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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凡例

燈史自傳聯普續廣五籍。為禪門記載之書。其行於世也久矣。嗣後宋大川濟禪師。病其卷帙浩繁事實未核。於是刪偽定譌。析疑傳信。束為會元一書。葢有經有法。有條有理。於禪統法系。不假考而明昭而著。其有造於大道。有功於學者甚大。實天壤間一大典。故尤非羣書可得而擬也。從是五百年來。顯晦不一。五宗之統。且止其三。雖濟洞尚存。亦非前此家風。況近日譜牒紛更。聞見益異。若決江河。安所底止。直下兒孫凡有血氣者。能無蒿目深憂乎。(永)行愧先賢。解慙往哲。但念從上恩德。碎身罔報。乃於垂老之年。曳踵行數千里。謁告同人。而商確此書。共圖返古。懸救方來。矢公矢慎。至正至詳。敢曰樹天下萬世之防。

按列聖徽猷。彙諸家法要。考古徵今。網羅上下。窮神極慮。竭智盡能。法尚春秋之嚴式。準會元之切。亦頗顯幽闡微。發前人未發之旨。庶乎理長義就。必有明哲知音。共扶南董。其倫序之次。南嶽青原。俱止三十七世。  天王於馬祖。天皇於石頭。皆前人所定之案。見諸典藉。不啻數十種。悉從龍藏佛祖通載中原本根據。庶令統系無差。  海舟慈祖。是永非普。是二非一。奈彼迷惑謬見。削我二世。豈知慈加普者。嗣萬峰沈貫銘中所及者是也。慈加永者。嗣東明翼善碑中符合者是也。其理炳然。更復何辨。  洞宗世系。所紀不一。今從永覺賢公之補燈。遠門柱公之續略。涵宇寬公之纘續。為霖霈公之闢謬。參酌以定。匪涉私裁。  自宗分五派。良由紹震旦之真燈。然不面證一堂。未許稱傳衣之嫡血。即如薦福古。偶觸紙上陳言。遙繼雲門偃祖。不止百有餘祀。認為嗣法。為己甚重。為法甚輕。紊亂道源。開罪千古。故敢列於未詳。以明法統之不可或淆。而承虗之不可覬幸。  雪嶠信老人。久曰。無傳存稿。忽嗣司理黃端伯。若端伯洞宗。或收於無明慧經下。或列於無異元來下。殊無定準。細考端伯歷敘來由。畢竟嗣壽昌為當。  密祖行狀。為山翁忞和尚所作。嗣法十二位外。從無枝節。近存稿之增黃毓祺。寶積之入古雪喆。未審何意況行狀。寶積父子相承。所著之書。何不同如是。兩公之不忍遺。擬同元白可惟一潤山幢海諸公。列於未詳。  僧摩居士馬一騰。徧參諸方。入處諦當。唱道吳越燕楚之間。士大夫中。林太史增志。張司農有譽。熊給諫開元。俱出其爐鞴。所著儒禪合一之書等身。亦士林所希有者。補入未詳。  應化聖賢。西天者。列於二十八祖之末。東土者。集於南嶽青原之前。庶見次序分明。不致條理舛錯。  古今尊宿。有錄存者。語俱另選。不循舊文。若無錄可輯。仍從燈元諸書。取要刪繁。所貴旨趣之切當。  五宗世系之名。俱依諸譜所載。但有傳記法言者。取冠於前。共不列章次者。目錄於後。  南嶽下三十五六七世。青原下三十七世。支分蕃衍一時。難獲全璧茲則隨得隨錄。但從世次。而弗拘嗣法之前後。

康熈甲子上元日檇李嗣祖沙門超永書於深雪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