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一)货币资金的概念
货币资金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部分。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卡保证金存款等。
货币资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根据货币资金存放地点及其用途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货币资金分别以“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进行核算。
(二)应收款的概念
应收款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为顾客提供信用而产生的,同意在将来的某个时刻为今天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收取的费用。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一般划分为两类:一是专业合作社与外部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为外部应收款,以“应收款”科目核算;二是专业合作社与所属单位和社员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为内部应收款,以“成员往来”科目核算。
二、核算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内部控制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实行钱、账分管,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2)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农民专业合作社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严格遵守。
(4)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5)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6)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有外币业务的应按外币币种分设“现金日记账”;有其他货币资金的应设置“其他货币资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日记账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时,计算现金、存款结余金额,并将结余金额与实际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金额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月度终了,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分别与总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7)应收款项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反映。
(8)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就会计核算而言,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的核算并不复杂。但是,由于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流动性资产,在组织会计核算中,加强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的管理和控制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