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制与刑制
149.兵制
兵制指古代的军事制度,包括武装力量体制、军事领导体制和兵役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据《周礼·夏官》记载,早期以军为基本编制单位,一军有1.25万人。周王室有六军,诸侯则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在领导体制上,一般由卿大夫等贵族担任各级军官;而在兵役制度上,当时实行的是全民皆兵制。自秦汉时期起,中国的兵制开始形成了新的模式。在武装力量上,常规军体制各代不一,一般都分为中央军和地方军,且各代都采取强化中央军,弱化地方兵的强干弱枝策略,以防止地方割据。在领导体制上,不再以贵族统兵,而是以各级武将统兵。除个别镇守边关的武将之外,朝廷武将往往实行战时领兵,战完罢权的制度。在兵役制度上,因中国地广人多,因此自秦汉起便废除了全民皆兵的制度,而是实行征兵制、募兵制或世兵制等。如汉代实行每个成年男子都服三年兵役的“寓兵于农”的征兵制;隋唐时期则采用“寓农于兵”的府兵制;宋代是募兵制;元明是世兵制;清先是世兵制,后又改为招募。
150.民兵制
民兵制即兵士并非职业化,而是亦民亦兵的兵役制度。大体而言,职业化的军队由国家花钱招募而成,而征兵制下的军队大多有民兵性质。在我国整个古代社会,仅有宋代长时间实行过全国范围的募兵制,其他朝代虽也存在招募兵士的情况,但一般都并非主流。因此,我国古代的大部分常备军队都或多或少有些民兵性质。而根据具体兵制的不同,不同朝代的民兵制也各有其特点。比如唐代之前的军队多实行征兵制,即适当年龄的男子被强制轮流到军中服役一段时间,期满回家依旧务农,民兵性质浓厚,战斗力很难保证。而唐代的府兵、明代的卫所兵的性质则介于民兵和职业兵之间。首先士兵均终身为兵,随时听候调遣,这像是职业兵;但同时又没有军饷,而须在平时自己种田自力更生(国家不向其征服役),这又像是民兵。另外,比较纯粹的民兵也存在于各代。如宋代王安石为减轻正规军军费开支,便训练过农民武装以备辽国南下造成的不时之需;清代的“勇”兵便属于民兵,并且正是靠民兵镇压了太平天国运动。
151.烽燧传警
烽燧传警是古代一种通过放火或放烟的方式传递军情的手段。白天放烟叫“烽”,夜间举火叫“燧”。烽燧传警的办法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存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防止外国入侵,纷纷修建长城,尤其是秦将各国长城连接起来后,烽燧与长城便联系在一起,并开始被称为烽火台,成了历代常设的军事防御组织,用以防范北方的游牧民族。一般情况下,每十里设一个烽燧(烽火台),明代则五里一个。每个烽燧上都设有5~10个兵丁。遇到敌人进犯,便要点火或放烟,将消息传递给隔壁的烽燧,这样依次传递,很快便可抵达军事中枢。一些朝代烽火种类、施放程序、施放方法、密号等方面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甚至“传报得宜克敌者,准奇功。违者处以军法”。历代之中,严防匈奴人的汉代和防范蒙古人的明代对烽燧制度最为重视。
152.三军
三军的说法产生自周代。周代以“军”作为最大的军队建制,《周礼·夏官·司马》记载:“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因此,三军合3.75万人。不过,这只是制度所规定的天子及各诸侯国的常备武装人数。事实上,到春秋时期,各国的军队数量已经远远不止规定的数目,更遑论动辄出动几十万军队的战国时期了。不过虽然一军的人数已经大大超过规定,但各国军队依旧习惯上将部队编为3个军,只是各国名称有所不同。如楚国分别设中军、左军、右军;晋国设中军、上军、下军;魏国称前军、中军、后军。三军各设将、佐等军衔。其中,中军将是三军统帅。后来三军不再是军队建制,凡出征打仗,军队往往分作前军、中军、后军,分别担任先锋、主力、掩护警戒的职能。另外,三军也常常指古代步、车、骑3个兵种。现在,三军则成了对于海、陆、空3个兵种的泛称。
153.将军
将军的称呼产生自春秋时期。军是古代最大的军队建制,总有1.25万人;将,则是统领之意。卿大夫一般担任一个军的首领,因此卿大夫往往被称为将军,但并非一种正式官职。战国时期,将军逐渐成为正式官名,并根据三军的设置分别出现上、中、下、前、后、左、右将军等官名。秦代因之,设上将军为出征打仗时的军事统领,其次置前、后、左、右将军。汉置大将军、骠骑将军,位次丞相;车骑将军、卫将军、前、后、左、右将军,位次上卿。晋朝设骠骑、车骑、卫将军,又有伏波、抚军、都护、镇军、中军、四征等大将军。南北朝时,武人逐鹿,将军名号更多。唐代时,各种制度开始规范,设有上将军、大将军、将军等名号,作为一些禁卫军军官和武散官(有官无职的官员)的称号。宋、元、明时期,将军多为武散官,另外将军还是是对廷尉武士的尊称。清人尚武,将军常被作为宗室爵号,另外也是对地方军事长官的泛称。
154.军队编制
军队的编制就是军队组编士兵的方式。在古代,因士兵往往都不是职业军人,因此其编制在平时与战时往往有所不同。因五进位以及十进位制是人类普遍采用的计数方法,因此先秦军队基层编制就是一五一十点数的“什伍”之制。5人为伍,5伍为两,5两为卒,5卒为旅,5旅为师,5师为军,一军有1.25万人。又往往按照具体职责分为三军。秦汉时期,军队乃是民兵制,兵士平时按照居住地点就近编伍,由各郡的郡尉、各县的县尉负责训练,并负责地方治安;参加战争时,再进行统一编制。一般是按照地域编制后,分配到各将军的战斗集群中去。隋唐时期,平时编制实行府兵制,各地每个折冲府管辖兵员800~1200人,以折冲都尉为长官;战斗时则同样再进行临时编制。宋代军队是招募而成的职业军队,战时平时编制差别不大。以10人为火,5火为队,10队为营(总500人),若干个营组编为将,将是独立的战斗单位。明代军队也接近于职业兵,其编制为卫所形式。每卫编制5600人,设置指挥;卫下辖5个千户所,每所1112人,设千户;千户下辖10个百户所,每所112人,设百户;百户下辖2总旗;总旗下辖5小旗。清代八旗军则以旗为最大单位,绿营兵则以营为基本单位。
155.秦汉军制
汉代往往被史学家看做是秦的继续,因此秦汉军制也比较类似。从军事领导体制而言,其实行的都是一种强化中央集权的军事制度,军队被置于皇帝的严密控制之下。秦代总领全国军队的为三公之一的太尉,但太尉并无实权,真正打仗时皇帝临时委派上将军及前、后、左、右诸将军统兵,战后军队则依旧交还太尉;汉代差不多,其名义上的最高军事长官初为太尉,后改为大司马,也是虚职。战时皇帝临时任命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等统兵。秦汉皇帝均用这种将、兵分离制将军队控制在自己手中。就兵役制度来说,秦汉均实行征兵制。秦统一六国后,兵役制度仍沿用旧制,弊端重重,陈胜吴广起义便源于兵役制度的弊端。汉代兵制更加完善,男子年满23岁需服兵役两次,一次在本郡、县服役,另一次到中央宿卫或戍边,每次一年。另外,汉代在征兵制之外还部分实行募兵制作为补充。东汉末年,募兵制逐渐取代征兵制,地方武人趁机培养自己的势力,割据自雄,造成东汉末年群雄割据的局面。
156.征兵制
征兵制是强制符合条件的男子入伍的兵役制度,与以自愿应征性质的募兵制相对应。在我国唐代之前,基本上实行的都是征兵制,将入伍作为一项义务分派到各家各户。春秋战国时期,战事频繁,各国的兵役都十分繁重,正是强制性的征兵制才得以保证士兵的来源。秦代男子满17岁便要开始为国家服兵役,总共至少3年。汉代基本继承了秦制,只是将年龄推迟到23岁。其后的魏晋南北朝,乱世之中,强制性征兵也是主要的招兵手段。北魏的花木兰替父从军,便是在征兵制的背景下发生的。征兵制的特点一是军费开支小;二是兵士服完役便离开,不会成为将领私人势力,造成武人自雄。其缺点则是军队战斗力不如招募的职业兵。隋唐及以后各代,实行的是府兵制、世兵制或募兵制等,征兵制逐渐废弃。
157.战阵
所谓战阵,是在军队投入战斗时根据地形、敌我力量对比等情况所组成的战斗队形。在古代冷兵器时代,军队组成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战阵之后,可以极大地增强军队的战斗力。《六韬·均兵篇》曾言,在平坦地形上作战,如果单个战斗,则一名骑兵抵挡不了一名步兵,但若列队成阵,则骑兵可与8倍于己的步卒作战,因此古代军队作战往往要组成各种战阵。就战阵的起源来说,最早的战阵乃是模仿原始社会的围猎模式而成的。到商周,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常年大规模的战争,形成了一些以车兵和步兵相配合的战阵,常见的有以中军为主力,两翼相配合的三阵,以及在三阵基础上形成的五阵,军事家孙膑则发明了著名的以步兵为主体的八阵。汉代对匈奴作战之后,骑兵的作用日渐重要,战争更强调各兵种间的协调。诸葛亮根据战争军器的发展创造了使步、弩、骑、车等兵种有机协调的新八阵,即著名的八阵图。唐代重视骑兵的作用,打仗讲究灵活的奇袭战术,战阵不多,著名的有名将李靖的六花阵及用于撤退的撤退阵。宋代因缺少马匹,打仗靠步兵,创造了常阵、平戎万全阵、本朝八阵等诸多战阵,但效果一般,败多胜少。明清之际,火器的使用使得军队不适合再组成密集的战阵,军队战斗编制向小而疏散的方向发展,战阵逐渐淡化。
⊙春秋兵阵示意图
158.府兵制
府兵制是隋唐时期的一种兵制。府兵制起源于北魏时期,历北周、隋至唐代趋于完善,是唐代前期的主要兵制。其具体形式是在全国各地按照战略位置和防御需要建立军府,充当府兵者可携带家属聚居于军府内,政府分给一定土地。府兵农时务农,农闲时接受专门的军事训练机构折冲府的训练,战时则随将出征。府兵家可免除各项赋税徭役,但其军服、武器、马匹等军用物资以及到京师宿卫时路上用度则需自己置办。这种制度在朝廷来说,省出了军费开支;在府兵来说,也自觉划算,加上唐代尚武,年轻人都乐于充当府兵。因此充当府兵者多是家庭殷实子弟乃至官僚子弟,贫贱子弟还当不上。府兵有两个职责,平时需轮番到京师宿卫;战时府兵随将出征,战毕兵归于府,将归于朝,避免了武将拥兵自重。到玄宗时期,因为战事频繁、防御线延长,原来防戍的休假制度取消,加上后来番上卫士往往被贵族官僚借为私家役使,导致社会上以充当府兵为耻辱,故府兵大量逃亡,府兵制名存实亡。朝廷不得已允许将领私自募兵,这便导致了“安史之乱”的爆发和之后的武人割据局面。
159.都护府
都护府是汉唐两代在边疆地区所设的特殊官署。“都”意为全部,“护”意为带兵监护,“都护”即“总监护”之意。西汉宣帝时,在乌垒(今新疆轮台县东北)设西域都护府,统一管理大宛及其以东城郭诸国,兼督察乌孙、康居等游牧行国之事。魏晋时,设有西域长史府,类似于西域都护府。唐代的都护府影响最大。由于强盛的唐王朝先后打败突厥、薛延陀等部,周边少数民族纷纷表示归顺。唐朝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州县,任其自治,只在一个大区域内设都护府,作为最高军政机关。都护府长官都护为一地最高军政长官,其职责在于“抚慰诸藩,辑宁外寇”,凡对周边民族之“抚慰、征讨、叙功、罚过事宜”,皆其所统。自太宗至武后,在北、西、南面少数民族地带设安东、东夷、安北、单于、安西、北庭、昆陵、蒙池、安南等九个都护府。到玄宗时,只剩下安东、安北、单于、安西、北庭、安南都护府,这就是著名的唐代六都护府。唐中后期,唐王朝不复昔日强盛,周边民族不服,各都护府逐渐废弃。
160.节度使
节度使是唐代后期出现的地方军政长官。唐代时,驻守各道的武将称作都督,其中带使持节者称作节度使。唐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11年),贺拔延嗣被任命为凉州都督充河西节度使,之后节度使成为正式的官职。唐玄宗开元年间,又设立了陇右、平卢、碛西、河西、朔方、河东、范阳、岭南、剑南9个节度使。因唐朝强盛,对少数民族失去警惕,此时的节度使多由少数民族担任,且往往封郡王。节度使刚开始只有军权,并无权干涉地方行政。后逐渐总揽一区的军、民、财、政,辖区内地方行政长官各州刺史均受其节制,有的干脆兼任驻在州之刺史。公元755年,平卢、范阳、河东三镇节度使安禄山伙同史思明发动“安史之乱”。“安史之乱”平定后,全国节度使遍布,多为“安史之乱”中叛乱或平叛的武人。其不受中央节制,军政人事,皆得自专,父死子继,形成藩镇割据的局面。五代时期,各地节度使摇身变为乱世军阀,中央政权的拥立与废弃都取决于节度使,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的建立者均为节度使。宋代赵匡胤以文治国,节度使逐渐成为虚衔。元代废弃。
161.枢密院
枢密院是唐、五代、宋、辽、元时代的官署名称。唐永泰年间,以宦官任枢密使,帮皇帝处理机要。五代后梁改枢密使为崇政使,由士人充任,并设崇政院。后唐又改崇政院为枢密院,崇政使为枢密使,与宰相分执朝政,宰相掌文,枢密使掌武。宋代沿设枢密院并进一步完善,与中书省合称“两府”,并为宋代最高政务机关。庆历年间因对西夏用兵,宰相一度兼任枢密使。南宋宁宗后,宰相始例兼枢密使。辽曾分别设南、北枢密院,北院掌管军事,南院掌管官吏升降,分别相当于兵部和吏部。元代,枢密院为军政枢纽,并掌管禁卫军以及边防事务。战时,则在作战区域设行枢密院作为枢密院派出机构总领军政。明代,枢密院废置,其职权由大都督府代替。总体而言,枢密院与尚书、中书、门下三省的演变过程类似,先是作为内廷性质,后成为正式的政府中枢机关,与宰相分权,是皇权侵蚀相权的产物。
162.禁军和厢军
宋代因北有辽国、西夏强敌,都城东京(开封)又无天险可守,统治者极没有安全感,因此大量养兵,士兵没有退役制度。到宋太宗时,兵士老壮强弱不齐,不像样子。宋太宗于是从中挑选年轻健硕者组成一支精锐之师,称为禁军,剩下的则称为厢军。禁军是宋朝的中央军及正规军,也称“上军”,除一部分驻守在河北以防备辽南下外,其余基本上都驻守在东京及附近地区,拱卫京师。宋朝真正的战事、边防任务主要依赖禁军,因此禁军俸禄、福利也远远高于厢军(如禁军士兵在驻防地可携带家属,并分配家属营房)。厢军基本没有对外作战能力,全部驻守在各地方,负责维护地方治安的同时,主要是做各种杂役,极没有尊严,“好男不当兵”的说法便出自宋代。另外,宋代对罪犯实施的“充军”刑罚,便是充厢军。另外,禁军的主要来源是从厢军中挑选,因此大部分厢军士兵的人生规划便是升到禁军中去。而禁军中因老弱被淘汰的士兵则编入厢军。
163.募兵制
募兵制是政府花钱招募,个人凭自愿报名参加的兵役制度,与其对应的是强制符合条件者入伍的征兵制。募兵制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当时的名将吴起便组织过一支最早的招募部队,叫做武卒。东晋名将谢玄也曾利用招募的方式组建了“北府兵”。唐中期,府兵制长时期运作后开始出现弊端,许多人不愿当兵,于是朝廷准许地方武将募兵。自唐之后,五代以及宋代,募兵制基本上完全取代原来的征兵制。宋代因招募大量士兵,且没有退休制度,要终身发饷,故军费开支庞大,给财政造成极大的压力。元明清时期,募兵制只是作为一种征兵制的补充而已。相比于征兵制,募兵制的优点是使军人职业化,军队战斗力往往比较强。例如明代抗倭名将戚继光募兵所建的戚家军,俞大猷募兵所建的俞家军,都堪称劲旅。但募兵制也存在一定弊端,其一方面给国家财政造成负担,另一方面因士兵职业化后与将领长期录属,容易导致军阀产生。如唐末藩镇割据的局面便与募兵制有关。
164.猛安谋克
猛安谋克既是金代女真人的一种社会组织模式,也是金代的一种官职。猛安谋克最早是女真人围猎时的一种组织编制,后来逐渐成为一种军事、行政组织编制。其成员平时从事狩猎、捕渔等生产活动,遇到战争,青壮年则自备武器、军马和粮草,应召去打仗,联盟根据各部首领(称为孛堇)率领出征人数多寡,分别称之为猛安或谋克。其中猛安相当于千夫长,谋克则相当于百夫长。金人统治北方后,东北地区的许多女真人徙入内地。猛安谋克这种组织形式也开始渗透到汉族地区。算下来,当时的猛安谋克有5个作用。1.作为地方行政组织的两级单位,其中,猛安相当于防御州,谋克相当于县,但地位高于县。2.职官的代称,对应于地方行政单位,猛安相当于州刺史,谋克则略高于县令,这是正常的政府行政组织之外的另一套官职体系,职责则涉及率兵打仗和掌管生产、征收赋税等多个方面。3.军队编制的两级单位。4.户制。5.世袭爵衔,可父死子继,世代相传。猛安谋克为后来满族人的八旗制度奠定了基础。
165.五军都督府
五军都督府是明朝5个同类的军事官署,分别是中军都督府、左军都督府、右军都督府、前军都督府、后军都督府。明初朱元璋设统军大元帅府,后仿元制改为枢密院,之后又改为大都督府,统领全国军政。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为扩张皇权,先是杀宰相胡惟庸并宣布永不设宰相,将行政权分拆;之后又将大都督府分拆为五军都督府,将军权分拆。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两名作为长官,均为正一品。往往是武将出身,如抗倭英雄戚继光、女帅秦良玉都是五军都督府左都督。都督开始有参政议政权,明后期逐渐失去。五军都督府的职责是统领京畿及各地方的卫所,具有统兵权,但调兵权与武将人事权却归兵部。都督府和兵部互不统属,均直接听命于皇帝。打仗时,在兵部挂职的武将凭皇帝印信领兵,战事结束,还兵于都督府,自己仍挂职兵部。这样,明代的军权便被分拆在五军都督府和兵部两个部门,防止了武将跋扈的局面。
166.卫所制度
卫所制度是明代的一种军制。明代上自京师,下至郡县,皆设卫、所作为基本的驻兵单位。一卫一般为5600人,其长官指挥使品秩正三品;一卫可分为5个千户所,每千户所1120人,其长官正千户品秩正五品;每千户又分为10个百户所,每百户所112人,其长官百户品秩正六品。另外,明代在一些特别的地方驻有不统辖于卫,单独建制的千户所,称为守御千户所;还有少量称作御的军事机构,其一般下辖两三个千户所。卫所数量时有变动,以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为例,当时全国共有卫547个,所2563个。至于其具体的分布,则是朝廷根据全国各地的战略位置、防御需要来设置,有的一府数卫,有的数府一卫,有的则一府、一州一个千户所而已。明代实行世兵制,卫所兵士皆由“军籍”家庭世代充任,卫以下军官也都世袭。这些卫所平时同时受一省军事长官都指挥使司和中央军事机构五军都督府节制,战时则听命于朝廷委派的临时将领,战罢仍归卫所。这固然避免了武人拥兵自雄的现象,但也造成了将不熟兵,兵不习将的弊端,导致军队战斗力不高。
167.八旗制度
八旗制度是清代一种全民皆兵的制度,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在女真人牛录制的基础上建立。八旗分别是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努尔哈赤将所有满人都编入八旗之内,每300人为一牛录;5牛录为一甲喇;5甲喇为一旗。八旗既是社会生产组织,又是军事组织,旗内男子平时牧猎,战时从伍。
满洲入关后,八旗兵成为职业兵。后清太宗又在满洲八旗的基础上建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清中期后,汉军八旗逐渐式微,因此人们所说的八旗通常只指满洲八旗。八旗之中,由皇帝控制的镶黄、正黄、正白三旗,称为上三旗,负责驻守京师;由诸王、贝勒统辖的正红、镶红、正蓝、镶蓝、镶白五旗,称为下五旗,负责驻守全国重镇。
八旗制度是清朝统一中国的经济与军事基础,并对清初的平定三番、远征新疆、戍守西藏、抗击沙俄等起到了关键作用。清中后期,八旗军失去了战斗力,清朝的军事主力逐渐由汉人组成的绿营兵担任,八旗制度已失去原本作用,但一直存在至清亡。
168.绿营兵
绿营兵是清政府招募汉人组成的军队,因其旗帜为绿色,并以营为主要的基层编制,故名。绿营兵受兵部管辖,主要兵种是步兵,此外还有少量骑兵和水师。其少部分配合八旗兵守卫京师,大部分驻守在全国各省。绿营兵建立之初,是因清八旗兵武装力量不足,以其作为八旗兵的辅助,帮忙驻守京师尤其是各地方,并受到八旗兵的严密监视和控制。清中叶以后,由于八旗军的战斗力下降,绿营兵逐渐成为军队主力,其人数也不断增加,最多时达60万人。至清晚期,由于吏治的腐败,军事力量也进一步下降,绿营兵的战斗力也大大下降。以至于清政府靠汉族地主武装湘军、淮军才得以镇压了太平天国运动。
169.兵与勇
清代士兵的后背上有的标一个“兵”字,有的则标一个“勇”字,两者性质有所不同。“兵”,是清代的常备武装,主要包括八旗兵和绿营兵两部分,属于国家的职业军人,称为“经制兵”;而“勇”是清代的一种临时招募兵。清制规定,遇战事,若八旗兵和绿营兵不足用,则就地临时招募汉人,称为“勇”。“勇”在战事结束后即解散,即使有功劳也只发放物质奖赏,并不留用,相当于民兵。
清晚期,八旗兵和绿营兵均已经失去战斗力。太平天国运动兴起后,八旗兵和绿营兵不堪一击。清政府特准曾国藩、李鸿章等人操练乡勇,组建湘军、淮军,最终镇压了太平天国运动。因其极强的战斗力,“勇”逐渐取代了“兵”,成为国家的主力部队。
170.刑制
刑制也叫刑法,是中国古代关于刑罚,即论罪惩罚的制度。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事(婚姻、经济、商业等)法律都附属于刑法制度,因此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律的主体。关于刑制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三代之际。夏朝时便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吕刑”。之后的历代王朝都在参考前代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刑制。其中,秦朝的《秦律》和唐朝的《唐律》两部刑制影响最大,都开创了后世数代基本的刑制构架。具体而言,我国古代的刑法名目相当繁多,大体上可概括为“五刑”。另外,在五刑之外,历代都存在诸如凌迟、腰斩、诛九族等相当野蛮残忍的刑法,作为“五刑”的补充,其针对的对象往往是那些犯了谋反、残忍凶杀等重罪的罪犯。有时皇帝凭一人脾性也会对人行以极刑。
总体而言,古代刑制的主观性比较强。古人一般认为治平世用轻典即可,乱世则须用重典。另外,遇到宽厚仁爱的君主,刑制就会宽松,比如汉文帝刘恒;而遇到暴虐之君,则刑制比较严酷,如明太祖朱元璋。中国刑制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都有深刻影响,被现代法学家称为“中华法系”。
171.大理寺
大理寺是我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机构。秦代时,掌管狱讼的人称为廷尉,汉代一度改廷尉为大理,后改回。北齐时,确定以大理寺为官署名,作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正三品(隋之后各代均为从三品),少卿为其副职。后除元代外,历代因之。
大理寺虽名义上为历代的中央审判机关,但在各代的具体职权时有变化。唐代,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与刑部共同行使审判权;宋代,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审判权;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大理寺侧重于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划分与明代大不相同。其中刑部权力比较大,而大理寺的地位则远不如前代,其职责只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仿西方司法独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作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
172.刑部
刑部是中国古代最高司法机关。刑部最早设立于隋朝,为“三省六部制”中的六部之一,其长官为刑部尚书,品秩正三品;其副职为侍郎,正四品下。隋唐时期,刑部与大理寺一同行使最高审判权力。宋代,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共同行使审判权。元代,刑部与大宗正府、宣政院共同行使审判权,刑部还兼有司法行政方面的职责。明清两代,刑部与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刑部的职责是审核修订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并负责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在组织机构上,刑部除在中央设有官署外,在各省都设有派驻机构,负责各省的刑名案件以及司法政务。清代的刑部各司还设有减等处(负责各案的赦减等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督捕司(督捕旗人逃亡事件)、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监狱罪犯,发放囚犯日常用品等)等基层机构,职责相当宽泛。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刑部被改为法部。
173.成文法
所谓成文法,指的是以国家名义制定成文字并公之于众的法律。与成文法对应的是以习惯、惯例等作为法律准绳的不成文法,比如中国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便属于不成文法。需要指出的是,成文法的内涵不仅在其书面性,更在于其公开性。因此虽然春秋时期的楚文王时期、晋国、宋国都建有文字形式的法律,但因其并未公之于众,后世法学界一般认为略迟些的郑国政治家子产铸在鼎上并公布于全社会的郑国法律条文,才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史称《铸刑书》。战国时期,魏国改革家李悝总结春秋法律编撰成我国第一本法典《法经》,可算是我国第一部完备的成文法。之后,自秦开始,历代统治者都必然要在开国之初建立自己的成文法。如《秦律》、《汉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总体而言,相比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一种法制上的进步。其明确具体、稳定(严格的修改废止程序)、较好的预防作用更有利于社会的有序。但往往因时间的推移而过时,须经常修改,也是相当麻烦,并且有时会产生文字上的歧义。
174.《秦律》
《秦律》是对于秦代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的统称。商鞅变法时,曾将春秋时李俚的《法经》稍做修改后作为秦律颁行全国。秦统一六国后,将《秦律》做一番修订推行到全国。后来秦二世又对《秦律》做了一些改动,最终成型。据考古所发掘的秦简发现,《秦律》不仅包含了《法经》6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工律》、《置吏律》、《效律》、《仓律》、《金布律》等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个方面。从秦律的着眼点来看,其目的重在维护一种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体现的是奴隶主及贵族的利益,某种意义上是镇压奴隶及底层人民反抗的工具。另一方面,因其使社会各领域“皆有法式”,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刑罚制度上讲,《秦律》内保留了许多古代残忍的酷刑,比较野蛮。秦亡后,汉在废除了其中一些酷刑的基础上继承了《秦律》,之后的魏晋南北朝因之,直到唐代,《秦律》才有大的改动。
175.《唐律》
《唐律》在广义上可指有唐一代的法律,又因唐代法典所遗留下来的版本以《唐律疏议》影响最大,故也常指《唐律疏议》,又叫《永徽疏议》。唐代建立后,初袭隋朝的《开皇律》,后经过武德、贞观两代的修改,至永徽年间经长孙无忌等19人再次修订后形成《永徽律》。后长孙无忌等又对其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撰成《律疏》30卷,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其后《永徽律疏》虽被修改两次,但后人对其修改内容已不得而知,故将《永徽律疏》视作《唐律》。《唐律》继承了秦汉以来历代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进行了完善,并除去之前法律过于严酷的弊端,成为唐代之前法律之集大成者。至此,《秦律》才真正得到了大的变动,法律不再一味是严刑峻法,而是融入了儒家的一些伦理道德思想。《唐律》形成后,对后世影响巨大。《宋刑统》基本照抄《唐律》, 《元典章》、《大明律》、《大清律例》也以其为蓝本。另外,《唐律》对于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也有深刻影响,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
176.《明大诰》
《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所立的一套特别的刑事法规。朱元璋开国后,推行刚猛强断、严刑峻法的治国策略,自己在明朝政府法《大明律》之外另立了一套更为严峻的法规《明大诰》。在罪行上,其中设有“游食”、“官吏下乡”、“寰中士夫不为君用(即有才能者不肯出来做官)”等明律中没有的罪名;在处罚上,对于同一罪名,《明大诰》比《大明律》要重得多,并且还设有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大明律》中不存在的残忍刑法;从着重点来说,《明大诰》的大部分内容主要针对的是贪官污吏;在格式上,《明大诰》是由案例、峻令、朱元璋就案例所发的训导3部分组成,有些不伦不类,完全不是法律文本的样子。总体而言,《明大诰》提倡的是对人极度蔑视的封建强权主义和无节制的滥杀政策,严重违背了“罚罪相当”的法律精神,是朱元璋根据自己的好恶搞出来的一套恶法,可以说是中国法制的倒退。《明大诰》在明初一度是家家收藏、人人诵读的御制圣书,朱元璋死后,比较仁慈的建文帝即位,《明大诰》便失去了法律效力。
177.七出
“七出”是我国古代法律和礼制规定的男子休妻的7种条件。妻子只要触犯其中任何一种,丈夫或夫家便可以提出休妻。具体是:1.不孝顺公婆,此被认为是“逆德”。2.无子,即妻子不能生儿子,被休理由是“绝世”。在中国古代,某种意义上结婚就是为了传宗接代,不能生儿子,婚姻便失去了意义。不过因古代实行一妻多妾制,真正为此休妻的不多。3.淫,即妻子红杏出墙,被休理由是“乱族”。古人认为这会造成后代在血缘和辈分上的混乱。4.嫉,理由是“乱家”。因古代实行一妻多妾,妻子嫉妒会造成家庭不和。5.有恶疾,指妻子患严重疾病,其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这显然有些借口性质。6.口多言,指妻子不该说话的时候搬弄是非。其理由是“离亲”。在古代,涉及家族中事,都由男子议定,女子被视作外人,不让插嘴,一旦插嘴便被认为是破坏家庭和睦。7.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违背义理。
“七出”的内容在汉代已经基本形成,当时叫做“七去”,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规矩。至唐代,则形成法律制度,但并不严格执行。自宋代起,其执行才逐渐严格。可以看出,“七出”完全从男方立场和利益出发,是一种维护夫权、欺压妻子的法律与民俗。但另一方面,“七出”也最低限度地保护了古代妻子的权益,至少男子不可以凭个人好恶随便休妻了。“七出”几乎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被国民政府完全废除。
178.五听
“五听”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审理案件时观察了解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其说法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据汉代郑玄的注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心虚者则不免显得浮躁。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心虚者会呈现羞愧状。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情况,心虚者会喘息不稳。耳听是“观其聆听,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聆听的情况,心虚者往往因心神不宁而听力不集中,从而显得惶惑。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然”。即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睛,心虚者往往目光散乱。周代的这套方法后来成为历代司法审判的基本手段。唐代法典《唐六典》还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五听”可以看做是古人对于犯罪心理学的一种早期运用,虽不免有主观性,但作为一种辅助审案的手段,显然有一定的作用。
179.三法司会审
三法司会审又简称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时,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共同审理。比如清代时,凡涉及死罪的重大案件,在京城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则须经三法司复核。会审时,先由俗称“小三法司”的都察院御史、大理寺官到刑部与司员一起会审录问,此俗称“会小法”。之后,小三法司各自回去向其堂官汇报情况。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再到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此为“会大法”。如果三法司意见一致,则将结果汇报皇帝;如果意见不一致,则将各自意见汇报皇帝,由皇帝裁夺。各省上报来的案件,三法司复核时,如意见统一,则结案;意见不统一时,同样上奏由皇帝定夺。总体而言,三法司会审制度是古人为避免司法案件中的专权舞弊行为,维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就制度本身来说,是相当高明的。
180.八议
八议是古代一种为官僚、贵族而设的司法特权制度。在我国古代,司法部门对于八类犯罪者无权直接审理,而是要先将情况汇报给皇帝,由皇帝裁决并减轻处罚。具体是:议亲,即皇帝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有德行的人;议能,即有卓越才能之人;议功,即功勋卓著之人;议贵,指三品以上的官员和身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勤于政务的官员;议宾,一般指前朝国君的后裔中被尊为国宾的。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本为约定俗成。魏明帝时,首次将此写入法典《新律》,使官僚贵族的这种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保护。唐朝法律进一步规定,这8种人犯罪之后,如果犯的是“流”(即流放)以下的罪,则直接降罪一等处理;但如果是犯了十恶重罪,则由大臣议定处罚方案,最后上奏皇帝裁定。往往不能免死,只是死的方式少些痛苦,也有个别得以改为流放。
事实上,八类人中的贤、能、宾、勤等人只是虚晃一枪,八议特权的主要享受者是士大夫阶层,是古代“刑不上大夫”观念的制度体现,也是士大夫阶层在与皇权对峙的过程中为自己争来的特权。该特权历代都存在,但到明清两朝,随着皇权取得绝对的权威,士大夫权力减弱,八议制度就名存实亡了,如明朝士大夫经常被当庭打死。
181.五刑
五刑是中国古代的刑法,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夏朝初步建立了奴隶制的五刑制度,从轻到重依次是:墨(在面或额头上刺字涂墨)、劓(割去鼻子)、(挖去膝盖骨)、宫(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奴隶制五刑均是以摧残人的身体来实施惩罚,俗称肉刑。汉代时,肉刑被汉文帝、汉景帝废除,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制度逐步形成。在隋《开皇律》中,封建五刑正式以法令形式出现,经过唐朝的完善,封建五刑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五刑分别是:笞(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按次数分等级)、杖(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按次数分等级)、徒(强制服劳役,按期限分等级)、流(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边,按里程分等级)、死(即死刑,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相比于奴隶制五刑,封建五刑的建立乃是中国刑法制度的重大进步,直到清末方被废除。另外,在五刑之外,封建社会还一直存在一些极其严酷的刑法,如凌迟、腰斩、诛九族、车裂等,这些都是针对犯了谋反等重罪的犯人而言。
182.十恶不赦
在我国古代,一旦犯了十种罪大恶极之罪,便不可赦免。西汉时,曾存在“大逆不道不敬”罪,北齐法典《齐律》在其基础上总结出了“重罪十条”,称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到隋朝时,因为统治者信奉佛教,在《开皇律》中对北齐所列的十条重罪稍做增益之后,引入佛教“十恶业”的说法,形成了“十恶不赦”的说法。具体是:一曰谋反,此被视为十恶之首;二曰谋大逆,指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和宫殿等;三曰谋叛,指背叛朝廷;四曰恶逆,指殴打甚至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五曰不道,指杀别人一家三口以上或肢解人,以及用巫蛊害人;六曰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家祭祀的器具和皇帝日用品等;七曰不孝,指对祖父母、父母不孝,或守制期间作乐等;八曰不睦,指谋杀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九曰不义,指谋杀官吏,士兵杀将领,学生杀老师,女子在丈夫死后立即改嫁等;十曰内乱,指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隋朝之后的历代都将这十条罪写在法典最前面,以示严重,并规定不得赦免。可以看出,十恶之罪是因为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君权、父权、神权、夫权等核心权力,才会如此不可饶恕。
183.连坐和族诛
连坐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是中国古时因一人犯法而使和其有一定关系的人(如亲属、邻里或主管者等)连带受刑的制度。夏代便有“罪人以族”的说法;春秋时期,秦国的商鞅将连坐规定为明令的法律;经秦汉的进一步完备,至隋唐之际,连坐制度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并写入《唐律》;明清时期的连坐刑罚频繁实施,尤其在清朝的文字狱中盛行。在实施对象上,连坐主要针对的是谋反、谋逆、谋叛等重大犯罪。
族诛是连坐制度中最为严峻的一种,即对罪犯整个家族实施死刑。具体又可分为诛二族、诛三族、诛七族,最惨烈者为诛九族。另外,明永乐皇帝曾对建文帝的老师方孝孺实施过历史上仅有一次的诛十族。诛族刑罚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尤其是西周以后,历代王朝均以家族作为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一人高升,则一族受益;一人获重罪,也往往会波及全族。
连坐和族诛在历代都存在,直到1905年才被光绪帝废除。
184.宫刑
宫刑是古代一种阉割男子生殖器或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又称腐刑。其中女子宫刑又叫幽闭。宫刑早在上古时代就已经存在,《尚书》中便提到过宫刑。起初只是为惩罚男女不正当关系,是对于刚刚兴起的一夫一妻制的维护手段。如《伏生书》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到西周时期,宫刑已经开始扩散到诸多罪名上,成为统治阶层维护统治的残酷手段。秦朝时,宫刑被明确写入《秦律》中,乃是仅次于大辟(死刑)的一种明令刑罚。汉代的宫刑更为普遍,正史有记载的大臣就有司马迁、张贺、李延年等多人受此刑罚,平民可想而知。隋朝时,在《开皇律》中废除了宫刑,自此历代正规刑制上均没有宫刑,但私下里此刑并未完全废止。明太祖朱元璋在他的“法外之法”《明大诰》中又加入了“阉割为奴”的刑罚。宫刑的实施过程相当残忍,因古代医疗设施的简陋,宫刑过程非常痛苦,死亡率也相当高。需要指出的是,古代宦官被阉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宫刑,而往往是为生活所迫,自愿被阉割入宫,并非承受刑罚。
⊙阉割用刀 清
此刀用金与铜合金制成,以防止手术后感染。
185.凌迟
凌迟也称陵迟,是我国古代一种用小刀将人慢慢割死的极刑,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之刑大约出现于五代时期,正式以“凌迟”之名出现在法典中是在辽。此后的金、元、明、清都将之定为正式的刑法。五代时期,因政权更迭频繁,统治者时时担心叛乱,因此多用极刑,凌迟之刑出现,当时称作剐刑。后来的金、元两朝,统治者将凌迟之刑写入法典。明太祖朱元璋性格暴戾,经常使用凌迟这种残忍的刑法。并且其不仅仅针对那些犯了十恶不赦之罪的罪犯,而是在《明大诰》中明令以之惩罚各种一般性的犯罪,其中特别针对官员的贪污行为。并且,明代的凌迟也是历代执行得最为残忍的,一般都要割几千刀受刑者才死。清乾隆时期,凌迟则进一步扩展到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等触犯伦理道德的犯罪。太平天国林凤祥、李开芳、石达开等不少将领,以及捻军首领张洛行、赖文光等均受了凌迟之刑。但清代的凌迟刑法执行得没那么残忍,一般割几十刀。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朝廷模仿西方法律改革法制,凌迟等酷刑被“永远删除,俱改斩决”。
186.监狱和班房
监狱在上古时代就已经存在,据说最早由舜帝时期的刑法官皋陶所造。监狱起初不叫此名,夏朝时叫“夏宫”,商朝时叫“圉”,周朝时叫“圜土”,秦朝时则叫“囹圄”,直到汉朝监狱才开始叫“狱”。之后历代沿用,到明代时,则叫做“监”;清代,监狱成为固定的说法。早期的监狱比较简单,如夏代往往就是在地上挖个圆形土坑而已。到秦代,因实行严刑峻法的法家政治,监狱开始变得正规,监狱制度也变得完备,当时还实行轻刑囚徒监视重刑囚徒的制度。南北朝时,为防止犯人逃跑和同伙劫狱,创造了地下监狱,即地牢。唐代时,监狱组织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完备体系,不同类型的罪犯往往关押在不同的监狱里。宋代的监狱制度基本沿用唐代,并且地方监狱增多,各州都设监狱。白天犯人出去劳役,晚上入狱休息。明朝由于长时期实行特务统治,司法混乱,各种监狱名目繁多,数量惊人,中央有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军事监狱、诏狱等,地方各省、府、州、县都有监狱。清代监狱体制基本沿自明朝。
班房经常被作为监狱的别称,但与监狱有所区别,是关押临时性嫌疑犯的地方,类似于现在的拘留所。班房往往成为胥吏设立名目敲诈勒索的地方,明清两代普遍存在的胥吏之害,很大程度上便是通过此方式发作的。
187.秋决制度
古人执行死刑一般放在秋冬季节,称为秋决。所谓秋决,官员在判词中一般称作“秋后问斩”,理论上并非一定要在秋天,而是在秋冬两季均可。但因秋天在先,春夏两季以及之前积累下的死刑判决一般在当年秋天便可执行了,所以大多在秋天执行。秋决的做法最早形成于西周时期,汉朝时形成定制,以后历代都遵守。秋决制度与古人的天人合一观念有关。古人认为人与自然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认为人行事应该处处顺应自然。春夏乃是万物滋长、生命欣欣向荣的季节,不宜执行死刑。而秋冬季节则是万物萧条、生命凋谢的季节,此时执行死刑才是顺应自然的。因此,除犯了谋反等大罪的人要立即处决之外,一般的死刑都要留待秋冬季节执行。
除秋决制度外,古人在行刑时间上还有其他一些禁忌。比如唐宋时期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明朝时,国家进行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另外,行刑当天的具体时间也规定在下午1点到5点之间。过时则要等到第二天。
188.登闻鼓
登闻鼓是古代悬挂于朝堂外的一面大鼓,是古代有冤屈者最后的申诉渠道。登闻鼓由中国早期的直诉渠道演变而来。相传尧舜时期,便存在一种“敢谏之鼓”。周朝时曾在路门之外悬鼓,称作“路鼓”,由太仆主管,遇百姓击鼓则将事由上报天子。晋代时,效仿上古时代,设“登闻鼓”,其目的在于给底层百姓提供“上达天听”的一个渠道。其后历代,“登闻鼓”均沿设。宋、元、明、清还曾就此设立专门的机构,如登闻鼓院或鼓厅,专职处理此类案件。
总体而言,登闻鼓是由皇帝本人出面的对正常司法程序的一种纠偏机制,是古代司法程序的金字塔顶。一旦各个级别的司法部门均对一个案件缺乏公正审理,当事者或其家人则通过击打登闻鼓直接找皇帝鸣冤。古代朝廷对于登闻鼓相当重视,唐代曾规定:“有人挝登闻鼓,……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古代的许多冤案也都是通过此方式得到了申雪。如清代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便是通过此方式在慈禧太后的过问下得到解决。但通过这种方式处理的案件十分有限,且许多朝代对于击打登闻鼓设置了相当多的限制。总体而言,在一个人民对政府没有监督权因而必然缺乏司法公正的社会里,登闻鼓的意义是积极的,毕竟给了底层人民最后的一线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