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科技金融体系的国内外比较
2.1 世界主要国家中小企业创新金融支持政策比较
科技金融的英文翻译为“Sci-tech finance”,这个词在其他国家未有对应的概念。世界主要国家将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作为其创新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重视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快速变迁,世界经济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中小企业于经营发展生存上遭遇了很大困难。然而,中小企业对整体社会的投资促进、产业升级与就业机会创造具有重大贡献,主要国家和地区均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生存、创新和发展,因此针对中小企业制定出一系列的辅导策略及措施,通过政府资源给予必要支持。
2.1.1 美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组织架构、政策及措施
2.1.1.1 美国中小企业概况及管理体制
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US Census Bureau)2008年的普查数据,美国中小企业家数约27262983家,占全国所有企业家数27281452家之99.93%;全国所有企业雇用员工数约120963551人,中小企业雇用员工数约59693991人。美国2008年全部企业总产值为14.4兆美元,2009年为14.35兆美元;2008年中小企业总产值为5.616兆美元,2009年为5.596兆美元。
美国CHI Research公司于2003年发表的研究报告指出,1996年至2000年间,约有41%的美国专利是由中小企业申请获得,且研发申请专利的中小企业员工平均每人产生的专利数较大企业多出13~14倍。此外,最为重要的1%专利权中,中小企业所占比重约为大企业的2倍,且中小企业在科学研究方面的发明也为大企业的2倍。该报告亦指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外界技术有明显的连接,而大企业则多源自于内部技术。这些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不但占有重要地位,甚至比大企业更为积极。
美国联邦政府小型企业署(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BA)为中小企业的主管机关,该署在全美设立10个地区分署(SBA Regional Office)及在各州设立独立办事处(Local SBA Office),负责推动及执行联邦政府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及相关措施(见图2-1)。
图2-1 美国SBA组织架构
作为一个联邦政府机关,SBA的主要任务是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尤其是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SBA经国会授权拨款,可通过直接贷款及担保贷款等多种形式,给予中小企业资金帮助。其中最主要的资金帮助就是担保贷款,由SBA作为担保人,为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则负责信贷发放。美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已有很长的历史,有与之相适应的竞争性市场、行为规范的企业、健全的法制系统和发达的金融制度,与金融及投资担保业相配套的信用制度和投资顾问制度也十分完善。
2.1.1.2 SBA的企业创新支持计划
SBA负责执行“小型企业创新研究”(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Program, SBIR)计划及小型企业转型(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STTR)计划,联邦政府共有11个单位参加SBIR计划及5个单位参加STTR计划。
SBA并不直接贷款给中小企业,而是提供下列财务措施扶助中小企业发展:
(1)7(a)贷款担保计划。该项计划系依据中小企业法(Small Business Act)第7(a)条款办理,为SBA扶助中小企业创业的主要措施。SBA对7(a)计划提供贷款担保最高为90%,金融机构可决定每笔需由SBA提供贷款担保的金额。
(2)CDC/504贷款担保计划。SBA全美设立了270家非营利的开发公司(Certified Development Company, CDC),配合SBA及金融机构提供中小企业财务协助计划。
(3)小额贷款计划。该计划对新创的小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及技术,以协助其顺利成长,最高申请贷款额度为50000美元。贷款最长期限为6年,利率为8%~13%。
(4)504保证开发公司贷款计划(504 Certified Development Company Loan Program)。SBA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暨再投资法案》,对成长型小型企业购买主要固定资产,提供长期与固定利率之融资。
2.1.1.3 美国风险投资行业发展
美国中小企业金融政策中,政府机关在风险投资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中小企业投资法》(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Act, SBIA),允许设立私人经营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y, SBIC),由SBA发放执照、管理及提供资金支持。SBA通过提供优惠贷款等方式,提供SBIC资金协助。SBIC则运用这些低利率资金,购买中小企业的证券(包含股票、可转债、优先股等),将资金注入中小企业。
SBA还联合风险资本家提供小型企业参与第三方融资(third-party financing)的机会,例如于2010年10月底在新罕布什尔州举行“快速创业高峰会议”(Speed Venture Summit),小型企业可参与该项会议寻求融资机会。
风险投资是推动美国中小企业创新的主要推动力。2011年,美国风险投资行业共实现投资案例3673件,较2010年上升5.1%,实现投资总额284.3亿美元,与2010年相比,上升幅度为21.7%(见图2-2)。
图2-2 1999—2011年美国风险投资总规模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PricewaterhouseCoopers/NVCA, MoneyTreeTMReport。
2011年美国风险投资行业共募资181.7亿美元,与2010年相比,增幅为31.86%。2011年募资额度超过了2009年和2010年(见图2-3)。
图2-3 2007—2011年美国风险资本募资情况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PricewaterhouseCoopers/NVCA, MoneyTreeTMReport。
2011年美国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企业IPO情况正处于恢复之中。2011年风险企业IPO数量为52个,与2010年相比有所下降,但从融资金额上来看却有了大幅度提高,2011年,风险投资背景企业IPO融资金额为98.8亿美元,与2010年相比,增长40.74%。从平均融资规模来看,2011年达到1.9亿美元,是2005年以来的最高值(见表2-1)。
表2-1 2005—2011年美国风险投资支持企业的IPO规模趋势
资料来源:Thomson Reuters&NVCA,2011。
从投资金额来看,2011年最受青睐的行业分别为软件行业、生物技术、工业/能源、医疗设备。2011年,美国风险投资行业共发生投资案例3673件,其中软件行业共发生1004件,投资额为67.2亿美元;其次为生物技术,发生投资案例446件,涉及投资额为47.3亿美元;排在第三位的是工业/能源产业,投资金额为35.2亿美元,但投资案例数要较少,仅为303件(见图2-4,图2-5)。
图2-4 2011年美国风险投资的行业领域分布(投资金额)
资料来源:PricewaterhouseCoopers/NVCA, MoneyTreeTMReport。
图2-5 2011年美国风险投资的行业领域分布(案例数)
资料来源:PricewaterhouseCoopers/NVCA, MoneyTreeTMReport。
2011年,在获得第一轮融资的1159家企业中,共有309家种子期企业获得6.8亿美元的风险资本支持;588家早期企业获得24.6亿美元的风险资本支持;有157家扩张期企业获得9.5亿美元的融资;处于成熟期的融资企业有105家,融资额为8.8亿美元。从全年来看,在第一轮融资中,早期阶段企业获得的风险资本最多,其次是扩张期与后期,种子期获得风险资本最少。2011年第一轮投资情况与2010年相比,在投资额方面增长12.5%,投资案例数增长10.7%(见图2-6)。
图2-6 2011年美国风险投资第一轮投资的阶段分布(投资金额)
资料来源:PricewaterhouseCoopers/NVCA, MoneyTreeTMReport。
2.1.1.4 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1)政府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支持。为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和小企业发展,美国进出口银行和小企业局都发展担保业务,为政府政策性目标服务。一旦这些机构的资金发生困难,政府会及时注入资金,给予强大的支持。
(2)企业行为规范、法制系统健全。企业主和经营者法制和信用观念较强,加之完备的社会监督机制,美国企业的经营行为大都比较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及其他数据比较真实,会计师和律师提供的分析和评价报告一般也比较可靠。
(3)信用制度完善,拥有信用评级制度。美国凡经营业务与信用相关的投资、担保、证券、顾问、基金等机构都要经过信用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直接影响到要求担保者的市场融资成本高低,作用很大。
(4)金融制度发达,政府、企业、银行互相联系。美国金融业发达,金融市场十分成熟。商业银行可以把政府担保的贷款通过资金出售给退休基金之类的机构投资者。这样通过担保,把在基金上孤立无援的中小企业与庞大的金融市场联系起来,政府、银行和企业的利益也通过担保统一起来。
(5)高效率的顾问制度和专业化的分工协作。从事基金、证券、担保、评价及会计、法律、专业技术等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很发达,大都集中了一批在该领域内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并拥有有效的专业化资讯系统。这些机构的分工与协作不仅提高了专业化水平,而且对提高国家经济生活的质量也很有益处。
(6)分业竞争格局清晰,互不干扰。美国金融企业众多,其经营范围都集中在某一特定的领域内,故行业区分十分清晰。
2.1.2 欧盟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组织架构、政策及措施
2.1.2.1 欧盟中小企业发展概况与管理体制
欧盟境内微型与中小企业约有2300万家(雇用员工低于25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约占企业总家数之99%;雇用人数约占总就业人数的67%,共提供近9000万个就业机会。依据欧盟2010年公布的中小企业年度报告,2008年欧盟中小企业营业额共14兆350亿欧元,占整体企业营业额的58%。
欧盟执委会企业与产业总署是负责欧盟中小企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欧盟认为中小企业是促进欧洲社会与地区整合及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6月通过《欧洲小企业宪章(European Charter for Small Enterprises)》,该宪章的目的除协助达成里斯本议程目标(2010年之前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经济体)外,还制订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10项策略,包括创业精神教育与训练、更经济且快速创业、法令及规范改善、技术可用性、改善网络信息及服务、单一市场利益、税赋及财务、加强小企业技术能力、运用成功的电子商务模式并提供发展小企业所需的协助。
2.1.2.2 欧盟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
欧盟执委会与会员国共同合作协助中小企业发展,包括企业创立、经营与成长、创业程序、企业顺利转换、法规负担、SMEs训练与移动、SMEs管理技术、第二生涯、政府采购、企业失败后再次创业机会、赋税与SMEs、SMEs会计制度、受雇者股票选择等,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由于中小企业常面临资金不足问题,而投资者与银行以财务资助中小企业存在高风险,欧盟执委会与会员国共同鼓励给予中小企业借贷与创投基金,以促进创新与成长,并增加就业机会。在执行上,执委会协助会员国分享良好的政策与经验,与各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中小企业相关资金,并建议各会员国宜采用各种税务的最佳实务典范(best practices)以鼓励小企业投资。
2008年12月1日,欧盟出台了《欧洲小型企业法案》(European Small Business Act),该法案涵盖的政策领域相当广泛,用以改善欧洲小型企业环境,并以欧盟及其会员国所实行的重要原则与措施作为基础,其主要措施如下:
(1)方便融资:小型企业法案强调欧洲投资银行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性、改善跨境创投资金、减少欧盟各项补助计划程序、改善准时付款及协助中小企业成为备妥投资(investment ready)。
(2)市场进入:小型企业法案措施包含通过较大的市场运用及产业观察以加强中小企业单一市场、引入欧洲私人公司法规(European Private Company Statute)及改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商机。
(3)较佳法规:小型企业法案强调减少行政负担的重要性并承诺将中小企业检验纳入影响评估报告(Impact Assessments)内,使用共同开始日期及提供特别措施如过渡期或免除适用给小型及微型企业。
此外,执委会亦通过建立银行业与中小企业圆桌会议(Round Tables between Bankers and SMEs),加强中小企业与银行业之间的对话机制。2010年5月,执委会举办中小企业金融论坛(SME Finance Forum)高阶会议,与中小企业、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审视当前市场情况与法规架构,探讨如何使中小企业更易获得资金支持。
欧盟通过改善开放欧盟结构基金(Structural Funds)的补助渠道,鼓励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EIB)给创业投资及高科技公司提供融资计划或股权投资工具(equity instruments)。并且,欧盟结合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各阶段的特征,出台了一系列辅导支持计划,如竞争力与创新架构计划(CIP Financial instruments)、高成长与创新性中小企业资金工具(The high growth and innovative SME facility, GIF)、中小企业保证工具(The SME guarantee facility, SMEG)等。
2008年以来,欧盟执委会采取相关措施协助中小企业应对经济冲击并实现创新成长,如进一步支持与发展资产借贷市场以协助创业与小型创新企业,使银行持续投资于中小企业,促进知识转移与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创新,健全法规环境等。执委会简化国家补助规定,以新的一般集体豁免规定(General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提供中小企业援助。执委会亦通过中小企业国家援助规定指南,包括临时性国家援助措施。欧洲投资银行于2008年至2011年间保留300亿欧元供中小企业借贷,使中小企业更易获得财务援助。
2.1.2.3 欧洲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
根据欧洲EVCA研究报告,2000—2004年欧洲私募基金及创投资金共创造100万个新工作机会,其中约有60万个工作机会源自创投资金所投资的公司。此外,创投基金所投资创新及成长型公司的研发投资金额平均达340万欧元/公司或50500欧元/人,相较研发投资排名欧盟前500名的大公司的平均支出高出6倍。欧盟主管企业与产业政策的执委会副主席Gunter Verheugen认为促进创投资金(venture capital)的跨境运作将有助于创投公司更专业化且分散风险。因此,为提供中小企业融资,并促进创新,欧盟执委会制订相关措施,以促进创投资金的跨境投资,例如要求创投基金主管机关对监督制度、透明化等彼此相互承认,促进创投基金跨境运作得以简化。
然而由于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2010年与2011年,对于欧洲来说,风险投资行业是较为暗淡的,尤其在持续的欧债危机的阴影下,持续下滑的消费者信心,不确定的全球经济环境影响了欧洲风险投资行业。
在资本募集方面,2010年比2009年有大幅度下滑。2010年欧洲风险投资募集资本33亿欧元,与2009年相比,下降5.71%。下降部分主要集中在投资早期的基金资金募集方面,2010年早期基金募集资本较2009年下降33.33%。2011年,欧洲风险投资家在募集资金方面也是困难重重,显然,欧洲危机使得有限合伙人(LP)更加谨慎。同时,较少的公司能够成功退出,使得欧洲风险投资在2011年雪上加霜(见表2-2)。
表2-2 2009—2010年欧洲风险投资按阶段投资分类的资金募集情况
资料来源:EVCA Yearbook 2011。
2010年,欧洲风险投资行业共投资35亿欧元,与2009年相比下降7%,成为1996年以来的最低点,共有2885家企业得到投资。2010年,生命科学领域吸引了欧洲30.0%的风险资本,成为吸引风险资本最强的行业;其次是计算机与消费电子行业吸引了超过20.3%的投资,成为2010年第二大吸引风险资本的行业;排在第三位的是通信行业,其吸引了15.0%的投资(见图2-7)。
而在2011年,欧洲消费者服务超过IT行业,吸引了更多的风险资本,这是自2001年以来的第一次。消费者服务行业吸引风险资本11亿欧元,投资案例为223件。与2010年相比,消费者服务行业吸引风险资本额增长63%。而IT行业在投资额与投资案例数方面,与2010年相比都有大幅度下降。2011年,IT行业吸引风险资本8.12亿欧元,投资案例为270件,投资案例数下降25%。保健行业在吸引风险资本方面也出现了下降,但其中的子行业医疗设备却保持了稳定性,在吸引风险资本额与投资案例数上仅出现了7%的下滑。2011年,欧洲医疗设备行业吸引风险资本额为3.23亿欧元,投资案例数为91件。
图2-7 2010年欧洲风险投资行业分布(投资金额)
资料来源:EVCA Yearbook 2011。
2.1.2.4 欧盟国家信用担保制度的特点
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实行信用担保的机构很多。欧洲担保或保险的主要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一般信用担保,包括出口信贷担保、进口信贷担保、招标担保、维护服务担保、执照担保、关税担保;②履约担保,包括建筑合同担保、供货合同担保、付款合同担保、银行间的偿债担保、贷款担保(业务量很少); ③雇员忠诚担保,包括对公司员工、个别员工、关键位置人物、关键人物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或者偷窃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由担保人负责赔偿。综合起来,欧盟国家实行信用担保的主要特点在于:
(1)具有规避风险的再保险制度。欧洲大多数国家的保险市场已经或者正在趋于完善。从组织体系观看,担保或者保险机构与再保险机构、银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每一个担保或者保险公司都购买一个或一个以上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再保险公司与保险机构往往互为股东,互相关联,关系密切。从操作方式看,担保的风险规模取决于购买再保险的能力。购买的再保险越高,自己承担的风险范围越小,反之,保险机构就要承担高额保险。
(2)泾渭分明的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欧洲某些担保机构既承做政府支持的政策性担保项目,也有公司自营的商业性担保项目。政策性担保项目的决策权在政府,由公司代表政府做业务,赔付由政府承担,或者政府定期给公司注入资金,以补偿公司损失,一般不需要再保险。公司自营项目,风险由公司自行承担,并通常由私有的再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两种担保业务泾渭分明,公司设立两个账户,互不干扰。
(3)担保机构的业务有严格限制。例如,德国担保银行是专业化的商业银行,是以自身的信用为抵押物,其职能是为那些不能提供足够贷款抵押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解决其融资问题。担保重点是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和对合理化投资的担保。担保银行的业务有严格限制。
担保银行的存在有三大优势:一是以商业银行为合作伙伴,扩展了其业务范围,并承担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二是担保银行自身已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有很高的运营效率,并受国家监控;三是担保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那些达不到商业银行信用要求又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使其能获得发展资金。此做法亦可降低不必要的潜在风险危机。
(4)有固定资金来源。德国担保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企业工商协会、商业银行及国家、州政府发行公债筹集,股权人有银行、协会和私人自由体。有固定的财政拨款来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担保赔付金主要用担保基金和担保收费共同支付。
(5)政府负担了大部分风险。德国担保银行与承贷商业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比例为8∶2。当担保银行发生代偿损失时,政府承担其损失额的65%(其中联邦政府又承担39%,州政府承担26%),担保机构仅承担损失额的35%。由此可推知,担保银行仅仅承担最终信贷损失的28%。
2.1.3 英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组织架构、政策及措施
2.1.3.1 英国中小企业概况与管理体制
据统计,2010年英国约有448万家企业,其中99.8%为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提供了1331万就业机会,占英国私人企业59.1%的就业及48.6%的营业额。
英国商业创新暨技能部(BIS)为负责中小企业调查、发展、研究及统计的主管部门,下设贸易暨投资总署(UK Trade and Investment),负责辅导及协助中小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英国政府为协助企业发展,常见的扶助措施包括:提供优惠的融资资金,结合民间力量成立创投基金,成立半官方的机构整合民间企业网络、技术资源等。
2.1.3.2 英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政策体系
2011年,英国财政大臣奥斯本提出2011/12预算法案,旨在让经济稳定成长及创造工作机会,目标为创造20国集团(G20)中最具竞争力的税务制度,让英国成为欧洲最适合创业、融资和成长的地点,鼓励以投资和出口为管道,让经济更平衡,教育水平更高,且为欧洲提供最能适应情势变化的劳动力。具体内容有:
(1)企业税自2011年4月起调降2%,达到26%,预定2014年前降至23%;银行税自2012年1月起调高,以抵销银行享有的优惠。
(2)为提升英国的竞争力,2012年修改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规定,包括海外理财收入在英国的实际税率为5.75%。
(3)2011年将中小企业研发税减免比率提高至200%,2012年增至225%。
(4)自2011年4月起,将企业投资计划(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税款减免比率增至30%。
(5)符合“企业家减免(Entrepreneurs' Relief)”资格的资本收益终生限制额加倍。
2.1.3.3英国企业科技创新的政府补助措施
在英国企业的融资结构中,政府补助及奖励措施是一个重要来源。英国贸易投资署(UKTI)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ukti.gov.uk)专门列示了如何获取政府的融资支持。其中有关科技创新的政府补助或奖励措施主要有:
(1)R&D抵扣税额。R&D抵扣税额鼓励大型及中小型企业投资R&D,其中大型企业R&D开支除100%抵扣税额外,R&D开支的30%也可抵扣大型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小型企业R&D开支除100%抵扣税额外,R&D开支的75%也可抵扣中小型企业的应税收入。其他R&D抵扣税额信息,可以登录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HM Revenue&Customs)网站(http://www.hmrc.gov.uk)查询。
(2)R&D补助。R&D补助计划是为鼓励个人及中小型企业研究及开发创新产品及流程(范围包括2万英镑补助的“小型计划Micro Projects”及50万英镑补助的“特殊计划Exceptional Project”)。
(3)中小企业贷款保证计划(Small Firms Loan Guarantee)。对于本身具备可行性计划但是缺乏足够担保品的中小企业,以中小企业贷款保证计划提供融资信用保证以强化融资提供者的信心。SFLG计划有三个特点:①它的贷款条件比较宽松,不像其他国家的类似计划那样,要求申贷者已有股权投资或以个人财产作为公司借贷的抵押。②英国政府不干预贷款方和借款方之间的任何商业性行为,只负责为不能提供足够抵押品的小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这种做法是为了帮助那些缺乏资产的申贷者解决其融资困难,但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为由于没有个人资产的抵押,申贷者违约比例较高。③SFLG底下的金融机构都是经过政府核准的,并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有资格向小型企业提供贷款。
(4)政府背景创投基金。以区域创投基金(Regional Venture Capital Funds)与早期成长基金(Early Growth Funds)扮演基石投资人(cornerstone investor)的角色,帮高成长企业吸引私有部门投资。
(5)企业投资计划(the Enterprise Investment Scheme, EIS)与创投信托(Venture Capital Trusts, VCT)。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奖励对小型高风险公司的风险性投资,以促进对早期阶段公司的资本流入。
2.1.3.4 英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在2009年英国风险投资业经历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衰退后,2010年,英国风险投资业在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影响下,投资与募资出现了大幅度下降,并没有出现显著的回暖迹象,同时退出情况恶化,公开发行退出金额大量萎缩,1家风险企业实现IPO,而2009年的风险企业IPO数量则为0(见表2-3、表2-4、表2-5)。
表2-3 2008—2010年英国本土风险投资阶段投资情况分布
资料来源:BVCA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Report on Investment Activity 2010。
表2-4 2008—2010年英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分布
资料来源:BVCA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Report on Investment Activity 2010。
表2-5 2010年英国风险投资退出行业分布(按行业统计)
资料来源:EVCA Yearbook 2011。
2.1.4 加拿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组织架构、政策及措施
2.1.4.1 加拿大中小企业发展概况与管理体制
截至2009年底,加拿大企业总数约238万家,其中98%属小型企业,1.8%属中型企业,雇员人数超过500人的大型企业约占0.2%。中小企业产值约占加拿大GDP的30%。
加拿大工业部为中小企业主管机构,下设“中小企业及市场服务处”(Small Business and Marketplace Services, SBMS)负责中小企业的发展策略、咨询建议、融资计划与出口协助,并协调中小企业相关法规,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提升。工业部制定了《中小企业政策评估议程》(Canada' s Small Business Policy Agenda),以评估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包括分析现行法规是否造成中小企业不利、《中小企业融资法》(Canada Small Business Financing Act, CSBFA)实施情况、中小企业的创投资本风险评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变化,等等。
加拿大各省或特区政府还设有“中小企业咨询服务处”(Small Business Advisors),由各省级及地区政府的企业及经济发展局、行业公会、专业人士及企业顾问等组成。
2.1.4.2 加拿大中小企业创新的金融支持工具
2011年,加拿大政府宣布为“创业者年”,强调小型企业在加拿大经济复苏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有关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与成长的计划和措施有:
(1)成立种子基金。政府拨款1200亿加元成立“中小企业融资中心”(Small Business Funding Centre, SBFC),符合资格的创业者可以免费获得补助。
(2)修改《金融公会法》。使保险公司及小型金融机构可以参与提供信贷业务,并对中小企业的研发计划提供融资,以鼓励创新。
(3)加拿大工业部创投资金(Venture Capital)。自1996年开始至今,约有300亿加元创投资金投资于4000家企业。为协助吸引外来创投资金,加拿大政府于2010年删除了外国创投资金预扣25%所得税的规定。
(4)加拿大创新基金会(Canada Foundation for Innovation)。该基金会约拥有50至60亿加元基金,补助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研发。参与该基金会创新计划或活动的厂商约有6000家。
(5)加拿大小型企业融资计划(Canada Small Business Financing Program)。《加拿大小型企业融资法》(Canada Small Business Financing Act, CSBFA)于1999年开始实施,加国工业部据以协调金融机构(commercial lenders)共同分担小型企业融资之风险,每年约融资9000件,贷放总额约10亿加元。
(6)加拿大企业发展银行(Business Development Bank of Canada, BDC)。该银行成立于1995年,提供加国中小企业有关融资、咨询服务及创投资金,尤着重在制造、出口、创新及知识型产业融资。
(7)加拿大青年创业基金(Canadian Youth Business Foundation, CYBF)。CYBF协助18至34岁年轻人创业及提供创业资金,融资额最高1.5万加元。
(8)加拿大小型企业实习计划(Small Business Internship Program, SBIP)。提供中小企业补贴以支持其雇用高中生协助他们使用信息及通讯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 ICT)。补贴金额最高为学生实习薪资及法定福利的75%,最高不超过1万加元,雇佣期不超过12周。
(9)商业化研究。政府2010年开始针对中小型企业发展,投资4000千万加元支持两年的商业化研究,例如中小型企业创新产业化计划,以提高加拿大中小型企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
2.1.4.3 加拿大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
2011年加拿大风险投资总额为15.08亿加元,相比2010年的11.25亿加元,投资规模增长34.04%。全年被投资企业数为444家,与2010年相比,增长幅度为24.37%(见图2-8)。
图2-8 2003—2011年加拿大风险投资规模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CVCA/Thomson Reuters各季度报告及2009年、2010年、2011年报告。
CVCA与Thomson Reuters统计资料显示,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加大了对加拿大的投资,2011年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向加拿大共投资了4.31亿加元,与2010年相比,增长幅度为38.6%,是2008年以来的最高值(见图2-9)。
图2-9 2006—2011年国外投资者对加拿大的投资规模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Canada' s Venture Capital Market in 2011, CVCA/Thomson Reuters。
2011年加拿大的新兴技术产业得到风险投资的青睐。信息技术行业保持了领头的趋势,共吸引风险资本6.92亿加元,占到2011年投资总额的45.9%,投资额与2010年相比上升幅度为41%。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和生命科学在吸引风险投资方面也有所增长,共有60家公司吸引了3.43亿加元的投资,与2010年相比,增长15%。替代能源和其他清洁技术在2011年也吸引了2.45亿加元的投资,占全部投资额的16.2%,与2010年相比达到43%的增幅。
2.1.5 以色列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组织架构、政策及措施
2.1.5.1 以色列中小企业发展概况与管理体制
据统计,以色列中小企业家数约40.8万家,占该国企业家数的98.6%,其雇用员工人数约110万人,占全国企业就业总数的55%。1993年,以色列工贸部成立以色列中小企业局(Israel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uthority)。2009年11月,工贸部裁撤以色列中小企业局,并于该部设立中小企业处(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gency),接管以色列中小企业局原有业务。以色列工贸部中小企业处管理各项辅导中小企业的计划。
2.1.5.2 以色列中小企业创新的金融支持工具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以色列的经济由依赖农业转变为立足于高科技,使得以色列经济获得快速发展。现在以色列被公认为世界上重要的科技中心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在产业研发和企业创新方面出台了明确的领导、支持和鼓励政策。在鼓励投资方面的立法将继续对吸引外国企业进入以色列发挥重要作用。
以色列工贸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Chief Scientist Office)制定了一系列计划以协助科技新创事业,包括:
(1)Tnufa计划。该计划针对新创公司、创新构想(如申请专利、制造产品原型、准备商业计划等)提供补助,对相关申请项目获核准的成本给予85%的补助金。
(2)科技孵化中心。以色列通过科技孵化中心提供新创公司经审核通过研发成本85%的补助,以协助新创业者将具有商业价值的创新构想发展为可吸引投资的产品。
(3)Heznek种子基金计划。该种子基金与投资人共同合作投资新创公司,创业者可于日后买回政府所持股份。
以色列国家小型企业担保基金(Israel State Guarantee Fund for Small Business)通过银行对种子期企业及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下列两种融资贷款:①营运资金贷款(Working Capital Loan); ②投资贷款。此外,为应对全球经济衰退,以色列政府与银行于2009年间共同成立若干特别融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以色列Koret基金会、Rashi基金会及Israel Free Loan Association等民间机构也提供设立新事业、扩充中小企业规模等相关贷款。
以色列目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风险投资和投资公司。政府的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担保金、吸引风险投资的投入和直接资助。以色列通过政府拨款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并采用合伙人的模式组建和运作,政府持股40%,私人持股60%,由私人投资者进行运作,政府不干预具体事务。如果运作成功,6年后政府将基金中的股份按原价出让给其他基金投资者,撤出政府资金;若运作失败,则政府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政府同时通过开放市场、私有化、实行调节税和减让税等措施吸引对高科技企业进行投资。2011年以色列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表现良好,融资规模和单笔融资额均出现增长(见图2-10)。
图2-10 2010—2011年以色列私募股权投资融资金额及数量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IVC Research Center。
2.1.6 澳大利亚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组织架构、政策及措施
2.1.6.1 澳大利亚中小企业概况与管理体制
根据澳大利亚国家统计局(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2011年1月所公布的中小企业普查统计,全澳共有2051085家企业,雇佣人数在0~199人间的中小企业2044736家,占所有企业之比例高达97%。澳大利亚中小企业对全国GDP的贡献达46%。
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中小企业发展,设有中小企业部长级理事会(Small Business Ministerial Council),规划协调各部门有关中小企业辅导政策及方案,并拟定国家企业发展策略,为中小企业政策最高指导机构;另设有中小企业咨询委员会(Small Business Advisory Committee):由澳大利亚产官学研各界代表组成,审核现行政策并对企业发展及相关法规修订提供专业意见。
澳大利亚创新、产业及科研部(Department of Innovation, Industry, Science and Research,以下简称DIISR)为联邦政府负责国内产业及科技发展的部门,下设“产业及中小企业政策司”(Division of Industry and Small Business Policy),主管澳大利亚产业及中小企业政策。DIISR所辖的企业连结中心(Enterprise Connect)在全澳设有20多个地区办公室,为全国企业提供产品、计划、服务及信息的协助方案,以支持产业成长与研究创新。
DIISR为协助中小企业将创新发明商品化及市场营销,成立了商业化中心(Commercialisation Australia),负责协助将创新构想或发明予以商品化,并提供所需的奖励、补助及顾问咨询协助。
2.1.6.2 澳大利亚中小企业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
澳大利亚政府高度重视“创新”对就业、产业升级及经济发展的作用,自2009年开始根据“Powering Idea:An Innovation Agenda for the 21st Century”计划,为未来10年的国家创新体系规划具体蓝图。澳大利亚政府为推动创新工作设定七大优先领域,分别是:①增加政府研发资源;②扩大培育高科技研发人才;③鼓励产业界对新技术商业化投入更多的研发及创新资源;④鼓励中小企业更积极地从事新科技研发、创新、创意等工作;⑤构建跨产业及跨领域创新交流与研发合作的能力;⑥寻求国际创新及研发合作;⑦加强政府行政创新。
在创新孵化体系建设方面,澳大利亚推动中小企业孵化中心方案(Small Business Incubator Program, SBIP),提供财务支持、办公室、管理咨询、行政支持及推荐会计、法律及营销等专业服务。SBIP的运作方式是设立孵化中心补助基金(establishment funding grants),最高达70万澳元,并提供孵化后成长补助基金(post-establishment growth funding grants),最高补助为20万澳元。
澳大利亚政府对中小企业提供财务相关协助措施,包括企业优惠(Business Advantage)、补助及津贴(Grants and Subsidies)、贷款(Loans)及租税抵减(Tax Breaks)等4大类,总计264项,其中属联邦政府提供项目计94个,地方政府项目达170个。澳大利亚政府开通了网站平台Grants &Assistance Finder,以便于企业直接上线提出申请。
2.1.6.3 澳大利亚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
作为在全球金融危机中表现最好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风险投资在亚太地区可圈可点。经历了连续四年的持续下滑,澳大利亚风险投资在2012年出现大幅反弹,募资金额不仅达到危机后的最高值,而且超出2011年的三倍(见图2-11)。
图2-11 2003—2012年澳大利亚风险投资募资规模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AVCAL Yearbook 2012。
相较于募资的活跃,澳大利亚投资活动还是一片沉寂。2012年澳大利亚风险投资额为1.21亿澳元,虽然投资公司数和融资企业数均出现小幅上升,但仅占募资规模的50%,与2011年相比略微下降,幅度为4.7%。自2002年以来,2012年的投资额仅比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略高(见图2-12和图2-13)。
图2-12 2003—2012年澳大利亚风险投资投资规模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AVCAL Yearbook 2012。
图2-13 2003—2012年澳大利亚风险投资融资企业与投资公司数量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AVCAL Yearbook 2012。
从投资阶段分布来看,澳大利亚投资于早期阶段(包括开创期、种子期和早期)的项目比例占据了半壁江山(54%),但投资金额比例仅有3%左右,这表明大量资金还是流向了中后期项目(见表2-6)。
表2-6 2012年澳大利亚风险投资阶段分布
资料来源:AVCAL Yearbook 2012
2.1.7 日本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组织架构、政策及措施
2.1.7.1 日本中小企业管理体制
日本政府负责中小企业的机关为经济产业省(前身为通商产业省)中小企业厅,下设长官官房(秘书处或总务处)、事业环境部及经营支持部等3个一级部门。在政策推动上,则是通过九个地方经济产业局负责推动。地方经济产业局为能有效推动辅导工作,特别参照中小企业厅的组织架构,亦在其下设置中小企业指导官,担任地方中小企业辅导政策推动工作,其所属“区域中小企业支持中心”负责执行相关辅导工作。除政府相关组织外,民间团体组织在协助中小企业辅导工作上,则是通过都道府县辖下商工会议所(共计514个,加入会员约135万人)及町村商工会(共计2076个,加入会员约100余万人)的专家团队或企业服务志愿者,协助辅导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改善设备及建立共同救济互保制度,与政府辅导体系共同合作建立中小企业支持网络(见图2-14)。各商工会、商工会议所派遣经营指导员赴中小企业诊断其经营状况与员工雇用情形,协助向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申请无担保与无保证人的融资,并向金融机构建议核贷额度与偿还年限。
图2-14 日本中小企业支持体系
资料来源:SMEA-http://www.chusho.meti.go.jp/sme_english/index.html。
2.1.7.2 日本中小企业创新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日本政府通过2000年重新修订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以缩小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生产力与竞争力差距为目标,从中小企业需求出发,制定了一整套促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升级、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和提升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经济社会地位的政策体系。
资金不足是中小企业经营最大的瓶颈,一般而言,日本民间金融机构倾向于对中小企业提供短期贷款,因此中小企业较难获得充足的长期资金支持。为此,日本经济产业省与中小企业厅通过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包括日本政策金融公库(2008年10月由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国际协力银行的国际金融部门等四家合并而成,目前主要负责中小企业事业、国民生活事业)、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提供中小企业政府融资体系。这些金融机构除了提供中小企业经营所需的一般资金之外,还将配合政府所推行的特定政策提供所需资金。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民间金融机构难以提供的长期资金。依据该公库统计,其所提供的贷款中,约有60%的中小企业贷款期限超过5年以上,且利率固定。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协调一些民间机构,如“相互银行”、“信用金库”、“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配合政府政策开办中小企业融资业务。
除上述金融体系提供中小企业经营所需资金外,为了谋求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所存在的不利条件,日本全国分设52个“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这些协会组织在提供中小企业信贷担保的同时,向“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投保。如果中小企业届时无法偿还贷款,则由“信用保证协会”代为偿还,并由“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负担70%~80%的风险损失。
对于曾经经营失败的企业家再度创业的项目,如有担保资产不足、经营者信用度评价不良导致融资困难的情形,可通过经营者能力评估和事业计划前景评估机制,获取政府融资体系或信用保证协会的协助。
1)日本的信用担保制度
(1)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政府出资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证保险。当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保证时,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由信用保证协会向保险公库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当信用保证协会替中小企业对金融机构代位清偿后,由中小企业保险公库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代偿额70%的保险金,如果代偿后债权最终回落,信用保证协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所收到的回收款将全部归还保险公库。这样,能提高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保障能力和收支平衡能力。
(2)融资基金制度。信用保证协会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从政府筹措的借款,存入相应银行,由于金融机构存款的放大能力,可以按多倍的乘数效应为银行作担保放款提供资金来源。信用保证协会筹措融资基金执行政策性利率和转存金融机构实行商业性利率,两者利差进一步提高了信用保证协会的收支平衡能力。
(3)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对于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取得求偿权而不能回收的损失,最终将由政府预算拨款补偿。
此外,对有意经营再造的中小企业,可根据《产业活力特别措置法》,由各都道府县的“中小企业再生支持协会”予以辅导,并由地方中小企业再造支持基金提供资金支持。
2007年7月,日本政府修订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明确中小企业适用流动资产担保融资制度(ABL),借以充裕中小企业资金调度。日本还试图改变过度依赖担保与保证的融资制度,推动中小企业贷款债权证券化。中小企业金融公库通过定期审查创业者财务报表掌握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免除创业者本人保证。日本政策金融公库通过事业经营计划审査,可以提供创业者无担保、无保证融资。此外,信用保证协会自2006年度起贯彻实施免第三者保证人原则(2008年起免第三者保证的融资额度,由2000万日元提高为4800万日元)。
2)创新孵化措施
(1)孵化中心。由各地区大学或研究机构提供软硬件研究设施供中小企业派员进驻利用。通过企业人员与研究学术机构之间的密切互动,增进研究效率与加速新技术商业化速度。
(2)协助创业。为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创造新的事业领域或商品,日本政府于1998年10月依据《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事业活动相关临时措施法》,创设中小企业技术革新制度。针对凡经地方政府认可的中小企业创新事业活动计划,由各主管机关给予补助及融资等必要支持。同时,降低中小企业专利申请费用、给予特别创业融资优惠及信用保证措施。
(3)创业资金融通。由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国民生活事业)设立新创业融资制度提供免担保融资,每案最高融资额度为1000万日元,期限最长7年(营运周转金为5年)。
(4)扶持特色产业。为充分发挥地方资源,各地商工会议所积极推行“一地一特色”的地方特色产业,其产业大致分成农林水产型、产地技术型与观光型等三类。
(5)扶持新兴产业。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具有创新、研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开发能力的知识经济企业(包括小型信息服务业、个人技术服务业与研发服务业)取得所需资金。
3)财务辅导
(1)聘请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与中小企业诊断师等担任顾问,协助建立完善企业会计制度与财务规划、资金管控系统,以健全财务结构,强化财务会计管理能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多方取得融资信息,以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条件。
(2)成立中小企业大学,供中小企业创业者与相关人员研修财务管理与经营策略。
2.1.8 韩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组织架构、政策及措施
2.1.8.1 韩国中小企业概况与管理体制
在韩国300多万家企业中,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超过99%,员工人数占就业人口总数的88%。韩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对于保持本国经济活力的重要性,在与大企业“共生发展”目标的指导下,发挥政府政策导向作用,不遗余力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事实上,中小企业在1977年后才真正在韩国经济发展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此之前,政策重点是由重工业和大型企业主导的产业,比如造船业、化工业和机械工业。1993年设立的新经济计划强调扶持“自立”的中小企业的必要,作为计划的结果,韩国实施了一系列扶持项目,主要目的是通过缩小国家对经济干预的范围鼓励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以及消除中小企业保护措施:“中小企业不再被认为是需要政府保护的次要经济体系参与者。”
然而,1997年的亚洲经济危机凸现出了许多中小企业的脆弱性和容易受到经济周期变化的影响。1998年,韩国政府重申了中小企业政策,体现了“解决金融危机的积极方式”。但总的看来,韩国中小企业发展还不尽如人意,发展情况如图2-15。
图2-15 韩国中小企业总体发展概况
对此,韩国知识经济部成立了中小企业厅,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和政策,为中小企业在创业、资金、人力、进出口等方面提供有效支持,成为指导韩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参谋部”。韩国中小企业厅编制有厅长(相当于常务次长)及1名副厅长,下设1名企划调整官,负责整体政策拟订及预算编制与执行,以及中小企业政策局、小商工者(微型企业)政策局、展业创业局、经营支持局及技术创新局5个局,现有288名职员;地方支厅有11处,3处事务所,共有410名职员。
为落实政府协助中小企业政策,韩国知识经济部于2008年发表“中小企业支持体系效率化对策”,通过调整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小企业支持窗口单一化以及强化海外营销机构之功能等方式,协助中小企业发展。
在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及执行方面,自2009年起,将过去由知识经济部及中小企业厅依产业类别不同,通过11个相关单位提供政策融资的方式,改由中小企业厅单一主管机关监督管理,该厅下辖中小企业振兴公团成为单一执行窗口。
韩国还成立了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在7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近百个贸易馆,为中小企业提供从产品出口手续到客户资源拓展等全方位支持,具体包括搜集海外市场信息、海外人才招募、解读当地法律法规与政策环境、支持中小企业海外投资与市场开拓等,成为韩国中小企业走向全球的“桥梁”。并成立韩国中小企业振兴财团(非营利性政府机构),通过金融支持、技术咨询、培训和国际产业合作等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的海外发展,成为韩国中小企业国际化的重要帮手。韩国中小企业支持体系如图2-16所示。
图2-16 韩国中小企业支持体系
2.1.8.2 韩国中小企业创新的金融支持
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韩国中小企业也不例外,其融资来源还是过度依赖银行信贷,而且融资成本也远高于大企业(见图2-17,图2-18)。
图2-17 韩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
图2-18 韩国中小企业股权和债券融资的比例
因此,韩国政府非常重视开拓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尤其对于制造业中高风险、高附加值的“风险企业”给予高度重视,积极鼓励和扶持风险企业的发展(见图2-19)。所谓风险企业的基本概念是:①企业用于R&D的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大于5%; ②获得国家专利的技术成果的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③参与政府推进的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并使这一产品的销售额占本企业总销售额的50%; ④风险资本投资额占10%以上。
图2-19 韩国风险企业数量的增长
根据支持《中小企业创业法》的规定,成立了中小企业创业基金。韩国政府还要求中小企业银行、国民银行和中小企业振兴公团等机构设立创业基金。韩国政府规定各大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1996年,参照纳斯达克市场,韩国建立了自己的科斯达克市场,为高新技术型、附加值高的中小企业开辟了直接融资渠道,同时也为风险投资提供了退出途径。2000—2009年,韩国85%的风险投资支持企业是通过资本市场退出的。对于拥有如版权、专利权这样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来说,有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为它们提供了高效的融资服务。自1999年以来,韩国发行了多种ABS产品,为中小企业开创了新的融资渠道。
2005年,韩国风险基金投资公司(KVIC)注册成立,这是一个政府支持的韩国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为15亿美元。KVIC的投资管理团队由来自直接投资、另类投资、项目融资、会计、风险管理、私募股权市场研究等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他们的加入确保了KVIC的每一笔投资都非常明智。KVIC投资的资产类别广泛,从风险投资到中型收购基金等多种顶级投资基金都有涉足。其基金架构和投资情况如图2-20、图2-21所示。
图2-20 韩国KVIC基金架构
图2-21 韩国KVIC投资情况
在债权融资方面,韩国成立了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成立小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及健全财务管理;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向缺乏担保品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建立于20世纪60年代,是韩国政府建立的专门扶持韩国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韩国7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与该行有融资业务往来。为了保障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将贷款专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韩国法律明文规定,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比率不能低于80%。韩国的中小企业法中,更进一步明文规定了“在银行扶持中得以发展壮大后、不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中小企业银行不能再与其有业务往来”。通过法律手段,韩国政府保证了中小企业银行的主要作用是为真正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同国际上所有的中小企业一样,韩国的中小企业也无法提供抵押物给银行获得贷款。为了实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并减低贷款风险,60年代韩国政府建立中小企业银行的同时,也为此配套建立了专门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担保机构,如信用保证机关。欲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可以同时向信用保证机关和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和担保机关均独立地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估。对于通过评估但贷款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银行有权调高其贷款利率,以抵消贷款风险。韩国中小企业法第43条规定,在与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若中小企业银行的资本发生侵蚀,政府将无偿弥补其侵蚀部分。
此外,韩国十分注重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韩国目前颁布的相关法律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中小企业振兴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中小企业系列化促进法》《中小企业事业调整法》《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法》,等等。在取消对中小企业歧视性限制的同时,给予各方面优惠政策,并将一些行业设为大企业涉足的禁区,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留出充足的空间。韩国《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法》规定: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产品的采购量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50%。这项规定是义务性和强制性的。该法案的颁布,标志着韩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理念从缩小与大企业差距,向激发小企业活力,进而推动韩国经济活力转变。据统计,2011年韩国中央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的比例达到77.6%,地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的比例达到65.6%,都远远高于50%的标准。
2.1.9 印度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组织架构、政策及措施
2.1.9.1 印度中小企业概况与管理体制
印度中小型企业共有2980万家,雇用劳工6953万名,占印度企业雇用劳工总数的14.5%。2010年,印度中小企业产值约2184亿美元,占印度GDP的8.72%,占工业生产的44.86%。中小企业对印度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以企业规模区分,微型企业占94.94%,小型企业占4.89%,中型企业占0.17%,生产产品总计6000多项,覆盖传统产业至高科技产业。
印度中央政府设有微小中型企业部(Ministry of Micr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MMSME),2006年制订《微小中型企业发展法》(Micr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Act,2006,简称MSME Act)作为辅导印度中小企业的依据。微小中型企业部内部主要分为中小企业部门(SME Division)及乡镇企业部门(ARI Division)两个部门,设有中小企业发展委员会、乡村企业发展委员会、乡村工业化中心、国家小型企业公司、国家创业训练中心、国家中小企业训练中心、印度经营管理训练中心等来执行各项计划及方案。
微小中型企业部并下设小型企业发展银行(Small Industries Development Bank of India, SIDBI)对微小中企业提供贷款,与其他商业银行、各州金融公司及工业发展公司均为微小中型企业的主要贷放款机构。
微小中型企业部在海得拉巴市设有国家微小中型企业训练机构(NIMSME),在Uttar Pradesh省的Noida市设有国家企业家及小型企业发展机构(NIESBUD),在Assam省的Guwahati市设有印度企业家机构(IIE)等三个国家级的企业家培育发展机构。另外亦设立微小中型企业发展机构、产品制程发展中心、4个地区测试中心、7个测试站、中央鞋类训练机构等训练单位提供技能训练,微小中型企业部每年可提供11万名技术训练及5万名企业家训练。在大专院校设立企业家及企业发展中心(EBDCs),培育青年学子未来走入产业界以成为企业家的能力。
微小中型企业部及其外围组织与28省及7个特别行政区的辅导机构密切配合,推动了许多辅导计划,中小企业发展委员会在全国有58个中小企业发展中心、11个检测服务中心、6个中小企业生产技术发展中心,可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辅导政策与预算多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则负责实际执行。
2.1.9.2 印度中小企业创新的信贷支持
为了鼓励一些重要领域的发展,印度一方面通过设立一些政策性银行,如印度进出口银行(EXIM Bank)和印度小企业发展银行等,在各自的领域提供专门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印度政府划定了一些优先领域,要求银行向这些领域提供优惠贷款。具体的做法是在印度储备银行(RBI)的直接干预下,印度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和发展性金融机构这三大类机构都必须以优惠的利率向这些领域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印度政府规定,印度各本国及外国银行净放款总额中的40%应贷放给农业、微小中型企业等优先部门,净放款总额中的10%则应优先贷放给微小中型企业。此外,政府提供微小中型企业最高1000万卢比的贷款保证,保证费用为保证金额的1.5%。
2.1.9.3 印度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
风险资本是鼓励和支持创新的最重要的金融工具。印度的风险投资始于20世纪90年代,市场发育也渐趋成熟。近年来,印度围绕着软件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不同层次的风险基金。印度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技术发展基金(TDF)成立于1987年,是由印度工业发展银行(IDBI)使用技术进口税建立起来的。该基金的目的是支持国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其他高风险科技项目的发展。1988年和1990年,印度工业信托投资公司(ICICI)、风险管理有限公司(ICICA Venture)和古吉拉吉风险投资有限公司(GVFL)相继成立。1992年,印度风险投资协会(IVCA)成立,到1997年,该协会下的20个会员所拥有的风险投资额达到256亿卢比,其中有100亿卢比投资了691个项目。2003年,印度首次建立了生物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用以支持生物技术企业的发展。
1988年,印度制定了《风险投资基金指南》,1995年制定了《海外投资者投资指南》,1996年制定了《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风险投资基金条例》。这些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为印度风险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障和规范作用。在过去的几年中,约有80%投资于印度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外。这主要是由于印度的法律制度不允许印度的传统资本,如保险机构、养老金等资本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以及其他投资。印度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仅限于从个人投资者以及非金融机构处进行募集资本。同时,对于募资的资本也限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
2010年,印度的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的总额为95亿美元,发生投资案例380个(见图2-22,图2-23,图2-24)。
图2-22 2001—2010年印度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规模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India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Report 2011。
图2-23 2010年印度风险资本与私募股权投资的行业分布(投资金额)
资料来源:India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Report 2011。
图2-24 2010年印度风险资本与私募股权投资的阶段分布(投资金额)
资料来源:India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Report 2011。
2.1.9.4 印度的“制造业振兴”计划
2010年,印度制造业增幅仅为5.1%,低于世界6.5%的平均水平,与我国近15%的发展增速相比差距更大。印度制造业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15%,与亚洲诸国25%~34%的比重相比差距很大。在周边国家制造业快速发展和不断变革的背景下,印度在目前区域制造业竞争中已经处于劣势地位。
围绕“国家制造业政策”目标,印度政府设计了8项政策:①以简化制造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程序为中心的制造业管理政策;②以失业保险、偿债基金和资本增值税豁免为中心的退出政策;③以绿色技术引进与发展为中心的绿色制造技术激励政策;④以提升职业技能为中心的技能培训政策;⑤以拓宽融资渠道和税收优惠为中心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⑥以扩大内需为中心的基础设施赤字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⑦以发展国家投资与制造区为中心的制造业集聚与集群政策;⑧以促进出口为中心的贸易政策。
2.1.10 新加坡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组织架构、政策及措施
2.1.10.1 新加坡中小企业概况与管理体制
新加坡中小企业约154100家,占总企业家数的99.3%,中小企业雇用员工总数占企业总雇用员工数的70%,对新加坡总体GDP贡献达60%。新加坡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SPRING Singapore,简称标新局)是负责办理中小企业调查、发展,推动技术、管理、财务等中小企业相关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任务除了标准与检验业务外,尚包含协助新加坡中小企业发展,以提升其生产力,从而加强新加坡的竞争力。
2.1.10.2 新加坡中小企业创新的金融支持工具
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新加坡主要有以下措施和计划:
(1)科技创新计划(Technology Innovation Programme, TIP)。对于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开发新产品或改良现有产品、流程或业务模式,标新局除提供中小企业咨询服务、专家协助外,还提供50%至70%不等的补助。
(2)创新赠券计划(Innovation Voucher Scheme, IVS)。中小企业可与参与此项计划的智库(Knowledge Institutions)合作,取得其专有的资源或技术,以实施该公司创新科技项目,并可向标新局申请创新赠券,支付该项目的咨询费用。
(3)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计划(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Programme, IPM)。该计划由标新局与新加坡智慧财产局共同执行,协助中小企业管理其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申请与开发潜在商机,中小企业可在咨询与实施两阶段获得补助。
(4)青年创业家计划(Young Entrepreneurs Scheme for Start-ups)。为鼓励年轻人成立新创公司,标新局提供人力资源、营运、设备采购及营销等资助,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者必须为26岁以下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②第一次创业;③须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5)新创事业发展计划(SPRING Startup Enterprise Development Scheme,简称SPRING SEEDS)。由标新局独资成立SPRING SEEDS Capital Pte Ltd,通过此基金与独立的第三方投资者共同协助新加坡中小企业融资。如果第三方投资者同意投入经营受资助公司,经审查许可,基金公司将配合投资者,以1∶1的投资比例入股,企业最高可获得100万新币投资。SEEDS自2001年实施起,已成功协助超过180家新设公司,累计资助金额达6300万新币。
(6)贷款保险计划(Loan Insurance Scheme, LIS)。该计划提供新加坡中小企业及其拓展海外市场或投资海外融资的保险,以分散厂商因贷款所产生的风险,风险贴水由新加坡政府及企业共同负担,新加坡政府负担50%的风险贴水。
(7)本地企业融资计划(Local Enterprise Finance Scheme, LEFS)。新加坡政府基金提供本地中小企业申请融资计划,厂商可依个别需求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融资上限为1500万新币。贷款用途限于厂房及生产机械投入,企业可向指定银行、融资公司或其他指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8)场外资本市场融资(Over-the-Counter Capital, OTC Capital)。设立在新加坡的未上市公司可通过场外市场募集资金,上限为500万新币。
(9)企业天使基金(Business Angel Fund, BAF)。新加坡中小企业凡符合:①以私人有限公司形态,成立不满5年;②主要核心业务在新加坡;③实收资本不少于5万新币;④具有实质创新产品或服务,且其在全球市场有高成长的潜力,经审查许可,可获来自新加坡经过SPRING SEEDS Capital核准的3家私人企业基金的投资(BAF Spectrum Pte Ltd, Sirius Angel Fund及Accel-X Pte Ltd)。
(10)科技企业商品化计划(Technology Enterprise Commercialisation Scheme, TECS)。此项计划主要是标新局面向创新型公司提供新技术商业化过程中的资助,补助范围包括:人力资源相关费用、专业服务、设备及软件、知识产权、材料及其他营运支出。
(11)融资交易平台(Deal Flow Connection)。新加坡新设的中小企业可于此平台登录公司数据及资金需求等信息,通过由该平台提供的一站式撮合服务,寻求资金来源。
2.2 我国各地科技金融模式比较
2.2.1 温州模式
继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之后,温州入选全国首批科技金融试点,与浙江省杭州、湖州和宁波高新区一同入选,四地将以“打包”方式在科技与金融相结合上先行先试,创新政府科技投入方式,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其中温州以引导丰裕的民间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试点内容,对全国的意义显著。
一开始,温州政府向国务院提交改革的试点方案内容主要围绕如何利用温州民间借贷资本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争取证监会第一批中小企业私募债,价格定在小额贷款公司以下、银行贷款以上的区间融资;全面启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鼓励和引进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温州设立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建立温州产权(资产)交易市场;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建立创新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机制和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
国务院最终确定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12项主要任务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
2.2.1.1 服务运作机制
针对上述方案,温州设立的科技金融模式可以概括如图2-25所示:
图2-25 运行模式:民间借贷中心+融资中心+境外投资
2.2.1.2 参与者
(1)政府:与基金合作吸引企业落户、增创税收。
(2)民间借贷中心:可以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效遏制高利贷投机行为。通过借贷登记,双方的信息都更加透明,选择的余地也大了,这种市场竞争可有效降低借款利息。总体而言,有助于推动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3)融资中心: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源配置,形成产业链服务体系,并通过产业链服务获取收入,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以实现产业升级的长远目标。
(4)企业:突破资金瓶颈,获取优质服务以追求企业升级,在机制结束后可以进一步获得基金的资金与增值服务支持。
(5)基金:将有潜力的项目放入孵化机制,待企业成熟后实现投资,以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
(6)银行:贷款企业经过行业内专业评估,贷款风险则由担保公司承担,确保银行资产的质量和安全。
(7)券商:债券试点,了解相关行业动态,并提前介入未来IPO项目的评估机制,做好更充分的准备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8)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实现盈利,所担保企业经过行业内评估,实现外部监管。
2.2.1.3 模式
综合来看,温州科技金融模式有三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是金融机构多元化方面,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如包括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等,它还涉及金融产品多元化,提出推进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文化等产权交易,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见表2-7)。
表2-7 温州科技金融服务与产品
其次,金融机构多元化的目的,是使民间实体在存款、贷款和投资等三个主要方面确立合法的市场活动空间。国内合法吸收存款的民间机构,最高存款利率依然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合法发放贷款的民间机构,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高利贷限制仍然有效。不过,如果存款利率浮动合法化,就必然使各地资金涌入温州,导致全国存款市场动荡,温州特区制度创新也就变成了特区制度套利。所以,温州十二条的变通做法是,把温州民间资金引向合股村镇银行、合股贷款公司、合股投资企业、企业债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这样,能吸收存款的民间机构,将被迫通过提高资信和服务来进行存款业务竞争;而不愿接受低息存款的人,则能通过合股机构进行放贷和投资。经过如此的“放贷投资合股化”,没有吸引力的低息存款,就会被引向高股息竞争的新空间。在贷款方面,民间金融机构的主体规范化,等于为利率的自由浮动空间注入合法竞争的元素;竞争只会使市场利率产生向下的压力,所以,高利贷的问题将得到缓和。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创立,无疑将有利于这一市场过程的发展完善。实际上,过去借贷利率的向上压力,主要由“放贷主体非法、求贷主体无路”造成,是制度推动型的资金短缺,也是宏观紧缩导致资金链断裂的制度根源。上述“放贷投资合股化”非常妙,它不仅通过温州本地股息竞争产生的高股息压力,绕过存款利率市场化对全国存款市场的冲击,而且还通过温州本地放贷竞争的低利息压力,绕过贷款利率市场化对高利贷法规的冲击。
再次,货币兑换自由化也是一大亮点,虽然中国相关宏观政策一直没有大变动,温州十二条提出的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将可望突破目前仅适用于证券投资的QDII。温州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实际已有了一些变通做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多少是对现实的合法化。但另一方面,它还有利于减轻外汇储备较多的压力,有利于人民币自由兑换范围的扩大和内外投资的自由流动。随着国家放松对内外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的管制,人民币或有望在不久的未来实现完全自由兑换,最终使人民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货币。
2.2.1.4 主要科技金融服务与产品
2.2.1.5 监管单位
1)科技局
首先,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协调银行、评估机构等建立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其次,探索建立科技投资银行。温州市目前正在积极拟订方案,推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解决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再次,实施贴息优惠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贴息50%,对指定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的也同样贴息。温州市龙湾区财政还专门拨出1000万元用于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
2)金融办
推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成为首批得到国务院支持的试点城市,在温州改革过程中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通过三种途径引导科技与金融结合:分别是直接融资,如科技企业上市、未上市科技企业股份流转、科技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融资,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办科技银行等方式;创新发展,如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方式。
3)财政局
财政局主要通过税务优惠政策协助面临经营困境的当地中小企业,针对企业兼并重组以及对小微企业减收或免征部分税收。而浙江省税务局亦同步研究改革短期和长期的税收制度,重点是减收中小企业税收,增加企业竞争力。
有关温州减税救中小企业的具体内容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减50%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企业所得税;利润亏损额达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新办之日起1~3年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相应业务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2.2 杭州模式
为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培育新的增长点,2009年杭州市政府要求金融机构加大支持科技产业发展的力度,切实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杭州银行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于同年7月专门设立科技支行,服务杭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见图2-26)。
图2-26 运行模式:银行+担保+投资+政府支持
到2010年末,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累计发放贷款近20亿元,信贷客户221家,其中100家企业是首次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和科技型企业贷款均占总客户数和累计发放额的93%以上。从客户行业看,65%以上的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新材料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绝大部分企业在本行业都有核心技术。从客户规模看,90%以上客户为小型企业,户均贷款在500万左右。
2.2.2.1 服务运作机制
2.2.2.2 参与者
(1)政府:主要包括财政处、科技部、金融办、银监局等。
(2)科技银行:杭州银行在原高新支行的基础上成立科技银行,以其下辖一级支行的形式存在,科技银行虽为非独立法人,其内部却采取单独授权、核算、考核的运作模式。杭州市和高新区(滨江区)两级财政将为其注资。
(3)担保公司:市科技局出资,配套提供担保、再担保业务。
(4)企业:主要为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高科技中小型企业,提供300万元以下额度的融资服务。
(5)园区:由政府提供。
(6)创投公司:通过与银行合作,一起给企业投资。
2.2.2.3模式
(1)政府支持。除了将科技扶持资金、创投资金及每年2亿元的创业引导资金存入科技银行,市政府还将根据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日均贷款额给予大于普通商业银行的财政补助,补助总额为省级返还的银行机构税收增量的20%;同时,市、区两级财政还向企业提供40%的贷款利息补贴,并给予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
(2)银企合作。主要由银行通过不同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主要方式有房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能源管理贷款。与传统的抵押贷款相比,这些贷款方式更加注重企业的未来发展和创新价值。
(3)与担保公司合作。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负连带责任,向银行进行期权贷款、政策性拨款预担保贷款等。
(4)与园区合作。企业在合作园区承租办公场所,经合作园区同意,科技银行给企业发放贷款用于支付租金,企业只需按月还款即可,贷款金额不超过两年租金总额。
(5)银投合作。主要产品为:跟进保证贷款。这是科技银行与创投、担保公司合作的间接“贷投结合”的一项产品,就是对于已经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由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科技银行为企业提供创投投资金额50%以内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的最长期限为一年。
此外,创投机构在科技支行建立私募基金托管账户,银行与其共享客户资源。银行为创投机构提供科技创业企业的最新动向,而创投机构也把自己已投资的客户清单向科技银行全面开放。
2.2.2.4 主要科技金融服务与产品
杭州主要科技金融服务与产品如表2-8所示。
表2-8 杭州科技金融服务与产品
(续表)
2.2.2.5 科技银行的监管单位
(1)财政局。财政局作为科技银行最主要的支持和引导力量,主要通过成立科技银行,对科技型企业提供帮助,以下为最主要的:
将科技扶持资金、创投资金及每年2亿元的创业引导资金存入科技银行。
将根据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日均贷款额给予大于普通商业银行的财政补助,补助总额为省级返还的银行机构税收增量的20%。
同时,市、区两级财政还向企业提供40%的贷款利息补贴,并给予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
(2)科技局。科技局的主要意义,在于如何界定企业符合高科技企业的条件,可以获得科技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杭州科技银行的建立和各项业务中,主要承担了监管和控制的责任。
出资成立担保公司,为具有投资意义的企业提供担保,甄选出真正的科技企业。
建立了由产业政策专家、技术专家、投资专家和信贷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为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提供证明,获得各项政策扶持。
(3)金融办和高新区。这两个部门作为重要的地方单位,主要为企业和科技银行提供各项辅助功能,例如提供政策指导、提供园区场地等。
2.2.2.6 科技银行的背景
杭州科技银行以美国硅谷银行作为参考,模仿硅谷的措施扶持相关的高科技企业,但是因为国家政策和文化环境的不同,杭州科技银行与硅谷银行还是有很大的不同。
硅谷银行模式,是指专门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在美国也被称为风险银行,因为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它主要为风险投资及其投资对象@@高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不同于传统的商业银行,其贷款对象是高科技企业,借助风险投资,构建风险管理架构。也不同于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一般以股权方式投资于高科技企业,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通过企业上市方式退出。而科技银行主要以债权方式参与到企业中,从企业通过风险投资的再融资或者第三方投资获得偿还。此外,在监管方面,科技银行接受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需要符合《巴塞尔协议Ⅱ》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对风险投资的监管相对较少。硅谷银行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向VC/PE投资,或是向VC/PE发放贷款。硅谷银行的成功关键在于和风投机构的合作,有效地改善了科技贷款的风险收益结构,极大地促进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带动美国创业风险投资行业在20世纪80年代的蓬勃发展。它靠着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及获得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超额利润发家,但这是基于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
而国内现行的制度却不允许经营存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混业涉足投资领域。因此,杭州要移植硅谷银行的模式须更多方面的介入。
科技银行是通过早期的债权介入,运用迂回的手法来获得股权收益。通过低息贷款让小企业先发展起来,发展过程中企业会产生很多需求,包括以后它可能会有上市的打算,横向整合了很多金融资源,包括创投保险券商,从而为它们提供这些资源,同金融机构进行溢价分成。
杭州科技银行形式上和硅谷银行模式最像的地方,就是挑选企业的模式和风投越来越像。不同于做小微企业贷款,在对科技型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时,既要考虑传统银行调查所考虑的因素,包括财务信息等硬信息,也要考虑企业技术、知识产权、产品、营销模式和竞争对手等因素。
风险和收益的极大不对称成为目前我国科技银行推进的最大障碍,最根本地说,银行拿不到股权。对传统银行而言,它像风投,需要足够锐利的眼光和老到的经验来筛选企业;对风投而言,始终还是银行,经营着息差来截取基本收益,需要用网点的扩张来支撑经营的基础。
科技银行要做好,有三个条件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是市场土壤,长三角一带的市场土壤还是非常优越的,科技型企业非常多,园区建设也非常到位;第二个就是政府,政府的财力和理念都非常重要;第三个就是银行自身的经营理念。天时地利人和,缺一不可。
所以,我国科技银行一定要让政府参与进来。面临高风险拿着固定的低收益,科技银行在相当程度上是顺应着政府的引导意图。科技支行的运营模式体现为“联动”,即加强与政府部门(包括科技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担保公司、工业园区等力量的联动,构建银政、银投、银保和银园合作平台,形成科技企业金融一体化服务战略联盟,这似乎是现在每一家科技支行都在做的事情。
市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和高新区等在内的政府部门也会相应地为科技支行提供多项政策扶持,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比如对科技型企业发放基准利率贷款给予贴息,对科技支行开展业务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并将政府的创业引导基金托管在科技支行。如果企业能够顺利还款,风控机制就不会触发。一旦触发,风险比例大约控制在4∶4∶2,即市财政、企业所在的属地财政(比如园区)和银行方面分别承担40%、40%和20%,从而分散银行风险。
2.2.3 台湾模式
台湾是我国科技金融建设较完备的地区,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有针对科技企业的各项专项贷款,特别是近几年完善了“财务通”体系,审核@@放款@@辅导@@复核,形成一个完整的扶持体系,为台湾的产业转型提供了强有力的帮助。这也是值得大陆借鉴的。
2.2.3.1 服务运作机制
台湾模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具有严格的审核机制,特别是建立了辅导体系,该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在经营中克服困难,确保企业的持续性(见图2-27)。
图2-27 台湾科技金融服务运作机制
2.2.3.2 参与者
(1)政府:主要为“经济部”及其下属单位中小企业处。积极建置有效资金融通辅导机制,除多方推广中小企业利用政府推动各项政策性项目贷款外,在融资保证、投资及辅导等方面,提供创新增值服务,包括:协助中小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取得融资,办理信用保证基金直接信用保证业务,协助妇女创业,开办妇女创业凤凰小额贷款,运用评估(相对保证)项目协助产业上中下游中小企业取得优惠融资,及提供新台币100亿元加强投资中小企业计划等,提供中小企业资金取得多元化管道。中小企业财务融通辅导体系及“马上解决问题中心”,提供各类辅导信息,受理各项紧急求助及咨询事宜,及协调金融机构对财务困难企业提供融资协助服务,协助企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与提升财务管理能力,并由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融资保证,以提高银行承贷意愿,辅以创业育成投资业务,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营运所需资金。
(2)银行:持续通过各大银行营业单位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窗口”,以便中小企业取得完整的融资信息,善用政府中小企业融资优惠措施,解决融资取得问题。
(3)企业:限于岛内中小企业,或国人(含华侨)经营之中小企业赴友邦投资计划。但不得投资于上市、上柜公司。
(4)专业管理公司:中小企业开发公司、金融机构、创业投资者。评估投资计划,报送投资审议会讨论,报送“中小企业处”送“国家发展基金管理会”备查。
(5)基金管理处:政府专项拨款成立的基金公司。
(6)园区:政府成立的高科技产业园区。
2.2.3.3 主要科技金融产品
1)政策性专项贷款
银行提供的传统性贷款,主要用于土地、厂房或营业场所、机器设备、新技术、周转金等。
2)政府发展基金
(1)金额:100亿,计划10年,投资总额度为新台币100亿元,前7年进行投资,后3年进行剩余投资案处分。
(2)原则:
①各投资项目合计公股股权比率以不超过该被投资事业实收资本额49%为限。
②专业管理司参与已发行流通股份之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于“国家发展基金加强投资中小企业信托专户”所管理投资额度的20%。
(3)投资方式及程序:
①专业管理公司应与信托专户共同投资。
②投资前,应由专业管理公司先行评估其投资计划,做成投资评估报告并建档保存。
③专业管理公司应拟具投资评估建议报告送投资审议会讨论。
④专业管理公司就决议通过案件,应检查投资评估报告及投资审议会决议记录等相关文件,报中小企业处送“国家发展基金管理会”备查。
(4)申请方式:
①直接与专业管理公司洽谈,或通过案源开发计划间接推荐。
②申请时应准备申请书及营业计划书。
③审核程序:专业管理公司安排现场访视时间,进行投资评估后,如符合投资原则,经投资审议会议建议投资,并经中小企业处同意者,通知信托机构,直接拨入被投资事业,办理现金增资手续。
(5)盈余及利得分配:本方案投资事业相关盈余分配、股息股利或因处分股权所产生之本金及利得,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及绩效奖金后,悉归本基金所有。
(6)风险承担:执行单位因执行本方案所发生投资损失概由本基金承受,并由执行单位协助提出合于公司法等相关法规所订必要文件与说明数据,并供本基金依会计及审计程序呈报后核销。
(7)主办单位:“经济部中小企业处”。
3)信用保证基金
(1)授信种类:短期周转融资、中期周转融资、资本性支出融资。上述授信包括为企业开状、保证开状或签发保证函等授信案件。
(2)授信额度:
①申请金额不得超过贷款计划所需经费之80%。
②同一企业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证之各项融资额度最高以一亿元为上限;若有相同负责人或负责人互为配偶关系企业应合并计算在内,但不含自创品牌贷款、赈灾企业贷款之资本性支出融资及其他依各贷款保证要点规定得不计入限额者。
(3)信用保证期间:依贷款计划完成所需时间及申请企业财务状况核定,短期周转性融资最长以一年为限,中期周转融资最长以五年为限,资本性支出融资最长以七年为限,但企业提供厂房及其土地等不动产为担保品之资本性支出融资,其贷款期限不受七年的限制。
(4)移送信用保证程序:
①授信单位办理本项信用保证,应先行办理征信后,再以项目方式申请。
②本基金配合新评鉴方式,不以企业财务结构与担保品为主要评估项目,加强对贷款计划内容、经营团队、无形资产、顾客关系及产业前景等项目进行评估,若有鉴价或技术、市场评估需要,经申贷企业同意得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办理并提出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申贷企业负担。
③授信单位应于基金审核同意并签发信用保证函后再办理授信,并于授信之翌日起七个营业日内计收保证手续费汇存本基金指定账户,并将“移送信用保证通知单”填送基金备查。
④经本基金同意保证之案件,得要求申贷企业接受经济部中小企业处辅导机制,进行财务、技术、市场及经营管理之辅导,相关辅导费用由申贷企业负担。申贷企业未办理者,基金得限制新增保证债务。
4)财务通金融辅导系统
1993年,台湾《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制定颁布的同时,随即依据法令另行制定了中小企业辅导相关法规,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以及辅导其自立自强。其中,最重要的是制定了《中小企业辅导体系及实施办法》,并且于1993年7月起开始实施,分别设置经营管理、财物融通、信息管理、生产技术、研究发展、工业安全、污染防治、市场营销(之后分成国内市场营销与国外市场营销)等八大辅导体系;之后,又于1995年7月再行设置质量提升、互助合作辅导体系。
在推动上,除了“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之外,另有“经济部工业局”、“国贸局”、“商业司”等单位,通过各项辅导工作计划共同参与,可以说是已建构出一个颇为完整的中小企业辅导工作分工体系。
这项体系目前贯穿了整个台湾的科技金融行业,也是台湾科技金融的亮点所在,在给予资金的同时,能够更好地辅导企业成长,不断做大做强。
2.2.4 广州模式
早在2005年初,广东就敏锐地察觉到科技金融将在科技创新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决定部署和推动科技金融工作。当年8月,广东省科技厅连同广东省委政研室共同成立专题调研组,对省内外的科技金融工作开展考察调研,并组织召开多场座谈和研讨会,形成了调研报告和工作方案,起草相关政策文件和建议措施,设计了与银行的合作框架和工作流程图,草拟了合作文本、合作预案和操作规程等,为建设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探索了一套科技金融工作模式(见图2-28)。
图2-28 广州科技金融服务运作机制
2.2.4.1 政策背景
(1)2008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其中谈到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积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2)2009年4月,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发布《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无偿资助或者有偿贷款,但2012年时拨款由广东财政部改为国家创新基金组织发放。
(3)同一些地级市签订《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城市项目合同书》《省市联合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操作细则》。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质押专利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同时由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发放风险准备金,当发生贷款违约风险时,银行可以获得风险准备金补偿。但是由于专利评估结果争议很大的原因,截止到2012年广东省中山市暂无单纯以专利获得科技金融贷款的先例。
2.2.4.2 运作机制
1)引导/协作模式
(1)项目申报与受理。
(2)组织项目初评:投融资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贷款项目进行初评。
(3)向银行推荐项目:根据专家评分和意见,协助科技厅按照一定比例择优向银行推荐项目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进入银行的审贷程序。
(4)科技厅拨付风险准备金:对通过银行审贷程序的项目,按照科技厅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协助科技厅为其推荐的科技项目提供贷款额5%的风险准备金。
(5)发起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发起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推荐获得贷款企业进入促进会,逐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6)参与项目的贷中和贷后管理:投融资服务中心与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一道,参与贷款项目的贷中、贷后管理。
2)激励/责任模式
(1)风险准备金模式。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是科技金融合作的关键所在。广东省科技厅先后设立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和“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联合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引导和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成为广东省科技与金融合作的重要方式。截至2009年底,广东省科技厅已累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2680万元风险准备金,引导合作银行贷款近9亿元,风险准备金实际放大倍数达到30余倍,极大地发挥了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杠杆效率。
(2)担保体系建设,信用体系建设。
● 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
● 与地方政府共同对地方经营较好的担保公司进行增资。
● 打理地方政府的担保基金和各个专业口的补助资金。
● 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成立担保基金(相当于分公司),由省政府担保运作。
● 借款给地方担保公司出资机构,在担保机构运行一段时间后,可考虑债转股方式。
● 通过再担保业务开展,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2.2.4.3 主要服务与产品
广州科技金融主要服务和产品如表2-9所示。
表2-9 广州科技金融服务与产品
2.2.4.4 存在的问题
广东在推动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效地促进了科技型企业的融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部门联动不足,体系建设不完善。科技金融实行的最主要的两个领导部门:广东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并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分割,虽然有共同成立的广东省中小企业投融资中心,但政府的支持政策、支持重点、支持方式、保障措施等都有待进一步明晰和完善;另一方面,广东省科技金融工作由各个地市实际主持,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各个地市的政策不统一,又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问题。
(2)融资渠道单一。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除了银行外,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得到资金支持。虽然我国创业板已正式设立,但对一般企业来说,进入创业板进行社会直接融资的门槛还是很高,产权交易市场也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够完善,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
(3)金融创新不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是一个漫长且充满风险的过程,要求金融在不同阶段提供不同的支持和服务,这就需要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提供更多适宜的金融商品。然而,目前金融业经营的绝大部分仍是传统业务,新金融工具的创新明显滞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产业投资基金、集合信托债券等金融创新手段,大部分金融机构显得非常谨慎,不愿涉足。以广东省中山市为例,虽然有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政策和施行办法,但在政策退出两年来并没有成功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的商家,可见金融创新有待提高。
2.2.5 国内科技金融模式小结
科技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换和产业化,提升产业创新活力的必要条件。较高水平的科技创新、良好的金融创新服务是构筑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柱。
2.2.5.1 发展程度的角度
我国的科技金融发展程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科技金融试点阶段:国家发改委提出发展科技金融计划后,各地政府相继推出科技金融试点,大多由科技厅、财政厅或金融办牵头,出台一系列的科技金融相关政策。但是,由于政府支持力度有限,相关的资源不充分,实际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融资方式也大多只停留在创新性企业贷款补助与直接奖励等方面。
(2)科技金融多元化阶段:政府通过联合一系列的第三方信用担保机构、第三方融资平台,借助一系列创新的金融工具来管理科技金融,形成了不同形式的金融创新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应该看到,在成果的背后还存在诸多问题与漏洞,创新之路长远。
2.2.5.2 风险控制的角度
由于中小企业的高风险、高利润的特点,科技金融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控制、管理风险。
(1)政府从平台的角度对科技金融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着眼于为科技金融提供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并搭建一个多方参与者可以积极合作的科技金融平台。
(2)商业银行从流程、产品方面积极推动科技金融。商业银行作为科技金融的主要资金载体,不断创新适合科技金融的贷款产品,例如知识产权质押等,使得科技金融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3)担保公司从分散风险方面优化科技金融体系。担保公司致力于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为分散科技金融风险做出贡献。
(4)创投公司从资金来源方面支持科技金融。创投公司作为科技金融资金的另一大来源,其角色至关重要。创投与银行、企业间的协作问题是创投公司参与科技金融的重点。
(5)保险公司为科技金融提供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可以为科技金融提供相应的风险防护,可以有效地分散科技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