩在北京有很大的影响,当然这需要各省的省长与督办能继续汇来大量盐税为条件。1922年以后,稽核总所所报的盐税总额和中央政府所收到的份额,都急剧地减少。而关税收入一直仍在中央政府控制之下(甚至在军阀统治的鼎盛时期也是如此),中外共同负责的稽核总所,没有能够,也不打算阻止各省扣押盐税收入。丁恩的后任,是甘溥和韦礼敦两人。甘溥爵士是北印度的盐税专员,于1918年起任会办;韦礼敦原为英国外交官,长期在中国任职,1923年起任会办。甘、韦两人的影响,比丁恩小得多了。从海关来的俄国人葛诺发被安排主管审计院,监督对善后借款的支付;另一位德国人C.伦普领导涉及未来中国政府贷款有关部门。但两人并未给所代表的两国政府任何一方带来什么利益。葛诺发仅是被告知一些中国人让其知道的事,而伦普从来也没受到过咨询。
经济利益
外国势力在中国的存在是一清二楚的,但其间还有一些自相矛盾的情况。民国初年,外国公司、投资、贷款和人员在中国现代经济部门,都居于主导地位。但是,这个在当代文献和追溯性研究中,有突出记载的,仍是中国经济的一小部分。外国和中国的企业都曾稳步发展,但在1949年以前都没能迅速壮大。晚到1933年,中国国内总产值的63%—65%来自农业,这是完全没有外国参与的。南满铁路株式会社在满洲经营了一批试验农场,但在中国的其他任何地方,都没有外国种植场生产出口的农产品(茶叶、生丝、植物油和油制品、蛋制品、皮革和皮制品以及猪鬃),更不用说生产大米、小麦、蔬菜和棉花等主要农作物了。中国的手工业生产也没有外国参与,在1933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而外资占很大比例的现代工业部门则只占2.2%。在运输业方面,帆船、大车、兽力和人力运输工具,为现代运输部门的三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在现代交通部门中,外国拥有的轮船和所经营的铁路,占有主要的地位。中国的对外贸易,甚至中国港口之间的贸易,主要是靠外轮运输货物。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从未超过(也可能从未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0%。可以设想,如果1915年对全部外国拥有、控制、经营或影响的企业实行国有化,把所有的公私外债一笔勾销,也不会制造出多少能够用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剩余”;以此与国内净生产总值37 %的潜在剩余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这个37 %的数字,是卡尔·里斯金根据1949以后财富和收入再分配取得的剩余计算出来的。
但是,外国的工商业者及其资本依然是存在的。现在可以观察一下这些外国工商业者所采取的是什么形式和产生了什么影响。
贸易
成立于1832年的怡和洋行,1867年在上海开始营业的太古洋行,是最著名两家英国在中国的贸易公司。不像许多“中国老字号大店铺”,怡和与太古都经受住了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期间的激烈变化,商人由自行进口在市场销售的做法,为“委托商”所代替。怡和的总部设在香港,其分支机构则分设在各大港口。除了总的对外贸易部门和许多代理商号外,怡和洋行还控制着怡和轮船公司(该公司拥有41艘轮船,是沿海和长江航运的主要力量)和庞大的公和祥码头公司。怡和在上海经营一家大棉纺厂(怡和纺织公司)和一家缫丝厂;代理俄国的外贸银行和有利银行,以及为数众多的海事和火灾保险公司与几家航运公司;并与汇丰银行有密切联系。太古洋行稍小一些,除在上海设总部外,还在其他14个港口设有分行,经营太古轮船公司,在长江和沿海有60多艘轮船航行;在香港经营太古制糖公司及太古船舶修造和工程公司;还有许多经营航运和保险业的代理机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两百多家的欧洲保险公司由上海的商号代理业务)。仁记洋行也是一家在华的老洋行,在更早些时候,在广州、福州、天津和长江沿岸几个港口设有分行,但在20世纪前20年,只有在上海、香港和福州三处办事处。仁记洋行主要经营茶叶和生丝出口,经办代理机构的委托业务、上海房地产交易以及航运和保险业。老公茂洋行成立于1875年,是最早几家作为“委托商”经营业务的商行之一,为中国商人按契约方式购买进口货物,还在上海经营老公茂纺织公司。此外,如天祥洋行经营出口茶叶和进口成匹棉布以及航运业、保险业等。还应指出,在民国初年,英国商人面临日益增加的德、日两国商人的竞争。
1856年起设在上海的兴成洋行,是上海最早的德国洋行,在香港、广州、汉口、天津和青岛都设有办事处;是一家著名工程公司和为工厂以及铁路提供成套设备的承包商;并以其为保险代理机构及广泛经营进出口业务,而广为人知。礼和洋行在19世纪40年代已开始营业,也许是德国最大的洋行,从事航运代理,经营上海的扬子码头货栈公司,出口羊毛、草帽缏、蛋制品和猪鬃,尤以进口德国重型机械、铁路和采矿设备(例如为汉冶萍钢铁厂及其下属的萍乡煤矿进口设备)以及兵器(为克虏伯兵工厂在华唯一的代理商)最为著名。礼和洋行设在上海九江路的总部大楼,是1908年公共租界中最大的建筑,在香港和六个条约港口设有分支机构。第三个重要的德国商行为美最时洋行,于1866年在香港开业,1877年在上海设办事处;是北德劳埃德公司在华的代理商。
日本在中国最大的贸易公司,是三井物产会社在华的分支机构,设在上海和其他七处地方。除代表日本主要制造厂和保险公司外,三井还代理几个著名的英国、欧洲和美洲商行的业务;并开办自己的轮船航线,经营两家纺织厂(上海纺织公司和三泰纺织公司)。
在出口贸易方面,早期外国商人往往自己建立采购机构,进行以下两项业务:一是从分散的小生产者手中得到货源,一是为出口货物进行分等、拣选和初步加工。到19世纪后期,除了有些加工工作外(例如俄国商人经营的蛋制品、皮革和砖茶加工),这些业务大部分已由中国商人承担。就茶叶而言,外国商人几乎总是从在港口的中国商人处购买。现代的缫丝厂虽然是欧洲人引进到中国,但在20世纪开始时,大部分缫丝厂为中国人所有(有时有欧洲人——通常是意大利人当经理)。货物一旦在条约港口卸下,中国商人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从19世纪60年代起,随着轮船航运的发展,从事进口棉织品或鸦片的中国商人,往往避开小的港口,而直接在上海和香港购买货物。虽然洋行在小港口没有被排挤出去,但其分支机构被关闭了,留下的则把业务集中在收购出口货和销售更专门的进口货,而不去销售大宗货物;大宗货物销售的业务,主要由中国人经营了。这样,在民国初年,外国贸易公司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在大的条约港口,成为典型的代理商。在条约港口把进口商品卖给中国商人,并在这里从中国商人手中买进中国商品(并对一些商品进行加工)出口到国外。
19世纪80年代,纽约的美孚煤油公司把第一批煤油运到中国,再由太古和怡和等洋行经销。在怡和洋行与美孚煤油公司谈判为其在亚洲(包括中国)销售代理商失败之后,美孚煤油公司着手建立自己的市场销售机构,一开始只在上海把煤油售给在“内地”包销的中国商人。但不久美孚煤油公司就在大港口设驻地经理,并在该港口建立巨大贮油罐;指定中国“承销商”与之订立契约,严密监视代理商及其下小代理商的销售情况。“例如在有些地方(如芜湖),纽约公司的手已经伸向街头的小贩。”专门制作的中文小册子和招贴,宣传美孚的优质红飞马牌和较便宜的鹰牌煤油;免费分送,或低价出售带玻璃灯罩的小煤油灯(著名的“美孚”灯),为煤油的销售打开了市场。到1910年,美孚煤油公司向中国运来的煤油,占其总出口量的15%。(1935年的一项农村调查发现,有54%的农户定期购买煤油。)美国的推销员(许多人有大学学历)与公司签订三年为期的合同,公司付给其回国的来回船票,用美国方法训练的中国帮办,来代替外国洋行中的买办。美孚公司的代理人必须会汉语,不断在各处巡回视察,挑选销售商,用以保证广大地区的煤油供应。这些代理人像颇具事业心的传教士一样,深入到中国社会的基层,因此常与地方上的税收人员和地方官员发生冲突。在华的外国人中,有像孙明甫那样动人的事迹很少。孙明甫为上海东吴大学传教士校长之子,任美孚煤油公司镇江办事处经理,在1911年辛亥革命时,站在革命军方面,积极筹措参加江浙联军对南京城内清军的围困;后来又往来于各派军阀之间。
美孚煤油公司在中国的主要竞争者,是亚细亚火油公司(英、荷合营的皇家荷兰壳牌石油公司的子公司)。亚细亚公司也与美孚相似,自己直接控制销售网营业,也派来西方的推销员深入内地,在中国许多城市建立贮油设施,保有其煤油的所有权,直至售完为止。但美孚和亚细亚两家石油公司的成功,最终还是靠利用,不是代替当时中国的商业体系。其中国“承销商”,即批发商,一般都是殷实而有信誉,并经营有其他商业的商人。甚至美孚煤油公司独特的黄色门面店铺的零售业主,也都是当地颇有名气的商人。
辛格缝纫机公司和主要销售纯碱、颜料和化肥等化学产品的卜内门洋碱有限公司,赚取巨额利润的英美烟草公司,也都是依靠中国的市场商业体系,将产品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英美烟草公司在营业中是与众不同的,除了进口英美制造的纸烟外,到1915年经营在中国设立的六个大工厂,这些工厂都享有治外法权,避免缴纳大量的直接税。从1913年起,英美烟草公司使用美国烟种,积极改造山东农民种植烟草技术——这种外国势力进入中国农业生产现象,在中国是少见的,而在完全是殖民地的亚洲国家,却是典型的。该公司在外国代理商管理之下的批发零售体系,完全凌驾于中国现有的运输和销售设施之上。在山东——这个早已种植烟草的地方,分配烟种、化肥以及收购烟叶,英美烟草公司主要是依靠中国的中间商。
除了商业结构本身外,中国经济的普遍贫困状况,从根本上限制了外国商人及其产品对中国的冲击。只有煤油、纸烟和进口布匹(在其被中国棉织品竞争取代以前)等的大量倾销,是几个重要的例子。甚至在1936年,中国(包括满洲)人均对外贸易额小于任何其他国家人均贸易额。如有的分析家所指出的,对于像中国这样幅员辽阔、资源丰富的“不发达国家”来说,其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及其人均对外贸易额,也不算是“异常”的低。而事实的情况,是外国对中国的农业和矿业产品的需求,仅仅产生很微弱的“逆向联系”(即在中国经济中诱发出对其他产品生产的需求),而进口的制造产品或加工产品,主要是满足于最终的消费需求,因而仅仅产生非常微弱的“正向联系”(即资本或原料输入到中国的生产)。外国企求经济利益来到中国,直接影响中国近代历史发展进程的,与其说是具体的经济影响,不如说是在特权条件下,对于其政治和心理方面的影响。
银行业
在中国缺乏现代金融机构的情况下,早期在华的外国商社,在经营进出口贸易所需的各种辅助性服务,如银行、外汇兑换和保险等,是由这些商社自身提供的。但进入20世纪20年代以后,已有12家银行在中国开业。这些银行主要为外国商社的进出口贸易提供资金,也向中国商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但其影响中国商业体系的主要形式,是向钱庄贷出短期“货物贷款”,钱庄转手把钱再借给中国商人。这些外国银行向钱庄提供的信贷,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而停止,曾一度使外国银行对上海的货币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外国银行实际上控制着中国的外汇市场。中国的银通货和金通货(国际本位)之间的兑换率,往往是波动很大的。外汇的兑换交易和国际性套汇,使外国银行(特别是汇丰银行)获得巨额利润。汇丰银行每天公布汇率,被上海市场承认为官方汇率。外国银行利用其治外法权地位发行钞票;外国银行在中国发行钞票的权利,中国政府从未予以承认,但又无力制止。1916年在中国流通的外国银行钞票的总值,几乎与中国公私银行发行的钞票数额相等。有钱的中国人把自己的流动资产存入外国银行,这为外国银行提供了进行外汇交易所需白银稳定的来源。但是,更重要的来源,是大银行在中国偿还外债和支付赔款中所起的作用。偿债和赔款,使关税、盐税和许多铁路营运资本源源不断流入这些外国银行。此外,这些大银行还通过与欧洲债权人,从安排赔款和铁路贷款中获利。获得在华修建铁路和采矿特许权的外国公司,经常是这些银行的分支机构。例如中英(银)公司,与汇丰银行有密切关系;德国在山东的铁路和采矿公司,与德华银行的关系也是如此。在1895—1914年期间,一份关于英国银行从发行钞票和中国归还贷款中获益的研究断定,利润平均是贷款票面价值的4.5%(非铁路贷款)至10%(铁路贷款,通常列有利润分成条款和银行充当购买代理人条款)。
在20世纪20年代,特别在1928年以后,外国银行丧失了其某些特权地位;由中国政府支持的银行,取得在资助对外贸易上的突出表现。然而,除了对外贸易和政府财政外,外国银行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如同外国银行的主要客户贸易商行一样,外国银行之能影响于中国,主要是因为其为外国的,既享有特权,又常常非常蛮横。这些银行与中国一些为数很小,但分布广泛的现代经济部门有所联系。例如,1910年上海橡胶市场上的投机活动,严重损害了四川铁路公司的利益。该公司要求清政府用粤汉铁路国有化办法来弥补其所受损失;而这样做的结果,却加速了辛亥革命的爆发。总的说来,虽然金融大恐慌会成为头条新闻,而上海和其他港口与广大内地,只有松散的经济联系;即使是外国(甚至是中国人),虽取得对现代经济部门的统治地位,但也难以控制整个中国。
制造业与采矿业
在20世纪的第二个10年,外国人在四种工业中占有优势的份额。而在1933年,占中国现代工业净产值的52%,这些工业是棉纱和棉布、纸烟、煤矿和电力。1933年,外国企业的产值,占中国制造业总产值的35%;但对1910—1920年与之相比的估计数,却无法作出。在这个十年期间,中国现代采煤工业的75%—90%和将近一半的棉纺织工业,是操在外国人手中。表36显示了外国人在采煤工业和棉纺织工业中所占的份额。虽得不到实际产量的数字,但仍可以通过卷烟的产销量上看到,外国人在卷烟业中是占着统治地位。1919年,英美烟草公司的销售量为120亿支纸烟(大部分在中国生产)。而其主要竞争者的中国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仅生产20亿支纸烟;两相比较,即可判断。大港口的发电——1910年至1920年没有发电量的资料,基本上也是由外国所控制。
表36 采煤工业和棉纺织工业中的外国份额
*在中外合资厂内的纱锭和织布机数被平均分到外国人所有和中国人所有两栏。
当然,我们应当避免根据有关现代经济部门的统计资料,去作出过多的结论;因为这些是唯一可得到的定量资料,所以必须要慎重处理。1902年,英美烟草公司的建立,虽大大促进了卷烟的销售;但没有证据证明,在城市以外,消费烟草的主要形式,中国人已不再是17世纪以来普遍吸用的旱烟、水烟或鼻烟。甚至晚至1935年,只有19%的农户购买任何一种卷烟。关于棉纱,1905年只有总消费量的18%(1919年为34%),是由中资或外资现代纱厂生产的。1905年和1919年的棉布可比数字,分别为1%和5%。手工纱和进口纱,占1905年消费量的82%,占1919年的66%;而棉布则分别占99%和95%。这说明在中国最发达的现代纺织业中,外国人所占的份额是如此之大;即使是如此发达的棉纺织业,也不能供应绝大部分中国人口的穿着。1912—1921年期间,用现代方法开采的煤,平均年产量达1000万吨;甚至用现代和传统方法开采的煤,平均年产量为1600万吨,也只能为4亿至5亿中国人消费煤总量的一小部分。多数中国人仍像以往一样,用木材、稻草和麦秆等植物废料为燃料。甚至在1933年,中国煤的总产量只有2800万吨(1973年为2.5亿吨),几乎全部消耗在大城市和铁路、轮船以及小型现代制造业。与此相类似的,1933年共发电14.2亿千瓦小时(1973年为1010亿千瓦小时),其中63%是外资厂发的电;电厂所发的全部电力,都用于较大的城市。
在1919年,中国45家棉纺厂中,15家为日本和英国人所有;外国棉纺厂纺的纱,平均比中资棉纺厂的纱高5支至7支。中国工厂所以能够顶着外国厂很强的竞争,并在以后的年代中保持着在市场的份额,纱的支数的差别具有很大的意义。纺低支纱需要利用比纺高支纱更加劳动密集的技术,这样适合中国资本少而劳动力较便宜的情况。此外,手工织布者愿买低支纱作经纱,用手工纺纱作纬纱,织成经久耐用的粗布;农村对其需要的量很大,也受到农村人口的欢迎。这样,生产中出现了外国厂和中国厂遂部分产生分离市场经营的倾向;大部分外国厂的产品,供应条约港口和其他大城市的消费者。卷烟工业也是这样。在卷烟业中,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生产比较价廉的纸烟,供应在英美烟草公司产品消费者以外的一些瘾君子。在采煤业方面,外国矿通常与中国矿不在一个地区。在银行业方面,如前所述,外国银行专门为国际间的贸易提供资金。
当然,现代产业部门,包括外资企业,一直是不断发展的,并且成为以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事实上,1937年以前的中国工业部门(包括满洲)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至9%。此外,对于1949年以后的中国经济发展,这些工厂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另外,上海和其他地区的一些小型机械制造厂,在克服60年代的经济困难中起了重大作用。
可以质疑的看法,在现代制造业部门中,值得注意的外国的作用,是使中国经济全面落后的主要原因,或是造成1949年以前削弱中国经济不平衡特征的主要原因。不论工厂是外资的还是中资的,就其发展和分配两者来说,如与有特权的(就现代工业而言,有时是占优势的)外国人在华的政治和心理影响相比,其经济后果是很不重要的。对1949年以前中国工业的研究,不仅显示了如前所示的引人注目的发展速度,而且证明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同样高速度地发展。对20世纪的长期发展趋势虽不完全清楚,但仍能表明,中国人在对外贸易、银行业中,也和在工业部门一样,中资企业在资本和产值方面所占的份额,都是逐步增长的。至于传统经济部门(例如手工制造业)受现代工业的打击,主要是由中资现代部门造成的。因为中资现代部门主要服务于地理上和技术上很分散的农村,而外国厂家产品的主顾是相对富裕的城市居民。从长远来看,外国企业最重要的作用,是把机器工艺和组织现代工业技术转移给中国。这种“示范作用”,还在金融和商业部门中发挥作用。在1911年以后,中国的现代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工业部门的作用日益增强,按外国企业模式建立起来的中国外贸公司,在20世纪20年代也开始显示其重要作用了。
外国企业因享有以下的“不公正”条件而获得利润:享有治外法权的地位;能够逃避交纳直接税,特别免受中国官吏的压制;接近外国的资本市场,有较好的管理和技术改进。外国企业的特权地位及其目中无人的傲慢,助长了20世纪“服用国货”情绪高涨的民族主义。中资商号通过抵制(例如1905年、1908年、1909年、1915年、1919—1921年)外国厂商生产的货物,抵制进口货,通过比中资企业更为频繁发生的外资企业中劳资纠纷,来煽动民族主义情绪。反帝情绪日益高涨起来,但事实并不像民族主义宣传所断言的那样,在华的外资工业真的阻碍了中国的现代化,损害了手工业生产(这与前一种说法是有矛盾的),阻止了中国制造业的发展,或者比本地资本家更加厉害(或较少)剥削工人。
运输业
在20世纪前20年,中国对外贸易总值85%—90%的货物,是由悬挂外国旗帜的船只运送的。外轮还在对外贸易港口,即条约港口之间,沿海岸贸易中运送2/3的货物;由于这类货运由外轮运送,所以也列入海关的统计之中。对于“内河航运”,也就是驶往条约港口,即对外贸易港口以外的河港码头,或河港码头之间的轮船贸易,海关只对进出这些港口应纳税的货物进行登记。在缺乏确凿有据的数据情况下,可以根据按照1914年的航运章程,对进行登记的外国船(1152艘)和中国船(211艘)来判断;这项内河航运业也是受外国航运业的控制。
中国的海外贸易主要是通过外国船只进行,这本是不足为奇的;但在国际法中,沿海岸贸易——即沿海岸和内河航运,一般只是由本国船只进行。外国船只在中国港口之间运输和在中国内河航行,这是缔约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中国甚至在理论上都没有得到对等的权利。
不可能在数量上进行准确的估计,外国轮船在中国沿海和内河的航行,影响了中国传统的帆船及其船工。中国政府对扩大轮船航运所持的反对态度,反映其对失业船工造成混乱的担心。但在另一方面,总的来说,中国帆船从内河贸易的发展中是得到好处的。在轮船不能到达之处,50万艘帆船的运送货物,遂进入日益兴旺的商业活动之中。这些船只不仅在大江大河中航行,而且也往来于运河与小河流组成的广阔水网。20世纪30年代的计量数据及分散的统计表明,帆船仍是南部中国的主要运输工具;甚至在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货物运输总量,只有36 %是由现代运输工具运送的,其余部分仍主要是由帆船运送。
在1903年至1918年期间,长江轮船航线主要由四个航运公司所均分,即是太古轮船公司、怡和洋行的怡和轮船公司、日清汽船会社和中国官办的轮船招商局。新英格兰的船长和苏格兰的轮机长,在英国和中国的船队中都占统治地位(“据说,如果你要‘轮机长’,只要向下对轮机舱口喊一声‘麦克’[即‘老兄’。——译者注],他就露面了”)。为了避免引起价格竞争,这些大轮船公司常常在内部商谈航运的价格。总的来说,英国和日本船只在中国外海和内河港口之间的贸易运输业中,占有统治地位。日本人也逐渐赶上其对手的英国人(1910年,海关记账和清算的总吨数中,英国人占38 %,日本人占21%;而1919年,英国人占38%,日本人占29%)。
1914年,运输业几乎占外国在华直接投资额的1/3(31%);大部分为铁路投资,投入轮船航运公司的资本较少。外国在铁路上的权益是复杂的,从享有许多未兑现的铁路修建权,到直接控制几条主要铁路线。铁路贷款合同规定,往往把修路权也给予贷方(债主作为购买进口物资的代理人,可获取巨额利益)。在1908年津浦铁路签订合同之前商定,在贷款期间,铁路的管理权交予贷方。在1908年以前的一些合同规定,在贷款偿清之前,贷方有权分享铁路运营的纯利润。甚至在1908年以后,大部贷款合同还规定,须聘用一名外国总工程师;这意味着贷方也参与了铁路的管理。
到1918年,中国在运行中总长近6700英里铁路(包括满洲)中,完全用中国资本建筑的铁路,包括尚有数百英里未竣工的粤汉铁路,京奉铁路中的天津—山海关段,以及376英里的京绥铁路。京绥铁路是一条由中国的工程师建造的。外资铁路总长2487英里:中东铁路(俄国,1073英里),南满铁路及其支线(日本,841英里),云南铁路(法国,289英里,轻型窄轨),胶济铁路(德国,1915年起为日本,284英里)。在1913年至1915年期间,根据记载和统计,需要中国官办4000英里铁路的路轨,才能连成了全国的铁路网。这一措施得到(密歇根大学和州际商务委员会的)亨利·卡特·亚当斯博士的帮助。亚当斯在1913年至1917年期间,在中国政府担任铁路账务标准化的顾问。但是,外国的金融集团对中国这4000英里铁路网,仍继续在不同程度上享有财务利益。通过贷款合同规定,英国的投资者实际上控制了京奉线(600英里)和沪宁线(204英里);通过雇用英国总工程师和其他人员,参与津浦线南段(237英里)、沪杭甬线(179英里)和道口—清化线(95英里)的管理。一个法国总工程师代表山西正太铁路(151英里)法国贷方的利益;而比利时、荷兰和法国的工程师和会计师,则监督1918年已经建成的365英里长的陇海铁路。
西方列强帝国主义的目的,是外国资本投入中国铁路的原因。作为外国破坏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外国有特许权修筑的铁路,以及中国所负担的沉重外债,引起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愤慨。外国的政治利益,使其在满洲建设了一条不适当的铁路平行线。虽然对下面的问题还没有进行过研究,可能由于中国的内战和对外战争以及政治上的变化,投入中国铁路的相当大一部分外国资本,从没得到归还。总之,外国人投入大量有形资本的建设,在为中国北部现代化交通设施起了决定性作用。在这里,缺乏水上航道为之联络的各经济区,互相阻隔,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中国的官办铁路,甚至支付了外债以后,在1920年还从总投资5.22亿元中取得利润4100万元。这4100万元,有总投资中的中国政府份额的利息;如果这部分利息按5%计算,仍然留有3100万元的纯利。在军阀时期,特别从1922年起,政府铁路利润下降,北京政府所能控制的比例越来越少。尽管如此,这些由外国人提供资金和主要由外国人修建的铁路,毕竟是中国经济上的成功之举。
财政
在1912年至1921年的10年中,至少有70笔大部分是小额无担保贷款和预支款(在1921年,未归还的余额,也许共计2亿元),由形形色色众多外国贷款人,贷给中央政府和各省的各种机构。数额最大的几笔,是1917—1918年的“西原借款”,日本利益集团企图通过这些贷款,来获得其在满洲和蒙古的要求。由于北京政府日益恶化的财政状况,这些贷款大部分都拖欠下来。对比之下,在1925年之前,约有3亿元未偿还的铁路贷款余额,按期从几条铁路的收入提款归还。但中国向外国所借的外债,绝大部分如下:甲午战争对日本战费和赔款、庚子赔款、1912年的克利斯浦贷款、1913年的善后借款。这几笔借款合计在一起,1921年未归还的余额将近10亿元。这些债款,全部用关税和盐税的收入作担保,或者用二者之一作担保,并且不间断地支付借款本利。
除了铁路贷款外,这些外国资金对中国经济建设没有贡献。用于以往赔款的贷款以及义和团运动后的庚子赔款,成为中国资本的净流出。其他的贷款也被北京政府用于非生产性的行政和军事费用支出。外国贷款者有的支持中央政府,有的支持某一政治派别去打击另一派别。外国贷款者们在上海的银行,作为归还贷款担保的关税和盐税收入都存入这些银行,并从其对外汇市场(中国的白银在这里折换成贷款合同规定的黄金,归还贷款)的控制中获取利益;也许会取得对北京政府的政治影响。不包括庚子赔款,在20世纪第二个10年中,中国每年支付的外债利息和分期偿还的外债,至少相当于中央政府日益减少收入的1/4或1/3(民国初年的财政资料,是一个未经研究的领域)。
对民国初年的中国外债状况,唯一值得称道的,是中国的外债额在1921年为人均3元,这个数字是很低的。
总的来说,外国人在中国的经济收益(部分以其特权为基础,并靠这个特权使收益能成倍增长),并不是完全从中国的经济福利中取得的。相反,中国自身的现代化——即中国经济开始出现“上层平衡圈”;这个平衡圈把中国经济限制在低产量的水平上而徘徊不前——只是由于进口外国货和外资,在中国制造业引起外来冲击作出反应,中国的现代化才开始的。尽管国民生产增长的速度缓慢,社会分配也不够合理,但是贸易、制造业和运输业中的外国投资以及技术的引进,使中国的经济产生了向发展方向的有益变化。如果是在不同的政治背景下,中国能有一个有效率的政府来管理,那么,对外贸易和外国制造业与国内经济的中资部门,其间的联系会有更多的由逆向转为顺向。无论如何,外国经济在中国的存在,只是促使中国政体衰弱的一个因素——而且不是主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