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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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什么是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56个民族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2010年11月开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13792211人,占8.49%,比2000年上升0.08个百分点;少数民族人口十年年均增长0.67%,高于汉族0.11个百分点。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如联邦制、邦联制、民主自治等。中国作为占世界人口近1/5的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时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其前提是国家的集中统一,核心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本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区自治地方共计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44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总面积的64%。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不断巩固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巩固和增强了国家统一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有力地抵御了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各种破坏和渗透。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及其发展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和交错居住的格局。确立什么样的制度和模式来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是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的那一天起,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在实践中逐步提出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辟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也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民族问题的解决。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探索到最终确立经历了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解决民族问题政治形式的探索。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并结合当时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坚决反对国民党实行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坚持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方针,主张实行彻底的、真正的民族平等;另一方面又积极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有效办法。这一时期的探索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张民族区域自治。

在中国共产党建立初期,由于对我国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对我国各民族的情况缺乏了解,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思路,较多地受到共产国际特别是苏俄模式的影响。从1922年7月党的二大一直到七大,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包括民族自决、联邦制、民族自治,但基本主张是在“民族自决”的基础上建立多民族的“联邦共和国”。

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报告,较全面地阐述了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他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这为我们党在后来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打下了思想基础。与此同时,我们党对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实践上也作了初步的探索。长征途中,曾帮助少数民族建立了甘孜博巴政府、豫海回民自治政府等。抗日战争时期,党建立了若干有少数民族参加的抗日民主政权和民族自治政权,实行一定区域内的民族自治。我们党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路,在实践和斗争中逐步明晰起来。

第二阶段:建立民族自治地区。

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内蒙古的形势十分复杂,有王公贵族搞的“高度自治”,有国民党操纵的“地方自治”,有日本帝国主义扶植的“独立自治”。在领导内蒙古自治运动的过程中,特别是1945年2月雅尔塔会议之后,我们党意识到,用联邦制解决民族问题存在着被大国操纵和利用,可能会导致国家分裂的巨大危险。因此,在抗日战争胜利后,我们党关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政策主张发生了重大转变。1945年10月,党中央发出《关于内蒙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政府。1946年2月,党中央明确指示:内蒙古的工作,根据和平建国纲领中关于民族平等自治的要求,不应提独立自决口号。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放弃民族独立自决的口号,表明我们党自觉地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方式。在党的领导下,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这对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最终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时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式确立。

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民族压迫制度的结束和民族平等新时代的开始。相应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党和国家继续强调实行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方针,特别是根据我国的历史情况、民族关系确定了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党的民族政策,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立法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还陆续颁布了一些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规定。比如,1952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原则为依据,就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该实施纲要包括:“总则”、“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和“附则”,共7章、40条。该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确立和全面推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陆续建立了一批自治州、自治县(旗)以及民族乡(镇),形成了三级地方自治的体系。

1954年颁布实施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进一步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中,第3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这样,我国先后建立起5个自治区,并延续至今。

第三时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恢复与重新确立。

在十年动乱期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少数民族中的许多干部和群众受到伤害。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根本指导方针,从此我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81年4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

1982年《宪法》不仅重新确立了我国的民族方针政策,而且在深刻总结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面恢复了1954年《宪法》有关该制度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并根据新形势增加新的内容,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新的更为完善的规定。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总结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0多年的经验和教训,使《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具体体现,使得维护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第四时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在保障民族地方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因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适当修改,科学总结了该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充分反映了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民主法制建设和民族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进一步对民族工作、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党中央于2005年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这个文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关于民族问题的第一个重要文件,也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党的十八大报告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集中表述了民族政策:“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

(三)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集体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贡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成功创举,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它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的过程中,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一,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确立并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基本国策,开创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民族区域自治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以民族平等、自治和国家统一为原则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是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基石。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经过艰辛探索、长期实践、反复比较得出的必然结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对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就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抗战胜利前后,我们党冷静观察国内外的复杂局势,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及时举起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大旗。在党的领导下,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内蒙古各族人民从此走上了一条崭新的道路。内蒙古的成功实践,为我们党在全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积累了宝贵的经验。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按照民族大小和聚居的人口多少,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此民族区域自治正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标志着我们党创造性地找到了一条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可以建立乡(村)、区、县、专区及以上的自治地方,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都称为“自治区”。1954年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以民族乡为重要补充形式。此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在全国获得了全面推广,陆续建立了新疆、广西、宁夏、西藏四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并在青海、甘肃、新疆、云南、四川、贵州等地成立了20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约90%的人口实行了区域自治。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探索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过程,就是一个对多民族基本国情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就是一个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民族问题实际不断结合的过程,就是一个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断运用于民族工作的过程。这在我国历史上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都是一个创举,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使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构想从美好的蓝图变成了生动的现实。

第二,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给加强民族团结增添了新的强大动力和时代内容。

首先,巩固和发展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1979年,邓小平明确指出,我国各民族已经陆续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中共中央于1980年4月在《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提法是错误的。后来,在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和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明确了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其次,坚持并实行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重新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79年4月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重申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此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全面贯彻。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意思就是要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自己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事务。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增加了民族区域自治原则的内容。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民族区域自治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成为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

第三,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道,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治制度。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进一步强调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并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视察新疆时提出了“三个离不开”思想,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高度概括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之间关系的实质,深刻总结和概括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规律。江泽民同志还坚持和发展了我们党关于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原则,认为:“在我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历史和现代化作出了宝贵的贡献,都是我们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同的义务。”更重要的是,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江泽民同志首次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并列为我国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另外,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领导集体先后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构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理论,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勾画出美好蓝图。

第四,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做到“三个不容”。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世纪新阶段继承并发展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提出了新的思想观点,推动了民族、宗教工作不断发展。胡锦涛进一步认识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指出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胡锦涛关于“两个始终”的新论断,把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他还提出了“两个体现”,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05年5月颁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在此之前的2004年10月,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的重大论断。这一论断,明确地把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认真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为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处理民族问题、驾驭民族工作的能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胡锦涛强调要把民族工作作为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这些论断和要求,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重要保证。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伟大创举,具有巨大的政治优势和比较优势。因而,胡锦涛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三个不容”充分表明我们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定信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和作用。

总之,中国共产党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找到了民族区域自治这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这条道路的开创经历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艰辛探寻和反复实践,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与心血。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创建与实施了民族平等、团结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辟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正确而宽广的道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与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的民族政策,开创了民族工作新局面。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族问题,继往开来,多次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视察并指导工作,使我国民族工作沿着正确的道路继续前进。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在新世纪面临国际国内新形势,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扎实开展民族工作,为世界上其他国家处理民族问题树立了光辉典范。

(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特色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以下显著的特色。

第一,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原则性是指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坚持所有民族一律平等。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政策始终遵循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既包括各民族政治地位的平等,又包括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权利方面的平等,同时还包括各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等等。根据我国各民族相互交错聚居的特点,建立自治地方可以有几种情况。首先,一个民族可以在其他聚居的几个地方分别建立自治地方,比如回族,不仅建立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还建立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同时,还可以由几个聚居在一个地方的民族联合建立自治地方,如在四川省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族和羌族都是自治民族。所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也就是说,我国所以采取这一基本政策,既是由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和民族特点所决定的,又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学说与国家学说的伟大贡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愿望。它不仅维护了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且保障了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和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以及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二,真实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包含“民族”和“区域”两个基本要素,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自治。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因为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决定了在我国以民族为单位实行自治是无法想象的,只能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比如回族,全国县以上的行政区域都有回族居住,仅主要分布地区就有1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我国其他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也同样存在类似情况。所以,只能从我国民族分布的实际特点出发,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因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具体的、符合中国民族实际情况的,而不是空洞的、抽象的“民族自治”。

第三,高度重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紧密结合。

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为了自治而自治,而是着眼于使这一制度有利于国家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的长远利益。就是说,要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首先是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有利于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根据这个着眼点,中央和各有关地区的人民政府在划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时,一般都重视把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紧密结合起来。经济因素,主要是指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自然资源状况等;政治因素,主要是指国家统一、民族平等团结和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等。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将民族工作的中心及时地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加大了民族政策的落实力度,特别强调了发展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提出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并且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文件和规划,这就为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和依据。同时,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中央的宏观布局,根据自己的具体实际,也制定出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发展自治地方经济和文化。在国家大力支持下,经过各民族人民的长期奋斗,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工业从无到有,交通运输日益发达,文化教育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总之,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不仅要彻底消除国内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少数民族赶上汉族的发展水平,同时还要使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赶上世界发达民族的水平。重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紧密结合,既能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既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又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各民族的发展进步。

第四,实现了同步解决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完美结合。

宗教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源远流长。到目前为止,占世界总人口的60%以上的人信仰宗教。我国既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又是一个多宗教国家。有些少数民族普遍信仰宗教,宗教问题往往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的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遵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我国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把这一政策写入了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因此,民族地区就成了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窗口。可以这样讲,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是世界上处理宗教问题最成功的地区。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宗教信仰自由的特点是:其一,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与国家政权、学校教育相脱离,完全成了个人私事。其二,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废除了宗教剥削和压迫制度,广大教徒在政治上经济上都获得了解放。其三,宗教组织已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接受共产党领导的爱国团体。其四,宗教职业者和广大教徒拥护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与不信教的公民是完全平等的,有着共同的利益。其五,广大宗教信仰者在各种社会慈善事业中捐资金、献爱心、比奉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成功地实现了同步解决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完美结合,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五,实现了维护祖国统一和巩固民族团结的结合。

民族问题,始终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选择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的维护和民族团结的巩固。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今天,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伟大成就。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这一切必然会对我国民族关系产生深刻影响。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毫不动摇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不断培育各族人民的爱国主义情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重要保证。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始终着眼于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着眼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使各族人民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地爱护民族团结,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大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从根本上维护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巩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祖国统一,得到各民族的衷心拥护,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邓小平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出了充分肯定,他指出中国采取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能实行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和历史发展的。而且实践也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与我国具体情况相适应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制度,其特有的优越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发明显。

第一,保障少数民族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与权利。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政治地位与权利。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主地安排和发展其经济文化事业,自主决定地方的发展政策和相关官员的任免,使少数民族群众的平等权利有了行使的空间。这既有利于全国的整体利益,又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利益和少数民族群众的个人利益。我国《宪法》以及相关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都做出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自治机关必须服从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国家法令和政策规定,但是自治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规定赋予了少数民族地方较大限度的自主权,少数民族地方自主权的行使,体现了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与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人民政权在民族地区的实现的具体形式,确立各族人民在管理国家大事时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少数民族在处理本民族事务中应有的地位。

第二,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民族问题存在于世界的很多国家,民族问题处理不当往往会引发矛盾甚至冲突。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发展中的必不可少的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重要政治制度,其巩固祖国统一的优越性尤为显著。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得各族人民将爱祖国与爱自己民族的感情融为一体,让少数民族人民深深感受到了自己不仅是本民族的主人,而且是整个祖国大家庭的主人。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国各民族以极高的热情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祖国统一得到全面巩固。

第三,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会发展和实现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共同繁荣、共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少数民族社会的全面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可以充分调动少数民族群众发挥才智建设家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其主人翁精神。在国家的帮助与相关政策的指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地区实行,各族人民共同努力,民族地区的经济得到发展,从而带动文化的发展,最后完成社会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形式灵活多样。

民族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分布和少数民族生活习惯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因地制宜的民族自治形式。我国少数民族分布杂散聚特点也很显著,很多地区多个民族混住在一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做出不同的调整,除了根据聚居地域的大小划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外,在民族构成方面也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围绕一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以在某个民族自治区中建立其他少数民族的自治州或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形式上的多样性同时保障了人口较多和人口较少的民族共同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通过形式上的优越性保证了功能上优越性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