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对外投资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投资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自身中长期发展规划,以自有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采用入股、收购股份、合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或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科目主要核算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有的各种对外投资。
二、对外投资计价原则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2)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
(4)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5)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
(6)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三、对外投资的核算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