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观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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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二)“其先宋微子之后也”,“其先”二字急就篇卷一王应麟补注、姓氏急就篇卷上引皆同。姚本、聚珍本作“晖之先”,二本乃辑者所改,以求文义明白。

(三)“姓”,姚本、聚珍本皆有此字,急就篇卷一王应麟补注、姓氏急就篇卷上引皆无此字。

(四)“代”,当作“世”。“代”字乃后人避唐太宗李世民讳改。

(五)“外氏”,聚珍本同,姚本作“舅母”,书钞卷一二三、御览卷三四五引亦作“舅母”。

(六)“囗”,姚本无此字,书钞卷一二三、御览卷三四五引亦无此字。聚珍本作“裸”,与“囗”字同。

(七)“见”,聚珍本作“义”。

(八)“不与”,此句姚本作“晖不与”,类聚卷三五引同。聚珍本作“晖不敢与”,范晔后汉书朱晖传李贤注引同。

(九)“晖送金三斤”,姚本、类聚卷三五引同,聚珍本、范晔后汉书朱晖传李贤注引作“晖送其家金三斤”。

(一〇)“数”,范晔后汉书朱晖传同,姚本、聚珍本作“素”。

(一一)“令史”,原误作“令使”,姚本、聚珍本作“令史”,范晔后汉书朱晖传、袁宏后汉纪卷一二同,今据改。

(一二)“表善黜恶,抑强绝邪”,此二句原无,聚珍本有,御览卷四二七引亦有,今据增补。

(一三)“岁常丰熟”,原无此句,聚珍本有,御览卷四六五引亦有,今据增补。

(一四)“吏民畏爱”,类聚卷五〇引同,范晔后汉书朱晖传亦同。聚珍本作“吏民畏而爱之”,书钞卷七四引与聚珍本同。御览卷四二七引作“吏民怀而爱之”,“怀”字虽然于义可通,但非原书之旧,作“畏”方与吏民所歌相合。

(一五)“为”,原误作“谓”。聚珍本作“为”,类聚卷五〇、御览卷四六五亦皆引作“为”,今据改。

(一六)“民怀其惠”,此条书钞卷三六引征两次,卷三九引征一次,皆极疏略。

(一七)“疫”,原无此字,姚本、聚珍本有,书钞卷七五引亦有,今据增补。

(一八)“邻郡人多牵牛入界”,“界”字姚本、聚珍本同,书钞卷七五引作“境”。此条书钞卷三五亦引,字句简略。

(一九)“坐考长吏囚死狱中”,此句上姚本、聚珍本有“晖为守数年”一句,系辑者为上下文义完足而增入。

(二〇)“州奏免官”,此条文字御览卷四六亦引,字句全同。

(二一)“宿望盛名”,聚珍本作“宿成名德”,文选卷五五刘峻广绝交论李善注引与聚珍本同。

(二二)“欲”,文选卷四〇谢朓拜中军记室辞隋王笺李善注引作“愿”。

(二三)“堪后物故”,此句原无,聚珍本有,文选卷五五刘峻广绝交论李善注亦引有此句,今据增补。“物故”,亡故。汉书苏武传颜师古注:“物故谓死也,言其同于鬼物而故也。一说不欲斥言,但云其所服用之物皆已故耳。”

(二四)“见其困厄”,原脱“见”、“厄”二字,聚珍本有,文选卷五五刘峻广绝交论李善注引亦有,今据增补。

(二五)“岁送谷五十斛”,此下二句聚珍本有,文选卷五五刘峻广绝交论李善注引亦有,今据增补。

(二六)“帛五匹以为常”,此条文选卷四七袁宏三国名臣序赞李善注亦引,文字极为简略。

乐恢

乐恢,(一)字伯奇,父亲,为县吏,有罪,令欲杀之。恢年十一,常伏寺东门外冻地,昼夜啼泣,令乃出亲。御览卷四八八  京兆尹张恂召恢,署户曹史。范晔后汉书卷四三乐恢传李贤注

窦宪出征匈奴,恢上书谏曰:(二)“春秋之义,王者不理夷狄。得其地不可垦发,得其人无益于政,故明王之于夷狄,羇縻而已。孔子曰:‘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以汉之盛,不务修舜、禹、周公之德,而无故兴干戈,动兵革,以求无用之物,臣诚惑之!”范晔后汉书卷四三乐恢传李贤注

(一)“乐恢”,范晔后汉书卷四三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华峤后汉书卷一。袁宏后汉纪卷一三亦略载其事。

(二)“窦宪出征匈奴,恢上书谏曰”,范晔后汉书乐恢传载:恢“征拜议郎,会车骑将军窦宪出征匈奴,恢数上书谏争,朝廷称其忠”。其下李贤注云:“东观记载恢所上书谏曰:春秋之义”云云。今为使文义完整可读,据范书增入上句,下句采李贤注,并删“所”字。

何敞(一)

何脩生成,为汉胶东相;成生果,为太中大夫;果生比干,为丹阳都尉;比干生寿,蜀郡太守;寿生显,京辅都尉;显生鄢,光禄大夫;鄢生宠,济南都尉;宠生敞。范晔后汉书卷四三何敞传李贤注  比干迁廷尉正,(二)张汤为廷尉,以残酷见任,增饰法律,比干常争之,(三)存者千数。(四)御览卷二三一

高谭等百八十五人推财相让。(五)范晔后汉书卷四三何敞传李贤注

(一)“何敞”,范晔后汉书卷四三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华峤后汉书卷一。

(二)“比干迁廷尉正”,此句上原有“何敞字”三字。按何敞字文高,为比干五世孙,此三字有误,今删去。廷尉正为廷尉的主要员吏,秩六百石。

(三)“比干”,原误作“敞”。聚珍本不误,书钞卷五五引亦不误,今据改。“常”,原作“尝”。聚珍本作“常”,书钞卷五五引同。按“尝”字古时可写作“常”,“常常”、“经常”之“常”,不可写作“尝”,今据聚珍本和书钞卷五五所引改作“常”。

(四)“存者千数”,此条聚珍本连缀在上条“为丹阳都尉”句下,合于文理。

(五)“高谭等百八十五人推财相让”,范晔后汉书何敞传载:敞“迁汝南太守,……在职以宽和为政,……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其出居者,皆归养其父母,追行丧服,推财相让者二百许人”。其下李贤引此语作注

邓彪

邓彪,(一)字智伯,(三)南阳人也。父邯,世祖中兴,从征伐,以功封鄳侯。(三)彪少修孝行,厉志清高,与同郡宗武伯、翟敬伯、陈绥伯、张弟伯同志好,(四)齐名,称“南阳五伯”。彪以嫡长为世子,邯薨,彪当嗣爵,让国与异母弟凤。明帝高其节,诏书听许凤袭爵,彪仕州郡。御览卷五一五  邓彪,字智伯,为太尉,在位清白,以廉谨率下。(五)书钞卷五一

邓彪,字智伯,刘宠参、王龚及李修皆以病免,(六)赐彪比二千石俸终厥身。书钞卷五一

赐羊一头,酒二石。(七)范晔后汉书卷四四邓彪传李贤注

(一)“邓彪”,范晔后汉书卷四四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华峤后汉书卷一。袁宏后汉纪卷一二亦略载其事。

(二)“智伯”,二字原误倒,书钞卷三八、卷五一,类聚卷四六,御览卷二〇七皆引作“智伯”,范晔后汉书邓彪传、袁宏后汉纪卷一二同,今据乙正。

(三)“鄳侯”,原误作“郸侯”。聚珍本作“鄳侯”,范晔后汉书邓彪传同,今据改。鄳为县,属江夏郡,见司马彪续汉书郡国志。

(四)“同郡”,姚本同,范晔后汉书邓彪传李贤注引亦同。聚珍本作“东郡”,误,读下文自明。

(五)“以廉谨率下”,“谨”字姚本、聚珍本作“让”,书钞卷三八、御览卷二〇七亦皆引作“让”。书钞卷五一孔广陶校注云:“本钞改‘谨’者,宋人传钞改避濮安懿王讳也。”以上一段文字类聚卷四六亦引,字句有删节。此句下姚本、聚珍本有“为百僚式,视事四年,以疾乞骸骨,赐策罢,赠钱三十万,所在以二千石俸终其身”六句,不知辑自何书。范晔后汉书邓彪传云:“彪在位清白,为百僚式。视事四年,以疾乞骸骨。元和元年,赐策罢,赠钱三十万,在所以二千石奉终其身。”疑姚本、聚珍本所增六句即本于范书。

(六)“刘宠参、王龚及李修皆以病免”,“刘宠参”,不见范晔后汉书。“王龚”,安帝时为司隶校尉,迁汝南太守,顺帝时历官太仆、太常、司空、太尉等官。事详范晔后汉书本传。“李修”,安帝时为光禄勋,迁太尉,见范晔后汉书安帝纪。邓彪卒于和帝永元五年,与王龚、李修拜官并不同时,王、李二人的“病免”与邓彪赐俸毫无关涉,此句必是窜乱文字,当删去。

(七)“赐羊一头,酒二石”,范晔后汉书邓彪传云:“元和元年,赐策罢,赠钱三十万,在所以二千石奉终其身。又诏太常四时致宗庙之胙,河南尹遣丞保问,常以八月旦奉羊、酒。”其下李贤引此文作注。

张况(一)

况迁涿郡太守,时年八十,不任兵马,上疏乞身,诏许之。后诏问起居何如,子歆对曰:“如故。”诏曰:“家人居不足赡,且以一县自养。”复以况为常山关长。会赤眉攻关城,况出战死,上甚哀之。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一)“张况”,赵国襄国人,张禹祖父,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略载其事。

张歆(一)

歆守皋长,(二)有报父仇贼自出,歆召囚诣合,曰:“欲自受其辞。”即入,解械饮食,便发遣,遂弃官亡命,(三)逢赦出,由是乡里服其高义。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歆为相时,(四)王新归国,宾客放纵,干乱法禁,歆将令尉入宫搜捕,王白上,歆坐左迁为汲令,卒官。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一)“张歆”,张况之子,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略载其事。

(二)“歆守皋长”,此句御览卷二六六引作“张歆守平皋长”。

(三)“遂弃官亡命”,范晔后汉书张禹传云:“父歆,初以报仇逃亡。”与此不同。

(四)“歆为相时”,据范晔后汉书张禹传,歆仕为淮阳相。

张禹(一)

禹好学,习欧阳尚书,事太常桓荣,恶衣食。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张禹,字伯达,作九府吏,(二)为廷尉府北曹吏,(三)断狱处事执平,(四)为京师所称。明帝以其明达法理,(五)有张释之风,超迁非次,拜廷尉。书钞卷五三

坡水广二十里,(六)径且百里,在道西,其东有田可万顷。(七)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禹巡行守舍,止大树下,食糒干饭屑饮水而已。(八)后年,邻国贫人来归之者,茅屋草庐千户,屠酤成市。垦田千余顷,(九)得谷百万余斛。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闰当从行县,从书佐假车马什物。禹闻之,令直符责问,闰具以实对。禹以宰士惶恐首实,令自致徐狱。(一〇)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和帝南巡祠园庙,张禹以太尉留守北宫,(一一)太官朝夕送食,赐闟登具物,除子男盛为郎。(一二)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张禹传李贤注

张禹为太傅,录尚书事,(一三)邓太后以殇帝初育,欲令重臣居禁内,乃诏禹与三公绝席。(一四)类聚卷六九

(一)“张禹”,张歆之子,范晔后汉书卷四四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

(二)“作九府吏”,姚本、聚珍本皆无此句。

(三)“为廷尉府北曹吏”,此句姚本作“永平六年,张禹为廷尉府北曹吏”,聚珍本无“张”字,余与姚本同。

(四)“断狱”,姚本、聚珍本皆无此二字。

(五)“明”,原无此字,姚本、聚珍本有,今据增补。

(六)“坡”,与“陂”字同。

(七)“其东有田可万顷”,此条文义未完。范晔后汉书张禹传云:“元和……三年,迁下邳相,徐县北界有蒲阳坡,傍多良田,而堙废莫修。禹为开水门,通引灌溉,遂成孰田数百顷。劝率吏民,假与种粮,亲自勉劳,遂大收谷实。”在“徐县北界有蒲阳坡”句下李贤即引此条文字作注。姚本、聚珍本已据范书增补,此条首句上补“徐县北界有蒲阳坡”一句,末句下补“禹为开水门,通引灌溉,率吏民,假与种粮”四句。此条玉海卷二三亦引,字句微异。

(八)“干饭屑”,此三字原无,姚本、聚珍本有,御览卷八六〇、晏元献公类要卷二〇引亦有,今据增补。

(九)“垦田千余顷”,姚本同,聚珍本“田”下有“四”字。按不当有“四”字,范晔后汉书张禹传云:“后岁至垦田千余顷。”可证。晏元献公类要卷二〇引无“四”字。

(十)“令自致徐狱”,范晔后汉书张禹传云:禹“迁下邳相。功曹史戴闰,故太尉掾也,权动郡内。有小谴,禹令自致徐狱,然后正其法”。与此可以互证。

(一一)“和帝南巡祠园庙,张禹以太尉留守北宫”,此二句原作“禹留守北宫”,今据御览卷二五二引增改。永元十五年,和帝南巡祠园庙,禹以太尉兼卫尉留守。见范晔后汉书张禹传。

(一二)“除子男盛为郎”,此条合璧事类后集卷七一亦引,字句较为简略。

(一三)“录尚书事”,原脱“录”、“事”二字,聚珍本有,范晔后汉书张禹传同,今据增补。

(一四)“乃诏禹与三公绝席”,聚珍本作“乃诏禹舍宫中,给帷帐囗褥,大官朝夕进食,五日一归府,每朝见,特赞,与三公绝席”,与范晔后汉书张禹传全同,疑聚珍本据范书增补。此条御览卷七〇九亦引,文字与类聚卷六九所引无异。

徐防

徐防,(一)字谒卿,举孝廉,周密畏慎,台阁典职十年,奉事三世,未尝有过者也。(二)书钞卷六〇  防上疏曰:“试论语本文章句,但通度,勿以射策。冀令学者务本,有所一心,专精师门,思核经意,事得其实,道得其真。于此弘广经术,尊重圣业,有益于化。虽从来久,六经衰微,学问寖浅,诚宜反本,改矫其失。”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徐防传李贤注

郡国被水灾,比州湮没,死者以千数。灾异数降。西羌反叛,杀略人吏。京师淫雨,蟊贼伤稼穑。防比上书自陈过咎,遂策免。(三)范晔后汉书卷四四徐防传李贤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