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王南湜(8)
事实上,各种活动的辩证结构都应该归结为活动主体的有限性和抽象性,正是因为特定主体活动必须拥有一个特定的立足点,所以也就必须拥有一个“一”贯的原则。而任何“一”贯的原则都是抽象能力的结果,要适应周围世界的复杂性,就必须在抽象的基础上超越这种抽象性,这一超越就具有辩证性质了。由此考察各种活动,我们就有可能理解这种同构性的真正基础,同时又确保了各种活动在“质”上的独立性。但是,我们又不能将各种活动等量齐观,而必须选择一个理论进入的切入点,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原则,这个切入点就是生产活动。因此,马克思对理论的辩证性的考察总是由生产活动或经济活动入手的,这并不表明马克思将理论的辩证法归结为生产活动中的辩证结构,因为这两种活动又必须回溯到一般的人类活动。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批评蒲鲁东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如法炮制”了黑格尔的方法,将“任何一种事物都归结为逻辑范畴,任何一个运动、任何一种生产行为都归结为方法”,其结果自然是将“产品和生产、事物和运动的任何总和”都归结为“应用的形而上学”[60]。而事实应该是,“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61]。“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62]这里马克思批评的对象主要是理论哲学的观念,其目的就是要将理论活动重新置于现实的基础即人类活动上来。当然,马克思这里的论述的确容易让人误以为他旨在将社会关系和理论的范畴都归结为生产劳动——事实上这正是世人对马克思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最流行的误解。但如果这样的话,马克思对理论哲学的批判便显得矛盾了,似乎他是在立足于一种坚定的理论哲学立场来批判理论哲学本身,而我们不难理解,如果能以理论哲学本身为批判对象的话,那么这一批判本身就不可能是理论哲学的。毋宁说,马克思是以生产活动为视角来考察其他两种活动的,由于各种活动之间的同构性,这一考察无疑是合法的。马克思哲学的这一视角的选择实质上正体现了其作为一种哲学理论的有限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事实本身的理解。
明了了理论活动与生产和交往活动之间的关系之后,作为理论过程的辩证法的产生就不难理解了。人的理论活动,如同生产和交往活动一样,是一个统摄、整合杂多的过程。区别于生产活动中所借助的劳动工具体系以及交往活动中的规范体系,理论活动所借助的中介则是逻辑的概念体系,这种体系是由语言符号表现出来的。与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一样,在理论活动中,主体所具有的中介也是一种“一”,一种普遍性,而对象则是“多”或特殊性。通过活动,“一”统摄了“多”,把握了“多”,把“多”综合为一个整体。这一过程便是思维以语言整合感觉的过程。由此活动,语词统一了感觉,扬弃了其杂多性把一个个杂乱的感觉归结为语词所标志的“一般性”之实例。[63]
由于人类语言中最早发展起来的是非逻辑化的形象语言,因而这种“一”与“多”的对立统一关系首先便是以形象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最初是在神话中,一尊神对应的是一类活动,作为“一”的神灵即是这一类作为“多”的活动的管理者、统御者。在神话走向衰落而逻辑语言尚未完备之际,出现的是一种半形象的表达方式,即直观辩证法的方式。在西方,有古希腊的自然哲学,试图以“水”、“气”、“火”等既具体又抽象的事物来取代昔日的神灵去描述世界的统一性。[64]“水”、“火”、“气”等当然不是合格的统一者,但这却表明了思维的本质在特定发展形态的语言符号的制约下表现自身的必然性。在中国古代,则有以易之象等把握世界的企图。“易一名而含三义,所谓易也,变易也,不易也。”[65]因而,《易》正是一种以不易的“简易”去统御杂多、变易的企图。只有随着语言符号的逻辑功能的强化,这种以“一”驭“多”的思维内在结构才得到了较为确切的语言表达,形成了一套概念体系。而这就达到纯粹概念的思维水平,表现为一种概念辩证法,亦即纯粹理论形态的辩证法。
这样一套概念系统形成之后,主体似乎就从活动中隐退,理论活动便显示为独立、“客观”的运动。以我们今天的实践哲学的眼光来看,无论概念多么抽象,其客观性以何种方式被强调,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最终都可以追溯到具体的主体活动之上。概念作为理论活动中的“一”,其作为整体就是主体“看”世界的一个视角,并且充当这一视角的必定是一个能够统摄所有其他概念的概念。这样,辩证法就首次体现为概念之间的关系,最高的概念是“一”,而其下的概念则是“多”。但是由前面已经揭示的具体活动的悖论性质可以看出,作为“一”的最高概念实质上也只是主体的一种视角,而就其作为“一种”视角而言,它必定是抽象。这样,理论活动的方向似乎又呈现出一种“返回”的趋势,即由理论的领域走向非理论的领域。因为,当我们发现理论在以其独特的方式追求具体性的最终结果恰恰是袒露了其自身的抽象性的时候,一个非理论的领域就展现在我们眼前了。这样,理论活动的最后又回到了其本质之中,这一过程是辩证的,或者说这一过程就是辩证法。显然这一活动的两端是截然不同的,理论之前是一种全无自觉的混沌,而理论之后则是真正的具体。从而,我们就可以将理论的过程视为从抽象视角的产生到视角抽象性的克服的过程。
三、辩证法的两个层次
1.两类“具体”与辩证过程的跳跃
在前面我们提到,马克思认为在理论的两端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具体,一是作为理论“现实的”起点的生活实践,一是作为理论结果的思维具体。前者是理论之外和理论之“前”的领域,而后者则是理论之内的。由于理论本质上的抽象性,后一种具体便不能说是真正的具体,而如果要达到真正的具体,便必须走出理论的范围,也就是理论本身的消解。马克思的论述表明,理论活动与生产活动和社会交往这样的“实在”的活动是有区别的:我们不能因为生产活动和社会交往活动的抽象性将其与生活世界“截然”分开,但对于理论活动,如果不作这样的区分,理论的抽象就成为不可能。所以,两种具体的区分表明了理论活动与生产和交往活动的区别,而这种区别又包含着它们的抽象方式之间的区别。我们说,具体之为具体,在于它是多种规定的综合,是多样性的统一;而抽象之为抽象,乃在于其突出某一规定性而舍弃其他。马克思在论述经济学概念时指出,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不过这个一般,或者说,经过比较而抽出来的共同点,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为不同规定的东西。虽然理论应该时刻意识到其他不同的规定的存在,但理论若不能舍弃这些规定,那么便不能成其为理论。事实上,正是概念这种思维形式使理论的这种单纯化成为可能。相比之下,生产活动和社会交往不可能有这样的单纯性,或者说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抽象程度。在这些“实在”的活动中,当某一种规定被突出的时候,其他的规定性只是被暂时地隐去,而不可能完全抽出。事实上,在实际的活动之中,这些被隐去的规定性常常是必须被考虑在内的,例如人在使用工具的某一属性时,其他的属性也必须同时被接受下来。而构成理论的概念则可以做到单纯化,也就是说,概念在表征事物的某一方面的规定性时,可以舍弃其他的规定性。既然理论的本性就是抽象,那么理论范围内的具体就是很有限的了。如果说任何理论都必须拥有一个“看”世界的视角,那么具体的理论就是一种具有更多包容力的视角。但一个更具有包容力的视角终究是一个单一视角,所以理论最终仍是抽象的。如果理论想通过某一个视角把握整个世界,也就是在理论范围之内实现最终的具体。那便是理论的僭妄。在这个意义上说,以往的理论哲学实质上都是僭妄的理论。
这样我们就不难看出,马克思所提出的两种具体实质上分别是实践上的具体和理论上的有限具体。但这里马克思似乎忽略了关键的一点,并直接导致了人们对他的严重的误解。这一点就是人们是如何把握生活世界的具体的。马克思批评黑格尔将思维的过程与现实的过程相互等同,从而将思维中的具体作为现实的具体,指出,这“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他又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66]。对黑格尔的批评是不难理解的,但说思维是再现具体的方式却容易引人误入歧途: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精神、思维主要是就理论活动而言,这样一般人都会不假思索地认为理论活动可以将具体本身完全“再现出来”。这是一个致命的误解。这一误解甚至连黑格尔的思维水平都达不到,因为黑格尔已经强烈地意识到主客对立的有限性并力图超越这种有限性,而这一误解的结果却连这种有限性都意识不到。这样实质上就是将马克思理解为简单的反映论。我们承认理论的具体与实践的具体是有某种质的差别的,但两者的关系决不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并且理论无论如何是不能完全将实践的具体再现出来的。这种误解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将辩证法仅仅理解为理论范围内的辩证法,并且这种辩证法只是现实具体的反映。
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辩证法的过程必然要超出理论的范围,因为辩证过程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理论的消解;另外,理论的辩证法与生活实践的关系并不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应该时刻自觉的是,我们是在存在论的意义上讨论理论活动的,这样理论活动本身便必须被视为具体的生活世界的一部分,那么理论对生活世界整体的反映便不可能与生产活动等类似,理论与生活世界的本真关系应该是通过其活动构成生活世界的具体性。当然,理论内部固有一种对象性结构,也就是一种反映论的结构,但其对象只是被突出出来的特殊事物,这种事物本身就是抽象活动的结果。理论要走向具体不是通过对具体的反映,而在于力图冲破“反映”的局限性。最终,理论复归实践的具体性导致的就是理论本身的消解。但是理论消解之后,是否就与生活实践,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第一类实践取得同一呢?如果局限在这两类具体的区分上,那么这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势必导致辩证法的不可理解。我们如何能理解理论活动走向与生活世界完全同一呢?我们知道,理论活动本身是属于生活世界的,如果理论又消失在生活世界之中,那么理论活动的结果岂不是复归于零?事实上,理论消失之后的结果也只能是人们对世界的一种把握,只不过这不再以一种理论的“看”的方式、反映的方式。既然是作为理论消解的结果出现的,那么这种把握便可以摆脱理论抽象性的限制,真正做到一种具体的把握。这样我们便不难发现,马克思虽然指出了辩证法的两端,并且这两种具体已经暗示出辩证过程中必然包含一种跳跃,但他却未明确指出跳跃之后的部分。当然,这并不是马克思的过失,因为在讨论经济方法的时候,这一部分并不是必需的。但对于我们这里的辩证法研究而言,这一部分的意义却是最重要的。
不言而喻,辩证法的过程并不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中经历了一步跳跃。既然是跳跃,就说明跳跃的前后的含义是不同的,这样我们就有必要考虑辩证法的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层次自然是在理论活动范围之内的,而第二个层次则是在理论消解之后的。关于第一个层次,也就是理论范围内的辩证法,前人已经有了很多研究,柏拉图和黑格尔的理论辩证法就是典范。但他们的视野是局限在理论的范围之内的,确切地说是局限在单一的理论视角之内,如果结合辩证法的后一层含义,那么理论范围内的辩证法也有必要彻底地重新理解。那么辩证法的第二层含义是否就是一个全新的东西呢?也不是的。事实上,早在古代,一种对世界的非理论把握就被人们意识到并加以讨论和运用了,不过这并不是发生在理论哲学的传统内,而是在实践哲学的传统内。这种非理论的把握就是长期以来被称为“实践智慧”的东西。在以往的哲学史中,辩证法的这两个阶段和两个层次上的含义是被分隔开的,属于不同的传统,而我们现在则要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这种结合不仅要说明两者的合理性和含义,还要说明二者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