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是对企业家最有效的保护(代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截至目前,我国私营企业1788.3万户,个体工商户4946.83万户,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达到7000多万人。总的来看,我国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主流,积极健康,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能够做到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国家税收、开展自主创新、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来源多元,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他们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反腐力度持续加大,随着一些政府官员被查处,少数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深陷其中,腐败官员落马,常常带出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受查处也往往会牵出一些腐败官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拥有大量的社会资本和要素资源,一旦与权力相勾结,在官员腐败犯罪活动中推波助澜,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败坏政商关系,不仅严重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形象,而且影响党风政风,侵蚀党的执政基础。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违法犯罪成因复杂,主观因素固然是根本原因,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当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尚未发挥决定性作用,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产业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面临不平等、不公平的情况,企业不得不通过金钱铺路,获取要素支持。一些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的行政审批权、管理权、处罚权,少数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为企业设置障碍,导致一些企业被动卷入贪腐案件。我国法治体系还不健全,在有些领域缺少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特别是在个别地方,由于不公正,导致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剑走偏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要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引导。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根据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探索务实可行的活动载体,把引导教育与自我教育、学习培训与实践活动、解疑释惑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及对社会的信誉。要广泛开展遵纪守法教育,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引导他们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开展以守法经营、诚信立业、依法治企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训,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开展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增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法治意识。要加强诚信企业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行贿黑名单制度,加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希望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无论从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还是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把企业做强做大做久考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学会约束自己,规范自己,把握自己,努力成为恪守法律的模范。要努力学法知法,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从内心树立对法律的敬畏、信仰,增强法治意识,把守法作为企业家的基本素养。要自觉用法守法,无论是在处理企业内部管理、运作,还是在处理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上,都要严格依法进行,自觉“不踩雷区、不触红线”。特别是在政商关系的处理上,要依法依规,有节有度,光明磊落,走“前门”,干正事,不走歪门邪道。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对象,是党在经济领域必须团结依靠的重要力量。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与他们的联系沟通,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在经济增长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新常态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迫在眉睫。各级党政领导要定期开展政企沟通,与企业家面对面座谈交流,针对企业转型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融资、技术、信息、人才、法律等服务,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带头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企业家当中,为党的事业广交朋友,而不交私人朋友。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官商之间淡如水,要相敬如宾,不要勾肩搭背”,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意识,做到“工作联系等距离,企业服务零距离,私人交往远距离”。在接触交往过程中,切实做到把握好分寸,既与他们坦诚相见,真诚沟通,又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廉洁自律,不谋取个人私利。要重视发挥工商联在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出台与企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时,委托工商联广泛征求意见,畅通参政议政渠道,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
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坚持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度,铲除权力设租寻租、钱权交易的土壤。
(作者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原副主席、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