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家中有孔子真,尝欲置于左右,对而坐又不可,焚香又不可,拜而瞻礼皆不可,无以为容,思之不若卷而藏之,尊其道。若召伯之甘棠,始也勿伐,及教益明于南国,则至于不敢拜。
近作十诗,信知不济事,然不敢决道不济事。若孔子于石门,是信其不可为,然且为之者何也?仁术也。如周礼救日之弓,救月之矢,岂不知无益于救?但不可坐视其薄蚀而不救,意不安也。
凡忌日必告庙,为设诸位,不可独享,故迎出庙,设于他次,既出则当告诸位,虽尊者之忌亦迎出。此虽无古,可以意推。荐用酒食,不焚楮币,其子孙食素。
书启称台候,或以此言无义理。众人皆台,安得不台!
上曰:“慕尧舜者不必慕尧舜之迹。”有是心则有是迹,如是则岂可无其迹!上又曰:“尝谓孝宣能总人君之权,绳汉之弊。”曰:“但观陛下志在甚处。假使孝宣能尽其力,亦不过整齐得汉法,汉法出于秦法而已。”
祭用分至,取其阴阳往来,又取其气之中,又贵其时之均。寒食者,周礼四时变火,惟季春最严,以其大火心星,其时太高,故先禁火以防其太盛。既禁火须为数日粮,既有食复思其祖先祭祀。寒食与十月朔日展墓亦可,为草木初生初死。
某自今日欲正经为事,不奈何须着从此去,自古圣贤莫不由此始也。况如今远者大者又难及得,惟于家庭间行之,庶可见也。今左右前后无尊长可事,欲经之正,故不免须责于家人辈,家人辈须不喜亦不奈何,或以为自尊大亦不奈何。盖不如此则经不明,若便行之,不徒其身之有益,亦为其子孙之益者也。
今衣服以朝、燕、齐、祭四等分之,朝则朝服也,燕则寻常衣服也,齐则深衣,祭则缁帛,通裁宽袖,须是教不可便用。
某既闻居横渠说此义理,自有横渠未尝如此。如此地又非会众教化之所,或有贤者经过,若此则似系着在此,其虽欲去此,自是未有一道理去得。如诸葛孔明在南阳,便逢先主相召入蜀,居了许多时日,作得许多功业。又如周家发迹于,迁于岐,迁于镐。春积渐向冬,周积渐入秦,皆是气使之然。大凡能发见即是气至,若仲尼在洙、泗之间,修仁义,兴教化,历后千有余年用之不已。今倡此道不知如何,自来元不曾有人说着,如扬雄、王通又皆不见,韩愈又只尚闲言词。今则此道亦有与闻者,其已乎?其有遇乎?
某始持期丧,恐人非笑,己亦自若羞耻,自后虽大功小功亦服之,人亦以为熟,己亦熟之。天下事,大患只是畏人非笑,不养车马,食粗衣恶,居贫贱,皆恐人非笑。不知当生则生,当死则死,今日万钟,明日弃之,今日富贵,明日饥饿亦不恤,惟义所在。
人在外姻,于其妇氏之庙,朔望当拜。古者虽无服之人,同爨犹缌,盖同爨则有恩,重于朋友也。故胥之同居者当拜,以其门内之事,异居则否。
“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近使家人为之。世学泯没久矣,今试力推行之。
祭堂后作一室,都藏位板,如朔望荐新只设于堂,惟分至之祭设于堂。位板,正位与配位宜有差。
日无事,夜未深便寝,中夜已觉,心中平旷,思虑逮晓。加我数年,六十道行于家人足矣。
某平生于公勇,于私怯,于公道有义,真是无所惧。大凡事不惟于法有不得,更有义之不可,尤所当避。
忌日变服,为曾祖、祖皆布冠而素带麻衣,为曾祖、祖之妣皆素冠布带麻衣,为父布冠带麻衣麻履,为母素冠布带麻衣麻履,为伯叔父皆素冠带麻衣,为伯叔母麻衣素带,为兄麻衣素带,为弟侄易褐不肉,为庶母及嫂亦不肉。
经学理窟 祭祀
无后者必祭,借如有伯祖至孙而绝,则伯祖不得言无后,盖有子也,至从父然后可以言无后也。夫祭者必是正统相承,然后祭礼正,有所统属。今既宗法不正,则无缘得祭祀正,故且须参酌古今,顺人情而为之。今为士者而其庙设三世几筵,士当一庙而设三世,似是只于祢庙而设祖与曾祖位也。有人又有伯祖与伯祖之子者,当如何为祭?伯祖则自当与祖为列,从父则自当与父为列,苟不如此,使死者有知,以人情言之必不安。礼于亲疏远近,则礼自有烦简,或月祭之,或享尝乃止。故拜朔之礼施于三世,伯祖之祭止可施于享尝,平日藏其位版于牍中,至祭时则取而之。其位则自如尊卑,只欲尊祖,岂有逆祀之礼!若使伯祖设于他所,则似不得祭,皆人情所不安,便使庶人亦须祭及三代。“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及其高祖”。
近世亦有祭礼,于男子之位礼物皆同,而于其配皆有降杀,凡器皿俎豆筵席纯缘之类,莫不异也。此意亦近得之。其从食者必又有降,虽古人必须有此降杀,以明尊卑亲疏,故今设位,虽以其班,亦须少退,其礼物当少损。其主祭者,于食者若其尊也,则不必亲执其礼,必使有司或子弟为之。
祭接鬼神,合宗族,施德惠,行教化,其为备须是豫,故至时受福也。羞无他物,则虽羞一品足矣。既曰庶矣,则惟恐其不多,有则共载一器中,簿正之外多无妨。
古者既为孟月之祭,又为仲月之荐,荐者祭之略,今之祭不若仲月祭之。大抵仲月为荐新,今将新物便可仲月祭之。盖物之成不如仲月,因时感念之深又不如仲月。祭必卜日,若不卜日则时同,时同则大宗小宗之家无由相助。今之士大夫,主既在一堂,何不合祭之,分而作夏秋特祭则无义。天子七庙,一日而行则力不给,故礼有一特一之说,仲特则祭一,则偏祭。如春祭享祖,夏群庙;秋祭曾,冬又;来春祭祖,夏又;秋祭祢,冬又。
“铺筵设同几”,只设一位,以其精神合也。后又见合葬孔子善之,知道有此义。然不知一人数娶,设同几之道又如何,此未易处。
奠酒,奠,安置也,若言奠挚奠枕是也,谓注之于地非也。
祭则香茶,非古也。香必燔柴之意,茶用生人意事之。率升首,今已用之,所以达臭也。
古人因祭祀大事,饮食礼乐以会宾客亲族,重专杀必因重事。今人之祭,但致其事生之礼,陈其数而已,其于接鬼神之道则未也。祭祀之礼,所总者博,其理甚深,今人所知者,其数犹不足,又安能达圣人致祭之义!
凡荐,如有司执事者在外庖为之,则男子荐之;又如笾豆之类本妇人所为者,复妇人荐之。
礼义之家,虽奴婢出而之他,必能笑人之丧祭无理者,贤者之效不为细也。
五更而祭,非礼也。
“庶羞不逾牲”,不丰于牲也,传者以品之不逾,非也,岂有牲体少而羞掩豆是谓之逾牲!
尸惟虞则男女皆有,是初庙时也,至于吉祭,则唯见男尸而不见女尸,则必女无尸也。当初时则不可以无尸,节服氏言郊祀而送逆尸车,则祀天有尸也。天地山川之类非人鬼者,恐皆难有尸。节服氏言郊祀有亦不害,后稷配天而有尸也。诗序有言“灵星之尸”,此说似不可取。丝衣之诗,正是既祭之明日求神于门,其始必有祭,其实所以宾礼尸也。天子既以臣为尸,不可祭罢便使出门而就臣位,故其退尸也皆有渐,言丝衣已是不着冕服,言弁已是不冠冕也,渐有从便之礼。至于燕尸必极醉饱,所谓“不吴不敖,胡考之休”,吴敖犹言娱乐也,不娱乐何以成其休考!
祭所以有尸也,盖以示教;若接鬼神,则室中之事足矣。至于事尸,分明以孙行,反以子道事之,则事亲之道可以喻矣。
“抱孙不抱子”,父于子主尊严,故不抱,孙自有其父,故在祖则可抱,非谓尸而抱也。
七庙之主聚于太祖者,此盖有意,以其当有祧者。且祧者当易檐,故尽用出之,因而祧之,用意婉转。古者言迁主,不见所以安置之所,若祭器祭服则有焚埋之说,木主不知置之何地。又公出疆及大夫出聘皆载迁庙之主而行,以此观之,则是主常存也,然则当其时必皆取而合祭也。庶人当祭五世,以恩须当及也,然其也止可谓之合食。
祭既不见男女异庙之文,今以人情推之,且不若男从东方,女从西方,而太祖居南面,男其祖,妇其姑,虽一人数娶,犹不妨东方虚其位以应西方之数,其次世则复对西方之配也。
凡人家正厅,似所谓庙也,犹天子之受正朔之殿。人不可常居,以为祭祀吉凶冠婚之事于此行之。厅后谓之寝,又有适寝,是下室,所居之室也。
“去坛为”,“去曰鬼”,从庙数以至坛,皆有等差定数。至于鬼只是鬼养之,又非孝经所谓鬼养也。此言鬼养,既不在庙与坛之数,即并合上世一齐养之而已,非更有位次分别,直共一养之耳,只是怀精神也。鬼者只是归之太虚,故共养之也。既曰鬼养之,又分别世数位次,则后将有百世之鬼也。既是坛,则其礼必不如宗庙,但鬼养之耳。鬼养之者,血毛以为尚也。孝经言“为之宗庙而鬼养之”,又不与此意同。彼之谓鬼者,只以人死为鬼,犹周礼言天神、地只、人鬼。
山川之祀,止是其如此巍然而高,渊然而深,蒸润而足以兴云致雨,必报之,故祀之视三公诸侯,何尝有此人像!圣人为政必去之。
八蜡:先啬,一也,始治稼穑者,据易则神农是也;司啬是修此职者,二也;农,三也;邮表,四也;猫虎,五也;坊,六也;水庸,七也;百种,八也。百种,百谷之种。旧说以昆虫为八,昆虫是为害者,不当祭。此岁终大报也。
“龙见而雩”,当以孟夏为百谷祈甘雨也。水旱既其气使然,祈祷复何用意也?民患若此,不可坐视,圣人忧民而已,如人之疾,其子祈祷,不过卒归无益也,故曰“丘之祷久矣”。
经学理窟 月令统
秦为月令,必取先王之法以成文字,未必实行之。“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此皆法外之意。秦苟有爱民为惠之心方能行,徒法不以行,须实有其心也。有其心而无其法,则是虽有仁心仁闻,不行先王之道,不能为政于天下。
古者诸侯之建,继世以立,此象贤也,虽有不贤者,象之而已。天子使吏治其国,彼不得暴其民,如舜封象是不得已。周礼建国大小必参相得,盖皆建大国,其势不能相下,皆小国则无纪,以小事大,莫不有法。
泰社,王为群姓所立,必在国外也,民各有社,不害为泰社。王社,王自立为社,必在城内。在汉犹有泰社,在唐只见一社。
章旒之数,自九降至五,皆降差以两。奇数有君之象,四以下恐是诸侯卿大夫之服。
井田而不封建,犹能养而不能教;封建而不井田,犹能教而不能养;封建井田而不肉刑,犹能教养而不能使。然此未可遽行之。
四时狩田猎,教师行于草莽之法。行于草莽则潜师,潜师夜战声相闻,易曰:“伏戎于莽。”
经学理窟 丧纪
“丧不虑居”也,非无薪也,必毁屋扉,明于死者无所爱惜,所以趋其急也。郑氏之说恐非。丧须三年而,若卒哭而,则三年都无事。礼卒哭犹存朝夕哭,若无祭于殡宫,则哭于何处?古者君薨,三年丧毕,吉然后,因其,祧主藏于夹室,新主遂自殡宫入于庙。国语言“日祭月享”,庙中岂有日祭之礼?此正谓三年之中不彻几筵,故有日祭。朝夕之馈,犹定省之礼,如其亲之存也。至于祭,须是三年丧终乃可也。
“卒哭”者,卒去非常之时哭,非不哭也,故伯鱼期而犹哭也。
古人于忌日不为荐奠之礼,特致哀示变而已。古人亦不为影像,绘画不真,世远则弃,不免于亵慢也,故不如用主。古人犹以主为藏之于椟,设之于位亦为亵慢,故始死设为重鬲以为主道。其形制甚陋,止用苇篾为之,又设于中庭,则是敬鬼神而远之之义。“重,主道也”,士大夫得其重应当有主,既埋重不可一日无主,故设苴,及其已作主即不用苴。
“重,主道也”,谓人所嗜者饮食,故死以饮食依之。既葬然后为主,未葬之时,棺柩尚存,未可为主,故以重为主。今人之丧,既设魂帛又设重,则是两主道也。
古之椁言井椁,以大木自下排上来,非如今日之笼棺也,故其四隅有隙,可以置物也。
葬祭,极至理而论,只合一人。夫妇之道,当其初昏未尝约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妇只合一嫁。今妇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义然,夫岂得而再娶!然以重者计之,养亲承家,祭祀继续,不可无也,故有再娶之理。然其葬其,虽为同穴同筵几,然譬之人情,一室中岂容二妻?以义断之,须以首娶,继室别为一所可也。
正叔尝为葬说,有五相地,须使异日决不为道路,不置城郭,不为沟渠,不为贵家所夺,不致耕犁所及。
安穴之次,设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者前为两列,亦须北首,各于其穴安夫妇之位,坐于堂上则男东而女西,卧于室中则男外而女内也。
葬法有风水山岗,此全无义理,不足取。南方用青囊,犹或得之,西方人用一行,尤无义理。南人试葬地,将五色帛埋于地下,经年而取观之,地美则采色不变,地气恶则色变矣。又以器贮水养小鱼埋经年,以死生卜地美恶,取草木之荣枯,亦可卜地之美恶。
韩退之以少孤养于嫂,故为嫂服加等。大抵族属之丧不可有加,若为嫂养便以有恩而加服,则是待兄之恩至薄。大抵无母,不养于嫂更何处可养?若为族属之亲有恩而加等,则待己无恩者可不服乎哉?昔有士人少养于嫂,生事之如母,死自处以齐衰,或告之非先王之礼,闻而遂除之,惟持心丧,遂不复应举,人以为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