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人员调配管理制度
一、员工调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合理流动,同时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调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员工不适应现任工作岗位时,可申请调换一次工种或岗位,调换后如仍不适应,公司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包括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
第四条 员工要求调离公司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向本部门提出请调报告。
(2)请调报告获批后,请调人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调离移交手续会签表。
(3)按有关部门要求清点、退还、移交公司财产、资料。
(4)填写调离表及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员工调离时,工资的发放按员工与本公司所签聘用合同书办理。
第六条 人员调离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更改人员统计表,并将“调离申请表”“工资停发单”等归档。
第七条 凡要求调入公司的人员,首先要填写“调入申请表”,按公司用人需要和用人标准,由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对其进行面试,了解其基本情况。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到申请调入人原所在单位阅档,具体了解其全部情况。
第九条 调入人员需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由人力资源部开具调令。
第十条 办理调入手续包括核定工资,填写员工登记表、工资转移单,更换工作证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和接收部门应及时填写人员调入记录,建立有关档案。
二、员工晋升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了提升员工个人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在公司内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公司员工的晋升、晋级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德能和业绩并重原则。晋升须全面考虑员工的个人素质、能力以及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
(2)逐级晋升与越级晋升相结合原则。员工一般逐级晋升,为公司做出了突出贡献或有特殊才干者,可以越级晋升。
(3)纵向晋升与横向晋升相结合原则。员工可以沿一条通道晋升,也可以随着发展方向的变化而调整晋升通道。
(4)能升能降原则。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员工职位可升可降。
(5)先内后外原则。职位空缺时,首先考虑内部人员,在没有合适人选时再考虑外部招聘。
(6)本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双重考核原则。
第四条 员工晋升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工作表现优良。
(3)具备较高职位任职所需的素质、技能,或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资历。
(4)具有较好的沟通和适应能力。
(5)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6)完成职位所需的有关训练课程。
第五条 员工晋升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每年的12月25~28日根据考核评分办法和公司运营状况,统一实施晋升计划。
(2)不定期:员工在工作中对组织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可以即时提升。
(3)试用期员工成绩卓越者,由试用部门推荐可提前转正晋升。
第六条 员工晋升操作程序。
(1)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规定,于每年的规定期间内,依据考核资料协调各部门主管提出的晋升建议名单,呈请核定;不定期者另行规定。
(2)凡经核定的晋升人员,人力资源部以通报形式发布,晋升员工则以书面形式个别通知。
第七条 员工晋升核定权限。
(1)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特别助理由总经理核定。
(2)各部门主管由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提议并呈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主管以下各级人员由部门主管提议,呈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核定。
第八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门。
第九条 凡因晋升变动职务,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十条 员工年度内受处罚未抵消者,本年度不能晋升职位。
三、员工降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降职的定义。
降职即从较高的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机会和薪金。所以,降职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
第二条 降职的原因。
大多数情况下,下列情形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企业机构调整而精简人员。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
(3)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而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
(4)符合考核与奖惩规定的降职情形。
第三条 降职程序。
降职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然后呈请主管人事的上级核定。凡已经核定的降职人员,人事部应发布人事变动通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四条 降职的审核权限。
依据企业人事管理规则,审核权限如下:
(1)高层管理人员降职由企业最高管理者裁决,人力资源部备案。
(2)各部门主管人员降职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一般管理人员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4)一般员工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五条 降职的薪金处理。
降职时,其薪金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其薪金按新职务的标准发放。
第六条 附则。
被降职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的,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
四、员工离职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订立。
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离职移交分下列级别。
(1)主管人员:是指部门经理、室主任、组长。
(2)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1)编制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定)。
(2)交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轮锁等)。
(3)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案应交代清楚。
(4)其他应专案移交的事项。
第五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制,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制。
第六条 移交清册应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分别签名盖章。
第七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八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时,未将移交清册编制完整,致使后任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员呈报上级领导处理。
第九条 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报上级主管,倘有隐匿,并予议处外,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各事业部的合同制员工和签约服务期6个月以上的员工。
第三章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条 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但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劝退应包括在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暗示下本人自己提出辞职申请的,也应享受劝退的待遇补偿。
第七条 如本公司员工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予以劝退。
第八条 如本公司员工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找不到适当的工作,公司予以劝退。
第九条 如本公司员工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内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的,公司予以劝退。
第十条 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技能、绩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辞退员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被辞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第十二条 如本公司员工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如本公司员工合同期内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如本公司员工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其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除名员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员工。
第十七条 如本公司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如本公司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如本公司员工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如本公司员工因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如本公司员工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辞职、劝退、辞退员工未在报告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或十个工作日内未办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三条 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则上,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两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管理部,各部门管理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十五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员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六、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两次者。
(2)连续旷职(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借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严重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残疾等,经本公司、医院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需要者。
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提前通知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副总裁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 辞职谈话
第十二条 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应与辞职人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4)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记录离职谈话内容,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存入公司员工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辞职时,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应与辞职人谈话,谈话内容包括:
(1)审查其劳动合同。
(2)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5)记录离职谈话内容,经员工和谈话人共同签字,存入公司员工档案。
第十四条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与之交谈。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包括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及其附属设备,公司的项目资料等。
第十六条 员工无论什么理由申请辞职,均须自书面提出辞职之日起,仍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满一个月,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员工也可以与公司协商离职日期,无论协商结果如何,必须交接清楚工作后方可离岗,否则视为旷工,旷工三日者以开除论。
第十七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批准后,须依据“离职员工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员工辞退辞职,如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保留诉诸法律程序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凡属公司正常辞职(按公司规定做好各项工作交接)人员,工资于次月公司发放之日结清所有工资。员工离职后,即与公司解除了劳动雇佣关系,公司不承担其后的任何经济关系及刑事责任关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