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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意大利/贝卡里亚/刑法和刑罚理论的奠基石

背景介绍

《论犯罪与刑罚》是在当时启蒙思想盛行以及欧洲刑事法律制度遭到强烈批判的背景下完成的。贝卡里亚大学毕业后回到米兰,参加了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组织的进步青年团体“拳头社”。在此团体中,贝卡里亚和朋友们一起阅读和讨论启蒙思想家的著作,并时常进行激烈的争论,针砭时弊,抨击旧的观念和传统,并发表在“拳头社”的杂志《咖啡馆》上。当时担任囚犯保护人的亚里山德罗·韦里经常将刑事司法制度的种种黑暗、残酷、野蛮讲给“拳头社”的成员们。拳头社的活动,对贝卡里亚思想的启蒙和视野的扩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1763年开始,贝卡里亚打算再写一本书,伙伴们建议以经常讨论的敏感议题——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批判为题,在彼得罗·韦里的建议和鞭策下,1763年3月,贝卡里亚开始全身心撰写此书,并于1764年1月完稿。

贝卡里亚像

名著概要

《论犯罪与刑罚》的手稿只有193页,也没有划分章节,论述以连续方式进行,仅以旁注的形式在正文旁边标出各个不同的题目,而其后的版本则将其划分章节。现在流行的版本将其划分为45章,从刑罚的起源到如何预防犯罪,囊括了刑事制度的各方面。这45章包括:1.刑罚的起源。2.惩罚权。3.结论。4.对法律的解释。5.法律的含混性能。6.刑罚与犯罪相对称。7.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8.犯罪的分类。9.关于名誉。10.决斗。11.关于公共秩序。12.刑罚的目的。13.证人。14.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15.秘密控告。16.刑讯。17.关于国库。18.宣誓。19.刑罚的及时性。20.暴侵。21.对贵族的刑罚。22.盗窃。23.耻辱。24.懒惰者。25.驱逐和没收财产。26.关于死刑。27.关于逮捕。28.程序和时效。29.难以证明的犯罪。30.自杀。31.走私。32.关于债务人。33.庇护。34.悬赏。35.犯意、共犯、不予处罚。36.提示性讯问、口供。37.一类特殊的犯罪。38.虚伪的功利观念。39.如何预防犯罪。40.科学。41.司法官员。42.奖励。43.教育。44.恩赦。45.总结。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主要思想包括:

(一)关于刑罚的起源和刑罚权。贝卡里亚认为,人们为了平安地享受自己的自由,而将自己的部分自由交给社会统一掌管,这部分交出来的自由总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有了保管者还必须使它不受侵犯,这就需要刑罚来约束。

(二)罪刑法定思想:第一,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及其刑罚。因为法律保护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即立法者。第二,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而犯罪事实与适用刑罚则由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第三,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刑事法官不是立法者,他们只能从现实社会或者君主那里接受法律。第四,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如果法律本身含混不清,那它就不得不被解释,而且如果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那么必然使人民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第五,只有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为犯罪。

(三)罪刑相适应思想,主要表现为:第一,刑罚强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只有在犯罪的社会危害越大,犯罪动机越强烈,所处的刑罚也相应的更为严厉时,犯罪与刑罚之间才能达到相称;第二,罪刑相适应是指刑罚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犯罪所得到的利益。但刑罚不能超过犯罪很多;第三,指对特定的犯罪处以特定的刑罚。

最后的审判 意大利 米开朗琪罗

作者简介

贝卡里亚(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古典刑事学派的创始人和最重要代表人物。他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没落贵族家庭,早年曾在帕尔马的耶稣会学院接受教育,16岁进入帕维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1758年,贝卡里亚从帕维亚大学毕业后回到米兰,用很短的时间研究了一些自己感兴趣的哲学著作,1762年发表处女作《米兰国的货币混乱及其补救办法》。1764年,他发表了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并因此而应邀去法国巴黎访问,受到热烈欢迎。1768年11月,贝卡里亚被奥地利政府授予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教授的职位,1771年被任命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接着,又接受了罗马帝国皇帝约瑟夫二世的任命,主持政府的财政经济工作。1791年,根据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的指示,贝卡里亚被任命为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的成员。在此职位上,贝卡里亚撰写了一些关于刑事立法的书面咨询意见,包括《论警察》、《对政治犯罪的思考》、《论无期徒刑计划》、《改善被判刑人的命运》、《论管教所》和《对死刑的表态》。贝卡里亚在经济学方面也有较大的成就,他将数学应用于经济,先于亚当·斯密发展了工资和劳动力理论,先于马尔萨斯发展了生产与人口理论。1794年11月28日,贝卡里亚因中风在故乡米兰家中去世。

名家点评

《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可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 伏尔泰

(四)关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思想。凡法律上规定的对犯罪的刑罚,对任何犯罪的人,都必须平等地不可避免地适用。

(五)关于反对酷刑和滥用刑罚。贝卡里亚认为,刑罚通过造成痛苦来威慑人们,使他们不敢随意进行犯罪行为,从而保障社会和平与人民地生活安宁,同时,刑罚也会使用不当或被滥用,以致侵害无辜者,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除非绝对需要,不得使用刑罚,并且在使用刑罚时应当尽量使用较轻的刑罚。

(六)关于刑罚的及时性: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公正和有益。

(七)关于刑罚的确定性和必定性,他认为犯罪与刑罚之间这种必然的确定的联系,是增强刑罚的威慑力量的重要因素。

(八)关于司法官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他认为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罚。

(九)关于刑罚的目的和犯罪的预防。他认为要预防犯罪,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应当极力传播知识,应当建立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使它能够严肃执法,而不产生徇私舞弊和腐化,应当奖励美德。

(十)关于诉讼,阐述了有关诉讼制度和程序问题,如控告、逮捕、宣誓、讯问、证据、审判方式等。

阅读指导

《论犯罪与刑罚》是贝卡里亚最有影响的一部著作,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对欧洲大陆乃至全世界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都是建立在该著作学说的基础之上的。此书中的学说,奠定了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以及刑事法学、犯罪学理论的基础。书中阐明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和司法制度文明、进步与民主的基本标志。

审判

经典摘录

● 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