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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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认识的本质 特点和功能(1)

认识一词,既可作名词,也可作动词。作为名词,它与知识、观念、思想等相通,是关于一定对象的观念表现形式。作为动词,则指的是人所特有的以观念方式把握对象的活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精神方面。认识关系是人与世界关系的重要方面和内容,认识问题则是人们处理自身与世界关系的活动中必然面对的重要问题。认识论是关于认识问题的哲学反思,它以人与世界的认识关系、认识活动、认识过程、认识方法、认识结果等一系列问题为对象,揭示认识的本质和特点,探索认识的过程及其规律,揭示认识的真理性及其实现途径等。

一、认识的本质:反映、选择与建构的统一

认识的本质问题是认识论史上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从总体上看,对认识本质的理解经历了由生物学的直观到抽象强调人的主体作用的发展过程。早期唯物主义者把人等同于生物,把人的认识类同于动物的反映特性,把认识活动看作纯生物体受到对象和环境的刺激而引起的消极被动的反映。古代哲学的影像说、蜡块说,近代哲学的白板说、感觉论,都属于这种理论。它们既不能说明人的认识同动物心理的本质区别,也不能说明人为什么能透过现象深入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预见其发展趋势,甚至创造出历史上和现实中尚不存在的东西,等等。

唯心主义者突出强调人在认识活动中的能动性、创造性,把认识看作观念要素的组合,而这些要素要么来自不死的灵魂,要么来自主观感觉,要么来自某种“先验的知识形式”,而认识的任务就是对这些观念要素进行整理、重组、综合等。因此,认识的本质就是精神的自我创造。这种对认识本质的理解注意到了人的能动方面,克服了旧唯物主义的局限,但又夸大了主体的能动性,否定了认识的客观来源,也不能科学地说明认识活动的实际过程。

现代西方资产阶级哲学中的许多派别也不满足于把认识仅看作对于对象的直观反映和简单“摹写”,试图从主体自身方面揭示认识的本质。法国生命哲学代表人物柏格森提出“理智交融说”,认为只有借助于直觉—理智的交融,才能使主观意识与客观对象融合起来,实现对客体的认识。新实证主义主张“直接呈现论”,认为人们对某一对象的认识,并不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摹写,而是对象直接进入意识之中的结果。批判实在主义者主张“特性复合体”,认为认识主体向认识客体发生关系必须通过“特性复合体”这个中介。现代西方哲学对认识本质的这些看法,力图寻求连接对象与认识的中介和认识与对象的内在关系,但由于他们脱离了实践去理解认识和认识的能动性,结果与历史上的观念要素组合论一样,陷入了唯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样不能科学地说明认识活动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人类认识发展史上第一次立足于科学的实践观来理解认识,从多种角度科学地揭示了认识的本质。

首先,认识是社会人所特有的高级反映活动,是人以观念方式对于世界和自身的能动掌握。人类从产生那天起,便处于与周围世界的复杂关系之中,依赖它们而生存和发展。但与动物只能通过自身的机体性改变来适应环境不同,人对世界的依赖则只有通过对世界的自觉能动掌握才能得到实现。认识就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观念掌握,其目的是为了主体实际地、有效地掌握世界的活动作准备。人的思想观念不管形式多么抽象和复杂,归根结底来自并反映着客观对象。但是,人的认识不同于动物的反映活动,而是人所特有的高级的反映活动。它不是主观对客观的简单的、直接的摹写、再现,而是主体在观念中对于客体的能动的、有选择的再现。面对着纷繁复杂的对象世界,人们不可能全部关注,面对着多种多样的客体信息,人们也无法全部接受,只能有选择地接受和采集。而关注什么、重视什么、选择什么、采集什么、接受什么、舍弃什么,取决于主体的认识动因和兴趣。认识的选择性直接表明了主体的认识旨趣和思维取向,深层则依据于主体的内在需要和价值追求。人们为了合理、有效地从事实践活动,不仅要反映事物的现象,而且必须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为此主体必须在观念中对客体进行分解、加工、改造,运用一般的科学方法进行创造性的活动,并以抽象的概念、范畴、符号、公式、图形、定理等方式将其再现出来。只有在这种能动的和有选择的反映中才能把握认识的本质。

其次,认识不仅是反映,也包含着主体对客体信息的能动加工处理和观念建构,是主体和客体在观念中的统一。以观念的方式把握客体,意味着要在不改变客体的现实存在状态的前提下,通过感知和意识思维活动,使客体的内容以信息方式进入人脑,并通过大脑对客体信息的有组织的加工处理,建构起一个与客体具有异质同构关系的观念物,使之成为思想意识的内容,成为人的精神世界的一部分。人的认识作为社会人的高级反映活动,本质上正是主体自觉地接收、采集、选择、加工、处理、保存、传输客体信息的过程。主体认识客体,就是采取各种手段从多方面选择和获取有关客体的诸多信息,并以大脑中的信息性结构作为认知和思维的定势,在知、情、意多种因素的统一参与下对客体信息进行有组织的加工处理,借助于抽象的语词符号,以概念、判断、推理以至知识体系的形式将其重新有组织地建构起来,成为客体的观念再现。值得注意的是,人不仅要反映事物的历史和现状,还要预见事物发展的未来,并根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趋势和主体需要,观念地设计和建构客体发展的理想状态,设计出实现它的实施方案等,为人们掌握世界的实践活动提供思想指导和理论原则。因此认识也是一种积极的创造性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主体和客体在观念中以客体为基础而达到统一。

最后,认识在主体对知、情、意、利的统一追求中居于主导的方面,起着制导的作用。在主体和客体之间除了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外,还有审美关系、价值关系等。在主体方面,则必然引发对真、善、美、利的追求。在主体内部则展示为知、情、意的交织与相互作用。在主体的多方面追求中,实践是基础,功利是动力,认识则居于主导的方面。正是有了认识,才把主体与客体区别开来,形成主体和客体的对立统一关系,主体也才发展出了情感、意志、信仰等主观因素,产生了主观与客观的矛盾。理性认识正是通过制导、调节和控制情感、意志、信仰等因素,使它们在主体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进而促使主体的内在精神世界达到统一,并形成内在冲动去从事对真、善、美、利的追求。认识的真理性成为实践的有效性、评价的合理性的必要条件。而认识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则成为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重要精神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