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凡例(6)
今三阳同来而敬之、非其位、似有失矣。然入穴之时、三阳能援我。犹论位之当否而敬之、失权变矣。故初二虽不当位、亦敬以待之以出险、则亦未大失[文澜本“未大失”作“未为大失”]也。全卦以遇险不遽进为义。
内卦乾健知险、有所须而不轻进。外卦坎险、待刚健之材以共济险。九五孚贞、需之适当其时。其他或近或远、要于须而不轻进。需于泥、已迫险矣。然能敬、犹不至败。入穴、已陷险矣。然能敬、犹可终吉。敬者、处险之学。敬则无不贞、无不孚矣。此象传又发彖外之旨也。
讼讼卦、下坎上乾。以二象言之。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以二体言之。上刚陵下、下险伺上、刚险相接。又以一人言、内险而外健。
以二人言、此险而彼健。所以讼也。讼卦次需。按、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人所须者饮食、既有所须、讼端以起、讼所以次需也。六爻不外彖传讼不可成一言。九五居尊中正、为听讼之主、故吉。余五爻皆讼者。大抵刚者能讼、柔者不能讼。初与三柔、故皆终吉。二四上皆刚。而二与五对、顾势不敌。四与初对、知理不可、亦以居柔、故得无眚而安贞也。独上处卦之穷、三柔不敌、故虽暂胜而不足敬。此全卦六爻之大旨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天水违行。乾刚在上以制下、坎险在下以伺上。又为内险外健、己险彼健。皆讼之象。九二中实而沉二阴之中、上无应与、有有孚而见窒之象。
坎卦为加忧、刚居二在下卦之中、为惕而得中之象。上九过刚、有终极其讼之象。九五刚健中正、有大人之象。三阳在坎上、以刚乘险、以实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盖讼非得已。必理直受诬、有孚见窒而后可。又必忧惕存心、适中即止。不可终极其讼以取凶。又利见中正之大人以取直、不可冒险以求胜。圣人欲人无讼、故不言元亨贞。言吉兼言凶、言利即言不利。盖至于讼必无全吉、所以贵谋始以绝讼端也。此卦与需反对。与需卦皆言有孚、以中实皆同也。但坎在上则为光亨、坎在下则为窒惕。乾在坎下、刚健不陷、故利涉大川。乾在坎上、为健无所施、故涉川不利。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此以卦德释卦名义。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刚来得中。按、本义以卦变言。易言卦变者始于此。自上而反下为来、自下而升上为往为进。此自遯卦艮体九三来而居二、在下卦之中也。今按、卦变之说、本于虞翻、先儒亦多異同。义多牵强。今俱以综卦论之。需讼相综、需上之坎来居下卦。坎中刚居柔位、刚中为有孚。与五敌而不相应为窒。窒塞而坎体常怀惕惧之心、不过于讼为吉。皆以刚来而得中也。得中则吉、终之则凶。故以不可成戒之。此皆以综卦言也。二得中、五居中得正。中则其心不偏、正则所断合理。窒者可伸矣。此以卦体言之也。以乾刚临坎水之上、欲讼以陷人、反自陷于渊。此以卦象言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天上水下、相背而行、所以致讼。违而后谋、则无及矣。欲绝讼端、必谋之于始。天为三才之始、水为五行之始。君子法之以谋始。又乾阳生于坎水、坎水生于天一。乾坎始本同气、其后至于违行、有天渊之隔。故其几之萌不可不谨。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好讼者多刚。初六质柔、不能与人讼者、故有不永所事之象。然不曰不永所讼、而曰所事者。讼端初起、犹冀其不成讼也。初变为兌、有小有言之象。此小有言与需不同。需二在人有言语之伤、此则在我有争辨之语也。有事不永则易收、有言而小则易释。所以终吉、以其质柔在下故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辨明也。
讼不可成、长则成矣。不可长、不欲其成也。小有言语、因辨得明、所以终吉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然以刚居柔、得下之中、而九五阳刚居尊、势不可敌、故有不克讼之象。坎为隐伏、有逃之象。坤为国土、二变坤有邑象。二三四互为离、离数三、三百户之象。坎为眚、二变坤无眚之象。归而逋二句。本义谓自处卑约以免災患。盖邑过三百、非为窜也。
窜而据强、災未免也。退处卑小、故得无眚。按、此二句王注本义皆同。
而于邑人句终觉牵强。今按、苏氏作一句读。逋其邑人三百户者、犹曰亡其邑人三百户去尔。失众知惧、犹可少安、故曰无眚。盖以下讼上而不胜、故其私邑之人亦惧而逋逃也。然居柔知儆、災眚或可免耳。此说较顺。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掇、拾取也。以下讼上、则祸患自取。邑人之逋、自掇之患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食旧德、如祖宗有世德、子孙得食其报之类。六三本阴也、变而为阳、则阴柔为旧德矣。然守其阴柔、不欲争讼、故有食旧德之象。不改其素为贞。然所居刚位、故有贞厉之象。守旧居刚、虽见侵凌、终不罹祸、有终吉之象。然三虽不欲讼、而与上应。上九方刚、其势必讼、故有或从王事之象。此与坤从王事无成有终不同。从王事、即讼事也。上位高、将讼之于天子也。无与毋同、作戒辞。讼不可成。即不得已而或至于从王之事、亦守旧以待、无使讼之成也。六爻独三与上辞无讼字。然三主于让、上主于爭。或从王事、不得已而讼者也。锡之鞶带、则由讼而得也。此爻程传本义苏氏来注所解各不同。注疏虽对上九一爻言之、而意未尽。姑出臆见、以待就正。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守其柔贞、以从上九、故得吉也。此亦与本义不同。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即、就也。命、正理也。渝、变也。九四刚而不中、故有讼象。以其居柔、故又为不克而复就正理、能变易其心以安于正之象。占者如是则吉也。二与五讼、四与初讼、而皆曰不克者、二四皆以刚居柔也。然二以下讼上、不克者势也。四以上讼下、不克者理也。九二坎体、其心本险。见势之不敌而逃、无眚而已。九四乾体、其性至健。知理之不可而渝、故遂可获吉。圣人不责人以无过、而望人改过。欲人审势、尤欲人知命也如此。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始不免于有失、能改则不失矣。
九五。讼。元吉。
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听讼而得其平者也。占者遇之、孚窒者可伸矣、故为大善之吉也。然圣人贵无讼、乃以元吉与五何也。盖上有中正听讼之君、下乃有无讼之化。初之不永、三之无成、二四不克、即上亦终褫、以有五之中正故也。故曰利见大人也。朱子谓刑狱之官皆足以当之、不必专言人君。然五实君位、大抵必有德位之大人耳。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谓以九居五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