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新论:当代论争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2.5 林肯的公式

我已说明,只要我们把字面的定义作为判断民主的标准,毛病便往往出在这个定义上而不是现实中。如果民主除了是“人民的权力”以外什么都不是,根据这一前提,就只能把一切现存的民主制度视为假民主制度而予以否定。然而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制度,它的人民不仅受到保护不为权力的滥用所侵害,而且十分重要的是,他们还实际参与决策过程,决定需要做什么和“谁得到什么”。存在着这样的政体,完全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字面上理解的民主只是如何建立民主这个问题的起点。

以上的论述丝毫不意味着我认为民主一词的字面意义无关紧要。字面上的定义虽然所行不远,但它提供了基础。权力属于人民建立了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正当性的原则。它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

把字面上的民主概念作为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之名义权利的理论,也意味着我们对民主形式的希望和要求是,社会优先于国家,“民”优先于“主”。只有当受治者与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而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而存在而不是相反这样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

林肯在他的1863年葛底斯堡演说中,说过一句关于民主特征的所有概括中最令人难忘的话:“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这句话早有约定俗成的译法——“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但它显然无法传达作者在这里讨论的含义。——译注。这句话似乎需要进行准确的分析。仔细分析起来,对于“government of the people”这个成分,应当提醒说,“of”这个介词既可以用来指一种行为的主体,也可以用来指它的客体。就此而言,所有下列设想都是可以允许的:(1)government of the people(民有)是指自治的人民,即直接民主;(2)相反,人民是统治的对象,人民是被统治者;(3)统治源于人民,意思是说,统治的正当性来自人民的同意;(4)统治是经人民选择的;(5)统治受人民的指导。由此可见,这第一个概括涵盖了或能够涵盖政治的全部范围;它不但可以指所有能够想象到的民主形式,而且可以指跟民主毫不相干的对人民的统治。第二个因素“government by the people”(民治),则有着相反的缺陷,它过于笼统,以致不允许作具体的设想。从什么意义上说人民在统治呢?这种说法缺少精确的所指。只有第三个因素“government for the people”(民享)是不含糊的,“民享”明确地指为了他们的好处、他们的利益、他们的福祉。但过去有许多政权从来不自称民主制度,却宣布自己是“民享”的政府。今天,共产党的专政制度自称民主,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有趣的是,林肯在葛底斯堡的演说并未明确界定民主是什么。他在1861年4月给国会的信中做这件事时,将民主说成是“由人民来统治自己”。大概“民享”在林肯看来只是一种说法,并不具有定义的特征。

作出这样的诠释的意思是,并且仅仅是,林肯的话为民主定了调子,首先是因为它出自林肯之口。我们了解林肯,所以我们知道他的意思。如果碰巧是斯大林首先想出了这句话,他不是也会使用它吗?他的统治是“of the people”,从语法上完全说得通,他统治他们。很难证明他不打算为了人民进行统治。在斯大林的脑子里,“by the people(民治)”大可以意味着(因为它可以有任何含义)他和人民是一体的,是“公意”在通过他的意志进行统治。因此基本的限制是,林肯的话不足以成为民主的定义——它之所以成为民主信条,是因为它出自林肯之口。如果换一个人说出来,它很容易产生林肯不希望或不打算让它产生的含义。这句话只有促进民主的意义而没有逻辑上的意义,应当承认,它的意图和价值只在这一限制条件下才存在。从字面意义上使用“民主”一词将招致一种任意规定的论说,民主的性质尚未得到确定,它只能漫无限制地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