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十四 实收资本
(一)实收资本概述
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企业应当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同产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投资者如在投资过程中违反投资合约或协议约定,不按规定如期缴足资额,企业可以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法责任。
企业收到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一,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如投资清单、银行通知单等),分别不同的出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二)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1.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表1—30 接受现金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
2.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1)接受投入固定资产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
(2)接受投入材料物资
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材料物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材料物资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
(3)接受投入无形资产
企业收到以无形资产方式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无形资产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
3.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增减变动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实收资本应相对固定不变,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收资本也可能发生增减变化。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收资本相一致,当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擅自改变注册资本或抽逃资金,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增减变动具体账务处理见表1—31。
表1—31 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