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前言
2012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较大幅度地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确保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2002年12月18日印发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公通字〔2002〕69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2012年12月19日以公通字〔2012〕62号文件印发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使广大办案民警尽快熟悉、掌握并能够正确制作、使用新的刑事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12年12月27日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公安、检察新的法律文书式样从2013年1月1日起启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要制作刑事法律文书,检察院要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法院要制作裁判文书,律师事务所要制作律师事务文书,公证机关要制作公证文书,仲裁机关要制作仲裁文书等,因此,制作法律文书是所有法律职业人员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基本业务能力之一,也是作为法律职业后备力量的法律学子必修的一门法学实践课程。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颁行的法律文书样式有千余种。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法律文书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为了适用新的形势,满足司法实践新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法学本科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工作所要求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编者凭借多年的法学理论学习与研究,通过长年的司法实践和课堂教学实践,编写了这本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法律文书写作教程。本书与同类教科书相比,最大的亮点如下:
(1)格式权威。本书采用的文书样式均来源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的法律文书式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部门和有关机构制定和颁布的最新的文书格式,极具权威性。对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在实施法律文书改革过程中推出的新的文书样式,尽管部分学者极力推崇,因其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本书不予采用。
(2)体例独特。本书虽然遵循教科书的编写规范,但并没有拘泥于这一规范。为了增强学生对常用法律文书的感性认识,本书除了阐述法律文书的写作理论,同时收录了真实、生动的实务范文,还收录了近五年毕业生的习作,并围绕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评注。这一独特的编写体例,突出了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学习要点,便于读者对照学习,加深理解和记忆。
(3)重点突出。本书以公、检、法、司等部门最新出台的法律文书格式及制作要求为蓝本,以真实生动的实务范例相佐证,编撰重点放在常用法律文书的制作说明和注意事项方面,通过范文鉴赏和批注学生习作等方式,让读者直观感受法律文书的制作原理,以提高读者的写作技能。
(4)范文真实可信。本书编者拥有多年实务部门工作经验,书中使用的范文大部分是编者以及编者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同学、朋友亲自制作或审批的文书,部分范文直接源自于近几年教学活动中所收集的经典案例文书。另外,书中出现的习作点评是编者近五年所教学生撰写和修改的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书,文中还附录了编者当时的批注。
(5)边缘学科特点突出。编者在编写本书时力求突出边缘学科的特点,尽量使法律文书写作成为一门具有法律专业性质的应用写作学科或者是一门法学与写作相结合的边缘学科。
此外,本书还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注重掌握文书写作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对读者写作能力的训练和培养,以期使读者诸君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写作知识,通过对真实案例范文的学习,能在现实生活中较为规范地撰写司法文书,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我国法律文书学界一些专家、学者的相关著述,摘录了最高人民法院、部分省、市公安、检察、法院、公证、仲裁机关办理的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法律文书,在此对上述专家、学者以及法律文书的制作者表示由衷感谢。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广东、湖南等地公安、检察、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朋友的大力支持,在本书最终定稿时,编者的研究生给予了大力的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最后,由衷感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编辑为本书的出版所付出的辛勤劳动。
本书参考了之前编写的《新编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教程》(第二版)的部分内容和体例,虽然该教材在三年内已两次出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10年初版、2012年第二版),而且在教学中试用了五届,得到了诸多学生和读者的认可,但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的缺点与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各位同仁和读者诸君批评指正。
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