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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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与社会行为的变化

我们首先假定中国社会—文化高度的同一性,作为判断现代趋向的基线。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等级层次的汉民族,都具有同一性和历史延续性的共有意识。他们拥有广泛的共同的价值观,直到近代,上流社会人士仍力图维持一个接近于自然状态的农村基础。在乡村,小传统并没有使价值观和城市上流社会的大传统明显分离。相反,这两个阶层具有共同的民俗和宇宙观,包括对祖先、学问、财产和合法权威的尊重。

缠足显示了上流社会领导下的文化同一性。这种习俗开始于唐代。它得到宋代理学家的支持,并在明、清两代遍及农民。使妇女的足发育不良,蹒跚而行,先是作为上流社会男子变态性满足的恋物,接着成为城市富足的一种夸示,并普及于乡村,从而严重损害了半数农民的劳动能力。为模仿上流社会而以如此不经济的方式摧残女子,这表明农民高度从属于上流社会的规范。同样,把灶君、土地爷和城隍老爷结合在一起的乡村众多神祇的等级制,使人想起清廷的官僚统治,也表明农民普遍接受上流社会所操纵的权力结构。

这种同质文化的某些特点变化得很慢——如敬重尊长、男女不平等、维护父系宗族和兄弟间平等继承。地方性的改变不会破坏这些普遍的习俗,即使关于它们的哲学的或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可能改变。阿瑟·沃尔夫:《神、鬼和祖先》,载阿瑟·沃尔夫编:《中国社会的宗教和仪式》,第133—145页。斯特万·哈勒尔:《犁头乡村:台湾文化与环境》第9—15页讨论一般文化原则、表现这类原则的习惯行为的变异和这类行为发生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诸如阶级、地理和科学技术之类因素)三者的交互影响。又见莫里斯·弗里曼:《关于中国宗教的社会学研究》,载阿瑟·沃尔夫编:《中国社会的宗教和仪式》,第19—42页。尽管儒家思想在20世纪受到猛烈的攻击,但是,它的行为方式和作为其基础的假定,仍然继续存在。

水平社会结构与垂直社会结构

晚清的水平社会等级结构,在理论上按中国经典分成四个职业等级,即士(士绅)、农、工、商。实际上,它更接近于灵活的两个等级的结构:少数受过教育的富有的上流阶层,即统治阶级(约占人口的5%),和主要在土地上或城市里从事体力劳动的广大多数。这种两个等级的划分,给上下流动留有余地,也为沟通上流身份和非上流身份的两可地位留有余地。非上流身份的人包括穷教师和其他未充分任职的低级功名的人、富有的农民或小店主。分界线很灵活,在断定上流地位的标准上颇有出入。军事干才或对地方组织——包括非法团体的领导能力,在有些地方,在确定上流地位时,可能比教育程度更为重要。

底层是处于有相当地位的非上流类别之下的两个阶层。一个是生活条件一直很差,被排除在大多数体面活动之外的私家奴仆和贱民阶层。另一个则由流浪汉、乞丐、土匪、走私者和其他活动于有组织社会结构之外的人所组成。上述这些人主要(但不是全部)来自很穷的人家,但是和那些处于上流地位分界线上的人一样,他们的社会地位也并非全然不可改变。因为,他们如果未曾割断家族或地缘联系,还有可能回到有相当地位的较低等级中去。对这一多变化的社会阶层的规模,并没有可靠的估量;但是我们相信,19世纪和20世纪逐渐形成的社会动乱和自然灾害,使这个阶层扩大起来。而且,这个阶层男多女少,在动乱和自然灾害期间,遗弃女婴的风气又加重了这一状况。

这种财富差别悬殊的水平阶级结构,与以家族关系和地缘为基础的垂直组织原则相交错。特别在华中和华南,扩大的宗族世系是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宗族世系增强了名门望族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并为较穷的宗族成员提供照顾和机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有可能同样取决于他属于哪一宗族和他的经济、职业地位。在贫富之间,宗族纽带往往较阶级对抗为强。在宗族世系不发达的地方,比较简单的亲属关系的组织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詹姆斯·沃森:《中国亲属关系再探讨:历史研究的人类学观点》,《中国季刊》第92期(1982年12月),第589—627页,全面研究了关于宗族的文献,界定了“宗族”一词。又见杰克·波特:《传统中国的土地和宗族》,载莫里斯·弗里曼编:《中国社会的家庭与亲属关系》。关于华北乡村中的其他牢固的亲属关系纽带,见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第60、75—78、80页;关于河北和山东的宗族史料,见普拉森吉特·杜阿拉:《乡村社会中的权力:华北农村,1900—1940年》(哈佛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83年)第2章。关于绍兴宗族,见寇尔:《绍兴:清代社会史研究》(斯坦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75年)第3章。

效忠乡土几乎具有同样的影响。宗族纽带与乡村纽带常常互相增强,村民们在自我保护和维持村社资源方面有共同的利益。村际合作或冲突,很可能既遵循市场关系,也遵循亲属关系网。下层阶级的家庭,有可能被纳入与有钱有势家庭的庇护人与依附人之间的关系中去。除去这些亲属关系、村社和庇护结构的保护,便产生社会边缘的流浪者,不只是贫穷而已。

地方性和亲属关系的相互作用,可用20世纪前半期香港新界邓姓家族的结婚习俗来说明。鲁比·沃森:《华南的阶级差别与姻亲关系》,《人》第16卷第4期(1981年12月),第593—615页。在这个有凝聚力的家族中,富人和穷人婚姻仪式相同,但富有的成员择妻,是为了增强有助于维持上层社会地位的商务与政治上的接触。这样的联姻是在相当大的地域范围内寻求的。新娘有陪嫁,为经济上的独立提供某种条件;两家继续通好。相反,农民男子娶邻村女子,付给女方一笔财礼,婚后与妻方家庭很少来往。他们远离其他村社,这样就增强了他们作为佃户对富有的、占有村里大部分土地的本族人的依赖。这样的例子表明,虽然向上移动并非不可能,但是,大多数穷人不能指望改变他们的阶级地位。

不平等的垂直关系证明对双方都有利,部分地是因为——如在中国其他等级制中一样——这种关系把相互依存和互利原则结合起来。例如,在19世纪,标准的做法似乎是地主在坏年景豁免地租,有时多次同意部分支付,正像政府豁免田赋一样。儒家的教导鼓励“道德经济”,即上层阶级的消费和营利应受到约束,而农民则应接受社会的不平等关系以及对地主和国家的义务,在这个价值体系内,农民会接受似乎体现“正义”的安排。因此,民众对非正义的理解变得重要起来。关于“道德经济”,见后本章《农村组织与农民运动》第6条脚注。

社会不稳定的加剧

1800年至1949年之间,在从内外两个方面打击中国的变化中,我们看出了某些一般的特点。其中最显著的是民众中的好斗精神、尤其是始于贫困边远地区的有组织的暴力行动增加了,政府对那里新去的移民鞭长莫及,无法加以管理和控制。广东中部和东部连续不断的村际械斗,华北平原地区的长期匪患都是例子。关于广东:哈里·拉姆利:《械斗:中国东南部的暴力病态》,《清史问题》第3卷第7期(1977年11月),第1—40页;马克斯:《华南农民社会与农民起义》,第135—151页。关于华北平原,见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第59—94页。对于民国时期土匪为患和军阀割据的社会影响的解释,见菲利普·比林斯利:《土匪、大亨和光棍:在中华民国初期地方控制的表层下》,《现代中国》第7卷第3期(1981年7月),第235—288页;R.G.蒂德曼:《盗匪活动的持续:华北平原边缘区的事件》,《现代中国》第8卷第4期,第395—433页。再如在江西丘陵地带,居住山上的棚民与平坝里境遇较好而受家族统治的稻农相处不和。对这个多山社会的分析,见斯蒂芬·艾夫里尔:《棚民与长江多山地带的开拓》,《现代中国》第9卷第1期(1983年1月),第84—126页。在这些管理不到的边缘地区,非法会社蓬勃发展,发生叛乱,其中有些地方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成为共产党的根据地。

为对付19世纪中期叛乱而实行的地方和省级的军事化提高了军队的水平,也产生了如何解散不使用的军队的难题。辛亥革命后,清政府军事统治结束,任凭地方保安部队激增。不久,甚至当它们还未破坏农业之时,军阀内战破坏了城市和商路。詹姆斯·谢里登:《剑桥中国史》第12卷第6章。关于军阀政治的发展,见本章。

另一个不稳定的特点,是人口的流动。清代初期和中期,允许移民迁入明末叛乱造成人口减少的四川等省和边境地区,包括非法进入满洲。这些出路(除满洲外)到18世纪末渐渐堵塞。福建和广东多数男人移居东南亚,到1850年为止,有些人移往南北美洲充当契约劳工。在太平天国叛乱之后,人口减少的长江下游,暂时是一个人口迁移的汇集区。然而,到20世纪,只剩下满洲这唯一的一块地区,仍具有大量吸引移民的未开垦的土地。这些移民到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最后结果,是长江流域之外的人口增加了。

在这些永久的迁徙之外,还有两种暂时的人口迁移:为了就业和逃避战祸、饥馑和贫困。城里的店主、商人和工人,即使在他们工作的地方已永久定居下来,仍往往按原籍组织为“会馆”,希望最终仍回到他们的故乡。大规模的人流每年出现。例如,浙江北部青镇青镇旧时属桐乡县,隔河为吴兴县的乌镇;二镇今合称乌镇,属桐乡县。——译者传统铸铁作坊的铁匠,或杭州的锡箔匠,每年大部分时间在作坊做工,但夏天却分别回到江苏无锡和宁波府各地,帮助家庭夏收。贫困的边缘地区,常有他们自己的迁徙模式。例如苏北的穷人到上海寻找季节性工作,充当劳工、挑夫和黄包车夫,但常常到头来因没有工作而沦为乞丐。在较富裕的城镇乞讨,成为公认的农闲时寻找生计的路子,正如家乡遭受自然灾害时,到处乞讨是一条生路一样。抢劫和走私,作为一种更大胆的、不法的谋生之道,有时被人季节性地采用,常从外地捞钱。若把商路沿途的挑夫、船夫、行商和小贩加上,晚清人口的职业性移动量是很可观的。出外谋生的一般理论载史坚雅《中华帝国的晚期流动战略》一书。关于青镇铁匠见玛丽·兰金《城乡连续性:浙江两个集镇的望族》一文,载《清史问题》第3卷第7期(1977年11月),第67—104页。关于杭州锡箔匠见《申报》1874年9月17日第3版。关于作为季节性出外谋生手段的抢劫活动,见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第55、60—70页;又见寇尔:《绍兴》,第167页。詹姆斯·李:《中国西南部的粮食供应与人口增长,1250—1850年》,《亚洲研究杂志》第41卷第4期(1982年8月),第711—746页,分析了不断向云南移民对城市化和农业的影响。

此外,自然灾害,叛乱与战争引起难民的浪潮。难民群在他们经过的城镇引起恐惧,那里的小家族集团或个人很容易受到抢劫。

如此种种的民众流动是没法计算的,但是在19世纪和20世纪,无疑是有增无减。对外贸易的增长、城市职业的增加和交通运输的改进,都促成新的暂时迁移。例如,1882年有7万中国旅客从宁波乘轮船到上海,有7.3万人购买船票从上海到宁波。20年以后,这些数字约增加一倍;而到1910年,有宁波旅客46.7万人到上海,47万人从上海回宁波。即使考虑到原乘帆船的旅客改乘轮船,这些上升的数字也能说明,有更多的人在流动。大清海关总税务司:《贸易报告》,1882年,第270页;1900年,第374页;1910年,第525页。

这种种人口流动,首先,超出了政府的控制能力。其次,影响了全国各地。与世隔绝的村庄越来越少。到城市寻找工作,不一定通过逐步上升的城镇等级制的市场结构;农村剩余劳动力直接流向城市,形成新的联系渠道,而城市商人则与农村关系更为密切——为农村手工业供给原料,购买农产品,并像其他富裕的城市居民一样购买农业土地。第三,这些人口流动影响了社会结构。城市工资劳动者,不论男女,在他们的乡村家庭里有了新的重要地位,因为他们增加了家庭收入。与此同时,逃避农村贫困而外出,意味着始料所不及的流离失所、家庭破裂、卖妻鬻儿和受人摆布。我们无法描绘他们趋向贫困的简单过程。但是,在一些租佃率高的地区,租约每每对租佃人不利。例如,19世纪90年代在广东东部,农民在坏年景要承担更多的风险,也很少有减租的权利。到了20世纪20年代,一些农民仅按照一年的口头协议租地耕种,毫无保障可言。在长江下游,租局在辛亥革命后遍布各地,押租逐渐普遍,短期出租增加。政府政策前后不一,有可能增加关系紧张,如在浙江,1927年通过减租条例,然后又宣告无效。关于广东,见马克斯:《华南农民社会与农民起义》,第338页。关于长江下游,见布雷德利·盖泽特:《权力与社会:国民党与中国江苏省地方名流,1924—1937年》(弗吉尼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79年),第94—95、101、189—193、213—215页。关于浙江农村改革,见诺埃尔·迈因纳:《浙江:国民党在农村改革和建设方面的努力,1927—1937年》。关于除战时非正常状况下的农民生活水平没有下降的看法,见马若孟:《中国的农民经济:1890—1949年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年》,第292—295页和各处;又见本书第5章(迈尔斯著)。同时,暴力活动增加和民众流动,两者都削弱了从前由庇护人—依附人关系和村社网络所提供的保护。

不稳定不宜于数量比较。然而,我们注意到,19世纪中叶的社会动乱是在人口激增、通货紧缩、政府资助的主要水路运输和河防以及抗灾系统毁坏失修的时期出现的。在清代最后10年和民国初期,经济膨胀和改革又进一步诱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在民国的后半期,因经济困难和战争而导致的不稳定越来越频繁。人民的生活都更少保障。

传统名流的融合和分裂

在商业化导致商人与有功名的士绅之间的正式区别最终消失时,名流群体也开始变化。这两个群体的融合,以清末出卖功名为标志。富有的广州行商老板、江苏与直隶的盐商和山西的票号主人,在18世纪买得功名而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在19世纪,任何一个城市的许多商人,很可能都不是本地人,所以和本地士绅截然不同,但是,这两个群体在家乡却融为一体。做生意从来得不到一流学者或高官的声望,但它至少同样是一条生财之道。把商人吸收进统治阶级的证据不容置疑。

子孙繁衍的大家庭成员,通常走不同的成功之路,兄弟各有所长,或做学问,或经商,或管理产业。如在管理活动中的合作一样,宗族纽带模糊了绅商之间的区别。这种结合的意思不只是指商人购买功名或官吏投资商业。到19世纪中叶,一些人开始显示出兼有商人和士绅的特点,把学术和商务结合起来,拥有较高的功名,而积极从事商务管理,并显示出愿意离开升迁无望的官宦生涯,以求取实业上更广阔的发展机会。在像浙江和江苏丝产区那样的经济发达的地方,学者们不能抗拒被引诱进生产或贸易活动中去。关于名流融合的一般情况,见巴斯蒂-布律吉埃:《社会变化的潮流》,莉莲·李:《中国丝绸贸易》第106页引用了(浙江)石门地方志的评论。商绅融合的情况反复被提出,如,肖邦齐:《四川地方名流的构成和作用》,《清史问题》第2卷第10期(1973年第10期),第11页和各处;兰金:《城乡连续性》,第83—84页。路康乐:《中国的共和革命:广东个案,1895—1913年》,第82、93、174页强调了继续存在的差异。这种绅商的融合现象因1905年科举考试制度的结束而成定局,不可避免,科举考试的结束使教育对有钱交付学费的人更为开放。这一变化造就了界限更广、更开放的上流社会——它随时可以接受社会流动,但是又能很好地作为一个阶级来维护自己,因为它能利用不同的收入和地位的资力。

名流的社会范围放宽,他们指导的社会组织也随之增加。最明显的是行会和同乡会馆。虽然这类组织的历史可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但是,它们在清末大大地发展起来,以适应在外乡生活的商人、工人和工匠的广大群体的需要。见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做生意赚得的钱,常常用来资助其他的社会组织。新致富的家庭继续为慈善事业提供资财,直到20世纪。士绅们负责管理修堤、义葬和其他社区团体。由商人、士绅和寺庙管理的公益会社,在19世纪后半期显著增加。当出现叛乱之时,或在长期动荡不安的边缘地区,民团和自卫队超过了士绅管理民事组织的影响。士绅的这些多方面的组织能力,不仅帮助他们保持其在农村社会的地位,而且保持其在官场的地位。关于这种倾向的更多论述,见本书第7章《名流在地方政府中的作用》。

当商人和士绅正结合成更广泛的单一上流阶层时,出现沿着不同方向分裂的迹象,终致产生新的阶级结构。在18世纪和19世纪初期,越来越多的学者—士绅已转入仕途以外的人生道路。在清朝最后几十年间,教育的普及加速了这一过程。有资格的人实在太多,无法尽数授以政府职位。有些富有的青年人变得懒散或耽于文学消遣。不太富裕的功名不高的人,可能在地方上与衙门小吏中的贪污分子勾结营生。但是,也有不谋仕途,严肃而值得尊敬的人。一个早期的例子,是18世纪在长江下游发展起来的学术界——这些人专心致志于严谨的学术,从事研究和书院教学,靠民间的赞助人或封疆大吏给予的薪俸为生。新建立的以高学术水平为目标的书院,使他们有了一个稳固的基地。职位由督抚任命。这样的职位,有抱负的学者极为珍视,刻意求之。藏书家扩大了藏书规模,推动了书籍印刷,从而促进了印刷业。这一学术阶层有其自身的生活方式,不以科举考试为目的,也不追求官职。本杰明·埃尔曼:《新儒学阐释:中华帝国晚期长江下游的学术界》(宾夕法尼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80年),第166—261页;埃尔曼:《从哲学到语言学:中华帝国晚期的思想和社会方面的变化》。

在19世纪,特别在后半期,士绅董事会也成为一种可供选择的主要谋生之道。和知县的活动一样,董事的活动常常是多方面的,但有些人专门担任管理水利之类的职责。管理宗族财产成为又一种相当好的施展行政才能的机会。富商或投资者常常雇用执事来管理私人商号。

在官府范围内出现了专门化,如有些人受训练当属员,其他的人成为高级官员随从人员中的刑名或钱粮幕友。例如李鸿章的幕府中保持许多额外的专家。这类专门化常有地方基础。这样,来自浙江绍兴的学有所长的人,以当刑名师爷的本领和在京城获得书办职位而成功,尤其著名。肯尼思·福尔松:《幕友、幕宾和幕僚》;寇尔:《绍兴派系:清代末叶的一个垂直行政派系》,《现代中国》第6卷第3期(1980年7月),第317—326页。也有一些绍兴家族管理宁波商人拥有的钱庄而致富。

更带根本性的职责的改变始于条约口岸,在那里洋务专家、买办、条约口岸创业者和西方式专门人才形成小规模的城市资产阶级;作为民国时期军事家的先驱,受过教育的军官出现了;教会学校和中国的新学堂开始培养儒家框架之外的城市知识分子。旧的各种名流阶层的分裂和再确定,民国时期仍在继续。其实晚清的各种名流从来不是同质的,他们如今不仅按地区,而且按职业而更加分裂了。新的差别渐次在中心地区和边缘地区的名流之间出现,一如城市名流和乡绅之间的差别一样。武装力量常常是农村名流地位的更重要的支柱。的确,在某些军事化的农村地区,地方名流几乎限于控制民团的人物;见艾恺:《转变中的乡村名流:中国文化危机与合法性问题》,《远东研究中心论文选》第3集(1978—1979年),第218—275页。而在中心区域,财富多半仍与武装分离。已不再有可以用功名或财富的单纯标准限定的大体上一致的名流阶层。

名流分化,伴有组织上的多样化。随着中国与现代国际社会更多的接触,中国的城市生活也经历了名流管理的不逊于国外的事业的发展——以蒸汽和(或)电力为动力的制造业、运输和通讯,流通资本、劳动力和意见的更开放的市场,社会管理事业(教育、公共卫生、警察、灾害控制、司法行政),乃至政治活动。中国城市名流吸收他们认为有用的西方办法,以革新和加强中国类似的、可能是历史悠久的事业。

这些趋势是在20世纪第一个10年攻击儒家社会价值观的背景下出现的。这一攻击由城市知识分子领导,是对家庭专制全面挑战的一部分,而以解放妇女和青年发难。

妇女已慢慢获得较高的地位,并能参加比正统道学家所允许的广阔得多的活动。16世纪以来,名流家庭里受过教育的妇女数量不断上升。19世纪和20世纪的浙江地方志记载了妇女的公益捐献;某些名人传记表明,她们在家庭事务和地方事务上都起强有力的作用。比较贫穷的人家的妇女比名流妇女起着更有决定性的经济作用,在家庭以外也更为活跃。19世纪初,妇女在海盗船上战斗,有时还指挥海盗船。她们在异端教派中占有领导地位,并参加暴乱。珠江三角洲经济独立的女织工建立了她们自己的组织,甚至终身不嫁。

到19世纪末叶,对妇女的限制甚至在富裕家庭也慢慢松弛下来,但是,妇女在户内而不是在户外从事适当活动的社会习俗,仍然是阻止她们担任公职的不可逾越的障碍。冲破这一种障碍的动力来自国外。传教士提倡开办女校,反对缠足。外国的观念和事例提供了妇女社会地位的新形象,民族主义和自由的理想提供了理论基础。梁启超在1896年著文谴责这一窒息中国妇女的罪行,是最早的这类文章中的一篇。反缠足运动声势浩大,广为传播,尽管对其历史几乎没有研究。在19世纪最后10年和20世纪最初10年间,提倡妇女解放是激进主义的标志,反对缠足则是社会进步的基本组成部分。有些妇女能方便地在家庭以外活动,而另一些则面临艰难而痛苦地挣扎。了解晚清和民国妇女状况的最佳起点是马杰里·沃尔夫和罗克珊·威特克编:《中国社会的妇女》。关于中国妇女在五四运动中的作用,见罗克珊·威特克:《现代中国五四时期对妇女态度的转变》(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博士学位论文,1970年)。关于女子在地方事务和家庭事务中发挥作用的事例,见寇尔:《绍兴》,第94—96页。关于女暴徒的事例见罗克珊·普拉兹尼阿克:《中国农村的社会与抗议:辛亥革命前夕的抗税与县乡政治》(加利福尼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81年),第127—131、142—149页。关于女海盗见迪安·默里:《清代中叶的海上抢劫:组织特点的分析》,《清史问题》第4卷第8期(1982年12月),第7页。又见《剑桥中国史》第10、11和12卷索引中的“妇女”条目。

青年男子宣布不受家庭束缚而自主,比较容易,但也决不简单。学生们一旦出洋留学或就读于新式学堂,就成为新的政治图景的一部分。废除科举制度使教育费时较少。青年人率先要求政治和社会的改革。主张青年人不依赖长辈而自主,应很快承担责任,这是很激进的一步。学生们与知识分子在辛亥革命以前形成了革命政党的骨干,在民国时期将继续成为激进政党的领导人物。中国青年背叛家庭制度,文学作品中提到的比学术专著要多。见李欧梵:《浪漫主义与个性解放》,《剑桥中国史》第12卷。

农村组织与民众运动

农民当中的结社群体包括合法的机构,诸如由有声望名流领导的宗族和村社;合法与否不明确的机构,如联庄会和民团(它可能经政府许可而建立,但可能有拒绝官方控制的潜在可能性);以至明显非法的(但有时是被容忍的)群体,如教派、秘密帮会或走私、盗匪和海盗帮伙。即使是非法的教派、秘密帮会和帮伙,也嵌入了地方的社会和商业结构之中。其中许多是具有连续性的组织,帮助其成员合法或非法地谋生,向他们提供保护、伙伴关系和(就教派而言)宗教生活。事实上,它们弥补了官方组织和上层名流组织的不足,但是原来并没有从社会阶级方面来看待它们。人们可以发现,教派和秘密帮会的首领中有各种各样的低层名流和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物,看来其成员具有渗透体面社会的同样的价值观。因此,这些组织不能看作具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观的农民小传统的体现。那些包括进正统的和官方认可的组织,与那些被排除在外的组织之间的差别更大。因此,只要非法组织是由那些感到遭受不公平的排斥,或感到不能适当地维持生计的人群组成,它们就有了对抗政府和上层社会的竞争能力。韩书瑞:《山东叛乱:1774年的王伦起义》,第161页指出了这种共同价值框架内的竞争方面。因违法的犯罪行为而加重的这种紧张局面,周期性地在叛乱中,或在官府镇压直到此时以前仍然安定的团体中显露出来。

在晚清,非法的或合法与否不明确的组织,它们的扩张是否可以与士绅管理的自主组织的增加相比呢?关于宗教的派别,现在可以断言它们是很多的;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相当多的起义表明,这是一个活动的浪潮;教派直到民国时期仍很活跃。18世纪末19世纪初教派叛乱一览表载于韩书瑞:《山东叛乱》第154—157页。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第96—152页指出了清代末期和民国时期,教派是如何在华北变得与地方社会结构结合起来的,而以前教派徒众都是作为个人而被吸收。韩书瑞:《叛乱之间的关系;清代的教派家族网》,《现代中国》第8卷第3期(1982年7月),第340—349页。关于秘密帮会,有稍微好一些的证据。最初建立于清初的三合会,把活动伸展到华南和西南内地,并与19世纪初的鸦片买卖和其他走私活动有关。鸦片战争时,三合会在珠江三角洲的居民区进一步扩大。哥老会大概在19世纪50年代或60年代出现,成为长江流域最有势力的帮会。还有几个新的会党在19世纪后半期建立于浙江。关于哥老会,见查尔顿·刘易斯:《关于晚清哥老会的笔记》,载让·谢诺编:《中国的民众运动与秘密会社,1840—1950年》。关于19世纪末叶浙江的会社,见玛丽·兰金:《早期的中国革命者:上海和浙江的激进知识分子,1902—1911年》,第128—139页;又见王思治:《宗族制度浅论》,《清史论丛》第4集,第152—178页。对地方上的研究也表明,到民国晚期自然灾害与社会动乱在淮北引起了大量的帮会、教派、帮伙、联庄会的建立。

因此,人口增长和商业化看来可能促进了下层社会和上层社会内的组织活动。社会动乱起了产生新组织的催化剂作用。这样的激增很重要,因为虽然暴乱和对抗可能自发地出现,但是,社会动乱当先已存在的组织卷入时,就可能更为频繁而持久。无论帮会还是教派的卷入,固然会增加动乱的可能性,但也能起到使动乱保持在限度以内的作用,因为两者既为政府及其追随者补台,同时它们之间又存在紧张关系。在形势不稳定时,这些组织的常规以及它们经常的非法活动的内在逻辑,往往会把它们从边缘地位推到反叛官府,而不是与官府共处。然而,它们的成员与现存秩序有着太多的联系,或追求这种联系,并且与它共有过多的价值观,以致不能完全抛弃或长期脱离现存秩序。

所以我们认为农村的动荡是多方面的,直到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它们的目的很少在于政府和社会的革命性重建。提出来阐明民众运动的理论,已经强调了许多不同的方面。关于这方面著作的综合评述,见魏菲德:《造反与革命:中国历史中的民众运动研究》,《亚洲研究杂志》第36卷第2期(1977年2月),第201—238页。周锡瑞:《农民造反专题论集:若干介绍性评论》,《现代中国》第9卷第3期(1983年7月)说明了造反的若干主要方面。从50年代到70年代末,支配中国史学界的马克思主义历史编纂学,强调农民反叛者的阶级觉悟,指出贫穷、经济不公平与社会压迫是反叛的原因。直截了当的经济解释可以说明一连串抗租、抗税的反叛,诸如与19世纪40年代道光朝紧缩通货相关的造反,清末通货膨胀和征收新税触发的城乡风潮,或30年代经济萧条时的抗税活动。然而,集中注意力于阶级觉悟和压迫,忽视了相反的史料和农村动荡的复杂性。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中国历史学者提出了更广泛的解释。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编纂学的两种主要书目研究专著是詹姆斯·哈里森:《共产党与中国农民造反:重写中国历史的研究》和刘广京:《世界观与农民造反:对毛泽东以后的编史学的看法》,《亚洲研究杂志》第40卷第2期(1981年2月),第295—306页。拉尔夫·撒克斯顿:《中国揭示正确面:农民社会中的革命合法性》(第1、8章)提出的关于有阶级意识的革命农民的对立文化的理论需要证实。晚清动乱、粮价和铜元贬值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可信史料发表在戴维·富尔:《中国江苏省的地方政治动乱,1870—1911年》(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76年),第270—392页。关于这整个问题,见本书第6章(比昂科著)。

另一条解释路线,着眼于纯朴农民(但常常是有组织的)对地主、官吏和城市资本家的社会反抗。农民反对特定的不公正行为,目的在于要求改正特定的错误,而不是要推翻旧的社会秩序以利于建立新秩序。这种最初被精心发挥为南欧“社会盗匪活动”的观点,通过研究粮食风潮和早期英国工人运动而拓宽,并被修改,以便于分析自给农村经济为帝国主义的资本主义所破坏时农民的反应。虽然别国的详细论述不一定能照搬到中国的环境中来,但是,关于非革命的、由道德观念鼓动起来的抵抗,其一般概念则适用于一系列中国农村的骚乱。社会盗匪活动概念来源于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原始的造反者》。虽然有人持所有盗匪并无社会意识,而且很多同有权势者而不是同穷人联合的理由而予以批判[安东·布洛克:《农民与土匪:社会盗匪活动再研究》,《社会与历史比较研究》第14卷第4期(1972年9月),第495—504页],但是,霍布斯鲍姆关于一定区域的、特定的、受到道德灌输的农村抗议行为的概述似乎是站得住的。“道德经济”一词来源于E.P.汤普森:《18世纪英国民众的道德经济》,《过去与现在》第50期(1971年2月),第76—136页。埃里克·沃尔夫:《20世纪的农民战争》和詹姆斯·斯科特:《农民的道德经济》把这个概念应用于拉丁美洲和印度支那的农民社会,注意到农民渴望重新获得在封闭的乡村被资本主义市场力量侵入时失去的社会安全和社会内聚力,村民和共产党革命者这时有了联合的基础。塞缪尔·波普金:《有理性的农民:越南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认为权力和利益而不是道德,决定农村中的各种关系。斯科特和沃尔夫的理论不能直接应用于中国,在中国,乡村已经农业化,国际资本主义的直接影响受到地区因素限制,而且传统的农村社会有时是分裂的和相互竞争的。然而,关于正义标准和抗议侵害的一般概念可以应用于中国。《亚洲社会中的农民战略:道德的和理性的经济途径——专题论集》,《亚洲研究杂志》第52卷第4期(1983年8月),第753—868页,提出了若干问题。

社会盗匪活动的概念,可见于同情被蹂躏者的绿林好汉的中国传统,和民众对真正土匪造反者如20世纪前10年对白狼的感性认识。关于白狼的解释,见爱德华·弗里德曼:《退向革命:中华革命党》,第124—125页,第6章和裴宜理:《社会盗匪活动再探:中国土匪白朗个案》,《现代中国》第9卷第3期(1983年7月),第355—382页。《香港电讯报》报道的1907年广东东部一次叛乱的一个首领的自白,颇能说明当农民认定官吏或富人不会帮助他们时,地方上的骚动和叛乱可能如何开始。“这次叛乱的原因,是由于当地米贵和缺米长达一年之久。官府自一开始就知道这点,但不愿采取任何措施降低米价。他们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职责要求他们怎么办。他们就是不顾老百姓,让老百姓挨饿。”马克斯:《华南农民社会与农民起义》,第186页分析和引用《香港电讯报》1907年9月14日报道。关于粮食风潮的简略论述,见王国斌:《清代粮食风潮》,《亚洲研究杂志》第41卷第4期(1982年8月),第767—788页。

农民对容易做到的“公正”的要求的一种可供选择的形式,是群聚的市民和村民强迫以“公平”的低价售米,包括为寺庙主办节日而储存的粮食。一次这样的事件是失业的采茶工——他们都参加了“道教神人”领导的组织——结伙拥入江西的一个集镇。当事先得到警告的集镇头面人物宣告停止集市时,采茶工强迫一个囤积粮食出名的富商向他们“出售”镇上义仓里储存的粮食。他们然后结伙去一所庙宇大吃大喝;他们享用过度,竟留在那里数天之久,直到后来民团开来把他们驱散。詹姆斯·波拉切克:《江西苏区的道德经济(1928—1934年)》,《亚洲研究杂志》第42卷第4期(1983年8月)。

在教派叛乱中,宗教的重要性有助于使到处都有的随意传播的民间宗教和其经文和教义一致起来。这些教派源出于大乘教,到清代末期,把佛教、道教和儒家的一些方面结合为供奉无生老母和弥勒佛的太平盛世的信仰。欧大年:《民间佛教:传统中国晚期的反政府教派》第5、7章;韩书瑞:《中国的太平盛世叛乱》,第9—31页。这一教派的信仰以不同的面目出现,并与任何特定的组织无关;它在三次较大的起义(白莲教、太平天国和义和团)以及众多的小起义中起了作用。这种宗教的作用是双重的。它的各个派别在人生的苦难中给人以希望,并长期成为名流和政府支配的信仰和礼仪体系的替代物——通常是和平的。关于为人祈求长寿的和平教派,见戴维·凯利:《寺庙和贡舶:18世纪罗汉教派与疍民结社》,《现代中国》第8卷第3期(1982年7月),第361—391页和理查德·石:《没有造反的太平盛世说:华北的黄天道》,《现代中国》第8卷第3期(1982年7月),第305—337页。肯尼思·利伯索尔:《天津的革命与传统,1949—1952年》,第14—15页提到1950年天津的许多和平教派。但是,这种宗教相信新的公正时代的到来,强调自我解救并吸收民间武术,在适当的情况下有可能促进叛乱从当地爆发开来——如1813年八卦教很快从其他社会和市场结构动员徒众,或如太平军和义和团迅速从原来基地向外蔓延。欧大年:《抉择:中国社会中的民间教派》,《现代中国》第7卷第2期(1981年4月),第159—161、167—168页;斯特万·哈勒尔和裴宜理:《中国社会中的融合教派导论》,《现代中国》第8卷第3期(1982年7月),第288—293页。关于太平天国基督教的太平盛世方面,见孔斐力:《太平天国幻想的溯源:中国人造反的跨文化方面》,《社会与历史比较研究》第19卷第3期(1977年7月),第350—366页;鲁道夫·瓦格纳:《重新制定天国的美景》。

对淮河以北苏、豫、皖三省水患频仍的贫困地区加以研究,发现叛乱出自家族及社区网络制定的掠夺性或保护性的策略,目的在于使它们的成员能在那毫无指望的居住地区继续生存下去。掠夺性的策略利用抢劫、求乞、走私和械斗;保护性的策略则建立民团和联庄会,构筑设防的村寨。这两种策略互相作用,并都要建立武装力量;地方的平衡一旦遭到破坏,两者都能扩大成为叛乱。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第3章。这种观点强调农村动荡的连续性及其非革命的特性适用于某些地区常有的动荡状况,如广东的宗族械斗。

正如19世纪太平天国叛乱和义和团叛乱所表明的那样,非法的社会组织的各个方面和社会动荡的不同原因,有时可能合在一起成为超越其根源的运动。这样的主要事件,十分清楚地提出了革命潜力的问题,以及传统的太平盛世观念和经济反抗的局限性。

有些人认为流产的革命太平天国叛乱的原因包括穷困和社会分裂、外国经济的有害冲击、对侵略的爱国愤慨、蔑视军事上虚弱的政府——这些原因听起来很像提出来说明20世纪革命的那些原因。由基督教变通而来的太平盛世的使命与乌托邦式的憧憬,鼓舞一支热诚的队伍快速地进军,并对儒家的伦理和信仰规范提出了强烈的挑战。社会平等主义和重新分配土地的纲领,是就农民的不满提出的,这一反应显示了对地主的敌视,若是在20世纪,它会把农民吸引到共产主义的纲领上来。太平天国领袖们所拟定的理想主义的社会政治结构,本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当时的政府制度。既然太平神示的先验的普济主义所提出的一些主张似乎有点夸张,同时它不只是一场农民革命,它实在是20世纪中叶以前对农村困苦做出的规模最为巨大的尝试。孔斐力:《太平军叛乱》,《剑桥中国史》第10卷第6章。

然而,由于领导及组织上的内部弱点和名流领导的反对派的强大力量,太平军失败了。他们由于中国社会顽固的地方主义而告失败。他们一旦放弃原先在广西的根据地,在长江流域建立政府就不能深入到社区中去。太平军没有充分发动农民,没有赢得名流的支持,秘密帮会也保持自身的独立。最后,太平军来到长江下游,已不是革命者,而成了入侵者,同样杀害穷人和富人。寇尔:《民众对太平军:包立生的东安义军》,第7—21页。这次叛乱未能变更社会秩序,其主要历史遗产是有助于发动50年后推翻清朝的其他社会政治力量。

义和团绝非革命团体,但是,它短暂的叛乱把农村动荡的许多方面结合在一起,并且引发了与义和团起源毫不相干的诸多事件。这种说法依据周锡瑞:《论义和拳运动的社会成因》,《文史哲》1981年第1期,第22—31页。义和团同白莲教有直接组织联系的史料很分散,也不足为凭。然而,义和团确实实行教派礼仪,并吸收了某些教派的信仰,与山东西部的天主教社区抗衡。义和团的地方团体以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发展。在山东省相对繁荣的西南部,地主势力强,租佃率高,义和团开始是名流领导的防御土匪抢劫的地方自卫团体。在比较贫困的西北部,土地产量不高,不足以吸引地主投资,租佃率也相对较低。在这里,由普通村民领导的义和神拳实行平等主义的仪式,通过这样的仪式,任何神灵附体的人都可被奉为神。山东巡抚支持拳民组织起来保卫村寨,却没有认识到西北部的义和拳根本不同。就是这些不受势弱的名流约束的神拳成员,无所顾忌地扩张到直隶东部,有转而反对官吏的危险,但是他们最为敌视的是基督教徒和外国人。

一旦运动开始扩大到失去控制,它就灾难性地变得与朝政有了牵连。朝廷的保守派试图利用义和团来加强他们的地位,同时摆脱外国人对国家的干扰,如此高层的支持,使运动得以更加迅速地发展,这种运动政府通常都会设法加以镇压。它立即激起了外国干预。运动的不同阶段因而涉及各种社会力量不同的配合。最后出现的政治后果,包括南方名流疏远政府和对庚子赔款附加税的愤恨,和这一事件开始时可预见的任何结果相去甚远。

这两次叛乱均显示出极端分子的潜在势力,不过都未能改变当时的社会结构就终止了。它们失败了,不仅因为反对的力量更强大,而且因为叛乱的领袖们(徒众就更谈不上)没有新秩序的明确规划。农村强烈不满所孕育的政治可能性,尚待在不同类型的领导下变为现实。

工人运动及其农村纽带

在20世纪,工业化开始产生明显的城市无产阶级。不过城市工人既不是新现象,离开其农民出身也不甚远。工匠和劳工久已是城市景象的一部分。他们常常是特定农村地区的移居者,暂时住在城市。他们的帮伙组织、秘密帮会、同乡会、行会,同农村社会组织不是截然分开的。实际上,在高度商业化的珠江三角洲,19世纪的行会可以横跨城镇作坊和乡村家庭生产者的统一体,并与地方宗族和教派组织互相影响。谢文孙:《中国农村的行会资本主义:珠江三角洲乡村企业家创业的传统,1875—1925年》(1982年11月在哥伦比亚大学现代中国讨论会上提出的论文),第1—4页。

使用蒸汽动力工厂的引进,开始改变了这种状况。因为它把数量更多的工人集结在主要由客观市场力量支配其活动的、性质不同的城市环境中,然而,并没有同过去截然中断关系。一方面,介乎老式手工作坊和大工厂之间,有许多由动力驱动机器的小工场。另一方面,工厂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长,加速了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民国时期,城市不断从乡村吸收农民,他们随身带来了旧的行为方式。艾琳·托伊伯:《日本、台湾和中国东北的移民和城市》,载伊懋可和史坚雅编:《两种社会之间的中国城市》,第374页;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清代的城市网和德川时代的日本》,第78页。

这些工人常常来自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家庭并没有断绝联系。例如,上海的纺织女工主要来自江苏南部。特别是无锡和常州,或来自江苏北部。雇佣反映出私人关系,车间常由同村的姑娘组成。同样,天津铁工厂的徒工是从河北某些有锻铁传统的县招来的,并很可能因原来在乡间的亲戚关系、同乡关系或其他个人关系而同工厂主有联系。关于上海纺织女工的情况,来自埃米莉·霍尼格:《上海纱厂女工,1912—1949年》(斯坦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82年);关于天津铁匠的情况,来自盖尔·赫沙特:《飞锤走凿:三条石工人》,《现代中国》第9卷第4期(1983年10月),第387—420页;关于合同工制度,见霍尼格:《包身工制度与女工:解放前上海的纱厂》,《现代中国》第9卷第4期(1983年10月),第421—454页。

这类别国早期工业化共有的典型模式,从一种观点看,意味着无产阶级是高度流动的农村平民在城市的投影。工人不一定长期留在城市,姑娘们回家乡结婚。老工人常常把家留在乡下,而且有史料证明,30年代经济萧条时期,长江下游城市的失业工人回到了乡下。工资也补充了农民家庭的收入。童工的部分所得可能直接送交父母。境遇较好的家庭可用城市工人所得的工资购置土地;较贫困的家庭则用来维持生活。城乡劳力交换诸方面的论述,见兰德尔·斯特罗斯:《困难的工作:中国江苏西部农业的政治经济,1911—1937年》(斯坦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82年),第44—50页有论述。城市工人的社会观点,很可能取决于在农村的家是否要他(她)以工资弥补家庭农业收入之不足,或他(她)是否来自(通常)没有亲戚网扶持的边际农村阶层。

在城市里,新来劳工的农村出身大概会妨碍劳工的团结。处境较好的、有技术的江南挡车工,和苏北来的更穷、更粗鲁的女工——她们做最脏的活,提升的机会最少——之间的敌对状态,掩盖了她们对工厂主的怨恨。甚至如1929年北平电车工人罢工的重大事件与传统风潮的相似之处,和欧洲资本主义工业化晚期阶段出现的以阶级为基础的经济斗争相比,也要多一些。戴维·斯特兰德和理查德·韦纳:《20年代北京的社会运动和政治言论:1929年10月22日电车风潮的分析》,《远东研究中心论文选》第3集(1978—1979年),第137—180页。

此外,许多城市工人的讨价还价的地位是非常可怜的。早期的现代工业实际上是由剩余的农业劳动资助的。离家出外做工的工人只能得到很低的工资;年轻的男女童工在有些工业部门中是劳动力的主要部分,甚至比成年工人更不能控制他们的境遇。长期形成的招工和训练的方法,在这些过渡性的境况中可能变得被歪曲了。例如包身工招工制度反映了以地方为基础的与劳动有关的迁移模式;但是上海帮会的控制,使纱厂女工面临被诱拐和被强奸的厄运,并且降低她们的生活条件,因为工头为她们的工棚付钱,控制着工棚。同样,天津铁工厂的徒工制度为厂主提供不熟练但非常便宜、无需付工资的徒工,以供厂主轮换工人;徒工三年学徒期满常被解雇,需另找工作。注2

注2:陈明:《劳工与帝国》,第140—141、150页提出的一些论点,与霍尼格关于上海所提的和赫沙特关于天津所提的论点相似。

尽管客观情况如此不利,在20世纪20年代,工人们还是开始在拥有大量工厂工人的城市里组织起来。在像广州这样的地方,老式行会已有高度发展,它们为动员工人提供了组织基础,但是新建的组织却仿效西方工会的模式。起开辟作用的是较有技能、有魄力的壮年男工,如机械工人和海员,而组织的推动力则主要来自新知识分子。

在广州地区,工会在五四运动以后迅速代替了行会和同业公会。在1920—1922年,适值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繁荣期,形成了第一个组织工会的浪潮,它反映了在需要劳工的经济扩张时期,工人对自身力量增长的正确认识。这些年的罢工提出了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的自发要求。1923年初,京汉铁路工人受到血腥镇压,其后工潮中断两年,这与经济衰退期和全国性的劳工运动政治上的退却同时发生。先前罢工所得再度为通货膨胀所销蚀,这是造成1925—1927年第二次罢工浪潮的部分原因。但是,在这些年里工人运动与政治问题和民族主义问题的关系更为密切——如省港大罢工和抵制洋货便是例证。国民党和共产党的联合助长了激进主义,广州新的国民党政府又鼓动建立群众组织。到1927年,香港有200个工会,广州有300个工会,在整个珠江三角洲估计有70万至75万工会会员。

然而,劳工运动并没有成为一股强大的政治力量。知识分子鼓动者,特别是共产党员,同工会的一般会员关系有限,后者仍主要关心改善自身的经济状况。工人们把反对帝国主义和军阀的政治斗争看作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左翼知识分子则以推动工人的经济斗争作为走向革命的一个步骤。随着工会参与政治,它们变得更加依赖于政府的容忍程度。工会在广州的政治作用,以参与共产党1927年末不成功的暴动而告终。保守一些的政府仍允许残存的工会提出有限的经济要求,但工会已不再参加较大规模的运动。注3

注3:陈明:《劳工与帝国》,第163—166、208—228页和各处;林达·谢弗:《毛泽东与工人:湖南工人运动,1920—1923年》,第109—112页。

劳工运动的细节和时间的选择因地而异,但是,在另外两个活动中心上海和湖南,也可以看到类似的发展。注4城市工人仍然太少,太弱,多为自身的困难所困扰,以致不能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在20世纪20年代,即使包括现代工厂工人以外的作坊和做服务工作的人,无产阶级可能也不过几百万人。他们集中在拥有相当数量现代工业或矿业的几个地方:上海、广州、湖南、湖北、山东东部、天津周围的河北东北部以及南满等处。当经济状况有利于工业发展时,城市工人的这些集中点就发展,如从20世纪第二个10年末开始到20年代的大部分时期,情况就是这样。直到1927年止,华中和华南的政治状况允许工会组织存在,在某些地方还支持工会组织。然而,一旦被引向政治,在工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工人就被推向与更强大的敌人对抗。他们几乎没有时间来发展和组织自己。某些国民党官员和资本家认识到工人的生活状况需要改进,但是30年代和40年代的世界经济萧条和战争,对城市工人阶级无论什么样的扩展都造成十分不利的条件,更不必说有助于劳工运动了。

注4:关于上海,见让·谢诺:《中国劳工运动,1919—1927年》。关于湖南劳工动态的稍微对立的看法,见小安格斯·麦克唐纳:《农村革命的城市根源》,第142—206、241—250页;谢弗:《毛泽东与工人》。谢诺著作(第407—412页)认为劳工运动是20世纪20年代主要的革命力量。关于这方面更多的书目,见陈明:《中国劳工运动的历史编纂学,1895—194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