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人生的自我价值:自我与社会的统一
你若喜爱自己的价值,你就得给世界创造价值。
——歌德
社会性是人的一个基本特性。这大概是人最早取得的认识自身的成果。它几乎成为人人皆知的常识,以至于美国作家阿瑟·米勒如此决然地说:“只有白痴才不懂得人是社会性的,才不懂得我们的命运是同全人类密切相关的。”然而,人的社会性究竟意味着什么呢?这个问题并非像它表面上显示出来的那样,是一个人尽皆知的简单常识。
为了力求准确地把握这一点,我们做了调查问卷,试图通过问卷题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
调查一(时间:1992年7月。调查问卷:100份。调查对象:东莞市青年团员。)
问卷:
人的本质是其社会关系的存在,因而要实现自我,即实现自我本质,我们必须通过社会关系才能真正实现。
在A“是”、B“否”、C“不知道”中选择一个答案。
统计结果为:
30%的人选择“A”;
24%的人选择“B”;
46%的人选择“C”。
调查二(时间:1993年10月。调查问卷:100份。调查对象:广州一所高校。)
问卷:
在学校里,你自觉地把班集体和宿舍小集体视为你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种社会关系存在,因而能自觉地维护这个整体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A“是”、B“否”、C“有时”中选择一个答案。
统计结果为:
18%的人选择“A”;
25%的人选择“B”;
57%的人选择“C”。
上述抽样调查表明:
第一,我们的青年对“人必然是在一种社会关系中存在”这一最基本的事实,缺乏足够的了解,如调查一显示,大部分青年认为“不知道”(占46%),而相当部分的青年则错误地持否定态度(24%),持肯定态度的人不到半数(占30%)。
第二,对于大学生活中最普遍也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形式,班集体和寝室集体,我们的大部分学生也缺乏正确的认识,往往只关心自己,执着于自我。答案选择正确率只有18%。这恐怕也是导致近年来大学生集体意识和协作意识差的一个缘由吧!
我们可以再进一步去探求问题的实质,为此我们又做了一个比较调查。我们在这里先引用两个调查结果,其中一个是陈科文发表在《青年研究》1985年第4期上的一份调查结果表。(调查时间:1984年1~4月。调查问卷:528份。调查对象:北京6所高校的大学生。)
调查问卷:“你认为一个人生活的价值,即一个人活得有无意义,取决于这个人的哪一方面?”(在给出的7个参考答案或自填中选择一个答案。)统计结果如下:
张应杭、孙慧玲于1991年针对相同问题再做调查。(调查时间:1991年3~6月。调查问卷:108份。调查对象:杭州3所高校的学生。)
为了使调查材料更客观、更准确,我们曾就同样的问题在广州高校和外资企业青年和城市青年中做调查,虽然是抽样调查,但得出的结果仍可以说明问题。(调查时间:1994年3~7月。调查问卷:200份。调查对象:广州10所高校、广州市青年、汕头市外贸公司青年。)
三份调查的统计结果表明,当代青年的价值评价着重关注的是个体而不是社会。总体百分比的两个集中趋势——第4项和第6项两项选择,突出地体现了当代青年的这一价值观的特点,而且从问卷的整个评价判断特征上可以看出,个人的价值取向远高于社会的价值取向。我们这里的所谓个人价值取向,是相对于社会价值取向而言的。因为一个人的价值观可以是高尚的或是庸俗的,但不管具体内容怎样,其出发点及其所指的方向是可以做一大体划分的,那就是个人取向与社会取向。前者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来谈论人生的价值,重视个人的权利、利益及个人在社会中所发挥的潜力和作用;后者则多从社会需要的角度出发,不管个人尽了多大努力、有多少合理需要,重要的是看个人是否适应社会的某种需要,个人努力是否得到社会的承认。
从1984年、1991年和1994年的调查统计看,人们的价值取向的一个很重要特点是,个人的价值取向被置于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且我们可以预测这一趋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必将日益明显。因此,如何正确地把握自我的社会本质,在价值取向上把社会和个人有机地统一起来,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人生价值选择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也是当代道德理想重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认识论的前提。
社会的人与人的社会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众多社会学科、人文学科视为中心的问题。几千年来,这个问题如同一个神秘难解的“魔方”,吸引和困扰着各个时代的思想家。结果是理性在不断地进步,意见却难以统一,终极真理的获得更是不可能。正是因为有了前人提供的东西,今天我们才得以立足于前人已经达到的高度,以新的探索去寻求这个古老之谜的现代答案。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所涉及的问题甚多,但在众多问题中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各自地位问题,即二者之中何者更为根本的问题。二是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社会团结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就个人与之发生关系的对象而论,它通过个人与他人、集体、社会这三重关系表现出来。前一问题是作为解决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所涉及一系列问题之根本的哲学问题,后一问题是任何时代、任何群体、任何个人都无法规避而且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
社会是由世界上人化的自然与把自然人化的人构成的。世界是社会的躯体,人则是给社会的躯体赋予人格和生命力的灵魂。
构成社会的人,不是某些人,而是人的整体,所有的个人。不过,也不能把社会理解为所有个人的机械相加,社会是置身于其中的所有个人的有组织的组合。这种组织性使它成为一种超越于所有个人,并能对每个人施以影响的独立主体。
个人与社会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
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理解,从理论上考察,是直接与对人的社会本质的理解相关联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社会有机体中,个人与社会是两个不同质的主体。个人是人类的一员,是具有特殊的利益、需要和个性的社会的一分子,社会则是互相联系的有组织的个人集合体。两者是不能等同或互相替代的,但是,在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它们又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概括地说,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为:
其一,个人是社会存在物,个人离不开社会。兽孩的事例证明:一个人如果离开社会,根本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他没有语言,不会思维,没有人的感情和相应的移情力,更谈不上创造,只不过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偶然存在。人的语言、思维、情感以及创造力等专属于人、并使人成为人的特征,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任何一个人,只有当他在社会中获得了这些特征,即经历了社会学意义上的诞生,他才从生物学意义上的偶然存在变成真正的个人。所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个人之所以成为个人,以及他的生存之所以有意义,与其说是靠着他个人的力量,不如说是由于他是伟大人类社会的一个成员,从生到死,社会都支配着他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这也正是对个人必须通过社会化的过程而实现人的生成的道理的领悟。而这个领悟,实质上是对“你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这一问题的两个设问的更深一层的领悟。然而,个人怎样才能社会化?要想对这一问题有个完整的理解,不得不首先认识个人与社会的真实关系。对于个人来说,社会是个人成为人的必要前提,不仅如此,社会还是个人求得不断发展的前提。社会自身组织结构的合理性和物质基础水平,直接决定着个人需要的满足程度和个人自由发展的程度。正因为社会对个人来说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个人必须为社会尽责尽力。
其二,社会同样离不开个人。一个最明白不过,然而总被某些人遗忘的事实就是: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粒子”,离开了一个个具体的人,社会不过是一片沉寂的空场,准确地说,不过是一片虚无。也就是说,个人与社会两不可分:离开社会的个人不再是人,没有个人的社会也根本就不存在。
这就是说,社会造就个人,个人又影响社会的发展。个人的社会本质是由他所处的社会关系规定的,每个人的思想道德、知识和才能也都是由社会环境造成的。在个人被社会塑造之后,又反过来成为影响和推动社会前进的原因,即每个人又运用从社会中获得的思想、知识和能力去影响和推动社会,去生产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去调查或改造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总之,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中的一切,正是由一个个的个人创造和改变的,都是人这一社会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结果。所以,马克思认为:“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如此说来,这是否意味着个人与社会完全是一种等价关系?在它们之间并无什么目的与手段的区分?这个问题一直以来是争论的焦点,我们从生活的真实逻辑出发,得出以下结论。
较之社会,个人是更为根本的存在和价值
不是个人为了社会的发展而存在,而是社会为了个人的发展而存在。社会的职能就在于,为构成这社会并置身于其中的每个人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然而,这一点也正是那些认为社会更为根本者所强烈反对的。他们往往用马克思的一段著名的话作为立论根据:“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殊不知,马克思在这里表述的恰恰是:集体、社会是个人获得自由的条件和个人发展的手段。这正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真实关系。
反对个人是比社会更为根本的存在和价值的人,往往以社会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为理由,把社会上升到君临个人的神圣地位。诚然,谁也不应否认,孤立的个人在大自然面前是软弱无力的,更谈不上对盲目的必然性的反抗。只有当孤立的个人组织起来,结成集体、构成社会的时候,人类才能开始从令人畏惧的大自然中开拓出最初的自由领域,个人也才能取得发展自身的基本条件。然而,即便如此,社会的重要性仍然是作为置身于其中的每个成员发展前提的重要性。何况,前提也仅仅是为人的自由和发展提供的一种可能性。事实上,迄今所有的不自由——那些对人的奴役、剥削、摧残、践踏,不也都是在社会中发生的吗?社会是这样一个充满两重性的怪物,它一只手给了人改造自然的力量,另一只手又给人带上顺从的枷锁;它既可能给人带来自由,也可能给人带来奴役;它既可能使人在其中得到发展,也可能压抑人的发展。社会并不像天真的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似乎它是一个全知全能、尽善尽美的上帝,只要我们顺从它,不从它怀中滑走,它就会一味地对我们行善,给我们编织出玫瑰色的生活。
社会作为使个人成为人、使个人获得自由的前提,就像生命之于人,是与生俱来、无须追求的。因而社会也就像生命是人生存在的前提而不是人生存在的目的一样,它也不是人的目的。如果说在历史上,社会曾被人不断地作为目的来追求,那也一定是为了一个在它之后而未被察觉的更为根本的目的——人的生存和发展。这正如人们锻炼身体是为了增强健康,然而在增强健康这个目的背后还有使生命力充分发挥,使自己有尊严地生活这一更为深刻的目的。
那个在社会背后隐蔽着的目的,或那个对人来说尚属未有的价值,不是别的,就是人自身,就是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人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人的发展又总是要在社会中进行。因而,人只是为了使社会这个发展场所变得有利于自己,才在历史上演出了一幕幕对社会进行设计、建设、改善、变革乃至破坏的永无终场的喜剧和悲剧,才使历史呈现出一幅似乎不断地把社会作为一种追求目的的画面。
如果说,全部历史最终不过是以往无数个人生命活动的历史,那么,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不但是由无数个人的需要作为原动力推动的,而且社会的发展程度和合理状况,也只能以每个人的发展程度作为标尺来评价和衡量。对此,有的人强烈反对,他们认为社会的发展标尺不能以人这个“主观”为依据,而只能是以一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如生产力、文化等为依据。可是他们似乎并未想过,生产力、文化的发展如果离开了人的需要和人的发展,或与人的发展背道而驰,那它们又有什么意义呢?人是一切存在的意义的赋予者,只是因为人的需要,才使那些能满足这种需要的客观存在变成价值。这一点,对于社会来说,也同样如此。因此,假如我们拒绝以满足人的需要的程度和人的发展程度为标尺,我们就无法正确地估价一个社会体制的优劣,就无法真实地判断原始社会以来的社会历史究竟只是变化还是发展,更无法对未来的社会进行有根据的勾画。
这就说明,如果社会与个人同为主体,个人乃是更为根本、更为真实的主体;如果二者同为目的,个人乃是更为本原、更为神圣的目的。社会则不过是一种次生的主体和次要的目的,归根结底来说,社会不过是人获得自由和发展的手段,是个人获得自由和发展的前提。
当我们为解开人生之谜,而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时候,应当牢牢地确立起这样一种观念:生命永续的社会是为生命短促的现实个人设置的,而不是相反。同时还应当给自己提出这样一个任务:为了使社会成为有利于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地发展的场所,我们要自觉承担起改造社会的责任。个人的社会化正是在改造社会的斗争中达到高度实现的,蕴含着个人存在的必然性的个性,也就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得以形成和展露。
人生的社会价值与固有价值
人生的社会价值与固有价值,集中地反映了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这体现着人生价值的横向社会关系结构。
自我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在客观上,在一定空间和时间中确有自我的存在;在主观上,人的思维更能意识到自我的存在。自我就是具有自觉意识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但是自我并不能孤立地存在,只能是在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关系中存在。因此自我价值并不是孤立地自我满足自身需要的价值,而是自我和社会相统一的价值。即使自我的所谓“反身价值”,如果离开自我与社会的联系,也是没有意义的。我们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了解人生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
人生的社会价值
人的社会价值取决于个人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归根结底取决于个人对社会中其他人所产生的影响,具体讲就是一个人在一生中对他人、集体、社会的积极贡献。
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他的社会价值是要由他人、集体、社会和人类来评价的。当个人被评价时,他作为被评价者就和评价者构成了主客体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在确认上述各种层次的主体时,把能够进行自我体验、自我反思、自我评价的“我”的“主观我”遗漏于主体之外。也就是说,评价任何一个人,不能把他本人排斥在外,而应当同时征求他本人的意见。
如果我们已经明确了衡量、评价个人社会价值的主体,那么需要回答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个人的社会价值究竟是通过什么来体现的呢?
由于每个人的社会价值取决于他对社会、对他人所产生的影响,因而,个人的社会价值就取决于他满足社会需要的劳动、创造和贡献于社会的过程。劳动、创造和贡献,就是人生价值的基本标志。抽象地说,人生的社会价值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与作为客体的人满足这种需要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个人作为客体是手段,其价值是其是否满足主体(社会、人民、人类)的需要及其满足的程度决定的。贡献大,价值就大;贡献小,价值就小;没有贡献,就没有价值。个人为社会做贡献,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人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
那么问题的关键到底在哪儿?应当说,我究竟应靠什么去满足社会的需要、利益?或者说,我究竟怎样去体现和提高我的社会价值?
对此,歌德有个堪称深刻的见解:“你若喜爱自己的价值,你就得给世界创造价值。”
的确,一个只知索取而不知贡献的人,一个只知固守而不知给予的人,既然他不能给社会增进任何利益,不能给社会以任何形式的有益影响,社会自然也就不会承认他的人生有任何社会价值。因此,一个人的社会价值,正如前所言,唯有靠创造价值为实质的给予,靠贡献来体现。他给予得越多,其社会意义也就越大,他贡献得越大,其社会价值也就越大。
个人向社会给予、贡献的途径很多,表现在人的活动的各个领域:“立物”,是以物质生产的形式给予、贡献;“立功”,是以政治活动的形式给予、贡献;“立德”,是以德行善举的形式给予、贡献……而人们在这些形式的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力量,则是一种对社会的特殊贡献,这种贡献所体现的价值远远超出了狭隘的功利范围。
无论哪个领域,哪种形式的给予、贡献,都能体现个人的社会意义或社会价值。但是,在各种形式的给予、贡献中,都存在一条定律:最大的给予和贡献是首创。首创,不是重复的给予、贡献,而是一种前无古人的给予、贡献;它不仅印有明显的个人标记,而且由于它是“第一个”“第一次”“第一人”,所以它往往成为记录人类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里程碑。瓦特的蒸汽机、法拉第的电磁感应定律、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这一切的价值,是那种永不会被省耗掉的、跨越时空存在的永恒价值。这种“永恒价值”,使个人在停止生存以后仍能用它来为社会和人类服务,从而使个人的生命也借以得到永恒。
正因如此,一个碌碌无为的人,生命的长久丝毫不能证明他有什么社会价值。而一个勇于探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使英年早逝,也会有永恒的价值。对这样一种人生的奇奥,古罗马时期的哲学家塞涅卡概括得最为贴切,他说:“生命如同寓言,其价值不在长短,而在于内容。”
人生的固有价值
人作为一个类,由于其在自身进化过程中发展了一系列超生物特性而超越于世界万物,因而成了世界的最高价值。个人作为人类的一个成员,他所具有的人类特性本身就赋予了他作为人的价值。如果说,人的社会价值由于建立在个人对社会、对他人的影响上而具有某些功利性,那么它还与物的价值有着表面的类似之处,而人的固有价值则与物的价值无任何类似之处。人的固有价值是一种自身存在的价值,只要个人能够无论以任何形式显示出人的特性,他就具有这种价值。它完全不应以功利性来衡量,如果以功利性来衡量,那些或者由于身体残疾,或者由于疾病,或者由于新陈代谢的规律而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就成为人类社会中的多余者。事实是,当残疾人克服种种非常人所能想象的困难,勇敢地生活下去时,他活下去这个事实本身就证明着人的精神力量的强大;当身患绝症的病人与疾病搏斗时,这个过程似乎完全是属于病人自己与死亡的搏斗过程,实际上是在证明着人潜力的巨大;当残疾人以残缺不全的身躯在游泳池中,在江河湖泊中,在高山上,在跑道上,在球场上拼搏时,显示的是人的生命的伟大……这些生命的拼搏都在反复证明:人本身就是最高价值。这种价值是蕴含着人的特性的人的生命所带来的,因此也可以说是人的生命的价值,是人的自身的价值。
根源于人的主体地位和类本质的人的固有价值,在人的价值构成中是一种本原性的价值。因为,人的社会价值是个人在自己生命活动的过程中进行创造的结果,也就是说,人的社会价值只有通过人的类本质的发挥才能创造出来。只有在人自身固有的价值得到充分肯定之后,人的社会价值才能充分实现,而且人的社会价值才不会异化为工具或手段。
对于个人来说,自己作为人的固有价值的存在物,固然是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人首先应该体会到的。但是切不可忘记,生活的特殊逻辑是:人在生命活动中越慷慨,他自身就越富有;越吝啬,他自身就越贫瘠。创造是人的本质特征。人的生命只有在创造中才能放射异彩,人生的价值只有在创造中才能成为现实。当一个人不事创造而固守、自囿时,人的创造性本质在他身上就成为虚无,而一个人一旦丧失创造性本质,他作为人的固有价值也就因无所依傍而失落了。由于个人在创造自身的社会价值过程中,必须调动起自己包括理智、情感、意志在内的身心潜力,使自己的各种本质力量在创造价值的活动中得到发展,因此,个人创造自身价值的过程,就是个人自我确证、自我肯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又可以说,人生的自我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人的固有价值的一种体现,因此,也可以说,人生的自我价值构成的这两个方面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人是世界上唯一需要确证自己、肯定自己的存在物。人需要在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需要以某种意义来支持自己生活的信心。因此,对肯定和创造自身的渴望,乃是人的秉性。人作为世界的终极价值,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固有价值得到肯定,以便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社会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它的价值就在于对人的这种自我肯定和创造自身价值的深刻需要的满足,而对这种需要的满足,就是衡量该社会进化程度的标尺。因此,社会应该为个人的自我肯定和创造自身价值提供保障,而对于个人来说,尽管人生自我价值构成的两个方面存在内在统一性,却仍然存在一个怎样把肯定自身的固有价值,同创造自身的社会价值比较理想地统一起来的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怎样正确选择自己的价值目标的问题。
在社会关系中理解自我人生价值
自我人生价值的理解
马克思对价值范畴有过如下一个著名的论断:“‘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这个表述与我们前面的论述是一致的,这表明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表示的是主体与满足它需要的客体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关系。一个人的价值便取决于他的存在对自己、他人和整个社会需要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
既然人生的价值大小是以他的存在对自己、他人和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来衡量的,因而,人生的价值就必然包括如下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人的需要,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这是人生价值的根据。每一个历史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索取”对自身“有用”的东西来满足自己,失去了这种需要的满足,所谓人生的价值就会因为失去主体而不复存在。其二是人的成就,即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这是人生价值的客观形态。如果说对物体的价值,人可以依靠对外部现成东西的索取和占有而使它得到实现,那么人自身价值的实现所索取和占有的对象性东西恰恰是人自身的存在,这个存在是以人的成就作为满足和实现的根基的。这也是个人为世界创造价值的过程。在这个创造的过程中,我们的价值既得到社会和他人的首肯,也得到自己的承认。而所谓自我价值正是从中生成并被实现的。歌德的名言“你若喜爱自己的价值,你就得给世界创造价值”,其深刻的含义也就在此。
因此,在人生价值的两个因素即索取和贡献方面,我们必须着重反对只从索取、享受、权力来理解人生价值的错误观念。如果只从自私利己的角度出发追求自身价值,我们当然也可以在观念上自我肯定,即自认为是有价值的。但问题在于人的社会性又必然要求这种自我肯定能取得客观的形态(如对社会做出贡献),社会和他人才会同时也认可你的价值。显而易见,没有社会的认同,个人的价值是没有根基的。故而为了实现自我价值,社会就要求其成员有一种艰辛劳动和奋斗,使其自身的创造力得以发挥,贡献给别人所需要的东西。人正是在这个以劳动和奋斗来创造物的价值以供别人“索取”的过程中,使自身价值获得别人和社会承认的。为此,列宁提倡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应该成为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出发点。而且,社会若要能够提供实现每个成员“自我价值”的物质和精神的条件,首先需要社会成员把它们创造出来。所以,我们在强调人生的价值时首先要注重的不是索取、享受和权力,而恰恰是贡献和创造。范仲淹崇尚“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爱因斯坦认为“一个人的价值,应该看他贡献什么,而不应该看他取得什么”;马克思则更深刻地指出,如果人只是为了自己而劳动,他也许能成为有名的学者,绝顶聪明的人,出色的诗人,但他绝不能成为真正的完人和伟人。这些无疑是自我人生价值问题上最为深刻的认识,也是自我人生价值实现的真正途径。
在社会关系中如何才能实现自我人生价值
由于每个现实的个体都无法摆脱与社会的必然联系,因此,自我设计、自我实现只有在正确认识和了解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之后才有社会认识论提供“真”之根据。从这一点上讲,那种自觉或不自觉地执着于自我,从而对社会表现出一种疏远感和冷漠感,对社会道德规范的遵循表现出一种相对主义乃至虚无主义态度的个体,注定会是人生的失败者。换言之,对人生价值的追求,只有置身于一定社会关系中才是现实可能的。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一个人就其自身来说,他的价值不比别人大,也不比别人小”。这是因为个人价值永远只能在后天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才能真正实现。然而,我们的调查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代青年对个人价值问题的理解上,尼采的价值观极具影响。
调查时间:1993年。调查问卷:117份。调查对象:广州高校非哲学专业学生及毕业生。
统计结果:
(1)读过尼采《瞧,这个人》《悲剧的诞生》《快乐的科学》的分别为35人、24人、37人;
(2)对尼采意志主义人生哲学最欣赏的观点:强调人的价值,为63人;
(3)对尼采“世界就是权力意志”“人的价值就是实现自我的充分意志”的观点,赞成的为70人,反对的为36人,不表态为6人。
这个结果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其实,尼采的价值观及他那充分体现这一价值追求的“超人”的理想人格,由于根本忽视了人的价值内涵的社会性,已被证明是虚妄的和不可能的,所以,尼采式的这种纯粹个人主义价值追求在尼采自己那里也没能实现。因为从根本上讲,人生价值只能在现实社会关系的规范和制约下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因此,我们强调自我价值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关系,我们反对把自身价值的追求理解成一种自私利己的个人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