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村改革发展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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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宁夏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与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逐渐形成了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这一制度在实现国家工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严重削弱了市场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也损害了农民利益,对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逐步破除了统购统销制度,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产品流通体制。

一、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历程

(一)价格调整阶段(1979~1984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1979年3月份开始,国务院陆续提高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等18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之后,对农产品价格及统购统销的范围和品种进行了多次调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宁夏积极进行了农产品的价格和购销体系改革,到1984年底,国家统购、派购的农产品减少到了38种,统购派购的范围大幅度缩小。统购统销政策开始松动。为了休养生息、发展生产,1980年7月全区地市县委书记会议还作出决定:在南部山区7县和灵武、中卫两县山区粮食免征购5年,在引黄灌区11个市县和国有农场粮食超购任务5年不变。

但是,由于这些政策仍未触及统购统销制度本身,只是通过价格调整,放开部分农产品市场等手段进行初步调整,农产品市场仍未放开。

(二)“双轨制”运行阶段(1985~1991年)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以后,农民在分配中的地位大大改善,农产品产量快速增加,摆脱了农产品长期供不应求的局面,但是不少地方却出现了“卖粮难”的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改革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势在必行。1985年,中央《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提出,“从今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被打破,开始实行“双轨制”的价格体制,计划调节比重不断降低,市场调节比重不断增大。2月,自治区党委发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的十项政策规定》,取消了长达30年之久的农产品统派购制度,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农产品自由上市,自由贸易,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然而,宁夏粮食产量在1984年达到历史新高后,连续几年有所下降,粮食供求形势紧张。为了扭转粮食生产下滑,缓解粮食供求紧张局面,国家进一步加强了粮食收购工作,把合同订购改为国家订购,并连续四年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大大缓解了粮食收购价不合理的矛盾,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对恢复发展粮食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宁夏按照中央的部署,迅速调整了粮食购销政策。1989年7月,自治区政府召开电话会议,进一步整顿和加强粮油市场管理,明确规定国家定购内的粮油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计划内的议价粮油任务必须保证完成。这些措施的实施,实际上又强化了政府主导农产品流通的主体地位,但是由于当时农产品生产的相对匮乏,市场又很不成熟,这些政策对扭转某些领域的混乱现象是十分必要的。

(三)取消统购统销制度阶段(1992~1998年)

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农产品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大大加快。1992年2月,自治区政府决定放开生猪、肉食、蔬菜的经营。6月,又下发了《关于放开粮食购销及其价格的通知》,从7月1日起,全区放开粮食购销及其价格,搞活粮食经营。1993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争取在二三年内全部放开粮食价格的改革目标。

1993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实行了40年的口粮定量办法,价格随行就市,“粮票”也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1993年底以后,粮食、食用油、生猪等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

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及其他重大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国家再度强化了对市场的干预。1994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从6月起,大幅度提高了粮食定购价格,规定从收购到批发恢复由国有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政策,对于销售价格也实行了最高限价。自治区党政领导机关发出贯彻落实的紧急通知,并决定立即传达《粮食购销问题宣传提纲》,从上到下做好工作,防止因粮食购销价格调整而可能引起的群众思想顾虑及市场物价波动。从1995年8月下旬开始,各市县、各部门又组织开展了一次规模较大的贯彻落实农村政策情况大检查,专门对粮食购销问题进行了一次集中检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保证城镇粮食供给,国家除了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外,还于1995年提出“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依靠行政力量强化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央精神,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宁夏粮食生产实行自治区政府主席负责制,并通过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达到自治区内粮食总量平衡,为此提出年内进行粮食购销的政策性业务、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的试点,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1997年1月,宁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提出了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的概念。至1998年,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

(四)建立粮食流通新体制阶段(1998~2008年)

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四分开一完善”的改革思路,即实行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新老粮食财务挂账分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政企分开,主要是对粮食收储企业的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相分离,包括业务分开、企业分开和资金分开。中央和地方分开,是指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的市场调控和区域间的衔接协调,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储备和经营分开,是指对储备粮和企业经营周转粮实行分开管理,中央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真正做到储备粮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且节约储存费用。新老账务分开,是指对1992年4月1日~1998年5月31日的亏损挂账,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新的经营性亏损挂账由企业自己承担。完善价格机制,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政府制定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市场价格波动过大时,国家运用储备、进出口等手段予以调节。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规定尽快分离附营业务。10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自治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出台了“四分开一完善”的政策,即实行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新老账务账目分开,集中资金近4亿元,基本解决了原有流通领域“三老”(老粮、老人、老账)问题。从2004年4月1日起,宁夏全面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购销市场。宁夏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和粮食局等部门作为先进经验转发至各省、自治区参考。

二、宁夏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一)建立了粮食宏观调控的行政管理体系

在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适合宁夏区情的粮食宏观调控的行政管理体系。由自治区粮食局对5个地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对13个县(市、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委托县级政府管理,建立了权责一致、精干高效、统一管理的粮食流通管理新体制,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府职能在粮食流通领域得到更为全面的发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由过去对国有粮食企业管理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转变,管理方式由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

(二)建立了完备的粮油储备调节体系

2002年,自治区成立了粮食储备管理局,与自治区粮食局合署办公,对拥有13亿斤仓容,功能齐全、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8个自治区储备库和3个代储库的人财物统一管理。自治区政府颁布施行了储备粮管理办法和一系列制度,对食用油储备作了制度性安排。按照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的要求,规范完善储备粮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

(三)构建了多元化的农产品市场购销体系

改革开放30年,宁夏农产品流通改革逐步打破了统购统销制度的束缚,形成了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和市场体系。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发挥了国有主渠道的作用,构建了多元化的粮食购销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