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观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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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二)“字仲远”,范晔后汉书应劭传同,李贤注:“谢承书、应氏谱并云‘字仲远’,续汉书文士传作‘仲援’,汉官仪又作‘仲瑗’,未知孰是。”按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引惠栋说,云太尉刘宽碑碑阴有“故吏南顿应劭仲瑗”一句。刘宽,范晔后汉书有传,卒于中平二年。碑文所记当无误。水经注卷二东阿县下有应仲瑗,文心雕龙议对篇有“仲瑗博古,而铨贯有叙”之语,应劭字亦作“仲瑗”,与刘宽碑相吻合。

(三)“博览多闻”,此条聚珍本亦有辑录,惟阙“汝南南顿人”一句。姚本、聚珍本辑自何书,不详。

李恂

李恂遭父母丧,(一)六年躬自负土树柏,常住冢下。(二)类聚卷八八  李恂为兖州刺史,(三)所种小麦、葫蒜,悉付从事,一无所留,清约率下,常席羊皮,卧布被,食不二味。(四)御览卷二五六

为张掖太守,有威重名。时大将军窦宪将兵屯武威,天下州郡远近莫不修礼遗。恂奉公不阿,为宪所奏免,复征为西域副校尉。西域殷富,多珍宝,诸国侍子及督使贾胡数遗恂奴婢、宛马、金银、香罽之属,(五)一无所受。(六)聚珍本

李恂为武威太守,后坐事免,无田宅财产,居山泽,结草为庐。御览卷一八一

李恂饷遗无所受,处新安关下,(七)拾橡实为食。(八)类聚卷六

(一)“李恂”,范晔后汉书卷五一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

(二)“常住冢下”,此条事类赋卷二五引,文字全同。御览卷九五四、合璧事类别集卷四九亦引,文字略有不同。

(三)“李恂为兖州刺史”,据范晔后汉书李恂传,恂为兖州刺史在章帝时。

(四)“卧布被,食不二味”,原无“卧”字,类林卷四引有,今据补入。又无“食不二味”句,聚珍本有,书钞卷三八、御览卷四三一引亦有,今据增补。此条书钞卷七二、类聚卷四九、御览卷九七七、合璧事类后集卷六六、翰苑新书卷四六亦引,文字大同小异。

(五)“督使贾胡”,范晔后汉书李恂传李贤注:“督使,主蕃国之使也。贾胡,胡之商贾也。”

(六)“一无所受”,此条辑自聚珍本,聚珍本又辑自何书,不详。范晔后汉书李恂传亦有此段文字。

(七)“新安关”,即函谷关,汉武帝时徙函谷关于新安。

(八)“拾橡实为食”,范晔后汉书李恂传载此事云:怐“迁武威太守。后坐事免,步归乡里,潜居山泽,结草为庐,独与诸生织席自给。会西羌反畔,恂到田舍,为所执获。羌素闻其名,放遣之。恂因诣洛阳谢。时岁荒,司空张敏、司徒鲁恭等各遣子馈粮,悉无所受。徙居新安关下,拾橡实以自资”。“橡”,即栎实,又称橡子,可充食料。

庞参

庞参,(一)字仲达,拜汉阳太守。郡民任棠者,有奇节,参到,先候之。棠不与言,但以薤一本,(二)水一杯,置户屏前,自抱孙儿伏于户下。参思其微意,良久曰:“棠是欲晓太守也。水者,欲吾清也。拔大本薤,欲吾击强宗也。抱儿当户,欲吾开门恤孤也。”于是叹息而还。参在职,果能抑豪助弱,以惠政得民。文选卷五九沈约齐故安陆昭王碑文李善注  庞参为太尉,(三)以灾异策免。(四)书钞卷五一

(一)“庞参”,河南缑氏人,范晔后汉书卷五一有传。

(二)“但以薤一本”,“一”字下范晔后汉书庞参传有“大”字。据下文,当有此字。

(三)“庞参”,原误作“宠三”。

(四)“以灾异策免”,此句原误作“灾异策之中免”,今据聚珍本校改。范晔后汉书庞参传云:“尚书仆射虞诩荐参有宰相器能,以为太尉,录尚书事。……后参夫人疾前妻子,投于井而杀之。参素于洛阳令祝良不平,良闻之,率吏卒入太尉府案实其事,乃上参罪,遂因灾异策免。”

祝良

祝良为洛阳令,(一)常侍樊丰妻杀侍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杀之。(二)御览卷五〇〇

(一)“祝良”,范晔后汉书卷五一庞参传略载其事。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七。范书庞参传李贤注引谢承后汉书云:“良字邵平,长沙人。聪明博学有才干,以廉平见称。”

(二)“良收其妻杀之”,类聚卷三五引谢承后汉书亦载此事。

陈龟

陈龟为五原太守,(一)后卒,(二)西域胡夷,并、凉民庶,咸为举哀,吊祭其墓。(三)聚珍本

(一)“陈龟”,字叔珍,上党泫氏人,范晔后汉书卷五一有传。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二。“为五原太守”,范书陈龟传云:“永建中,举孝廉,五迁五原太守。”

(二)“后卒”,范晔后汉书陈龟传云:“大将军梁冀与龟有隙,……冀暴虐日甚,龟上疏言其罪状,请诛之,帝不省,自知必为冀所害,不食七日而死。”

(三)“吊祭其墓”,此条不知聚珍本从何书辑录。

巢堪

巢堪为司空,(一)十四年,(二)自乞上印绶,(三)赐千石俸终其身。(四)书钞卷五二

(一)“巢堪为司空”,“堪”字下聚珍本有“字次朗,太山南城人”二句。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李贤注:“堪字次朗,太山南城人。”聚珍本“字次朗”二句即据此增补。巢堪,范晔后汉书无传。

(二)“十四年”,指和帝永元十四年。据范晔后汉书和帝纪记载,巢堪于永元十年,由太常拜司空,十四年免。

(三)“自乞上印绶”,此句六帖卷七一引作“归印绶”。

(四)“终其身”,此三字聚珍本无,六帖卷七一引亦无。

郑璩

郑璩,(一)字平卿,黎阳人也。(二)建初五年,(三)辟司徒府,拜待御史,上疏曰:“臣斗筲之小吏,擢在察视之官,职任过分,当刺邪矫枉。”诏书示官府曰:“璩尽节刚正,(四)亦何陵迟之有。赐璩素六十匹。”由是显名,转司隶校尉。(五)书钞卷六二  郑璩为汉阳太守,(六)以严刻见称。书钞卷七五

(一)“郑璩”,范晔后汉书无传。“璩”字姚本、聚珍本同,类聚卷八五、御览卷八一四、范晔后汉书张酺传李贤注引皆作“据”。范书梁竦传、张酺传述及郑璩事,亦作“据”。

(二)“黎阳人也”,原无此句,姚本、聚珍本有,范晔后汉书张酺传李贤注引有,今据增补。

(三)“建初五年”,此下二句原无,聚珍本有,御览卷八一四引亦有,今据增补。

(四)“尽节刚正”,姚本、聚珍本同,类聚卷八五引作“守正尽节”。

(五)“转司隶校尉”,原无此句,聚珍本有。范晔后汉书张酺传李贤注引云:“据字平卿,黎阳人也。为侍御史,转司囗校尉。”据文理,“转司隶校尉”句应在“由是显名”句下,今补入。此条书钞卷六二又引征一次,字句疏略。

(六)“郑璩为汉阳太守”,范晔后汉书梁竦传载:竦“有三男三女,肃宗纳其二女,皆为贵人。小贵人生和帝,窦皇后养以为子,而竦家私相庆。后诸窦闻之,恐梁氏得志,终为己害,建初八年,遂谮杀二贵人,而陷竦等以恶逆。诏使汉阳太守郑据传考竦罪,死狱中。”据此,郑璩为汉阳太守是在建初八年前后。

张表

张表,(一)字公仪,奉之子也。(二)遭父丧,疾病旷年,目无所见,耳无所闻。服阕,医药救疗,历岁乃瘳。每弹琴恻怆不能成声,见酒肉未尝不泣,宗人亲厚节会饮食宴,为其不复设乐。(三)御览卷四一二

(一)“张表”,范晔后汉书未载其事。

(二)“奉”,范晔后汉书刘赵淳于江刘周传序略载其事,言“中兴,庐江毛义少节,家贫,以孝行称。南阳人张奉慕其名,往候之”。由此可知,奉籍南阳,生活在光武帝时期。

(三)“为其不复设乐”,此句聚珍本作“为表不设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