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人民的含义
词源学的民主,就是从这个词原初的字面意义上理解的民主。因此,民主的词源学定义很简单,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
这是个不错的起点。文字不但有历史,而且有着可以大书特书的历史。忽视它们形成的原因、它们的变化和最终脱离原义的过程,等于在危险的航行中放弃了罗盘。尤其应当指出,最初的意义绝不是幻想或幻想中的意义。当我们追溯词的原义时,我们确信是站在真正可靠的起点上。另一方面,探究词的原义通常只是这种探究的第一步,对民主而言尤其如此。因为很容易证明,“民主就是人民的权力”这一前提不但效用不大,而且从一开始就是个不清楚的前提。
首先,“民”(demos)是什么意思?甚至在古希腊文中,这个词也不是明确无误的。在亚里士多德学说的基本结构中,民主是个相对而言的词,是Politeía的退化了的形式,我们可以把后者译成“完美的城邦”。这意味着亚里士多德民主学说中的“民”是由混杂的人群组成的。它不但包括许多人,而且包括穷人,进一步说,它包括有着各种缺点(自私,没有法律观念等等)的许多人和穷人,这一点证明了民主和Politeía的不同。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民的含义,服务于对政治制度进行全面分类的目的,所以在这个阶段提出它来,会使问题不必要地复杂化。不过,即使我们维持“民”的单纯的语言学意义,我们仍然会看到它有若干含义。
在公元前5世纪,“民”意味着结合为ekklesía(人民的集会)的雅典(或类似的)社会。但是民既可被视为整体,也可被视为polloí——许多人,或ploeíones——多数人,或óchlos——暴民(退化了的含义)。“民”被译为拉丁语的populus时,歧义又随之增加。罗马人对人民有种十分奇特的看法,只能从我们称为罗马宪政的结构内加以理解。但对此不可等闲视之,因为中世纪的语言就是拉丁语。populus这一概念大约使用了15个世纪,这使得同我们的民主观联系在一起的“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的信条并不是古希腊人的,只要我们把它的来源直接归于demos(民主中的“民”)就会发生误解。最后,现代语言的出现也带来了重要的差异。意大利语中的popolo(人民)及其在法语和德语中的同义词,都含有单一整体的意思,而在英语中,people(人民)是一个复数词,它虽然是个集合名词,却有复数形式。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易于认为意大利语中的popolo、法语中的peuple和德语中的Volk,指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一个“全体”(allbody),它以可经由一种不可分割的公意表现出来。在后一种情况下,谈论民主就像是说“众人统治”(polycracy),由“每一个人”的单位所构成的可分的众人。由此可见,对民主的整体论解释是来自用德语、法语或意大利语进行思维的学者,这并不是偶然的。
尽管要服从必须使民主尽可能通俗易懂这一要求,从以上的论述中,还是至少能归纳出六种对“人民”的解释:
(1)人民字面上的含义是指每一个人。
(2)人民是指一个不确定的大部分人,一个庞大的许多人。
(3)人民是指较低的阶层。
(4)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有机整体。
(5)人民是绝对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
(6)人民是有限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
第一种解释看来是个直觉上较为明显的解释。但是,不可能存在字面意义上的、作为民主制度下的公民的人民。在古希腊的民主制度中,“民”不但排除了妇女,而且排除了生来没有自由的奴隶(单单他们就已构成了城邦居民的多数)。今天我们(在不久前把妇女包括进来之后)仍把儿童、精神病患者、服刑犯人、非公民和暂住人口排除在外。“人民”应该或者能够有多大的包容性?不管认为这个问题有多么重要和给予多大的强调,至今没有人说它毫无例外地包括一切人。人民是指“每一个人”这种想法,可以说是因为其外延的含混性而产生的。
如果说,不排除任何人是一个使民主无法存在的标准,那么人民是一个“庞大的许多人”或“许多人”则根本不能被当作标准使用。民主从整体上说是一种程序,人民是庞大的许多人这种说法提出了一个无法满足的程序要求:必须随时确定多少人才构成人民或足以构成人民。进而言之,庞大的许多人涉及哪一个整体?所以说,前两个解释造成的问题比它们解决的问题还多,可以认为,它们的作用是有限的。
看起来(3)似乎纠正了(2)的不确定性,它确定了庞大的许多人是由较低的阶层尤其是穷人或劳动阶层组成的;可是,这种解释从原则上说难免失败,用于实践则更为困难。在亚里士多德时代以及此后很长时间里,较低的阶层是由穷人组成的,而穷人的数目大大超过富人。但是,自我认同的中产阶级的规模越大,穷人富人的两分法便越无法成立。随着一个社会的现代化,其社会经济的金字塔形将会由六边形取代。在后工业社会里,“饥饿的穷人”和无产阶级加起来也不过是人数最多的少数。进一步说,姑且不论当代已不时兴这种做法,认为人民就是较低的阶层的观点从原则上说也是大可指摘的。民主从字面上说虽然不能包括每一个人,但即使如此,与民主原则相一致的排除做法必须有特殊的正当依据(如儿童的情况),或必须具有程序的性质。例如多数原则就要求某种意义上的排除,但那是灵活而暂时的排除——我今天被排除,预示着我明天被包括。相反,人民就是较低的阶层却作出了不变的排除,凡不是较低阶层的人被永远排除在外。我们认为这是民主所无法接受的,或者说是可以接受的,但这时我们必须相信亚里士多德有关民主是一种坏政体的思想。
第四种解释——有机论和整体论的观点——有一个重大缺陷,它对民主毫无用处,或者说它无论如何都可以用来为任何政体辩护。让我们对它作点更深入的考察。初步的要求是,无须从个人的角度去理解人民。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希腊语中的demos和拉丁语中的populus(民)都被以整体的方式去理解,而不认为它是由能够胜任为自己作决定的分散的个人所组成的总和。在整体论的生活观看来,个人要委身于权威、教会、传统和种种给人以归宿的聚合体。虽然如此,直到浪漫主义革命之前,人民并没有被理解为一个“有机的融合体”。卢梭很好地证实了前浪漫主义时代和浪漫主义时代概念的不同。卢梭确实主张过一种不可分割的公意,不过那并不是完全不可分割的公意。在卢梭的思想中,仍然可以看到信奉个人天赋权利、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社会观,而浪漫主义却断然拒绝了这种观点。浪漫主义主张一种“人民精神”,一种Volksgeist(民族精神)或Volksseele(民族之魂),它的确类似于一个超灵(oversoul)。因此我们要警惕,不能把集体同有机整体的人民观混为一谈。后者是比自然法所能允许的更为坚实的融合体,它为浪漫主义所特有,是唯心主义哲学的产物。如果我们指的是浪漫主义的、整体论的人民观,则我们面对的这个概念更适合为专制统治而不是为民主作辩护。从人民是有机整体的观点,很容易得出个人没有意义的结论;借整体之名,可以把所有的人一下子压成一团,透过“整体就像一人一样”这种说法,我们看到的不是民主制度的辩护词,而是极权主义独裁制度的辩护词。民主只要不驳倒这种说法,它就根本不可能开始运转。
这样我们还剩下以计算原则解释的人民,即所谓(5)绝对多数原则或(6)有限多数原则的人民。这里的绝对多数意味着只有多数才算数:任何既定人群中的多数就代表全体,并有无限(即绝对)权利为全体作出决定。相反,有限多数原则规定,任何多数都没有“绝对”(即无限)权利。第一条标准导致的民主,可以定义为单纯多数统治的制度;而第二条标准导致的民主,可以定义为受到少数的权利限制的多数统治的制度。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终于确定了具有操作性或应用性的标准。不过,这是对“人民”的程序性解释唯一的共同特征,在所有其他方面它们都是不一致的。
乍看起来,认为“人民”就是多数的绝对统治,似乎是个直截了当的办法,其实并非如此。确定多数拥有将其意志强加于少数或各少数派的权利,等于确定了一条工作原则,从长远看它同它所标榜的原则是相抵触的。假如民主竞争中最初的获胜者要求不受约束的(绝对的)权力,这个最初的获胜者就能够把自己定为永远的获胜者。这样一来,民主便不再有民主的前景了,民主开始之时,便是民主寿终正寝之日,因为民主前景取决于多数可以变成少数和少数能够变成多数。由此可见,有限多数统治才是民主制度中唯一的民主可行性原则。
这一点极其重要,我很快还会谈到它。此刻我只想承认,我们已经远离了对“民主”的词源学定义和解释。如我所说,如果人民这一概念应当理解为需要受到少数原则限制的多数原则这一点是正确的,问题就变成了:我们怎样才能限制那些原则上完全有资格掌权的人的权力?求助于单纯的“人民意志”的民主论,是回答不了这个问题的,因为一个按照多数统治原则被授权决策的人民,其行使权力受到限制,仅仅是因为那些与人民意志无关的因素在起作用。在讨论这些复杂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对人民这个概念作更细致的审视。
词源学民主的一个天然产物是“人民崇拜”(demolatry),即大谈人民而实际上对他们不屑一顾。如布尔多(G.Burdeau)所指出,有些人鄙视实际看一下人民,认为那是一种亵渎——“这是亵渎,因为在政治的价值圣殿里,人民是由一件与他们的权力分不开的外套裹起来的。”人民的崇拜者也谈论“真正的人民”,但实际上他总要造出一个虚无缥渺的理想的人民偶像。更糟糕的是,人民崇拜并不必然是“爱民”(demophily),即对穷人、被遗弃的人和地位低下的人的实际爱怜,制造一个理想的人民偶像常常同完全蔑视实际存在的人民相伴而生。自罗伯斯庇尔(M.de Robespierre)以降,我们已有大量的证据表明,不可言传的理想实际运转起来多么容易导致相反的结果,导致虐杀和无情的灭绝。因此让我冒亵渎神明之大不韪,给“人民”一点具体的含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