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学者视野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学者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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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王东(5)

(一)《辩证法的要素》的写作过程大体上分为三个主要阶段,“三要素”是这个雏形的细胞。

第一阶段,从黑格尔的规定出发,引申出辩证法的三要素。在这里,作为酵母的原始出发点是黑格尔关于辩证法环节的规定。列宁认为“规定不是明确的”,于是分解为三要素。在三要素中,黑格尔的表述和列宁的表述还是并存的,明显看出列宁的思想来源和改造过程。

1.从黑格尔的表述——“从概念自身而来的概念的规定”,引申出列宁的表述——“应当从事物的关系和它的发展中去观察事物本身”。

2.从黑格尔的表述——“从自身中把自己规定为对自己的他者”,引申出列宁的表述——“事物本身中的矛盾性,一切现象中的矛盾的力量和倾向”。

3.从黑格尔的表述——“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判断的环节”,引申出列宁的表述——“分析和综合的结合”。

在把黑格尔的规定分解为上述三点之后,列宁写下了自己的想法:“大概这些就是辩证法的要素。”

第二阶段,把三要素分解为前七条,并综合出辩证法的核心。

当列宁写下上面最后一句话时,他的脑海里闪现出新的思想火花:“或者可以较详细地把这些要素表述如下”,于是就出现了一气呵成、连贯写下的前七条。列宁自己的说法和前七条的思想内容,都证实着前七条是从三要素直接发挥出来的。

第一个要素分解为前三条。

第二个要素分解为④⑤⑥条。

第三个要素发挥为第⑦条。

写完前七条后,列宁大概认为自己的主要思想已发挥完毕,于是在旁边打上两道竖线,标明“辩证法的要素”。在下面他又画上一道横线,似乎准备重新开始向下作摘要。

看来也许是列宁自己写下的第⑦条,促使他对辩证法要素的分析工作再作一个更高的综合,以便回答“辩证法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因而,他把预先画好的横线抹去了,在一个粗粗的总结性的大方框中,写下了一段言简意赅的高度概括:“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

现行《哲学笔记》把这个大方框排在十六条最后。可是无论在《列宁手稿》中,还是在1929年阿多拉茨基主持出版的《列宁文集》第9卷中,这个大方框都排在前七条之后。我认为,还是排在前七条之后,更符合列宁思想的逻辑。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写在第条之后。可是无论如何,不是写在十六条最后的。

第三阶段,在前七条基础上,多次发挥成十六条。

有些人根据《哲学笔记》的现行编排,认为列宁提出“对立统一是辩证法核心”,但没有作出发挥。这不符合列宁思想的实际。列宁在写下前七条和总结性的大方框后,就试图以对立统一为核心,继续发挥和说明辩证法的理论内容。

后九条看来是经过三次补充才写成的:⑧~条,和条,和条。

第⑧条是发挥第②条,列宁在这两条上都打上了“×”号。也就是说,这一条归根结底是源于“第一要素”。

第⑨条讲的是“对立面的转化”;第条讲的是“否定之否定”;第条讲的是“9的实例”。这几条都是在第④⑤⑥条基础上发挥出来的,因而也就是源于“第二要素”。

第⑩条则分别阐述人的认识过程,是和第⑦条直接相连的,说到底就是在“第三要素”基础上形成的。

这种创作过程说明,“三要素”是列宁这个“辩证法体系雏形”的细胞,是构思前七条和十六条的纲要。前七条也好,十六条也好,都发源于三要素,都是三要素的发挥。当然,这种发挥不仅仅是纯粹逻辑的推演,而是考虑到对黑格尔逻辑学的思想成果作出理论总结,对于整个人类认识史、实践史作出逻辑概括。

(二)分析《辩证法的要素》的内在结构表明,三要素、前七条、十六条是列宁初步构思辩证法理论结构的三个层次、三个圆圈,三要素是作为深层结构的小圆圈。

“辩证法的要素”的创作过程是一个圆圈式地、周期性地展开过程,三要素、前七条、十六条构成了小、中、大三层圆圈。大圆圈套小圆圈,小圆圈包含在大圆圈之中。小圆圈作为大圆圈的一个环节,大圆圈则由小圆圈发挥而成。这一连串同心圆的圆心是对立统一的,而最中心的小圆圈则是三要素,前七条、十六条都是在这个小圆圈的基础上生长出来的。

辩证法要素的构成过程体现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辩证思维过程。三要素的内容还是相当抽象的,而到前七条、十六条中,才一步一步地具体化,内容愈来愈丰富。这个过程很像滚雪球,而作为“雪球内核”的,则是三要素。

就《辩证法的要素》的现有形态讲,三要素、前七条、十六条是三个不同层次。每一个层次都有相对完整性,同时又有许多生长点,有许多尚未准决的问题,可以从中生长出新的要素。其中,三要素是第一大层次,也是最基本的层次,它表现为前七条和十六条的深层结构,后二者则分别表现为中层结构和表层结构。

三要素深层结构的形成有其合理性,和黑格尔逻辑学的三篇结构有某种相似之处:

存在论——本质论(以上为客观逻辑)——概念论(主观逻辑);

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发展的内在源泉——反映发展的认识过程和逻辑思维形式。

两个范畴序列的这种大体吻合不是偶然的。列宁认为《逻辑学》的总体构架(“概念在存在中揭露本质”),基本上反映了“整个人类认识的真正的一般进程”。也许是这个总体构架中的合理因素,直接地或潜移默化地对列宁产生了影响,积淀为三要素的深层结构。后来,列宁发挥成前七条、十六条时,大抵也遵循着这个总体构架。

前七条是理解十六条的纲,三要素则是理解前七条的纲,因而归根到底三要素是把握十六条的总纲。提出前七条是十六条的纲要,是从表层结构深入到中层结构;如果再进一步从中层结构深入到底层结构,那就应当指出三要素是前七条的纲要。这样,就通过中层结构(前七条)为中介,把表层结构与底层结构、十六条与三要素,有机地联系起来,把列宁制定辩证法要素的过程统一起来。

辩证法理论结构的某种雏形在哪里?说十六条者有之,说前七条者有之,说三要素者也有之。从上述分析来看,三者是列宁构思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是这个雏形形成中的不同阶段。三要素是这个雏形的细胞状态,提供着尚未得到发展的总体结构。前七条是初步发挥了的理论雏形,它的内容还不够丰富具体,但内部结构却较为成熟,排列顺序和三要素完全一致。十六条则是进一步发挥而成的理论雏形,它的内容较为丰富具体了,也有一定的有机结构,但逻辑顺序和三要素还没有完全统一起来。

(三)《辩证法的要素》的理论内容是以三要素为纲展开的,是按照“自在之物的辩证法——辩证法的核心及其具体表现——认识过程的辩证法”这个总体结构展开的。

我们不妨按照“三要素”的结构,把十六条的内容分为三组(或叫三部分),每一组相应于一个要素的具体展开。在这里,前七条的逻辑顺序是和三要素完全统一的,只需要把发挥“第一要素”而成的第⑧条插进来。后九条的顺序则需按照三要素和前七条的结构,作个别调整。这三部分的内容大体是:

1.事物自身的客观辩证法(唯物辩证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①客观性的原则——“观察的客观性”。

②统一的原则——“这个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的全部总和”。

③普遍联系的原则——“每个事物的关系不仅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一般的、普遍的”。

④发展的原则——“每个事物的发展,它自身的运动,它自身的生命”。

2.辩证法的核心及其具体表现(对立统一规律及其表现)

⑤内在矛盾普遍性——“这个事物中的内在矛盾的倾向(和方面)”。

⑥对立面的统一——“事物(现象等等)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

⑦对立面的斗争——“这些对立面、矛盾的趋向等等的斗争或展开”。

⑧对立面的转化——“每个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向每个他者(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转化”。

⑨发展中的重复性——“在高级阶段上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

⑩否定之否定——“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回复(否定的否定)”。

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内容和形式以及形式和内容的斗争。抛弃形式、改造内容”。

质和量的对立统一——“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转化”。

3.认识过程的辩证法(对立统一在认识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分析与综合的结合——“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

认识过程的无限性——“揭露新的方面、关系等等的无限过程”。

认识过程中现象与本质的对立统一——“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

认识向普遍联系扩展的辩证途径——“从并存到因果性以及从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

总结性的大方框可以作为导言或结论,简要地说,辩证法是关于对立面统一的学说,确切点说,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

不难看出,《辩证法的要素》在内容上是直接发挥“第一纲要”的第二部分的,二者谈论的都是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内容、主要特征。“第一纲要”中列举的六个要点几乎在这里都得到了体现,许多提法是一脉相承、极其相似的。

同时应当指出,二者内容上又有重大差异,有的关键问题上甚至有质上的区别,显示了列宁在专门研读黑格尔逻辑学的“一个半月”中,辩证法思想发生了一个巨大飞跃。列宁本人也对这一点有自我意识,以致他在1915年1月4日致信格拉纳特出版社:“顺便请问一下:辩证法一节是否来得及再作若干修改?也许您会费神告诉我:什么时候付排,提出修改的日期最迟在什么时间?最近一个半月以来我研究的正是这个问题,我想,如果时间允许,我可以再作一些补充。”[24]结果列宁未能来得及作出修改。

列宁打算修改、补充什么地方呢?今天只能根据《辩证法的要素》和《辩证法》一节的对比,作出某些推测。看来,列宁主要是在解决“第一计划”第二部分遗留的两大问题上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第一,明确地以对立统一学说为辩证法核心作为贯穿辩证法其他规律、范畴的主线,而不再把辩证法各个方面内容平列,也不再突出质量互变规律的重心地位。第二,不仅辩证法的内容丰富了,而且总体把握加强了,从六点特征发展到十六条内容,从着重讲客观辩证法发展到主客观辩证法的统一,并且找到了这些要素、特征展开的总体构架。由于这两方面的重大突破,列宁在辩证法的理解上,已经全面超越了普列汉诺夫的高度,并且和黑格尔相比也有重大突破。

不容否定,这是《哲学笔记》中关于辩证法要素的一个内容最丰富、最全面的总结性纲要。如果单纯从量上看,它所包容的方面比后来写成的《谈谈辩证法问题》还要丰富些。尽管如此,也不应过分夸大它的成熟性、完整性。有人认为,这十六条就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唯物辩证法体系,甚至认为三要素已经是这样一个完整体系。这种说法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1)还有许多必不可少的辩证法要素没有包括到这里,如认识与实践、一般与个别、抽象与具体、绝对与相对、逻辑与历史等。(2)后九条的排列顺序还没有和三要素这个基本构架完全统一起来,更重要的是如何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来构成辩证法的范畴体系问题。还只是触及了,而没有明确指出。(3)它只是一个粗线条勾画出来的、极其简略的理论构架,如何概括整个人类认识史和各门科学的最新成果,构成完整、丰富的唯物辩证法体系,还是一个远远没有完成的任务。

因而,不仅不能主观随意地把它夸大为一个完整的唯物辩证法体系,而且不能孤立片面地夸大它在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构想中的地位,不能把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的构想、雏形仅仅归结于《辩证法的要素》十六条。“唯物辩证法体系的雏形”这个提法如果不加以适当限制,会认为列宁这方面的构想都集中在这个片断之中。更确切地说,它是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构想形成中的一个阶段,是列宁构想中的六个片断计划之一,是在辩证法理论结构方面简要勾画的一幅草图。为了窥见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设想的全貌,就必须把它与其他片断计划联系起来作整体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