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2)
(二)纵向式结构
纵向式结构又分为直叙式和递进式两种。直叙式指文书的内容按照从重到轻,从大到小,从主到次的一种纵深方向发展。如法律文书中主犯在前,从犯在后;主罪在前,次罪在后。直叙式的方法,使文书看上去脉络清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递进式是指文书内容按照事理的层递关系或认识的过程安排结构。它多采用因果结构,由外到内,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摆情况,找原因,下结论,说理透彻,论辩性强,符合人们认识思维的过程。一些报告类文书多采用此结构方式。
(三)横向式结构
横向式结构是指文书内容沿横向展开,一是按照事物的组成部分展开;二是按照事物的空间分布展开;三是按照事物的归纳关系展开。横向式一般有条款式和并列式两种。条款式也称“简单列举法结构”,其特点是内容单一、眉目清晰、简洁明了,一般用来规范人们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具体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多采用此结构。并列式结构是指文书正文有多个分论点,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但它们又同时围绕总论点去布局和论述。其特点是理由充分集中,说服力强。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常采用此结构。
(四)纵横结合式结构
纵横结合式结构是指文书在组织材料时既考虑到时间发展顺序,又顾及事物的性质及事物间的内在联系。它包括先横后纵式和以纵带横式两种。先横后纵式的特点是能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责任明晰,可用于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罪名的叙述。以横带纵式的特点是以时间发展为经,以事件矛盾焦点为纬,适合于民事纠纷案件。
总之,法律文书的结构安排一是要准确地反映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联系;二是结构要服从文书主旨的需要;三是要适合各文种的特点和要求。结构安排一定要结合文种,并要从所写内容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使用恰当的结构形式。
第五节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
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说明,一般禁用描写或抒情。因为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
一、叙述
叙述一般用于对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的表述。
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叙述,最基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按照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实叙述清楚。在立案报告和破案报告中,常使用倒叙,即先从犯罪的结果写起,然后再追述犯罪过程;对于案情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对于集团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同罪犯分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总之,由于案情事实的特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用的法律文书叙述方式。
(一)时间顺序法
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即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果来叙述事实。
(二)事实分叙法
此方法适用于各类案件。特别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判决书叙述案件事实,既要写“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也要写“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写,内容概括,文字简练;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翔实,表述具体。
(三)综合归纳法
也叫概括叙述法,此方式一般不宜单独使用,而是配合各种具体叙述的方法使用。如一人多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叙述。
(四)突出主犯法
在叙述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犯一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事实时,要突出主犯,先详写主犯的犯罪事实,再写从犯的犯罪事实。
(五)突出主罪法
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此方法强调在一人多次犯一罪、一人多次犯多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中突出主要犯罪事实。叙述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的事实。
(六)先总后分法
此法适用于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即先总括叙述多名被告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
(七)纵横交错法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对民事、行政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交错叙述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是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只有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的总要求是,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过程、因果联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叙述清楚。此外,还要做到事实要素完备、关键情节具体、因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
二、说理(议论)
说理,就是讲述道理,论说是非曲直。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表明自己观点的一种表达方式。法律文书中的“理由”即说理的过程,是法律文书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明司法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明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说理由论点、论据和论证三部分构成。法律文书的论点必须旗帜鲜明,毫不含糊,不可模棱两可,而且不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法律文书的论据是用来说明论点的材料,是论点得以建立的依据,也是论点得以巩固的支柱。[1]法律文书的论据分为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事实论据必须典型可靠,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且与法律文书的论点有必然密切的联系。理论论据要注意引用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能断章取义、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更不能武断地作出法律判断。论证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过程,是将论点和论据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统一整体的方法。法律文书论证的方法灵活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事实论证法
这是法律文书论证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即文书制作者将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列举出来,运用铁的事实说话,使论证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二)法理论证法
这是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据,以证实论点正确的一种立论方法。这种方法在抗诉案件、上诉案件、申诉案件等案件中使用相当普遍。
(三)因果论证法
这是利用因果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证的方法,是法律文书常用的论证方法。
(四)反驳论点法
这种方法是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从而将它驳倒。
(五)反驳论据法
这种方法是利用驳倒论据来推倒对方论点的方法。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抗诉书、上诉书、答辩状、申诉状、辩诉词等文书的理由,都常用反驳论据法,或反驳其论据虚假,或批驳其论据不足。
(六)反驳论证法
这种方法也是一种间接反驳手段[2]。它的着重点是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误,从而达到证实对方论点错误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说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是交错使用,相辅相成。不破不立、立中有破、破中有立。反驳论点势必涉及反驳论据,反驳论点和论据又势必涉及反驳论证,而反驳论据、反驳论证的目的都是为了反驳论点。法律文书的说理往往是多种说明方法的综合运用。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理要求做到,事实证据确凿无疑,公平严肃、依法说理,就事论事、针锋相对,逻辑严密、无懈可击。
三、说明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说明的叙述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一是部分文书全篇以说明为主,如表格填写式的送达回证、传票、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部使用说明。二是在叙述、议论之间,穿插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说明等。
法律文书中说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首先,对人的说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如破案报告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如被拘留的日期、地点等)。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写明。公司、团体涉嫌犯罪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说明性文书。它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分工、作案的场所和有关的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或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录。现场的说明,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地点,即案发现场具体地点的名称;现场位置,如所在地点是室内的话,是楼房或平房、幢数、层数和具体房间;周围环境,如地形、道路、交通、建筑物等情况;现场状况和勘查发现情况,这是说明的重点,如室外出入口情况、室内布置情况、罪犯活动痕迹、现场保护情况等。民事勘验情况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及现场其他有关情况。现场说明要做到真实、清楚、准确,说明要有一定顺序,详略得当。
再次,单项勘验如尸体检验、人身检查、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都需单独制作笔录,其说明要求更加细致入微。
最后,在各类法律文书中,还有许多事项要使用说明的叙述方法。如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判决结果的表述,尾部中的上诉权、上诉期限和方式等都使用说明性的文字。
总之,法律文书中的说明要做到把握特点、真实客观、言简意赅、言而有序。
以上我们主要介绍了叙述、说理(议论)、说明三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至于描写和抒情这两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应用的范围比较狭小,但并非绝对不用,而是限制使用。例如,讯问笔录、调查访问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对于被发问者在陈述、答问时所表现出的沉默、沉思、哭笑、手势眼神等重要神态,就需要运用恰当的描写方法如实予以记录,并对该项内容加注括号。又如,代理词、诉讼词、辩护词、诉状等,适当使用几句抒情句点缀全篇,关键时刻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能使文书在合法的基础上又合理、合情,从而增强文书的说服力。但是,切记,由于法律文书独特的个性特征,法律文书制作者往往较难掌握描写和抒情的方法,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描写和抒情一定要慎用,不会用时不用,切勿滥用。
注释
[1]盛永彬、徐涛:《法律文书》,12~13页,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6。
[2]宋健:《新编司法文书学》,4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第六节法律文书的语言
语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一切文字的材料都离不开语言,法律文书也是如此。由于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依据和手段,它的实施直接关涉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个人身家性命。法律文书的制作又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语体,即语言的体式,是根据语言风格的区别划分的语言类别。正像人们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进行交流时,根据其不同的目的、内容、对象和环境而选择语言材料及表达手段,并形成其特定的语言风格体系。
现代汉语语体类型的划分一般为两大类,即口头语体与书面语体。书面语体又可以分为文艺语体、政论语体、科技语体和公文语体。法律文书是以公文语体为主体的书面语体。公文语体以实用为目的,其语言运用有特殊标准。“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可是必须写得一清二楚,十分明确,句稳词妥,通体通顺,让人家不折不扣地了解你说的是什么。”[1]“为节省看公文人的精力和时间,公文就该尽可能写得简要。一层意思可以用两种说法表达,一种明快,一种晦涩,就该采用明快的一种。考虑到繁复的句子形式可能引起人家的麻烦,就该把它化开,化成并不损害原意的几句。”[2]因此,明确性和简要性是公文最基本的要求。但法律文书因其自身特点的原因,除具有一般公文语体的共性外,还有其自身特点。我们把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