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英、法、日等国家会计准则的制订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
英国的会计职业团体自20世纪3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会计准则的研究,但在1942年以前尚不存在条文性的专门会计准则,会计实务主要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范进行处理,并且会计惯例起很大作用。20世纪40年代,英格兰和威尔斯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成立了税务与财政关系委员会,开始研究制订英国统一的会计准则,从1942至1964年共颁发了29份“推荐书”。1970年3月,ICAEW又成立了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ASSC),并联合英国其他会计团体设立了会计准则委员会(ASC)。ASC从成立到1975年是其工作成绩最为辉煌的时期,颁发了多项会计标准,此后对通货膨胀会计、现行成本会计、递延会计及商誉会计等问题也进行了专门研究。但由于税收政策的影响使许多准则无法实施,1990年ASC结束其工作,成立了新的会计准则委员会。
法国是个重商主义国家,长期侧重于从立法角度规范会计实务,其会计准则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制订的有关会计制度或法典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9年成立了跨部门的会计标准化委员会,1957年改组为国家会计委员会,隶属于法国经济部,具体负责会计制度(准则)的制订与颁发工作。
日本的公司会计准则一般由企业会计评议会(BADC)制订。BADC是大藏省的顾问机构,其成员由大藏省以及有代表性的学术、政府、商界和会计职业界选派。在1939至1941年期间曾颁发了个别会计准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迅速摆脱战败的混乱局面,克服多种会计标准的不协调,于1948年正式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日本的会计准则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有关法律的附属,对商法、税法、证券交易法等有关法令的制订与修订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促进作用。
其他国家制订会计准则的组织也各不相同。例如,加拿大制订会计准则的组织是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所属的会计与审计研究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完全局限于会计职业界内部。澳大利亚制订会计准则的组织有两个:一是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二是澳大利亚会计人员联合会。
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和资本投资的国际化,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跨国公司的形成和发展,使合并报表、利益分配等成为国际会计理论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客观上要求各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国际化。在此情况下,国际会计职业团体开始致力于各国会计准则的协调工作。美、英、法、日等9个国家的16个会计团体于1973年成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IASC),研究并制订国际会计准则。但由于IASC是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发布的准则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基于此,联合国开始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1976年,经社理事会下属的跨国公司委员会设立了国际会计与报告准则小组,并于次年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名义发布了《跨国公司国际会计与报告准则(草案)》。1979年,经社理事会成立了由32个成员国参加的国际会计报告准则特设政府工作组;1982年,又成立了国际会计与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该工作组是经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以此接替了特设组的工作。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政府也派代表参与了联合国专家工作组的工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的建立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