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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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论行为得体(2)

欢乐与痛苦生成的轨迹大致如此,但仔细想来,他之所以欢乐,似乎并非全然因为从同伴那里博得一乐而感到喜悦倍增;他之所以痛苦,亦非因为未能博得同伴共鸣而感到失望。我们翻来覆去阅读一本书或一首诗,就不再能从独自阅读中发现乐趣,但如果读给同伴听,我们依然可以感到情趣盎然。对同伴来讲,此书或此诗堪称新颖之至,乐趣充盈。于是我们就会发现对方惊喜莫名,赞不绝口,之所以如此,自然是此书或此诗使然。但是此时此刻,书也好,诗也罢,早已不能再在我们心中泛起任何激情的涟漪。由是观之,在考虑诗、书所描述的所有思想时,我们的着眼点与其说是集中于我们自己,毋宁说是集中于那位伙伴。我们因为自己对他的愉悦之情感同身受而开心不已。相反,如果同伴看上去并不欣赏这本书或这首诗,我们就会很郁闷,于是就再也不能从对他阅读诗、书中获得任何乐趣。这里的情况也相同。同伴的欢乐,毫无疑问,使我们倍加欢乐;同伴的沉默,毫无疑问,使我们倍加失望。不过,虽然这能使我们在一种情况下获得欢乐,而在另一种情况下产生痛苦,但这绝然不是二者产生的唯一原因;他人与我们的情感吻合,看来就是产生快乐的一个原因,而缺乏这种吻合,看来便是产生痛苦的一个原因,虽然如此,但这也不能用以解读快乐与痛苦产生的根源。如果朋友对我的快乐产生同情,而这种同情反过来又能使我的快乐倍增,那我就感到很开心;但是如果朋友对我的悲伤产生同情,而这种同情反过来却只能使我的悲伤加剧,我就不能感到开心。然而,同情既能增加快乐,也能缓解悲伤。它为产生满意的情绪提供另一个温床,因而增加快乐;它使彼时彼刻能够接受的愉悦情绪潜入心灵,从而缓解悲伤。

因此可以说:我们更急于向朋友表达不快之情,而不是愉悦之情;我们从他们对前者而不是对后者的同情中,获得更多的满足;我们由于他们缺乏同情之心而受创更重。

不幸者发现一个能与之倾诉悲伤原因的人,他们该是何等地如释重负啊!有他的同情,他们似乎就能减轻自己的悲痛:说此人能与他们分担痛苦未必欠妥。对于他们的悲伤,他不仅能够感受到,而且还觉得似乎已经部分地加以分担,他所能感受到的悲情,似乎能够减轻他们所感受的重负。然而,倾诉不幸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会使悲伤死灰复燃。他们会重新忆及以往使自己备受煎熬的环境。他们因此会加快从前泪水的流速,从而极易浸沉于哪怕是极度微弱的悲伤之中。不过他们会从所有这些当中获得快乐,而且显然会因此感到明显的慰藉;因为获得同情所产生的美好感觉,会对悲伤所引起的痛苦加以补偿,至于这些悲伤,则是因为他们要去激发同情之心,而被重新赋予生机,进而卷土重来的。与之相反,不幸者大祸临头之际,却遭他人熟视无睹,置若罔闻,这似乎就是对他们极度残忍的戕害。面对同伴的快乐而心如古井,无动于衷,这似乎只是失礼而已;然而当他们倾诉衷肠,备述遭际时,我们却依然故我,毫不动容,这实在是货真价实的丧尽天良,毫无人性。

爱是一种愉悦的激情,恨是一种郁闷的激情。我们渴望朋友与自己共享友情,我们同样也渴望朋友与自己同仇敌忾。我们春风得意,他们漠然处之,我们会原谅他们;我们水深火热,他们若无其事,我们会忍无可忍。同样,我们感恩戴德,他们置之不理,我们会怒火中烧;我们恨之入骨,他们置若罔闻,我们会五内俱焚。对他们来讲,避免成为我们朋友的朋友,简直易如反掌;但避免成为我们敌人的敌人,则几乎不可能。他们与朋友反目失和,我们很少抱怨,虽然有时我们也为此与他们小有口角。但如果他们与敌人和睦相处,我们就会与他们舌战到底,难解难分。爱与欢乐的激情,无需添加额外的乐趣,就能使人由衷地感到心满意足,受益匪浅。悲伤与怨恨引发的痛苦,则亟需同情之心加以治愈。

任何当事之人,会因为我们的同情而感到高兴,会因为无人同情而感到伤心,因此当我们能够同情他的时候,我们自己似乎也十分高兴,而不能这样做的时候,我们也会感到伤心。我们不仅乐于祝贺因成功而春风得意者,也乐于安慰因落败而愁肠寸断者,与一个激情满怀而我们又完全能够同情的人谈话,就会感到快乐,而这种快乐似乎远不止于能够解除因目睹其情况而产生的悲伤与痛苦。相反,我们感到无法同情他时就总是郁闷不已。我们不会因为免除同情心导致的痛苦而高兴,只会因为发现自己不能分担他的不快而感到痛心。我们听到一个人因为自己的不幸而嚎啕大哭时,如果我们认为这种不幸一旦落到我们头上,并不会对我们产生如此巨大的作用,那我们就会因为他的悲伤而感到震惊;因为我们无法进入这个角色,因此就将这种行为称之为胆怯与懦弱。另一方面,看到别人因为交了点小运就十分高兴,甚至心花怒放,我们就不屑一顾。我们甚至对他的快乐心生怨怒;因为我们对此无法苟同,便称之为轻浮与愚笨。对于一个本不值得为之长时间哈哈大笑的笑话,如果我们感觉自己根本不会为之发笑,然而同伴却笑得超过分寸,我们甚至会怒火中烧。

第三章 论通过我们和他人感情是否一致,来判断其情感是否得体

当事者激情四溢,旁观者感同身受,二者完全吻合,后者就会认为前者必定正确得体,其情不谬;反之,后者如设身处地,发现前者的原初激情并非自己心中所感时,就会认为它既不正确,也不得体,与激发情感的原因风马牛不相及。认同他人的情感,因而认可它如实反映了客体,就如同说我们完全同情他们;如果不能认同,那就如同说我们丝毫不同情他们。一个人如果对我所遭受的伤害表示不满,而且认为我也和他有同感,那么,一旦我真的表示不满,他就必然会赞同。一个人如果完全同情我的悲伤,他就不能不承认我悲得合情,伤得合理。如果对同一首诗或同一幅画,他和我都赞赏不已,毫无二致,那他就一定认可我赞赏的正确性。为相同的笑话,而和我一同捧腹者,他就无法否认我笑得十分得体。相反,如果这个人在这些不同场合里,既不能全然也不能部分地和我有同感,他就必定会因与我感情不一致而无法赞同我。如果我的怨恨超过朋友相应产生的愤慨,如果我的悲伤超过朋友温情脉脉的怜悯之心,如果我对他的赞美过高或过低,以致无法与他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如果我开怀大笑,而他仅仅是面带笑容,或者相反,他开怀大笑,而我却仅仅面带笑容,凡此种种的情况之下,他对客体研究之后势必加以思考,并且根据他和我在情绪之间存在的或多或少的差异,观察我受客体感染的来龙去脉,一旦如此,我就必然遭受程度不一的责难:在所有的场合,他自己的情感就是判断我的标准和尺度。

赞同另外一个人的意见就是采纳那些意见,采纳也就是赞同。如果同样的论据使你确信无疑,也使我确信无疑,那我自然赞同你这样做;如果那个论据做不到这点,我自然不赞同它;我也不可能想象自己会做这个,撇那个,比如说光赞同,不采纳。因此,对别人的意见是赞同,还是反对,自然就像每个人都承认的那样,其含义无非就是说,别人的意见和我们的是否一致。对别人的情绪或激情我们是否认可,与此并无二致。

千真万确,有时我们似乎仅有赞同,没有同情或情感的一致,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情感的认可和感觉的一致之间就似乎存在差异。不过,稍加注意,我们就会确信,即使在这些场合里,我们的认可最终依然是建立在这种同情或情感一致的基础之上。我将从凡情琐事中提取一例,因为在这些并不起眼的事情中,人们的判断不易受到错误方法的误导。我们可能经常会对一则笑话持有赞同的态度,认为同伴的大笑正常得体,虽然我们自己并不发笑,因为我们也许是当时情绪低落,或正好将注意力集中在其他事情上。然而我们从切身体验中已经明了,哪种笑话在绝大多数的场合下是能够令我们发笑的,我们说,上述笑话即是一例。虽然由于此时此刻的情绪,我们不易介入此事,但是在多数场合,我们应该能够非常开心地介入其中,因此,我们对同伴的发笑就持赞同态度,感到他因那则笑话发笑,既自然又得体。

至于其他所有的情感,类似的情况也经常发生。一个神情痛苦的陌生人在大街上从我们身边经过,我们就立即做出判断,此人刚刚得知丧父的噩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可能不认可他的悲伤。然而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就我们自己而言,并非缺乏仁爱之心,但无论如何也不能介入对方的巨大悲痛,我们居然很少会考虑在第一时间向对方表示关切。他和他的父亲也许都不认识我们,或者我们正好为它事所累,因此无暇想象另有一番悲情惨状落在他的头上。然而,我们从切身体验中完全可以明白,这种不幸自然会激发如此之深的悲情,我们深知,如果肯花时间,充分全面地考虑他的情况,毫无疑问,我们应该对他表现出诚挚的同情之心。

情感或心绪是行动的出发点,而最终行善抑或行恶,皆取决于此。对情感或心绪的研究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或两种不同的关系着手:其一,情感或心绪与其产生原因之间的关系,或与其产生动机之间的关系;其二,情感或心绪与其预期结局之间的关系,或与其势必产生的效果之间的关系。

情感相对于产生它的原因或客观条件来说,是否适宜,是否谐调,这其中就包含着随后的行为是否得体,是儒雅抑或粗野。

情感的预期效果,或势必产生的效果,是有益还是有害,这其中就包含着行为的是非曲直,亦即决定应该受到褒奖还是惩罚的诸般品质。

近些年来,哲学家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情感的倾向性,几乎没有留意情感及其成因之间的关系。然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判断人们的行为以及引发它的情感时,却在不断地从这两方面加以思考。当我们责备别人爱得过头、悲得过火、恨得过深时,我们所考虑的不仅包括其势必产生的破坏性后果,而且也包括导致其产生的微乎其微的诱因。或许,在证实他如此强烈的激情不无道理时,我们却发现,他所尊崇的人并非如此伟大,他本人的不幸并非如此恐怖,惹他发怒的事情并非如此严重。如果激情的成因在各方面都与激情谐调一致,也许我们早就应该放任他的激情,或许已经赞同他的激情也未可知。

当我们以这种方式判断情感是否与产生的原因相谐调时,除我们自己与之相应的情感之外,我们几乎不可能采用任何其他的尺度或标准。如果将这种情况与我们自己挂钩,我们就会发现它所激发的情感与我们自己的完全相符,而且因为与客体相吻合,我们就必然加以赞同;否则我们就因为它们太过分和不协调而不会赞同。

一个人的各种官能都是判断他人相同官能的尺度。我以我的视觉判断你的视觉,以我的听觉判断你的听觉,以我的理智判断你的理智,以我的怨恨判断你的怨恨,以我的爱判断你的爱。我没有,也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方法来对它们加以判断。

第四章 续前章

我们判断另外一个人的情感是否得体,可以根据这些情感在如下两种情况下是否与我们自己的情感一致:第一,当激发情感的客体被认为与我们自己,或与我们需要对其情感做出判断的那个人毫无特殊关系时;第二,当这些客体被认为对我们中间的某人产生特殊影响时。

1.关于那些被认为与我们自己和我们要判断其情感的人没有任何特殊关系的客体;当他的情感与我们的完全一致时,我们就认为他品位高雅,判断力强。平原的秀美,山峰的巍峨,建筑的装饰,图画的意境,演说的架构,第三者的行为,各种数量及数字的比例,宇宙的宏伟机器以其玄妙之轮及弹簧不断产生并展示的千姿百态,科学及审美研究方面所有一般性课题,这一切的一切,都被我们及同伴看作与我们毫无特殊关系的。我们都以相同的视点观察它们,我们没有任何动因驱使自己为与客体在情感上完全一致就产生同情心,也没有任何动因驱使自己对激发同情心的环境变化加以想象。尽管如此,如果我们经常受到各种不同的影响,这是因为,我们不同的生活习性导致自己对一部分复杂客体的关注程度不同,或是因为,我们观察客体时自己感官的先天敏感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