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乙部 去国界合大地(4)
夫政体既改民权,则并吞之势自不能猛矣,且昔者俄之攻突厥也,始则英、法二国合纵拒之,后则英、法、德、奥、意五国合兵拒之,俄即不能得志,岂复虑有秦吞六国、一统天下之事乎!同体同力之联盟国既成,则亦有同洲同教同种之联盟继之。若美国之治美洲,当美人自治之,不许他洲人干预之是也。假欧、亚人众国强,或干预之,则美洲各国,本皆共和,必合为一大联邦,设一公政府,是成一半球合国之势矣。美洲既合,其势莫强,则欧洲、亚洲或亦为联洲法以抵御之,则大合纵成矣。澳洲于时自立成国,非强英所能遥统,则亦如美例,别自独立,或亦附从他国而为联邦矣。夫以半球众国之联合,其规模体制,与大地大同几无异矣,但尚有两半球对待之体耳。夫既能半球相合,亦何难于全球相合乎?故今百年之中,诸弱小国必尽夷灭,诸君主专制体必尽扫除,共和立宪必将尽行,民党平权必将大炽,文明之国民愈智,劣下之民种渐微。自尔之后,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其必赴于全地大同、天下太平者,如水之赴壑,莫可遏抑者矣。
百年中弱小之必灭者,瑞典、丹麦、荷兰、瑞士将合于德,欧东诸小或合于俄,亚洲之阿富汗、高丽、暹罗、埃及、摩洛哥是也。(吾作此在光绪十年,不二十年而高丽亡。)其班、葡初合于法,继合于英,班之改民主,或不远矣。波斯、突厥二国之守旧,其存其亡,或难推测,以回国守教之坚,数百年交通不能少变,则后此百年之难全变可决也。后此百年,各国之强势霸义,磅礴而迫入之,其能保全乎?不可知也;或者以其同教合乎印度,而成中亚一大国乎?印度、波斯、突厥,同为回教国,而印度人才最多,新学日盛,虽为英所制,而英有内变,或与德战而败,印度即能起立,则与波斯、突厥合国最宜也。然则亚洲之国,惟中国与日本或存乎!日本若君权坠而改共和,则国势亦危,或中国与日本、印度合乎?南美各国别为宗教,治法未具,遽倡共和,必为欧人借口所侵入,然美人必力拒之,此必为大激争乎!南美为人所侵,必合为一国而都于巴西,或合为一大联邦而统于北美也。若中美五国,近已有合并之说,其不远矣。
俄弭兵会即开大同之基:俄罗斯帝之为万国平和会也[1899年海牙和会],为大地万国联交之始也,今虽不过各国遣使议事,其主权仍在各国,如美国十三州之初议,未有公立之政府以主持之也。然近数十年来,弭兵之说日倡,虽霸国之义,风潮盛涌,然天运人心之所趋,实不过为弱小将并于众大之地,以便合一为大同之先驱耳。将来仅余数大之鼎峙,然交通日繁,故邮政、电线、商标、书版,各国久已联通,特许专卖及博士学位之类,皆各国合一。欧、美先倡,日本从之。近于金钱货币,各国亦日谋通用之法。即闭关之中国,亦事事从同,小弱之国波斯、突厥、暹罗,亦日拟变而入万国交通之会,礼律几于渐一。弱小既尽矣,数大鼎峙,则兵力愈坚厚以相持。力愈相持,莫敢先发,盖恐一旦败失,则国势大危,故近数十年欧洲诸大国未尝相见以兵,为此也,其出于平和之公议以图各自相保,势之必然也。
夫平和之议既熟,交通既多,交涉尤繁,则薄物细故,易于失和,或有枭桀无礼者,亦足以启衅。然近者民权既盛,咸畏兵戎,非如君主专制,好大喜功,能假事以逞其雄心也。故凡两国失和,多请邻邦公判。至于是时,立国日少,邻邦各有交谊,未必尽公,然而大地合一,万国公院之学说,日盛于时矣。在各大国利害相等,难占独一之利权,在各政府君主无权,难发混一之异想,人无他望,惟思大同。公议会会议既多,人心大变,日思统一,于是时必议设一大地公议政府矣。有大地公议政府乎,则大地大同之时期至矣,大地太平之运会开矣,诸国之争渐弭矣,人生之安乐渐可无憾矣。虽进化有序,又会合之始基未固也,不能无变。然始基既立,条理渐密,大利日见,基址日坚,则二三百年中必见大同之实效矣。(近者飞船日出,国界日破,大同之运,不过百年。)
初设公议政府为大同之始
一、各国力量同等,体制自同等,则联邦政府之体,不设总统,但设议员,故不可谓之公政府,但谓之公议政府。且各国主权甚大,公政府不过为遣使常驻常议之体,体稍近瑞士,不能如美也;地隔甚远,又不如瑞士也。
一、公议政府执政议事者,其始必从各国选派,或每国一人,或每国数人,或视国之大小为派人之多少如德制。然恐大国益强,此制或未能行也,此为第二三等国言也。
一、各国主权甚大,公政府不能设总统,并不能立总理,但立议长,于派遣各员中公举为之,以举者多数充选,如联军之有统帅也。然议长并无权,不过处众人之中,凡两议人相等者,多一人之数以决所从耳。自尔之后,公政府体裁坚定。孔子曰:“见群龙无首吉。”“干元用九,天下治也。”
公议政府专议万国交通之大同:公议政府当各国主权甚大之时,则专议各国交通之大纲,其余政事,皆听本国之自主,略如德国之各邦万国交通同一之议。
第一,议定各国公律。凡国与国之交,各国人民与各国人民之交,因今国际公法而确定之,务求精详,一以公平为宗旨。各议员随时提议,由各国认可,施行全地焉。
第二,各国有交涉之事,按公法而判决之。议员公议,从其多数。既公议定后,各国不得不从。
第三,凡关税之出入,当渐求其平,不得限制他国及以一国垄断。
第四,各国度量衡之名称、长短、大小、轻重,当力求划一,以免参差,而烦计算以损人脑。
第五,各国语言文字,当力求新法,务令划一,以便交通,以免全世界无量学者兼学无用之各国语言文字,费岁月而损脑筋。若定为一,增人有用之年岁,公益之学问,其益无穷。夫语言文字,出于人为耳,无体不可,但取易简,便于交通者足矣,非如数学、律学、哲学之有一定而人所必须也,故以删汰其繁而劣者,同定于一为要义。但各国并立,国界未除,则各国教育,当存其本国语言文字,以教其爱国心,为立国之根本也。故一时虑未能废去,但当定一万国通行之语言文字,令全地各国人人皆学此一种以为交通,则人人但学本国语言文字及全地通行语言文字二种而已,可省无限之岁月,可养无限之脑力,以从事于其它有用之学矣,所谓不作无益害有益也。且移无用之岁年为有用之岁年,移空费之脑力为实益之脑力,合世界人计之,其余剩年月脑力,巧历不能算其数,以为非常之学思,创非常之器艺,其文明进化之急,岂可量哉!及国界已除、种界已除后,乃并本国本种之语言而并舍之,其文字则留为博古者之用,如今之希腊拉丁文及古文篆隶,印之霸厘及山士诰烈可也。(中国文乃有韵味者,不易去也。)
第六,各国有不公、不平、不文明之举动,公议院得移书责之,令其更改。
第七,各国有大破坏文明及公共之安乐,背万国之公法者,公议院得以公调合各国之兵弹禁之,若仍不从,则同攻伐其国土,改易其政府。
第八,公议政府有预算之资,当由各国公力供给,各国当依岁定之数拨给之。
第九,公议政府当有公地,其人民来住公地者,许脱其国籍,准其为世界公政府之人民。
第十,各小国有愿归公议政府保护者,其土地人民,皆归公议政府派人立小政府。
第十一,各国瓯脱之地,皆归公政府派人管理。
第十二,大地之海,除各国三十里海界外,皆归公政府管理,其海作为公政府之地。凡未辟之岛,皆为公地,居者即为公民。其渔于海者,其舟之自此诣彼经过公海者,皆纳税焉。
第十三,各国所举公议员,每岁一易,惟不得名大臣以其入公政府时即脱本国之管辖。盖虽某国之人为某国所遣,而实图全地之益也,与国会议员之举于其乡而不受其乡之责任同也。(此义于今君主国暂未能行,惟民国既多,行之渐众则必行。)
第十四,各国公议员可留于公地为公民,或复其本国,皆听其自由。
第十五,海既为公地,公议政府得为海军六舰,分出各国,以备弹压各国争战。若有敢迎拒者,即为与全地万国作公敌也,公政府得破其国取其地以为公地,取其民以为公民。其海舰、海军之数,随时议增。
第十六,公议政府以弭各国兵争为宗旨,各国现有兵数、军械及械厂、战舰,皆应报告公政府。除其国必应自保外,有议增者,公议政府得干预之,太多者得禁止之,并岁议减兵之法。其两国交界,彼此重兵严防者,公政府既有公地公民,当练公兵代为镇守两界之间,以免两国之互严防争,则兵数可以日减矣。
第十七,各国属地自治之区,有愿投归公议政府者,即作为公地,归公议政府派小政府统辖。
第十八,公地之民,不论何种何国,一律平等。
第十九,各国不得别偕结约及秘密条约。
第二十,各国人民听其意入各国籍,不得以民族之殊限制禁格。
立公政府以统各国为大同之中
若能立公议政府,行各法,不及数十年,各国联邦必成矣。各国联邦法必固,各国损人利己之心必减,各国凌夺人以自利之事必少。以公地既立,公民日多,投归公政府之自治地必无数。各大国势力必日分日弱,各国民权团体必更炽,各国政府主权必渐削,如美国联邦矣。各国公议政府必渐成中央集权,如华盛顿矣。即各国虽有世袭君主,亦必如德之联邦各国;各国之自治政体,则如美国诸州、瑞士诸乡,虽有强大之国,不能争乱,不能吞并焉。至于是时,则全地公政府之大势成矣,全地大同政府之基础固矣,大公政府之大权行矣。
公政府大纲::
第一,岁减各国之兵,每减必令各国同等,减之又减,以至于无。计每年国减一万,不及数十年,可使各国无兵矣。夫各国并争,兵税之费最重,若能去兵,其大利有六:移万国之兵费以为公众兴学、医病、养老、恤贫、开山林、修道路、造海舰,创文明之利器,资生民之乐事,其利益岂可计哉!一也。既减兵费,可轻减各税,又可省全地人民之负担,其仁无量,二也。全世界数千万之兵,移而讲士农工商之业,其增长世界之利益不可穷识,三也。全世界人不须为兵,可无阵亡死伤、“一将功成万骨枯”之惨,全地球皆为极乐世界,无战场可吊矣,四也。全世界人无战争之惨,无兵燹之祸,不知干戈枪炮为何物,不知屠焚凶疫流离为何苦,其保全全国之人命不可以数量,保全世界之事业器物不可以数量,五也。全世界枪炮军械,皆废而无用,移其杀人之工而作文明之器,移其杀人之料以为有益世界之料,其大仁大益又无量,六也。古今仁义慈悲之政,未有比于是者,必如是乃可为济世安民也。
第二,各国之兵既渐废尽,公兵亦可渐汰,及于无国,然后罢兵。
第三,各君主经立宪既久,大权尽削,不过一安富尊荣之人而已。其皇帝、王后等爵号,虽为世袭,改其名称日尊者或曰大长可也,或待其有过而削之,或无嗣而废之,无不可也。且至此时,平等之义大明,人人视帝王、君主等名号为太古武夫、屠伯、强梁之别称,皆自厌之恶之,亦不愿有此称号矣。
第四,禁“国”之文字,改之为“州”或为“界”可矣。盖大地自太古以来,有生人而即有聚落,有聚落而渐成部众,积部众而成国土,合小国而成一统之霸国。盖有部落邦国之名立,即战争杀人之祸惨,而积久相蒸,人人以为固然,言必曰家国天下,以为世界内外之公理不能无者,陈大义则必曰爱国,故自私其国而攻人之国以为武者。在据乱世之时,全地未一,为保种族之故,诚不得不然。然一有“国”之文,自为域界,其贼害莫大,令人永有争心而不和,永有私心而不公焉。故“国”之文义不删除净尽文,则人人争根、杀根、私根无从去,而性无由至于善也。
昔者大地未能统一,分邦各立,各私其国,贤者不免,固时势之无可如何。至于公政府之时,天下统一,天下为公,何可复存此数万年至惨至毒至私之物如“国”字者哉!便当永永删除,无令后人识此恶毒“国”字、“国”义于性中,则人道争杀畛域之根永拔矣。
第五,分大地为十州:欧罗巴自为一州;中国及日本、高丽、安南、暹罗、缅甸为一州,曰东亚洲,南洋属焉;西伯利部为一州,曰北亚洲;自里海东中亚及印度为一州,曰中亚州;里海西俾路之、爱乌汗、波斯、阿剌伯、西土耳其为一州,曰西亚州;南、北、中美各为一州;澳洲自为一州;阿非利加为一州,共十州。每州置一监政府焉,令其州内各旧国公举人充之。若国已灭尽,不立监政府亦可矣。
第六,每旧大国,因其地方形便自治之体,析为数十小郡,因其地方自治之体而成一小政府焉。皆去其国名,号曰某界。每州大概数十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